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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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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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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5 00:31 |只看该作者
我和大家报一样的心情,我市食品单位的,也搞过食品,为这件事情受了不少苦,发现自己乙肝已经是二十一年,一直都没有在意,自己结婚以后,才检查出来,是大三阳,也没有吃多少药,没有症状,在自己做饮食生意好的时候,被同行检举,那时,我给孩子和老婆做了体检,他们的表面抗原是阴性,从那时,我周围的人都知道我是乙肝,转眼又过了九年,背个黑锅到现在,一直拒绝单位体检,我还是动员老婆孩子去做个两对半,结果出来了,老婆孩子两对半都是阴性,听说换是要打疫苗增加抗体,还有必要吗,那我九二年是大三阳转氨酶四十六,二零零二是小二阳DNA病毒量是7725,二零零八到现在是小三阳DNA阴,血脂偏高,身体特别好,孩子都十五了,他们两对半都是阴性,国家能给我平反不,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上中央电视台,愿意让你们解刨,只要是对社会有益的,我可以舍去我的生命,为大家去舍去生命,是很光荣的一件事情,我可以被人歧视,我不能让所有的人,包括我的孩子,况且我的孩子和这件事情无关,因为他的爸爸是乙肝,就说这么多,我的QQ尹小三,随时在网上和你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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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01:04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法学会召开法学法律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座谈会
食品监管不应“多头”管理
  河北农大人文学院讲师  赵世琪
  食品安全法虽然有进步,但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对食品的监管是“多头”管理,在食品安全法中,依然采用了这一机制,“政出多门”是不能很好地发挥对食品的监管的,而且我国出现过多起这样的事件,我们应完善这一机制,但食品安全法还是肯定了这一机制。
  其次,食品安全法在食品从业人员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中,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会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产生歧视,更增加他们就业难的机会,特别是在现今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把病毒性肝炎归入消化道传染病也是不科学的做法。
  最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技术上还是采用粗放的做法,如果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配套,食品安全法将难以很好地实施。比如,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还有待研究,还需要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完善,否则,食品召回制度不可能得以实施。
http://www.hbsfxh.com/newsdisp.asp?id=12534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6-13 0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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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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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2:48 |只看该作者
看了,尹小三你是一个很大胆的网友,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一起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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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9:32 |只看该作者
希望消除乙肝歧视能够早日实现。其实乙肝并没有那么容易传染。之前看到消息,国家免费为15岁以下青少年补种乙肝疫苗,可能也是希望在全民免疫的基础上,平稳消除乙肝歧视吧。

另外建议国家重点单位,例如各大国企率先做榜样,不在体检时检查表抗。

无论如何,希望能够和大家努力尽早实现我们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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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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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7:54 |只看该作者

今天才发出的信

尊敬的中国人权网主编先生: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公然违背现代科学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乙肝到底是否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就连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
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闻名于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我们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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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0:37 |只看该作者
支持大别山林等楼上各位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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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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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4:14 |只看该作者
何时我们才可以大声对全世界说我是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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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9:20 |只看该作者
一点三亿人在受着天大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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