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09:28     标题: 《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刘俊海专家的给我的回信内容:
多谢信任。
有机会时我会支持你们的观点。

》》》》回信虽然简短,但至少让《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知道了我们的诉求,了解乙肝可以从事食品业的理据。或许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讨论会上会提出对我们有利的观点,为维权多增加一点希望。
以下是我给刘俊海专家的求助信: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gandanxiangzhao999
To: jhliu
Cc: junhailiu
Sent: Thursday, July 02, 2009 8:56 AM
Subject: 希望刘教授能帮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


刘俊海教授,有幸获悉您是《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几分钟看下我以下这封信,希望您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平反,不少于5亿乙肝携带者对您的感激泪水将会流成河......

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病毒性肝炎条款尊重医学和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近日在网上公开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我们注意到,这些法规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细分的条款,依然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的笼统规定,这将意味着实施十四年以来的《食品卫生法》有关反科学、反国际通则的乙肝歧视条款不但没有清除,反将继续沿用!乙肝的传染途径将被肆意歪曲!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被肆意践踏!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但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携带者应该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从业限制范围。同时,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但地方的卫生监督机构大部分答复依然延续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目前乙肝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属于有法不依,有损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同时,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能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行政,尽快出台细则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否则,相关《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实施后,若继续限制乙肝从事食品行业,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的医学观点和共识将毁于一旦!任何科普,任何宣传乙肝不经饮食传播都是徒劳的!《食品安全法》将导致新一轮的乙肝科普危机!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将进一步遭受肆意践踏!
   最后,希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慎重对待1.2乙肝群体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从法律法规源头上清除制度性的乙肝歧视,让乙肝群体可以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
》》》》》
核心理据:
1、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
2、卫生部官员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相关理据: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附件》》》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五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非阳光下生活的一群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9年6月30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09:30

专家解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原因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15: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5时03分报道,《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原计划同期推出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仍然在立法机构的审议当中,各界都在等待的实施条例为何在《食品安全法》推出后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推出呢?这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台记者王权军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

  记者:《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一个月了,据我们了解,相关的监管部门准备好了一些管理规章,但是现在都在等待实施条例的出台,那些规章不能先出台吗?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不可以。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它的法律阶位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又高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为了确保我们这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法规,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之间有机衔接,应当在今年2月28日推出《食品安全法》之后,第二步推出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步再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包括质监系统、工商系统再统一推出相关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作用是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计划行政法规里面的相关内容,也就是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原则性较强的内容,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还可以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做出若干的细化。第二个对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间依然有一些缝隙的地方做出必要的立法填充。

  记者:按照您刚才说的程序,现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了一个月了,为什么在出台四个多月,实施一个月之后,实施条例还迟迟没出台呢?您觉得?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我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因此中国总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食品安全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审慎的过程,我们经历了四次立法审议活动,才最终在今年2月28日推出,并且6月1号开始实施,对于国务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言,也要本着一种侧重于提高立法质量的立法精神,审慎的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顺利出台。

  记者:但是还是有一个疑问,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能同步进行呢?

  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这种现象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从逻辑上讲是先有母亲,后生儿子。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全国人大及及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国务院属于行政机关,立法程序不同,立法机关不同,立法的调整对象也有差异。所以,苛求《食品安全法》和配套的实施条例一同出台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实际上从以往的立法惯例来看,我们也是先出台法律,再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比方说《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通过,2001年修订的,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2002年8月4日颁布的。我个人认为一方面我们的《食品安全法》的确涉及企业、涉及消费者、涉及行政主管机关等一系列各方面的法律主体,所以,我们出台要谨慎。但是另外一方面,由于这部法律的极端重要性,我们也要本着一种时不我待的精神加速推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09:32

