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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大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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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大家看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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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讲到“健康证”的办理,大家看看,看看有没有用?
http://www.szhealth.gov.cn/wsj/m ... =view&nid=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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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15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保证体检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应:深圳市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简称“从业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进行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深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单位的审查批准。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分别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部门,负责承担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质量控制、业务考核和日常检查;深圳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是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执法机构。
第四条   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一)项目申报受理:深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受理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业务的材料申报、现场审核等项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需进行项目现场审核;经初步审核后合格的申报材料需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初步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项目申报审批:深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业务审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市、区疾控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批的回复。
(三)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科目,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科目相同。
第五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配置要求:候诊室、咨询台、照相室、男女临床检查室和采样室、X光检查室、检验室、办证室、卫生间;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医学检查和检测用的仪器设备。
2、职业健康检查配置要求:除上款配置要求外,还需要各类专业检查室、检验室和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
3、以上配置应符合常规工作程序的需求,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和各项医疗操作规范。
第六条          专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资质
1、临床检查:由医学临床、公卫类医师以上工作人员承担,主检医师需中级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承担,需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 检验人员:检验项目负责人应由医学检验专业主管技师以上工作人员承担,需获得主管技师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的检验工作人员由初级职称以上的检验人员承担,并获得检验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X线检查诊断由医学放射专业或医学影像专业的主管技师以上工作人员承担;一般X线检查操作由医学放射专业或医学影像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以上人员均需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年度专业培训合格证;
4、采样人员:由医学护理、卫生检验中专以上的人员承担,需分别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省级机构的采样员证书;
5、咨询和办证人员:由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卫生专业人员承担,要求每年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二) 职业健康检查和采样人员的资质要求除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外,还须获得广东省职业健康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30 19: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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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15 |只看该作者
(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频次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办理健康证,每年一次,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的项次和频次。从业人员体检结果符合要求的,由执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发放健康证,健康证有效期一年,在深圳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职业健康检查频次: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技术考核和管理
(一) 深圳市各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管理。深圳市各级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接受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管理。
(二)各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区级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所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各区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每年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报告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三)深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职业病防治院应随机抽查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情况,并及时纠正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圳市、区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和职防院每年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四)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汇报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的内容包括:
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和硬件配置;工作人员资质;从业人员体检内容,办理健康证时限;每工作日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库上报体检资料;实验室阳性率数据,特别注重肠道致病菌阳性率;实验室原始记录、复查结果记录、年度专业培训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容。
2、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清单;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的分布;全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及各危害因素检查人数以及特殊项目开展等内容。
   第十条  采用全市统一的体检软件系统
(一)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统一管理,满足健康证公众查询和防伪的需求,全市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软件系统、体检表和健康证,每个工作日进行网络上报体检信息。
(二)全市统一的健康证查询系统,网址是:www.szcdc.net;网址和健康证发放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要印在健康证背面。
(三)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软件系统。
(四)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软件系统的管理以及全市体检资料的电子数据收集汇总。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软件系统的管理工作。体检资料的电子数据和实验室原始记录应保留两年。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体检项目收费标准需在候诊大厅公示。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全市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 职业健康检查表(含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三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改进。对有意删简体检项目,在实验室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整改;仍坚持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市、区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区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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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19 |只看该作者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局。
 (联系人:杨浩,电话及传真:2562027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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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24 |只看该作者
我终于明白实施条例那一条是为谁出的了! 我靠!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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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27 |只看该作者
全体战友行动起来,积极投诉,坚决要求把乙肝血清学检查从检查项目中剔除。这确实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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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这不是跟"实施条例"背道而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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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31 |只看该作者
人家说的依据食品安全法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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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50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应改为: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病毒性肝炎”的具体说明,与《食品安全法》没有矛盾,应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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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9:52 |只看该作者
怎么那么多牢骚?要让他人接受,依靠我们自己去争取。
做实事,动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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