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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我们是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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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我们是胜利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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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7/24更新
今天实施细则颁布了,明确列出了甲肝、戊肝,乙肝不在其列
大家终于可以做厨师了
——————————————————————————————————————————
有人很悲观的觉得食品安全法实施了,里面提到病毒性肝炎,觉得我们又失败了
我们看看原文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前面是对后面的补充说明,消化道传染病才是中心语。首先要满足的是消化道传染病!

如果现在打官司,就凭这一条就可以排除乙肝在检查范围内


我们现在要乘胜追击,争取在实施细则里面进一步明确消化道传染病的范围,不给那些歧视乙肝的人任何歪曲理解的空间今天

[ 本帖最后由 zczy 于 2009-7-24 2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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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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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53 |只看该作者
你怎么知道胜利了?你是制定法律的吗?事实上乙肝歧视的每一次的好转都是伴随着一些大事的发生,最近又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怎么可能胜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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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5:57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好像侧重于“病毒性肝炎”五个字,感觉充满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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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16 |只看该作者
哪里来的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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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3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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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37 |只看该作者
[苏志]
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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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37 |只看该作者
苏志]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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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39 |只看该作者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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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4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eng245 于 2009-6-1 16:37 发表
苏志]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 ...


希望能够出操作细则。

包括健康证如何处理?!!!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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