刘俊海教授出席“《食品安全法草案》”专家研讨会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5月5日,刘俊海教授应邀出席中国法学会与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在友谊宾馆联合主办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了修改意见。会议由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骆友生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出席会议并致辞。
    刘俊海教授发言时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食品安全法》是关系到民生和法治两大主题的根本大法。他主张,为了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建议《食品安全法》第90条第2款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实施欺诈行为或者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金由消费者支付价款的10倍提高到消费者支付价款的20倍。为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勤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议立法者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并建议立法者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王海英和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并就《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发表了许多很好的意见与建议。(杨江涛)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4 09:37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09:41

维权还要多想其他渠道,不要框死在法制办、卫生部那,
比如,可以从新闻报道中获知谁是食品安全法专家后,
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其联系方式,
我已经给好几位食品安全专家发邮件了,大家一起行动吧
作者: 614    时间: 2009-7-4 09:53

[attach]104307[/attach]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7-4 09:54

希望刘俊海开会时能为我们说话
作者: billcai    时间: 2009-7-4 10:04     标题: 感谢分享,感谢您的付出

感谢分享,感谢您的付出
作者: 614    时间: 2009-7-4 10:08

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09-03/05/content_10947103.htm
参与"专家解读 食品安全法"
何计国,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系主任
姓名 何计国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6年1月
籍贯   
民族 汉
学历/学位 研究生/博士
职称 副教授
联系方式
电话: 62336243
E-mail: [email protected]
作者: 614    时间: 2009-7-4 10:12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0906833.htm
专家谈食品安全法:代言明星与检验机构需负责
王锡锌 法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电话:010-62766049
传真:010-6275-6542
Email:[email protected]
********************************
刘俊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教育和工作经历
   1·1985.9-1989.7: 在河北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1989.9-1992.6: 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习,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3·1989.10--1990.6: 在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进行基层锻炼;
   4·1992.9-1995.10: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民法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作为国内补白型学术著作,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95年度优秀毕业论文,受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法学界的好评(《中国社会科学院通讯》,1995年7月15日,第12期)。
   5·1995.7-现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自1997年8月起被法学所评为副研究员,自1999年4月起任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
   6·1996.11-1997.11: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
   7·1998.1--现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任仲裁员;
   8·1998.9-1998.10: 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联系方式: E-mail:  junhai @public.east.cn.net;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4 11:02 编辑 ]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10:20

又找到一位超级权威的《食品安全法》专家————
姓名
陈君石
电 话
63152410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工作经历:
1998 - 研究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会员:
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毒理学会,中国营养学会
美国营养研究学会,国际流行病学会
兼职:
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食品卫生分委员会 主任
卫生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任
卫生部肿瘤防治科研领导小组 成员
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
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委员
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委员
美国康奈尔大学营养科学系 兼任教授
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 副主席
WHO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
WHO食品污染监测合作中心(中国) 主任
WHO西太区办事处环境卫生中心 顾问
国际生命科学会(ILSI)中国办事处 副主任
达能营养中心(中国) 副理事长
中国毒理学会 副理事长
中国预防医学会 常务理事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0:36 编辑 ]
作者: ycyc    时间: 2009-7-4 10:38

干得漂亮,顶!
努力肯定有回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10:42

以上的信箱我已经法邮件了,
大家可以发,但最好不要雷同,免得影响诉求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大家写信时候写简短点都可以了,写希望他能在《食品安全条例》细分病毒性肝炎及感激他们的言语就可以了。
言语不需要华丽,内容不一定要多,突出主旨就可以了
作者: sdy8282    时间: 2009-7-4 10:46

上面的都发了,刘的mail是多少?
作者: 614    时间: 2009-7-4 11:04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0:42 发表
以上的信箱我已经法邮件了,
大家可以发,但最好不要雷同,免得影响诉求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大家写信时候写简短点都可以了,写希望他能在《食品安全条例》细分病毒性肝炎及感激他们的言语就可以了。
言语不需要华丽,内容不一 ...

