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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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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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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2:51 |只看该作者

不错,

努力总有一天得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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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2: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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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3:44 |只看该作者
感谢你们。正是你们的努力让我们这些携带者看到了希望,有了生存下去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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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17:37 |只看该作者
有能力者应多加支持,乙肝根本不传染,参加饮食行业的工作是乙肝应有的正当权益,是完全符合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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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1:57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可以提供资金支援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如果有战友发起《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维权行动,特快专递信件给国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特快20封以上)及亲自上门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建议信,最好是能有在北京的战友在北京直接递交信件的。
我愿意捐款1000元。
虽然我现在还欠大学学校20000多块钱,毕业证,学位证都被扣押在学校了。但
为了整个和4-5亿中华民族的幸福我认为1000RMB 不值一提!我也愿意献出我的一份薄力!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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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2:02 |只看该作者
给人权至上的回复中看出,已看到了希望.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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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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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8:30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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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3: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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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3:36 |只看该作者
这次有两位相关专家给我回复了,维权成效初显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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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23:55 |只看该作者
以下为何计国的回复。看来科普的力度要加强呀!对他们有时也无语!

首先,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参与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关于乙肝的规定,也属于正常,因为理论上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播,但确实有2%的乙肝患者是因为消化道而传播的,其原因是有些人消化道不完整,如口腔溃疡、牙龈出血等,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因此,为保护人群健康,国家做出了病毒性肝炎患者不得从事食品工作的规定。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fj.xyl <[email protected]>
收件人:何计国 <[email protected]>
主题:帮1.2亿乙肝携带者说句公道话
日期:2009-7-4 16:15:23


何计国主任、专家
您好!得知您是《食品安全法》起草专家,首家先感谢您为我国的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的贡献。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几分钟看下我以下这封信,希望您能帮1.2亿乙肝携带者说句公道话。
求《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病毒性肝炎条款尊重医学和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实际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有关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表述为“甲(A)型肝炎”的证据请见信件后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
希望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能明确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为我们1.2亿乙人平反。尊重科学,尊重人权。
在此深深的表示感谢!

福建厦门乙肝携带者(泪书)
2009.7.4
厦门权益QQ群:574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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