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人民法院报: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3 16:47     标题: 人民法院报: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本报记者马守敏
    这个标题是一位读者代拟的!
    正在记者筹备解读"<条例>之际,本刊收到一封电子邮件,是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发来的! 他在信中说: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他如此激动,来源于"<条例>把乙肝排除在食品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他建议本刊一定要解读"<条例>并挖掘这一"不起眼的亮点’,最好在文章标题上就突出这一亮点!应该说, 这一规定确实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亮点, 并且是来之不易的亮点!
   据悉,目前,全球有4亿人感染了乙肝病毒, 我国的感染人口达到!1.2亿,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 万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不会对公众构成直接危害!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然而在我国,自从1994年国家公务员拒录乙肝携带者以来, 乙肝歧视愈演愈烈! !1995 年10月公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更是为这些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加上无良医疗广告的误导,造成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慌!几乎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遭遇过入学无望、就业无路、婚姻受阻、友爱远离!这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无法愈合的损伤!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他们带来了希望! 他们通过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活动, 呼吁乙肝携带者通过多种方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知名公共卫生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发布了建议书,律师李方平和医师蔡皓东则联名提出了〈公民提案〉!

   2009 年2月28 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通过, 把食品卫生法的表述修订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删除了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限制,有一定的进步,但因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仍为乙肝歧视留下很大隐患!
   四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国务院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条例>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各 个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

   为了使这个问题能在《条例》中得到解决,肝胆相照论坛与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积极呼吁,并数度致信国务院法制办!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 《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条例〉公布之后,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1.3 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收复做厨师的权利’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原版主陆军表示,这一进步来之不易,是以肝胆相照论坛为代表的乙肝战友们多年推动的结果,也是众多医生、律师以及NGO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是<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而乙肝病毒携带者看得更远,他们欣喜地认为,这条规定更深层的价值在于:纠正了食品卫生法的误导表述,尊重了科学、尊重了医学、尊重了国际惯例,对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具有指导性作用!

本报通讯员梁焱胡永生
http://rmfyb.chinacourt.org/fybpdf/2009_08/20090802_5.pdf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3 16:49

"乙肝人"也可做厨师 委员呼吁科学与法律拒绝歧视

2009年08月05日09:38  来源:《人民政协报》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56/9791213.html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谁也没想到,该条例第23条中一个“不起眼”的规定,却让无数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奔走相告,激动万分——

  立法:“乙肝人”也能做厨师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这是记者在邮箱里收到的一位乙肝携带者发来的邮件。这位“乙肝人”请求新闻媒体关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条“不起眼的亮点”。

  该条例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时,强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对于这条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1.2亿“乙肝人”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法律允许乙肝患者和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的误导表述。可以说,这条规定对于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乙肝歧视”何以愈演愈烈

  从医学上来讲,肝炎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中国是世界上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多的国家。全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根据卫生部最新统计结果,目前这个数字已下降至9300万),其中慢性乙肝患者约3000万例。然而,涉及上亿人毫无根据的歧视却从1994年以后愈演愈烈。

  表现之一:在各种法律法规上明文颁布了歧视条款。

  真正的标志性变化是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就这样,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旧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因此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造成社会对乙肝的误解,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

  表现之二:乙肝歧视从体检开始,至今没有根本遏止

  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

  在高等教育领域同样存在着普遍强制性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携带者学生受歧视现象非常严重,影响恶劣。历年来,大学新生因为乙肝检测呈阳性被集体休学、退学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事件,往往涉及人数多,公众反响强烈。
近些年以来,乙肝歧视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对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不歧视的条款;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调整为合格,并不再检查乙肝两对半(乙肝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在就业中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

  但是针对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并没有得到根本遏止,乙肝歧视依然十分严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首次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0%乙肝患者在得知自己患有乙肝后彻底改变了原有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消除“乙肝歧视”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多年来,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关注着这一群体,并通过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方式要求国家尽快采取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在今年的全国政协全会上,更有几十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相关提案达十余件。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认为,从2004年起至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消除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但收效甚微。只有多方面结合,才能够更好地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对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歧视,真正解决因为乙肝歧视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董协良委员建议,在高校录取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体检时要与国际保持一致,废除查体必查乙肝项目的陋习,乙肝歧视现象必定会锐减。

  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建议,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8-5 11:30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3 16:49

给媒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尊敬的总编辑: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要扭转乾坤真的太不容易了!
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笼统地把乙肝列入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之列,
到《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太艰难了!这一艰难的进步也是医学学术派与食品安全保守派一场锋芒的博弈过程与结果。