此外,还要注意礼貌,体现自身修养.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11:10

一些不是顶级的食安发专家也没有必要大家集中去给人家发信件,我已经发了。
一些联系方式人家不是在公众媒体公开的,属于私人的,乱在网上公开人家私人的联系方式也不好的,免得群发对他人的骚扰。

有心维权的,希望多用搜索引擎,自己搜索下那些是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搜索其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应该有好几十个,重点并不是我找出来的联系方式,让大家集中去发信。
大家现在要做的是多渠道找出这些更多专家的联系方式。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11:15

大家要善用搜索引擎,善用关键字
比如,
专家名字+EMAIL/E-MAIL/邮箱/信箱/@......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7-4 12:12

干得好! Good job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7-4 14:07

也發了~~~~~~~~~~~~~~~~~~~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4 14:43     标题: 我也发了一遍

尊敬的何教授:您好,
    冒昧打搅,敬请谅解,请您百忙中抽空看一下我的邮件,对乙肝携带者受 到的不公正待遇予以关注,首先向您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公然违背现代科学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乙肝到底是否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就连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
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中国也应该能。请您对我们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4 14:44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4 15:28

收到了。继续行动中。。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4 16:04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如果有那位战友发起《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维权行动,特快专递信件给国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特快20封以上)及亲自上门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信,
我愿意捐款500~1000元。(具体金额视寄信数量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定)

虽然我的经济不宽裕,但在此承诺该项目捐款也能表明一种维权的坚定意志!
虽然此项维权不一定能说服国家能明细“病毒性肝炎条款”,但至少比不行动多一分希望。
维权成功后对改善乙肝人的生存状况,这不是以金钱可以去衡量的。

特此立帖为证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4 16:15

尊敬的王教授:


很冒昧的打扰您给您写信。之所以给您写信是因为《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关系到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未来的生存权利。长久以来老的《食品卫生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科学的表述已经造成这么多年来乙肝携带者生不如死的生存状态。从几年前的浙大才子周一超因为公务员考试查出携带者被拒绝到最近的乙肝学子被中科院拒绝录取研究生,当今社会对乙肝携带者的不公正待遇造成了多少乙肝携带者的人才失业找不到工作,适龄乙肝携带儿童本因在幼儿园中无忧无虑的生活却因为乙肝而只能在马路边上与蚂蚁玩耍。多少因为乙肝产生的人间悲剧在中国大地一天天的重复着。这一切都是因为老的《食品卫生法》造成的。以前我们也觉的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说的过去的。但是当我们上网查资料后才发现。美国、日本、香港、澳门、台湾、澳大利亚、加拿大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的食品法律中乙肝携带者都可以从事食品生产工作。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上就要对乙肝携带者进行这般法律上没有人道的歧视呢?每个人都有子女都有父母,如果如此严重的歧视发生在任何一个人的身上他的亲人都将饱受痛苦的折磨。希望尊敬的王教授您能利用手中宝贵的权力在《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修改中遵照国际惯例不对乙肝携带者进行不科学的歧视。1.2亿乙肝携带者将血泪成河感激您的恩德。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7-4 16:35

谢谢,人权的维权。
已发邮。[attach]104362[/attach]
作者: jiji1358    时间: 2009-7-4 19:12

楼主辛苦了!感谢您的付出!!!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7-4 19:28

继续战斗...继续战斗...
作者: 丑子    时间: 2009-7-4 19:51

感谢人权至上!
让人感动!
让人动容!
你为乙人们所做的一切,历史将铭记!
作者: 日剑    时间: 2009-7-4 21:33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7-4 21:41

感谢人权至上!
让人感动!
让人动容!
你为乙人们所做的一切,历史将铭记!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7-4 21:43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6:04 发表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如果有那位战友发起《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维权行动,特快专递信件给国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特快20封以上)及亲自上门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信,
我愿意捐款500~1000元 ...

