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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人民法院报: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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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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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本报记者马守敏
    这个标题是一位读者代拟的!
    正在记者筹备解读"<条例>之际,本刊收到一封电子邮件,是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发来的! 他在信中说: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他如此激动,来源于"<条例>把乙肝排除在食品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他建议本刊一定要解读"<条例>并挖掘这一"不起眼的亮点’,最好在文章标题上就突出这一亮点!应该说, 这一规定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亮点, 并且是来之不易的亮点!
   据悉,目前,全球有4亿人感染了乙肝病毒, 我国的感染人口达到!1.2亿,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 万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会对公众构成直接危害!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然而在我国,自从1994年国家公务员拒录乙肝携带者以来, 乙肝歧视愈演愈烈! !1995 年10月公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更是为这些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加上无良医疗广告的误导,造成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慌!几乎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遭遇过入学无望、就业无路、婚姻受阻、友爱远离!这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无法愈合的损伤!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他们带来了希望! 他们通过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活动, 呼吁乙肝携带者通过多种方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知名公共卫生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发布了建议书,律师李方平和医师蔡皓东则联名提出了〈公民提案〉!

   2009 年2月28 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通过, 把食品卫生法的表述修订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删除了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有一定的进步,但因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仍为乙肝歧视留下很大隐患!
   四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国务院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条例>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各 个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为了使这个问题能在《条例》中得到解决,肝胆相照论坛与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积极呼吁,并数度致信国务院法制办!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 《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条例〉公布之后,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1.3 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收复做厨师的权利’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原版主陆军表示,这一进步来之不易,是以肝胆相照论坛为代表的乙肝战友们多年推动的结果,也是众多医生、律师以及NGO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是<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而乙肝病毒携带者看得更远,他们欣喜地认为,这条规定更深层的价值在于:纠正了食品卫生法的误导表述,尊重了科学、尊重了医学、尊重了国际惯例,对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具有指导性作用!

本报通讯员梁焱胡永生
http://rmfyb.chinacourt.org/fybpdf/2009_08/20090802_5.pdf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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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6:49 |只看该作者
"乙肝人"也可做厨师 委员呼吁科学与法律拒绝歧视

2009年08月05日09:38  来源:《人民政协报》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56/9791213.html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谁也没想到,该条例第23条中一个“不起眼”的规定,却让无数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奔走相告,激动万分——

  立法:“乙肝人”也能做厨师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这是记者在邮箱里收到的一位乙肝携带者发来的邮件。这位“乙肝人”请求新闻媒体关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条“不起眼的亮点”。

  该条例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时,强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对于这条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1.2亿“乙肝人”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法律允许乙肝患者和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的误导表述。可以说,这条规定对于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乙肝歧视”何以愈演愈烈

  从医学上来讲,肝炎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中国是世界上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多的国家。全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根据卫生部最新统计结果,目前这个数字已下降至9300万),其中慢性乙肝患者约3000万例。然而,涉及上亿人毫无根据的歧视却从1994年以后愈演愈烈。

  表现之一:在各种法律法规上明文颁布了歧视条款。

  真正的标志性变化是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就这样,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旧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因此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造成社会对乙肝的误解,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

  表现之二:乙肝歧视从体检开始,至今没有根本遏止

  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

  在高等教育领域同样存在着普遍强制性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携带者学生受歧视现象非常严重,影响恶劣。历年来,大学新生因为乙肝检测呈阳性被集体休学、退学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事件,往往涉及人数多,公众反响强烈。
近些年以来,乙肝歧视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对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不歧视的条款;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调整为合格,并不再检查乙肝两对半(乙肝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在就业中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

  但是针对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并没有得到根本遏止,乙肝歧视依然十分严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首次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0%乙肝患者在得知自己患有乙肝后彻底改变了原有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消除“乙肝歧视”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多年来,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关注着这一群体,并通过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方式要求国家尽快采取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在今年的全国政协全会上,更有几十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相关提案达十余件。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认为,从2004年起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消除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但收效甚微。只有多方面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对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歧视,真正解决因为乙肝歧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董协良委员建议,在高校录取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体检时要与国际保持一致,废除查体必查乙肝项目的陋习,乙肝歧视现象必定会锐减。

  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建议,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8-5 1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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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6:49 |只看该作者
给媒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尊敬的总编辑: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要扭转乾坤真的太不容易了!
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笼统地把乙肝列入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之列,
到《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太艰难了!这一艰难的进步也是医学学术派与食品安全保守派一场锋芒的博弈过程与结果。

       今天我特意给您写信,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希望贵媒体能转载新华社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闻报道,挖掘该新闻不“不起眼的亮点”——
建议新闻标题一: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科学与法律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建议新闻标题二: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主标: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二、希望贵媒体能以此为线索背景做深度的社会观察报道或撰写评论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修正为“甲型、戊型肝炎”一波三折,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连国务院法制办李敬鹉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

(该法例的维权过程也是非常坎坷的,可以说没有肝胆相照论坛的战友们的群策群力维权,乙肝携带者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永远都是一个梦想,而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话又说回来,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并不是国家对对乙肝群体的恩赐,而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
     其实,我认为这是非常有深层次价值的新闻线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乙肝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允许乙肝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医学、不遵循国际惯例的误导表述,从而洗雪了乙肝人十四年来的耻辱!。具体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查找。)

最后,希望贵领导能在帮帮我们这个群体,作舆论导向,1.2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家属的人对您感激的泪水将流成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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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6:53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各网站转载人民法院的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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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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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这篇报道了,强烈要求转载,加强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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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6:59 |只看该作者
请问下是那年,那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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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7:3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qiushengdeng 于 2009-8-3 16:59 发表
请问下是那年,那月的??/

昨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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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9: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死鸟-辉 于 2009-8-3 18:14 发表
中国人就是莫名其妙~~~一会长寿属于胖子~一会长寿属于瘦子~~今天长寿属于男人~明天长寿属于女人~后天就又属于二椅子~~~什么事情都要搞得一塌糊涂~~只要承认乙肝叫做病那它就跟健康一词是矛盾的~~~

还有就是我坚决不 ...



继续“个性”吧。丢人。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8-3 19: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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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9:30 |只看该作者
怀疑,不死鸟有“分裂症”。。。。

但一般得种病的都是天才。。。 埋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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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9:33 |只看该作者
精神已经严重不正常!
建议拉到医院把大脑取出来作为活体标本做个研究,
也许会有重大发现!!!
我的要求不高, 只要能过上正常人的日子。 真的,我没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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