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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专家的给我的回信内容:
多谢信任。
有机会时我会支持你们的观点。
》》》》回信虽然简短,但至少让《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知道了我们的诉求,了解乙肝可以从事食品业的理据。或许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讨论会上会提出对我们有利的观点,为维权多增加一点希望。
以下是我给刘俊海专家的求助信: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gandanxiangzhao999
To: jhliu
Cc: junhailiu
Sent: Thursday, July 02, 2009 8:56 AM
Subject: 希望刘教授能帮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
刘俊海教授,有幸获悉您是《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几分钟看下我以下这封信,希望您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不少于5亿乙肝携带者对您的感激泪水将会流成河......
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病毒性肝炎条款尊重医学和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近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我们注意到,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笼统规定,这将意味着实施十四年以来的《食品卫生法》有关反科学、反国际通则的乙肝歧视条款不但没有清除,反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被肆意践踏!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但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携带者应该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从业限制范围。同时,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属于有法不依,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否则,相关《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实施后,若继续限制乙肝从事食品行业,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的医学观点和共识将毁于一旦!任何科普,任何宣传乙肝不经饮食传播都是徒劳的!《食品安全法》将导致新一轮的乙肝科普危机!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进一步遭受肆意践踏!
最后,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慎重对待1.2乙肝群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从法律法规源头上清除制度性的乙肝歧视,让乙肝群体可以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
》》》》》
核心理据:
1、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
2、卫生部官员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相关理据: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附件》》》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非阳光下生活的一群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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