感谢人权至上!
让人感动!
让人动容!
你为乙人们所做的一切,历史将铭记!
作者: 战斗歧视    时间: 2009-7-5 12:51     标题: 不错,

努力总有一天得到回报,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5 22:45


作者: 整天担心    时间: 2009-7-5 23:44

感谢你们。正是你们的努力让我们这些携带者看到了希望,有了生存下去的勇气。
作者: 刘占英    时间: 2009-7-6 17:37

有能力者应多加支持,乙肝根本不传染,参加饮食行业的工作是乙肝应有的正当权益,是完全符合科学的。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7 11:57     标题: 我也可以提供资金支援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如果有战友发起《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维权行动,特快专递信件给国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特快20封以上)及亲自上门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信,最好是能有在北京的战友在北京直接递交信件的。
我愿意捐款1000元。
虽然我现在还欠大学学校20000多块钱,毕业证,学位证都被扣押在学校了。但
为了整个和4-5亿中华民族的幸福我认为1000RMB 不值一提!我也愿意献出我的一份薄力!
作者: 614    时间: 2009-7-7 12:02

给人权至上的回复中看出,已看到了希望.
作者: 614    时间: 2009-7-7 18:30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7 23:36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7 23:36

这次有两位相关专家给我回复了,维权成效初显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7-7 23:55

以下为何计国的回复。看来科普的力度要加强呀!对他们有时也无语!

首先,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参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关于乙肝的规定,也属于正常,因为理论上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播,但确实有2%的乙肝患者是因为消化道而传播的,其原因是有些人消化道不完整,如口腔溃疡、牙龈出血等,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因此,为保护人群健康,国家做出了病毒性肝炎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工作的规定。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fj.xyl <[email protected]>
收件人:何计国 <[email protected]>
主题:帮1.2亿乙肝携带者说句公道话
日期:2009-7-4 16:15:23


何计国主任、专家
您好!得知您是《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首家先感谢您为我国的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的贡献。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几分钟看下我以下这封信,希望您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说句公道话。
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病毒性肝炎条款尊重医学和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实际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希望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能明确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为我们1.2亿乙人平反。尊重科学,尊重人权。
在此深深的表示感谢!

福建厦门乙肝携带者(泪书)
2009.7.4
作者: 614    时间: 2009-7-8 00:05

原帖由 小阳人 于 2009-7-7 23:55 发表
以下为何计国的回复。看来科普的力度要加强呀!对他们有时也无语!

首先,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参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关于乙肝的规定,也属于正常,因为理论上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播,但确实有2%的乙肝患者是因为消化道而 ...

我也写邮件给他了,看他的回复属于无知者.携带与患者也分不清的人.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8 00:16

原帖由 小阳人 于 2009-7-7 23:55 发表
以下为何计国的回复。看来科普的力度要加强呀!对他们有时也无语!
首先,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参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关于乙肝的规定,也属于正常,因为理论上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播,但确实有2%的乙肝患者是因为消化道而 ...

成年人大部分有免疫力,青少年都注射了疫苗!
再说乙肝从业者工作过程中用血污染食品的概率是很小的,体液的病毒含量少,再加上刚好遇上口馈荡食客,再加上该口馈荡食客无免疫力!
综上传染概率接近零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8 09:26

大家看看食品卫生论坛上的文章,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日子不远了,应该是修改中,战友们再坚持以下,胜利就在坚持之中。



[国务院将于6月1日前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6月1日施行
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通知明确,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同时要求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作者: Freeroad    时间: 2009-7-8 11:16

.......................
作者: 614    时间: 2009-7-9 12:03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6 21:23

能否胜利就在最后一刻了
作者: kakax    时间: 2009-7-16 21:57     标题: 我也发包括所在地方的政府机关人物!

希望能起到作用吧!毕竟这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一下扭转乾坤还待我们共同努力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09-7-17 21:55

前几天没空,今天全部发了一次邮件,有几个一直无法发送成功,继续找继续发。
作者: 中原绿竹    时间: 2009-7-18 14:15

向做出实际工作的战友致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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