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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大家看看 [打印本页]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30 19:00     标题: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大家看看

讲到“健康证”的办理,大家看看,看看有没有用?
http://www.szhealth.gov.cn/wsj/m ... =view&nid=11172
作者: 614    时间: 2009-7-30 19:15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保证体检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应:深圳市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简称“从业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进行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深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单位的审查批准。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分别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部门,负责承担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质量控制、业务考核和日常检查;深圳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是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执法机构。
第四条   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一)项目申报受理:深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受理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业务的材料申报、现场审核等项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需进行项目现场审核;经初步审核后合格的申报材料需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初步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项目申报审批:深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业务审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市、区疾控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批的回复。
(三)经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科目,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科目相同。
第五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配置要求:候诊室、咨询台、照相室、男女临床检查室和采样室、X光检查室、检验室、办证室、卫生间;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医学检查和检测用的仪器设备。
2、职业健康检查配置要求:除上款配置要求外,还需要各类专业检查室、检验室和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
3、以上配置应符合常规工作程序的需求,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和各项医疗操作规范。
第六条          专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资质
1、临床检查:由医学临床、公卫类医师以上工作人员承担,主检医师需中级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承担,需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 检验人员:检验项目负责人应由医学检验专业主管技师以上工作人员承担,需获得主管技师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般的检验工作人员由初级职称以上的检验人员承担,并获得检验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X线检查诊断由医学放射专业或医学影像专业的主管技师以上工作人员承担;一般X线检查操作由医学放射专业或医学影像专业的技术人员担任。以上人员均需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年度专业培训合格证;
4、采样人员:由医学护理、卫生检验中专以上的人员承担,需分别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省级机构的采样员证书;
5、咨询和办证人员:由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卫生专业人员承担,要求每年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二) 职业健康检查和采样人员的资质要求除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外,还须获得广东省职业健康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30 19:17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09-7-30 19:15

(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频次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办理健康证,每年一次,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的项次和频次。从业人员体检结果符合要求的,由执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发放健康证,健康证有效期一年,在深圳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职业健康检查频次: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技术考核和管理
(一) 深圳市各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管理。深圳市各级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接受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管理。
(二)各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本辖区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区级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所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各区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每年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报告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三)深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职业病防治院应随机抽查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情况,并及时纠正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圳市、区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和职防院每年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四)各级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汇报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的内容包括:
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和硬件配置;工作人员资质;从业人员体检内容,办理健康证时限;每工作日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库上报体检资料;实验室阳性率数据,特别注重肠道致病菌阳性率;实验室原始记录、复查结果记录、年度专业培训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内容。
2、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清单;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的分布;全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及各危害因素检查人数以及特殊项目开展等内容。
   第十条  采用全市统一的体检软件系统
(一)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统一管理,满足健康证公众查询和防伪的需求,全市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软件系统、体检表和健康证,每个工作日进行网络上报体检信息。
(二)全市统一的健康证查询系统,网址是:www.szcdc.net;网址和健康证发放单位的咨询服务电话要印在健康证背面。
(三)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软件系统。
(四)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软件系统的管理以及全市体检资料的电子数据收集汇总。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软件系统的管理工作。体检资料的电子数据和实验室原始记录应保留两年。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体检项目收费标准需在候诊大厅公示。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全市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 职业健康检查表(含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三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中发现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改进。对有意删简体检项目,在实验室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单位,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整改;仍坚持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市、区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区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614    时间: 2009-7-30 19:19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局。
 (联系人:杨浩,电话及传真:2562027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19:24

我终于明白实施条例那一条是为谁出的了! 我靠!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7-30 19:27

全体战友行动起来,积极投诉,坚决要求把乙肝血清学检查从检查项目中剔除。这确实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
作者: 32kgh    时间: 2009-7-30 19:27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这不是跟"实施条例"背道而驰吗?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19:31

人家说的依据食品安全法
作者: 614    时间: 2009-7-30 19: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应改为: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病毒性肝炎”的具体说明,与《食品安全法》没有矛盾,应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准。
作者: 614    时间: 2009-7-30 19:52

怎么那么多牢骚?要让他人接受,依靠我们自己去争取。
做实事,动手吧!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作者: 不做懦夫    时间: 2009-7-30 20:01

发了

作者: 漫漫长路☆    时间: 2009-7-30 20:04

原帖由 614 于 2009-7-30 19:52 发表
怎么那么多牢骚?要让他人接受,依靠我们自己去争取。
做实事,动手吧!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不要给其它地区留下缺口。 ...