       今天我特意给您写信,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希望贵媒体能转载新华社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闻报道,挖掘该新闻不“不起眼的亮点”——
建议新闻标题一: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科学与法律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建议新闻标题二: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主标: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二、希望贵媒体能以此为线索背景做深度的社会观察报道或撰写评论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修正为“甲型、戊型肝炎”一波三折,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连国务院法制办李敬鹉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

(该法例的维权过程也是非常坎坷的,可以说没有肝胆相照论坛的战友们的群策群力维权,乙肝携带者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永远都是一个梦想,而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话又说回来,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并不是国家对对乙肝群体的恩赐,而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
     其实,我认为这是非常有深层次价值的新闻线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乙肝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允许乙肝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医学、不遵循国际惯例的误导表述,从而洗雪了乙肝人十四年来的耻辱!。具体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查找。)

最后,希望贵领导能在帮帮我们这个群体,作舆论导向,1.2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家属的人对您感激的泪水将流成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b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8-3 16:53     标题: 强烈要求各网站转载人民法院的这篇文章!

强烈要求各网站转载人民法院的这篇文章!
作者: 一直很痛苦    时间: 2009-8-3 16:57

我看到这篇报道了,强烈要求转载,加强科普!
作者: qiushengdeng    时间: 2009-8-3 16:59

请问下是那年,那月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3 17:32

原帖由 qiushengdeng 于 2009-8-3 16:59 发表
请问下是那年,那月的??/

昨天的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8-3 19:23

原帖由 不死鸟-辉 于 2009-8-3 18:14 发表
中国人就是莫名其妙~~~一会长寿属于胖子~一会长寿属于瘦子~~今天长寿属于男人~明天长寿属于女人~后天就又属于二椅子~~~什么事情都要搞得一塌糊涂~~只要承认乙肝叫做病那它就跟健康一词是矛盾的~~~

还有就是我坚决不 ...



继续“个性”吧。丢人。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8-3 19:24 编辑 ]
作者: 不做懦夫    时间: 2009-8-3 19:30

怀疑,不死鸟有“分裂症”。。。。

但一般得种病的都是天才。。。 埋没啦
作者: qinqinni    时间: 2009-8-3 19:33

精神已经严重不正常!
建议拉到医院把大脑取出来作为活体标本做个研究,
也许会有重大发现!!!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3 21:12

原帖由 不死鸟-辉 于 2009-8-3 18:14 发表
中国人就是莫名其妙~~~一会长寿属于胖子~一会长寿属于瘦子~~今天长寿属于男人~明天长寿属于女人~后天就又属于二椅子~~~什么事情都要搞得一塌糊涂~~只要承认乙肝叫做病那它就跟健康一词是矛盾的~~~
还有就是我坚决不 ...



滚到火星去!!!一定吃不到!!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5 03:18

请求总顶固—人民法院报: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近期论坛成为中外媒体、专家、学者、官员关汪的焦点,也是乙肝新闻线索的集散地,从这几天的报道来看,很多记者专家甚至一些战友都认为乙肝人是不能从事食品工作的!《食安法实施条例》解禁乙肝从业这一重大亮点没有被社会关注.
因此建议总顶固我在权益版的贴子:
人民法院报:食品业向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虽然总顶固有日剑发的相关贴子,但那贴只是写法规内容;没有作出评论和说明,外行人很难看出解禁乙肝从业的亮点.
由于我用手机发贴,贴子链接显示不了
烦请搜索
作者: 不要怕它    时间: 2009-8-5 08:53

我天天哭泣~~~~~~~~~~~~~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5 11:56

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法律后盾,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可以说已经成了定局。只是相关配方实施执行措施细节问题。

我们现在关键是以“乙肝人已经依法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为契机,驳斥“取消乙肝检测影响公共安全、威胁健康人的负面舆论”!从近段时间的很多报道看来,很多记者、专家学者、甚至部分乙肝携带者都认为乙肝不宜从事食品业,因此乙肝常规检查不能取消。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法律后盾,负面舆论不攻自破!
作者: 不要怕它    时间: 2009-8-5 12:21

