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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2009年8月2号 乙肝新闻大事件
楼主: 奔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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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号 乙肝新闻大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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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17:05 |只看该作者
全国普及乙肝疫苗(全体公民普及)
我觉得取消两对半是大势所趋,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和和谐社会的真谛.当然现在很多普通人也有顾虑,毕竟乙肝也有传染性.其实这个大家细想还是很好解决的,科学依据也说了乙肝在普通场景传染率是很小的,但毕竟也还是有传染性.因为一些免疫力低的人容易被传染。
我觉得国家只要全国普及乙肝疫苗就行了,现在很多成年人根本没有打乙肝疫苗的意识,国家应广泛宣传。我说的是全国普及而不是现在15岁以下.
   全国普及乙肝疫苗可行性:全国13亿人口,有1亿多患者,就是说需要注射疫苗的只有12亿人,按现在疫苗价格,政府部门统一购进,一人次只需50-60元,甚至更低,也就说国家拿600亿出来就行,这笔钱也不是很多个政府部门精简一些政绩工程\.还可国家拨部分各级省市财政消化部分,社会也可踊跃捐款,还可国家出部分,个人出部分.况且15岁下国家已经普及了。必须全民普及乙肝疫苗,因为我国确实是一个乙肝大国,这样做完全有利于公众安全.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家为公共事业这样花钱,也符合公众利益,也能间接刺激消费.大部分人有了疫苗,传染率就会大幅下降了.也消除社会上一些人的歧视,。这样就完全可以取消两对半了.
    本人文采不好,希望各位战友,看了此贴把它写好点,然后在天涯、强国论坛等各大全国知名论坛发表,造声势让政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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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失望了
我绝望了
我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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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个!努力争取,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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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19:56 |只看该作者

2009-08-07 | 乙肝其实不传染 302医院刘士敬博士

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129083498.html

乙肝其实不传染

目前一系列旨在消除乙肝歧视的法规陆续出台,例如《食品卫生法》将乙肝携带者排除出不宜从事餐饮工作之外;公务员录用、各类入学体检标准都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列为合格对象;甚至幼儿园也有可能接受乙肝。这些法规出台不仅仅是出于对乙肝患者的怜悯和同情,主要是终于发现乙肝并非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所能传染,我国《慢性乙肝防治指南》指出: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

乙肝会通过血液和血制品传播吗?如果没有接种过乙肝疫苗或是没有乙肝表面抗体形成存在的人员输入含有乙肝病毒的血液或血制品,肯定会感染乙肝,但是感染病毒并非一定成为乙肝患者,感染乙肝病毒是一个过程,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后,会凭借自身存在的免疫功能,清除病毒,最终战胜病毒,体内形成表面抗体或核心抗体。我国丙肝患者几乎都有明确的血液或血制品输入史,但是乙肝患者几乎找不出有血液或血制品输入史者。我们随机调查了125名曾经接受过血液或血制品输入史的人员,结果发现丙肝抗体阳性者7名,占5.4%,没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慢性乙肝防治指南》指出:由于对献血员实施严格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经输血或血液制品引起的乙肝病毒感染已较少发生。

乙肝会通过破损的皮肤和粘膜传播吗?一般认为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但是实际这也是推测而已,如果医疗器械消毒不严,器械含有乙肝病毒,导致人员感染乙肝病毒非常可能,但是得上乙肝者寥寥无几。我们调查了三家权威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从事乙肝医疗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医务工作者86名,在他们漫长的医疗实践工作中,在医疗操作过程中,至少被乙肝患者使用过的针头、穿刺针刺中2次以上,但是并无1人得上乙肝。我国以乙肝防治为主的传染病医院的医护人员,得上乙肝的的概率要比其他综合医院少。我国现有的传染病医院收治的患者绝大多数都为乙肝,但是也接受着各种各样的传染病以及非传染性肝病患者,患者入院后并没有按照乙肝患者隔离收治的方式进行,一个病房里有可能混住着乙肝、丙肝、脂肪肝、酒精肝、自免肝等等,大家混住在一起,医疗器械相互接触再所难免,但是并未出现过其他患者感染上乙肝的事例。至于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乙肝的说法,更是缺乏事实依据。

乙肝会通过性接触传播吗? 我们曾随机调查了年龄超过35岁已婚的263名乙肝患者,他们的对象仅有17例,这17例中夫妻双方家族同为乙肝者占11例,也就是说,生活在一起多年的一方为乙肝的夫妻,极少导致健康一方乙肝发生,试想生活在一起多年的夫妻几乎都未有传播的实例,怎么来论证性传播之说。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一方为乙肝,另一方感染乙肝的概率极高,健康一方的乙肝核心抗体阳性率高达65% ,也就说乙肝夫妻间感染的概率很大,但是得上乙肝的概率并不高,感染和得病是两码事,我国感染过乙肝的人口可达60%以上,但是成为乙肝者不足10%。