说的对。现在还只是征求意见修改还来的急。大家多发邮件和电话投诉。一定不能按这个标准执行。
作者: AAOOAA    时间: 2009-7-30 20:06

丹东地区的体检还在要求检查乙肝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能不能谁来帮忙告诉一下卫生防疫部门,让他们停止迫害乙人?
作者: dream2011    时间: 2009-7-30 20:10     标题: 这个要版主加精,严重呼吁!!

这个要版主加精,严重呼吁!!不然来不及了!!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30 20:14

辽宁其他地区也是和深圳的一样,查乙肝和其他项目。看来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大家想个办法,疾控中心怎攻坚。
作者: jinmaichang    时间: 2009-7-30 20:15

现在国家的政策开放了,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想继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可以说国家已经提供了很宽松的大环境了,为什么各种法规出台以后,下属机关就变相的出现抵制的政策?难道真的是上有政策下有政策吗?
请放我们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条生路吧!
就是因为《食品安全法》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才导致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谢谢!



这是我的意见

大家快去提意见啊》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30 20:15

看来各地的基本一样,人家说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已经电话咨询过了,乙肝不给办健康证。。。形势不容乐观。。
作者: 一凡一    时间: 2009-7-30 20:19

大家都上新华网给卫生部和国家领导人留言,多了,我想不会不重视的。立法的原则不就是执行吗,有法不依是何道理。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20:56

明天就给他们打电话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21:06

大家加油吧 深圳要是能击破 那全国就指日可待了! 一定要改成甲型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21:23     标题: 这里举报应该可以吧

https://jubao.spp.gov.cn/jubao/bj110.php
最好大家举报一下,还要给卫生部举报一下
作者: 祈祷的女孩    时间: 2009-7-30 21:26

刚写邮件给他。。。。

杨浩,
你好!
关于《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我认为你们出具的文章违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所以此管理办法应该不能实行。
既然卫生部都已经明文规定了健康证办理不能查两对半,也明确了乙肝的三大传染源。所以,你们所规定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里面不能出现两对半检查,这样做就是违备科学,违反法律,扩大歧视。
以前的食品法之所以能够修改,是因为卫生部已经认识到了错误,而你们却不能拿旧的条例来管理和控制。
希望你们尊重科学,尊重人权,还我们本来就该有的平等就业权。
谢谢!

渴望平等的乙肝患者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21:26

我觉得这个意见是按照第二十三条最后一款执行的。国家呀国家 为什么你法律就不能一点漏洞都没有
作者: 不落叶    时间: 2009-7-30 21:41

原帖由 AAOOAA 于 2009-7-30 20:06 发表
丹东地区的体检还在要求检查乙肝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能不能谁来帮忙告诉一下卫生防疫部门,让他们停止迫害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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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靠别人,自己行动起来!
作者: 不落叶    时间: 2009-7-30 21:45

我也刚写邮件发过去了.
作者: 不要怕它    时间: 2009-7-30 21:50

发信,我已经发了,发到信箱里
告诉他们,让他们别脑残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30 22:01

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防性健康体检办法》没有修正或废止
我打算抽时间出来撰写呼吁信给卫生部,到时请大家支持啊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22:04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30 22:01 发表
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 ...

每次看到人权大哥的帖子 我都觉得还有希望
作者: FBM    时间: 2009-7-30 22:07

原帖由 LIUZHONG 于 2009-7-30 19:27 发表
全体战友行动起来,积极投诉,坚决要求把乙肝血清学检查从检查项目中剔除。这确实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刻

歧视不除,何以安身,我们要昂首挺胸的做人!!!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7-30 22:13

可恶的卫生局,尽然为了利益违反国家刚刚出台的法律!我已经发信了。大家一起来。该是利用法律维权了!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30 22:17

我给深圳市卫生局的邮件
   深圳市要修改《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消息在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论坛《肝胆相照》上得到广泛关注。在卫生部、劳动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两年后以及7月24日《食品安全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并取消乙肝的从事食品生产的限制后,《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应该顺应国家法律规定修改检测项目