15楼,情况是怎么回事?到底是真还是假啊?
作者: 战斗战斗再战斗    时间: 2009-8-5 17:04

人权兄,发现你有做编辑的潜质呀,呵呵
作者: wangyi92002    时间: 2009-8-5 17:08

体检查乙肝或许本来就没必要 取消将利大于弊
2009年08月05日14:35 ]  来源:健康报   体检查乙肝或许本来就没必要

  一张小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凝聚了上亿人的无奈和渴望。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将修改健康体检表,在常规体检中删除乙肝项目。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没来得及高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就立刻表示,这只是专家观点,并不代表政府意见。

如果卫生部要出台政策,会有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但是,有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常规体检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应该是大势所趋。

  乙肝歧视在我国很严重

  乙肝歧视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著名乙肝防治专家成军教授介绍说,医学上对于乙肝病毒的传播问题并没有太多“误解”。社会上长期以来对乙肝的误解和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难以从技术上解释。

  2005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感染分会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乙型肝炎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其他如修足、文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

  《指南》还特意强调,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感染乙肝。“这是我国乙肝防治指南所特有的。”成军说,在欧美国家的防治指南中没有这些内容,因为在那些国家,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知是比较明确的。

  我国的乙肝歧视是怎么来的?很多专家也说不清楚,但是至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很厉害了。很多人认为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病毒性肝炎”患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限制,加剧了社会对乙肝的误解。有专家认为,这些法规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肠道传染病。乙肝虽然是病毒性肝炎,但与甲肝、戊肝等不同,不属于肠道传染病范畴。

  法律政策一直在调整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保护,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在积极调整。”解放军302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科主任刘士敬介绍说。2005年1月,卫生部、原人事部正式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006年高校招生体检也作出了相同的修改。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提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并明确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近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等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明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取消乙肝项目利大于弊

  刘士敬认为,我国现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大约56%是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过程中被发现的。据了解,目前从小孩入托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入学,招工、参军、就业、出国等,都要检查乙肝。很多专家认为这本身就是对乙肝的过度戒备,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健康人群一视同仁,很难解释为什么要如此频繁检查乙肝病毒指标。这是一个错误的陋习,也是滋生乙肝歧视的根源。

  在与乙肝歧视的抗争中,最著名的当数张先著。2004年他报考当地公务员,尽管名列第一,但因“乙肝”而被取消了录取资格,于是将当地人事部门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此案轰动全国并最终导致了8个月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出台。但是刘士敬认为,这只是个别的胜利,因为“聪明”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找一个其他理由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只要一个单位大部分人恐惧乙肝,即使比较开明的领导也可能从众。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法规已经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刘士敬认为根本原因还是体检表“普及”了乙肝歧视,并且社会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只要体检表上还有乙肝检查项目,即便法律再严厉也没有用。在等待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乙肝的同时,取消体检表上的乙肝检查项目非常必要。从社会意义上讲,常规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无论如何是利大于弊,从发展趋势上看也是历史的必然。

  取消常规体检查乙肝项目的阻力来自哪里呢?刘士敬认为,一个是政策层面的变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一些相关部门还会考虑由此带来的其他影响;另外,对乙肝的误解不仅来自于普通人,一些非肝病领域的医学专家对此也有疑虑。当然,这些疑虑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在乙肝传播问题上还有一些未知的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另外,网上也有人质疑,乙肝病毒检测在体检收费中占有较大比重,相关机构会因为利益问题反对贸然取消该项目。

  据介绍,一份乙肝5项指标检查最少需要20元,全国每年进行各种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超过2000万人次,单乙肝检查估计就需要花费4亿多元。刘士敬认为,这些钱花得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8-5 18:21

原帖由 0123456789lisir 于 2009-8-5 07:18 发表
好像《条例》的最后版本又调整了,只是删除了禁止携带者的内容,没把乙肝删除,还是病毒性肝炎。

不可能的,国务院于7月24日正式公布出来,于公布日正式实施,法律就是法律,不可能再改动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5 19:24

请求央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关注乙肝问题的信
希望贵栏目关注乙肝问题
尊敬的领导: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后,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
    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因此,要彻底乙肝歧视,就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如果不禁止乙肝检测,什么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希望贵媒体关注乙肝歧视问题。谢谢!
    (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携带者权益版查找,也可联系我配合)

                                       广东一位乙肝公益维权人士
                                              2009-08-05
作者: PAZ    时间: 2009-8-5 22:23