众多的乙肝患者是怎么得来的?我国乙肝患者(包括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超过1亿3千万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约占人口总数的10%,如此众多的乙肝病例到底是怎么得的?我国乙肝高发,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家族聚集性,家族中一旦发现一例乙肝,可能顺藤摸瓜,以其血缘关系亲近为线索,找到一个乙肝“关系网”, 笔者随机调查门诊乙肝患者456人,具有明确家族性传播特点的占312人(被调查人数的68.42 %),其中,母亲一方家族有问题的占226人(占家族性传播的72.43%),父亲一方有问题的占86人(占家族性传播的27.56%)。我国乙肝发病的家族性倾向十分明显,这一点早已公认,但是,家族性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呢?这恐怕许多人尚不知晓,乙肝家族性垂直传播主要的途径是母婴垂直传播和父婴垂直传播两种,前一种居多,但后一种也不少见。母婴垂直感染是指感染乙肝病毒的孕妇,将乙肝病毒通过胎盘宫内感染、围产期分娩时母血播散、阴道分泌物、羊水污染等形式直接传播给婴儿,在乙肝的代代相传的恶性循环中,这一途径起着主要作用,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的子女中,HBsAg的检出率不低于50%,关于宫内感染,以往认识不足,现在由于聚合酶链反应(PCR)技术的普遍使用,胎盘组织及引产儿心血、肝组织中的乙肝病毒不断被发现,越来越多的事例证实:无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的孕妇,都有可能发生宫内感染,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先兆流产时胎盘渗漏或是乙肝病毒可在绒毛膜细胞生长。过去,一直认为母婴垂直传播只是在胎儿在分娩时形成,现在看起来,相当多的婴儿在分娩之前就已感染了乙肝病毒,甚至有的病毒已整合到肝细胞内了。乙肝的母婴垂直传播已得到普遍公认,但是父婴垂直传播尚不为重视和公认,但是随着大量临床调查和乙肝病毒遗传特点的深入研究,发现父婴垂直传播现象也相当普遍,其主要依据是对父亲为乙肝,而母亲为正常人,母亲怀孕后,由于种种原因,胎儿进行了流产,流产的胎儿进行血液及肝脏组织学检查,发现其中大部分胎儿都已携带有乙肝病毒,这一点为乙肝病毒的种系传播提供了有利的依据。生活的密切接触是乙肝父母将乙肝病毒传播给子女的又一因素,因为乙肝病毒存在于父母的血液、体液中,密切的接触很有可能使小孩感染上乙肝病毒。乙肝家族性传播的最主要证据是子代和父母病毒结构、类型相一致。对于乙肝家族家族中乙肝病人的血液、体液进行脱氧核糖核酸分析,发现乙肝病毒基因片段(S区nt451—660段)核苷酸同源性高达98%以上,这说明家族内部流行的乙肝病毒具有同源性。

乙肝患者的确是将乙肝病毒一代一代向下相传,但是,其遗传基因及其遗传密码还有待证实。还有一点支持乙肝具有遗传特点的依据,那就是乙肝病毒具有的明显的种族特征,东南亚一带的乙肝,几乎一半以上“大三阳”,而欧美国家只有6%左右,欧美国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母亲,所生婴儿几乎没有表面抗原转阳者,而我国乙肝母亲所生子女,几乎一多半表面抗原为阳性,并且这些阳性往往持续终生,并有一部分演变为肝硬化或肝癌,这进一步提示我国乙肝的发病与遗传有关。

       胎儿、婴幼儿是乙肝病毒的最大受害者。年龄越小,感染乙肝病毒后,危险越大,由于小孩机体发育不全,免疫系统建设也不完善,抗病能力薄弱,对于乙肝病毒没有识别能力,一旦乙肝病毒入侵,很难动员、调动机体免疫体系,进行有效的防卫和打击,乙肝病毒往往长驱直入,根植于人体肝脏,与肝细胞发生整合,形成顽固、甚至于永久的病毒携带状态。胎儿在母体子宫中感染乙肝病毒(即宫内感染),几乎都会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可能终身携带,而不显性发病,也有可能在青少年时期或中年时期,突然发病成为显性肝炎患者。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免疫机制日臻完善,乙肝病毒对于人体的威胁也就越来越小,儿童时期、少年时期、青年时期,乙肝病毒的威胁性依次减少,因此,乙肝预防的重点,一定要放在婴幼儿上,新生儿一出生,就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成人感染乙肝病毒,极少成为乙肝患者。成人感染乙肝的机会不少,但是极少成为乙肝患者。乙肝患者的血液、体液(汗液、唾液、尿液、精液等)都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而乙肝患者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在日常接触的物品中,如汽车扶手、门把手、卧具等等,都有可能带有乙肝病毒,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接触乙肝病毒再所难免,在我国感染过乙肝病毒的人数多达60%以上,他们大都是在不知不觉中感染上的,却又极少成为真正的乙肝患者,基本上都是一过性感染,成年人机体免疫机制健全,免疫功能完善,病毒一旦进入体内,凭借自身强有力的免疫识别和防卫能力,即可将乙肝病毒彻底清除,不留隐患,他们可能在日后的某一次体检化验时,发现乙肝病毒的抗体为阳性。最能说明成人不怕乙肝病毒的实例是乙肝患者的配偶很少得乙肝,笔者随机调查263位已婚的慢性乙肝患者,年龄35~55岁,结婚年龄均超过5年,并且都有子女,其配偶同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共计17对,仅占被调查人数的6.46%,但是,其子女的乙肝的几率却较高,有204位乙肝患者的后代中有乙肝患者,占了77.5%,这一结果和国内的其它调查资料基本一致,这也就提示夫妻生活很少导致对方得乙肝,可是,垂直传播给下一代的几率却很高。乙肝患者配偶很少得乙肝,但是乙肝病毒的既往感染率较高,达到65.3%(172位),他们化验的结果显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阴性,但是表面抗体(都未打过乙肝疫苗)或核心抗体为阳性,乙肝夫妻生活多年,接触的密切程度非他人可比,性接触再所难免,感染的机会普遍存在,但是,其配偶的乙肝发病率却极低,这是为什么?因为成人往往具备健全的免疫体系,体内具有正常的免疫监视和免疫清除功能,当乙肝病毒进入体内后,整个机体的免疫系统会立刻动员起来,识别并清除乙肝病毒,使病毒无藏身和落脚之地。科学研究表明,感染乙肝病毒的年龄和乙肝的发病及慢性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月的婴儿感染乙肝病毒,大约80%以上都会转为慢性携带,留下祸根,但是成人感染乙肝病毒,只有2%~3%左右会慢性化,一般都会主动清除病毒,形成抗体阳性,不留下祸根。