其中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这条中乙肝病毒肝炎检查应该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中一样改为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病毒检查,否则既然国家都允许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了那么一般的从业检查还有理由检查乙肝两对半吗??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希望深圳市卫生局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合理要求,科学的修改此条例,否则在《食品安全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仍然体检乙肝两对半的行为必将严重侵犯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将导致众多乙肝携带者找不到工作失业 ,引发乙肝携带者和患者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另附健康报、人民网、新浪网等全国媒体报道的卫生部对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的访问。


http://www.jkb.com.cn/document/9 ... B&sKeyWord=null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30 22:18

大家都行动起来吧,这个条例规定以后深圳要电子拍照如果这时候不行动怎么都晚了,连作弊都没办法做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30 22:24

fromdesert34
最好不好写肝胆相照论坛,免得官员们认为是集体灌投,影响征求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不约而同地反映意见才能客观体现社会的反响程度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7-30 22:30

人权之上兄,是不是可以把下面我们要投诉的相关法律或发信的单位统统列一遍,放在置顶上,这样方便我们投诉?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30 22:32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30 22:24 发表
fromdesert34
最好不好写肝胆相照论坛,免得官员们认为是集体灌投,影响征求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不约而同地反映意见才能客观体现社会的反响程度

恩。。好。是啊。。犯错了。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30 22:41

加油呀!! 我明天电话骚扰 呵呵
作者: 乒乒乓乓    时间: 2009-7-30 23:46

坚定地再往前迈进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00:43

深圳这个决口是极之关键!!!!!!!!!!!!明天我也行动!!!!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09-7-31 01:17

已发邮件建议修改,战友们继续发啊,特别是深圳的战友一定要发啊,不发对不住自己的良心,对不住曾经帮过我们的所有人,只有每个战友都贡献一份力量才可能推翻乙肝歧视这座大山!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0:33

已发邮件!!!!!!!!!!!
作者: kvuestc    时间: 2009-7-31 14:30

我也发了邮件,太嚣张了,完全背道而驰!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5:04

突破深圳!!!关键时刻了!!!!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5:05

战友们,这个是关键中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入职和福利体检的!!!修改这个办法!!!天真的是亮了!!!!!!!!!发!发发发发发发!!!!!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5:43

好顽固!!大家去深圳政府在线投诉!会受理的!我的一个交通投诉都受理了!兜路多收的打的钱都退给我了!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作者: 614    时间: 2009-7-31 17:08

顶起来,大家发吧!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31 17:25     标题: 已经发了邮件

竟然把网页上的联系方式删掉了,可恶!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31 17:28

原帖由 614 于 2009-7-30 19:19 发表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局。
 (联 ...

幸好你把联系方式贴出来了,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7:41

原帖由 努力活着ING 于 2009-7-31 17:25 发表
竟然把网页上的联系方式删掉了,可恶!



我觉得奇怪!!!怎么后来不见了联系方式!!!!真是太阴险了!!!明显想回避!!!去深圳政府在线投诉!!1

大家去深圳政府在线投诉建议!会受理的!我的一个交通投诉都受理了!兜路多收的打的钱都退给我了!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7:53

90861204
50051826
这两个是我在深圳市卫生局上局长信箱发两封邮件后的看信密码
http://www.szhealth.gov.cn/wsj/view?id=20

20090728-4137-1155823
20090729-2495-1156287
这两个是我在深圳政府在线发信后的回执编号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31 17:56

原帖由 努力活着ING 于 2009-7-31 17:25 发表
竟然把网页上的联系方式删掉了,可恶!



他不想给战友们看到呢,

那咱换个方式,通过政府在线给他提意见

如果直接发给他,他可以选择性的看不到,但通过深圳政府在线,是层层下达的
他必须答复呢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战友们,同志们,冲啊,虽然我早就有了稳定的工作,但我也冲呀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31 18:09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30 22:01 发表
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 ...