生 命 不 息   争 斗 不 止!
作者: 阿买提    时间: 2009-8-5 22:47

国家法律是出来了,但是各省市有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执行呢?哪就是后话了。但是我总向好的方面想的,总希望能有一天乙肝真的可以办到食品行业人员从业资格健康证。
像向佛山市卫生局咨询能否办理到健康证,他们回复说要等广东省下发的实施细则才行,这样一级一级向上推,真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正式执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还是要等待吧!但是我觉得等待时间不会很长的,疾病控制中心(防保所)是公务员,还是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8-5 23:09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09-8-5 23:20

又是一条好消息!
作者: 单恋光明    时间: 2009-8-6 19:18

谢谢人权兄,我们又向光明迈进了一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8-11 15:27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提问集锦—九问卫生部!
发给媒体的一封信:

尊敬的编辑记者有关领导: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后,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上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的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因此,要彻底乙肝歧视,就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制,否则,如果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健康证申请,如果不禁止乙肝检测,什么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原定于2009年8月10日举行的卫生部新闻发布会推迟,也许是因近期乙肝风暴或中央领导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卫生部临时决定推迟召开新闻发布会,但卫生部应当会就近期的乙肝风暴向媒体舆论和民众有所交待。
    鉴于此,希望贵媒体关注中国乙肝歧视问题,如果贵媒体有机会参与卫生部新闻发表会采访提问的话,希望贵媒体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做传话筒。解决乙肝歧视,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已经迫在眉睫,此次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必将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瞩目的焦点。谢谢!

以下是向卫生部提问的问题,仅供参考: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乙肝问题提问集锦—九问卫生部!
1、近日,一则“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卫生部有关官员出来辟谣后,更使乙肝事件升级,舆论指出卫生部的辟谣过于草率,甚至误导民众目前的入学、就业体检进行乙肝检测是合理合法的。请问,您是如果看待这次“辟谣门”事件?就“取消乙肝检测”问题卫生部是怎么样的态度?
2、我们注意到近年卫生部公布的《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都取消或禁止了乙肝检测,但是,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卫生部拟取消常规体检的乙肝检测,这是与之前卫生部出台的有关取消乙肝检测的规章是相违背的,请问卫生部就此问题有何说明或解释?
3、本人近日对全国各地医院的体检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医院的招用工体检套餐都是血常规、胸透、乙肝两对半这几个项目,请问,这么片面的招用工体检意义何在?为什么比乙肝危害性更大、更能体现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甲肝、艾滋病、肾炎、恶性肿瘤等都没有列入招用工体检范围?卫生部将如何整顿这“畸形”的招用工体检行为?
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不得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导致乙肝大三阳携带者至今无法办理《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我们注意到去年卫生部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解禁了乙肝从业限制。请问该条例什么时候能出台?
5、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上对乙肝歧视愈演愈烈,直到2003年浙江大学学子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家对乙肝歧视的重视,相继出台了些法律法规遏制乙肝歧视,但成效不大,乙肝歧视事件屡见报端,很多专家、学者指出,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唯一的办法是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请问,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的可行性卫生部的意见是怎么样的?
6、2007年,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范了医疗机构招用工乙肝检测行为,但该《意见》实施两年以来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招用工乙肝检测依然泛滥成灾。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基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导致乙肝检测泛滥的问题?面对此前卫生系统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卫生部是否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行为?
7、据悉,卫生部目前正在制度《健康体检管理规定》,去年征求意见期间,很多群众都要求该规定能规范乙肝检测,从而清除乙肝歧视。请问卫生部对该规定有无对乙肝检测作出严格规范?
8、《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肝、戊肝”,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请问卫生部会不会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9、《人民政协报》近日发表文章指出,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致使我国社会上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食品卫生法》因此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请问,卫生部对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是如何看待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条例出台有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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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两条:
* 9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法规对乙肝的传播途径扭曲认识,加上虚假医药广告对乙肝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对乙肝的担心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乙肝歧视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因乙肝歧视自杀事件屡见不鲜,很多高学历的乙肝携带者为了逃避乙肝体检,被迫选择在待遇差、福利差、不用体检小企业工作,这是1.2以乙肝携带者生存状态其中一个真实缩影。导致这一怪异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就是泛滥的乙肝检测。请问,卫生部对此有何评论?

*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周一超被执行死刑后,作一名杀人犯理应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但有素不相识的民众为这位杀人犯建立网上纪念馆,至今有近18万人为她上香、献花;《洛杉矶时报》评论指出“有意思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愤怒,周的名字反而成了一场全国运动的战斗号召,反对就业中存在的乙肝歧视和法律保护的缺乏”。请问,卫生部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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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人一等的乙人
                                         200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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