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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大家看看 ...
楼主: 努力活着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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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大家看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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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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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8:0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30 22:01 发表
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 ...

欢迎人权兄再次出手。我们一定紧紧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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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8:37 |只看该作者
深圳啊,一定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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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9:1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ouyushui 于 2009-7-31 17:56 发表



他不想给战友们看到呢,

那咱换个方式,通过政府在线给他提意见

如果直接发给他,他可以选择性的看不到,但通过深圳政府在线,是层层下达的
他必须答复呢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战友们,同志们,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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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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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20:06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卫生局领导:您好,

看了贵局的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其中有多处是不妥的。首先,你们在第七条 (二)中:“具体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我认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而贵局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简称“从业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进行的健康检查。
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家文件要求,这种把已经明确规定应用范围的国家文件拿来任意使用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如果按你们的第十二条  ,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全市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那么,你们将把国家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置于何处?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你们由谁来保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落到实处,使国家文件不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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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21:31 |只看该作者
看来维权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容易…本来以为7月24之后会给我们办健康证……现在看来没有那么简单啊…大家还要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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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1:36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应改为: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病毒性肝炎”的具体说明,与《食品安全法》没有矛盾,应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准。

以下为引用的理由
一、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
7月30日在成都召开的清华大学乙肝新闻报道高级研究班上,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介绍:为保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专家建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两对半检测。
  崔富强介绍,入学就业体检中出现的乙肝携带者被拒的消息屡屡见诸媒体,这是对乙肝健康携带者的歧视。对此,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论证,达成共识:应该把乙肝两对半的检测改为肝功能的检测。
  崔富强说,一个人,如果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ALT)正常,那只能证明他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不是病人,他的上学、就业等不应该受到歧视。
  崔富强介绍,专家组已经达成上述共识,并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二、卫生部对糼儿入托的表态
卫生部: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贝”入园
卫生部: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贝”入园
2009年07月30日 18: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中新网7月30日电 今天,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草案强调,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草案同时强调,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国家法律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开始实行,其中第23条规定:“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这明确排除了乙肝患者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限制。
四、卫生部官员的说话:
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2009年06月01日 16:46:49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
事食品生产工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苏志]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免可能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乙肝携带者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乙肝携带者来说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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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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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2:32 |只看该作者
我们能不能组织一次寄信活动,在最近几天组织所有战友寄信给温总理,要求卫生部正面回应各地不依法给乙肝携带办理健康证,要求把乙肝从检查项目中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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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8:5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寂寞的CD机 于 2009-8-1 02:32 发表
我们能不能组织一次寄信活动,在最近几天组织所有战友寄信给温总理,要求卫生部正面回应各地不依法给乙肝携带办理健康证,要求把乙肝从检查项目中去掉。 ...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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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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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1:37 |只看该作者
请各位战友看看[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置于何处?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你们由谁来保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落到实处,使国家文件不成为一纸空文?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4.12.7实验室常规检查


(1)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小板计数(如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则包括同时检测的其他指标)。


(2)尿常规:颜色、酸碱度、比重、尿蛋白、尿糖和常规镜检 (如使用尿液自动分析仪,则包括可同时检测的其他指标)。


(3)肝功能: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ALT)、血清总胆红素、总蛋白和白球蛋白。


(4)胸部X射线检查:胸部透视或胸部X射线摄片。


(5)心电图:用普通心电图仪进行肢体导联和胸前导联的心电图描记。


(6)肺功能: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


(7)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指乙肝血清标志物(乙肝五项)和其他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


将两者对比一下,就可以发现,我们的卫生部在2007年里发出了两个不同信号。一个是保护我们的隐私,一个是肆无忌惮的侵犯我们的隐私。到底哪一个是真,那一个是假?
强烈呼吁战友们向卫生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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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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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11:50 |只看该作者
人权之上讲的一针见血: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防性健康体检办法》没有修正或废止
我打算抽时间出来撰写呼吁信给卫生部,到时请大家支持啊

请大家一起争取最后的胜利,如果在搞定了这个体检问题,我们的春天就真的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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