欢迎人权兄再次出手。我们一定紧紧跟上
作者: smoce    时间: 2009-7-31 18:37

深圳啊,一定要加油!!!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31 19:10

原帖由 youyushui 于 2009-7-31 17:56 发表



他不想给战友们看到呢,

那咱换个方式,通过政府在线给他提意见

如果直接发给他,他可以选择性的看不到,但通过深圳政府在线,是层层下达的
他必须答复呢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战友们,同志们,冲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31 20:06

深圳市卫生局领导:您好,

看了贵局的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其中有多处是不妥的。首先,你们在第七条 (二)中:“具体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我认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而贵局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简称“从业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进行的健康检查。
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家文件要求,这种把已经明确规定应用范围的国家文件拿来任意使用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如果按你们的第十二条  ,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全市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那么,你们将把国家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置于何处?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你们由谁来保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落到实处,使国家文件不成为一纸空文?
作者: 993968579    时间: 2009-7-31 21:31

看来维权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容易…本来以为7月24之后会给我们办健康证……现在看来没有那么简单啊…大家还要努力啊…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8-1 01:36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应改为: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三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病毒性肝炎”的具体说明,与《食品安全法》没有矛盾,应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准。

以下为引用的理由
一、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
7月30日在成都召开的清华大学乙肝新闻报道高级研究班上,国家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介绍:为保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专家建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两对半检测。
  崔富强介绍,入学就业体检中出现的乙肝携带者被拒的消息屡屡见诸媒体,这是对乙肝健康携带者的歧视。对此,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论证,达成共识:应该把乙肝两对半的检测改为肝功能的检测。
  崔富强说,一个人,如果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ALT)正常,那只能证明他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不是病人,他的上学、就业等不应该受到歧视。
  崔富强介绍,专家组已经达成上述共识,并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二、卫生部对糼儿入托的表态
卫生部: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贝”入园
卫生部: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贝”入园
2009年07月30日 18: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中新网7月30日电 今天,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草案强调,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草案同时强调,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国家法律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开始实行,其中第23条规定:“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这明确排除了乙肝患者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限制。
四、卫生部官员的说话:
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2009年06月01日 16:46:49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6月1日15时,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
事食品生产工作?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苏志]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免可能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乙肝携带者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乙肝携带者来说应该注意。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1 02:32

我们能不能组织一次寄信活动,在最近几天组织所有战友寄信给温总理,要求卫生部正面回应各地不依法给乙肝携带办理健康证,要求把乙肝从检查项目中去掉。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8-1 08:56

原帖由 寂寞的CD机 于 2009-8-1 02:32 发表
我们能不能组织一次寄信活动,在最近几天组织所有战友寄信给温总理,要求卫生部正面回应各地不依法给乙肝携带办理健康证,要求把乙肝从检查项目中去掉。 ...

支持!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8-1 11:37

请各位战友看看[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置于何处?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
你们由谁来保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落到实处,使国家文件不成为一纸空文?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4.12.7实验室常规检查


(1)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血小板计数(如使用血细胞分析仪,则包括同时检测的其他指标)。


(2)尿常规:颜色、酸碱度、比重、尿蛋白、尿糖和常规镜检 (如使用尿液自动分析仪,则包括可同时检测的其他指标)。


(3)肝功能: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ALT)、血清总胆红素、总蛋白和白球蛋白。


(4)胸部X射线检查:胸部透视或胸部X射线摄片。


(5)心电图:用普通心电图仪进行肢体导联和胸前导联的心电图描记。


(6)肺功能:指肺通气功能测定,测定指标包括:用力肺活量(FVC)、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和用力肺活量一秒率(FEV1/FVC%)。


(7)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指乙肝血清标志物(乙肝五项)和其他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


将两者对比一下,就可以发现,我们的卫生部在2007年里发出了两个不同信号。一个是保护我们的隐私,一个是肆无忌惮的侵犯我们的隐私。到底哪一个是真,那一个是假?
强烈呼吁战友们向卫生部提出意见。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8-1 11:50

人权之上讲的一针见血:现在要呼吁卫生部尽快废止和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否则,大三阳依然无法取得《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
乙肝人可依法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难以在各地方实施执行主要原因是《预防性健康体检办法》没有修正或废止
我打算抽时间出来撰写呼吁信给卫生部,到时请大家支持啊

