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食品安全法,我们是胜利了 [打印本页]

作者: zczy    时间: 2009-6-1 15:42     标题: 食品安全法,我们是胜利了

7/24更新
今天实施细则颁布了,明确列出了甲肝、戊肝,乙肝不在其列
大家终于可以做厨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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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很悲观的觉得食品安全法实施了,里面提到病毒性肝炎,觉得我们又失败了
我们看看原文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前面是对后面的补充说明,消化道传染病才是中心语。首先要满足的是消化道传染病!

如果现在打官司,就凭这一条就可以排除乙肝在检查范围内


我们现在要乘胜追击,争取在实施细则里面进一步明确消化道传染病的范围,不给那些歧视乙肝的人任何歪曲理解的空间今天

[ 本帖最后由 zczy 于 2009-7-24 22:39 编辑 ]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1 15:4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6-1 15:53

你怎么知道胜利了?你是制定法律的吗?事实上乙肝歧视的每一次的好转都是伴随着一些大事的发生,最近又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怎么可能胜利呢?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1 15:57

本人认为好像侧重于“病毒性肝炎”五个字,感觉充满了失望。
作者: a250478198    时间: 2009-6-1 16:16

哪里来的胜利的曙光?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1 16:37

[网友 一只鸟]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1 16:37

[苏志]
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1 16:37

苏志]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1 16:39

【钟秀明]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6-1 16:42

原帖由 deng245 于 2009-6-1 16:37 发表
苏志]在我们国家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 ...


希望能够出操作细则。

包括健康证如何处理?!!!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1 16:42

还有呢,需要努力。
[苏志]《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作者: 狐园    时间: 2009-6-1 19:28

这个版面,楼上是第一个报喜的人

尤其难得得是,他是在官员解释之前就看出了玄机

向楼主致敬!
作者: 乱了套了还了得    时间: 2009-6-1 19:37

狐园兄也加入到我们的维权大军中来
作者: loulou5301    时间: 2009-6-1 20:06

苏志还帮了我们!!`
作者: 狐园    时间: 2009-6-1 20:06

原帖由 乱了套了还了得 于 2009-6-1 19:37 发表
狐园兄也加入到我们的维权大军中来

本人一直支持维权

本人一直反对,那些利用维权赚钱,甚至不惜给海外反华财阀做走狗的职业维客
作者: 小猛    时间: 2009-6-1 21:16

病毒性肝炎。携带者不是肝炎患者。所以不包括携带者的。
作者: 1997goodluck    时间: 2009-6-1 21:27

大家一定要再接再厉啊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 21:33

原帖由 小猛 于 2009-6-1 21:16 发表
病毒性肝炎。携带者不是肝炎患者。所以不包括携带者的。

这种观点我认为不正确。
判定肝炎的标准是不是传染性,所以乙肝患者与乙肝携带者对于《食品安全法》来说是没有区别的!
作者: 和谐吗    时间: 2009-6-1 21:37

欢迎骚狐狸加入我们的维权大业中来:)
作者: 年子    时间: 2009-6-1 22:17

原帖由 zczy 于 2009-6-1 15:42 发表
有人很悲观的觉得食品安全法实施了,里面提到病毒性肝炎,觉得我们又失败了
我们看看原文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 ...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从文法上说,“消化道传染病”是对“病毒性肝炎”的限制性定语,但是........................
作者: 柳岸    时间: 2009-6-1 22:18

耍文字游戏有什么用?
作者: joeget    时间: 2009-6-1 22:41

按语文理解来说,应该没问题;按官方说法,应该没问题;
但未见具体实施前,难让人放心。
其实在这个神奇的国度,能对什么会有信心?
作者: 疯中落叶    时间: 2009-6-1 23:14

远未到胜利的时候。
仍然需要努力。
作者: zczy    时间: 2009-6-2 10:48

原帖由 柳岸 于 2009-6-1 22:18 发表
耍文字游戏有什么用?

打官司,就是耍文字游戏

即使法院枉法裁判,也可以获得舆论上的支持
作者: 肝病困扰2    时间: 2009-6-2 11:24


作者: 明心见性    时间: 2009-6-2 15:56

一字千金.
作者: purememory    时间: 2009-6-2 20:13

原帖由 wolfgang219 于 2009-6-1 15:53 发表
你怎么知道胜利了?你是制定法律的吗?事实上乙肝歧视的每一次的好转都是伴随着一些大事的发生,最近又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怎么可能胜利呢?

就是,不能松懈啊,还要继续努力争取
作者: wawadandan    时间: 2009-6-2 20:16

这哪是胜利呀?太过于乐观了
作者: zyl123    时间: 2009-6-3 16:00

路漫漫其修远兮————————
作者: zczy    时间: 2009-7-24 22:40

顶起来,我没猜错!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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