            接触乙肝病毒再所难免,只要预防好,乙肝病毒难施“毒计”, 不应以惧怕乙肝传染为由,对乙肝患者进行歧视和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公民,接触乙肝病毒再所难免,乙肝病毒广泛存在于生活空间的每一个角落,无论你怎样防范,也不可能一点也接触不到,对付乙肝病毒的最佳措施不是躲避和消毒,而是积极进行免疫预防,我国自己研制的基因工程乙肝疫苗,对于没有感染过乙肝病毒的人群,接种后保护成功率可达97%以上,一只乙肝疫苗仅仅需要花费不到10元人民币,如果小孩一出生就按计划免疫程序及时打上乙肝疫苗,机体基本都会形成保护性的抗体,即便是有乙肝病毒前来袭扰,也难以对身体构成威胁,以后每一年检查一次乙肝病毒指标(俗称“两对半”),观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是否依然存在,如果还在,说明机体对于乙肝病毒仍然具有免疫能力;如果表面抗体已经消失或滴度过低,可以再进行一次免疫接种,以确保提内长年累月,具有足够的免疫能力。乙肝母亲可以在怀孕的第7、8、9月,分别注射一只高效价的乙肝免疫球蛋白,待孩子出生后,在予乙肝疫苗注射,可以提高孩子的免疫成功率。对于没有感染过的成年人也一样,如果也按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同样可以起到一样的保护效应。害怕乙肝病人给他人传染,就拒绝乙肝患者入托、如校、招工等做法,实在是毫无科学道理的歧视性做法,某人一旦得了乙肝,除了要面对疾病本身带来的影响,还要面对许多来自于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和压力,使乙肝患者身心倍受煎熬和打击,其实,只要作好全社会的乙肝免疫防范工作,就可以解除所有针对乙肝患者的歧视性限制,这一点国外似乎做得更好一点,无论是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还是发展中国家(如泰国、新加坡等),都没有限制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这一条,我国人口基数大,乙肝人口占了总人口数的1/10,不让他们上学和工作,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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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19:57 |只看该作者

2009-08-08 | 反对乙肝歧视的相关法规条文 刘士敬博士

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129150206.html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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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我相信离出头天已经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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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中国的政策,特别是比较大的政策,都会首先通过部分专家学者的口先说出来,试探民意,然后有关政府部门才会做出最终决定,支持,黎明应该就在不远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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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人的战斗任重而道远!

乙人的战斗任重而道远!
今天县政府开会!请了个大学的教授来做客 宣传市民健康教育,这个教授在卫生厅有兼职。
但是,她今天把艾滋病和乙肝相提并论,叫大家要防范乙肝群体!不要和有乙肝的人过多接触!
她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说她就是故意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混为一谈!还是卫生厅的兼职大学教授哦!可悲!我是乙人,乙人面对这样的领导,听了4个小时的健康讲座,乙肝始终是她的最大顾虑,她根本就没有提及“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名词!而是一直在说防范乙肝群体!在她眼里“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都是危险群体!国家要重点检查的!我想哭,心寒,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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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21: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打倒歧视 于 2009-8-8 21:40 发表
乙人的战斗任重而道远!
今天县政府开会!请了个大学的教授来做客 宣传市民健康教育,这个教授在卫生厅有兼职。
但是,她今天把艾滋病和乙肝相提并论,叫大家要防范乙肝群体!不要和有乙肝的人过多接触!
她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乙 ...


防范乙肝群体!?


一亿三千万

每天接触

她防得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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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21:48 |只看该作者
我下周就要体检
任重道远,顶起来,期待光明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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