请大家一起争取最后的胜利,如果在搞定了这个体检问题,我们的春天就真的到了,
作者: xgm_09    时间: 2009-8-1 20:12

点解你们对乙肝总是咬死不放啊,你们有咩着数啊
作者: shuifeng    时间: 2009-8-1 20:34

同志们还需努力,提前道路还漫长! 加油!
作者: cyk81    时间: 2009-8-1 22:52

建议起诉卫生局,跟食品安全法冲突的地方法规应该是无效的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1 23:43

这是深圳市卫生局局长信箱地址,大家一定要去提建议,拜托大家了。
http://www.szhealth.gov.cn/wsj/view?id=20 大家也不要怕留了个什么手机号码,没什么的。
作者: tiana    时间: 2009-8-2 11:49

我发信给卫生部部长信箱了:

================
贵部领导:
    您们好!今天看到关于贵部出台的规定就业体检不查乙肝,我感到非常的高兴与感动!中国1亿多一直生活在社会阴暗层面上的乙人,在经历了这么多年磨难后终于看见光明了!我相信政府的这一举措必定为我们国家社会的和谐增辉不少,您们政策上的一小步,定会是我们社会风气的一大步!
  然而深圳卫生局却与该政策采取了背道而驰的措施,最近,在其《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无视《食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指出乙肝病毒肝炎无需纳入体检范围的规定,悍然将乙肝血清指标列入体检项目之中,其负责人声称该做法是因为《食品安全法》中仅列明病毒性肝炎,而无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细化的事实。其具体文件请见http://www.szhealth.gov.cn/wsj/f ... /20090730154231.doc

该方法目前出于征求意见阶段,恳请卫生部各领导能从真正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从节约行政资源的角度出发,通令全国各卫生部门停止制定与上方矛盾的政策。

2007年,国家部门曾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切实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然而,社会各医院和体检中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做法(查乙肝两对半和DNA病毒含量分别需要50和150元左右的费用),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做法,即体检单上不列明乙肝两对半项目,却私下检查并将结果交给用人单位,使得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仍然不能得到保证。

根据历年来乙肝人的维权活动经验,我们发现医院和体检中心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想公众普及最新的乙肝传染预防知识,反而不断夸大乙肝的危害,让用人单位,学校和幼儿园等各单位做出了令人心痛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政策。

我们强烈要求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和体检中心的管理,对乙肝血清违规检查实行一把手一票否决制,对凡是违规检查乙肝血清病毒的医院的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只有这样,卫生部出台的各项科学的乙肝相关政策才能得以正确的落实。


望乙肝人的天早日变亮!
谢谢

生活在黑暗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一员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8-2 15:50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2 16:07

我也发了到信卫生部部长信箱了
姓名:陆先生
读信密码:38397426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8-3 17:51     标题: 想致我们于死地啊?

电话多少啊?搞死那里的领导!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8-3 17:52

http://news.qq.com/zt/2009/standpoint/yigan.htm去这里投票    按F5可以连续投票
快去!
宣传组的人去宣传,投的时候要注意看清楚,不要投错!
那里一直有战友在顶!你们快去支援一下!

还有的就是:13917493377,上海电视台的记者的电话

找上海的妈妈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4 01:21

一定要搞定深圳卫生局!!!
作者: YesWeCan    时间: 2009-8-5 09:03

顶顶顶顶顶顶
作者: 多秀秀    时间: 2009-8-5 10:55

刚才投票。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5 15:51

明天是无截止日期!!!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7 22:04

本人投诉建议的两封信,之前还显示在处理中,现在用“看信密码”在局长回信信箱里查询,被显示:"您所要查找的邮件没有找到,可能是你输入的用户姓名或者密码写错了,也可能是没有这封邮件."!!!

什么叫无耻!!这个卫生局告诉了我!!!!!!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7 22:06

什么叫无耻!!!这个卫生局告诉了我!!!
学习了!!!真佩服!!!!!!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7 22:08

自欺欺人,掩耳盗铃,忽悠民众的本事!!!某些特定人全宇宙最厉害!!!
为什么之前显示还在处理中的信件,现在没有了?!
真是神奇的大地!!!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7 22:14

真是气愤!!~~~~~~~~~`~~~~~~~~~~~~~~```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10 10:09

看看,这几天,有什么更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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