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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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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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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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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5:32 |只看该作者
我们千万不要有羔羊心态,你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要敢为自己的权利斗争,否则就等着被宰吧。加油,, 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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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7:46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 意见征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看到讲的不怎么清楚呀?要怎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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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9:59 |只看该作者
写的太多了,能简化的说明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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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23:11 |只看该作者

大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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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平时要注意些什么,  要检查什么套型,  或有什么今治疗效果比较佳的呢~!急急急谢谢路人了已有四年大三阳 , 会有什么影响吗?打了疫苗为什么还会得乙肝?家族没这个病,小时侯还生了两次水痘听人家说会有抗免疫力的,怎么就得了这个病呢!~现在心情老是阴阴沉沉的 ,很累没力气,也很捆?帮帮我求求你们了,现在就像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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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9:35 |只看该作者
进入最后冲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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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9:47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一起努力,乙人的合法权利不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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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22:41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一起来努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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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23:04 |只看该作者
参加体检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从事非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如工程师、技工、服务员、经理、保安员等不需要参加体检。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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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23:00 |只看该作者
希望6.1儿童节等到好消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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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3:37 |只看该作者
预防与监管互动 科学与安全并重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各界意见大家谈
来源于中国医药报
2009年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共分九章五十七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责任、监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事故处置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说明,并对《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条款做出细化。

  为及时了解社会对《草案》的关注及反响程度,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首倡人姜徳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徐文林、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副教授冯风琴,共同探讨《草案》核心条款,畅谈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草案》

  《食品安全法》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既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法依据和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权益的有力武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徐文林坦言,《草案》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配套行政规章,它的发布实施,将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草案》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作了细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执法监督。对实践活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补充规定和必要的衔接,有利于《食品安全法》正确实施,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提供了可靠保障。

  “通读《草案》后发现,《草案》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召回食品的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处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显然旨在加强事前预防和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首倡人姜徳明说。对于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力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消除安全隐患,尽量避免相关事件的发生以及在最早最快时间内发现问题,遏制问题蔓延,是《草案》的不二法则。

  同时,我们可以希冀的是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展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迅速找出问题所在,但是在调查期间不受外界阻挠和干涉显得尤为重要。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系副教授冯风琴认为,从强化事前监管和预防到以法令形式赋予事后调查过程中的“独立决断”权,《草案》无疑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食品安全信心与保障的美好愿景。

  但是近年国内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对国人来说都有刻骨铭心的记忆。“在《草案》中,我认为应对公开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明确时间性规定,这样会对公众减少、免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公众能在知情与警觉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相关行为作出约束与调整,这样对缩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也能起到积极作用。可以说,这对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样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冯风琴说。

  风险评估是《草案》的亮点

  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和2008年发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充分表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提高对食品中有害因素分析的监测、评估和预警水平,进一步加大食源性疾病防控力度。

  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体现其预防为主、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徐文林认为,法律要求我们调整监管思路和方法,要从以行政监督为主转为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并重,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转变,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机制,防患于未然。“《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七种情形,基本覆盖风险评估的范围,通过系统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数据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得出风险评估结论,为监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徐文林说。

  要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扭转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局面,风险评估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也就是说,要通过评估找到风险最大的食品品种,然后在这类品种上多下功夫,而不是对整个食品行业平均用力。冯风琴告诉记者,风险评估是完全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的。风险评估的四个阶段都体现着科技的作用。

  第一个阶段,通过动物实验找出某种食品中的不安全因素。这种因素可能对人体有危害,但其风险度要视情况而定。例如,砒霜对人体有很大的毒性,但如果我们不去吃它,它就没有风险。第二个阶段是对危害指征进行描述,通过流行病学观察,知道什么样的摄入量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以及产生的毒性有多大,从而得出一个阈值。第三个阶段,通过流行病学统计,了解某种不安全因素对人体的影响。第四个阶段,就是最后的评估,通过对人体摄入量和阈值比较,得出某类食品的风险度。

  姜徳明认为,风险评估在制定监管措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比如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就应该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否则可能会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也可能让企业生产经营者无所适从。

  冯风琴介绍,多年来,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我国也试图把风险评估的做法运用进去,虽然有时用了风险评估的方法,但由于样本量小,检测监测手段有限,技术人员少,相关数据少、数据不全对于评价水平、评价结果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只有一部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低水平风险评估基础上的,而另一部分标准则没有进行风险评估。

  如何让风险评估为我国食品安全服务?冯风琴、姜徳明认为:第一,应该把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例如《草案》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风险评估的实施。第二,培养专门从事食品安全评估的人才。第三,要有专门的机构来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四,要积极进行国际交流,及时了解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食品召回制度是《草案》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食品安全的另一焦点问题就是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召回制度从法律角度保证了消费者权益。

  有关专家表示,在我国现行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都未对食品召回制度做出明确规定,问题食品在查封、召回、处罚等多方面处理机制上缺乏详细规定,大多数企业在面对自己生产出来的缺陷产品时,似乎只能凭企业自觉来处理。

  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这次,《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草案》第三十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即:“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徐文林表示,从全国范围看,食品行业尚未建立有效的召回机制,企业主动召回还不多见。徐文林认为,《草案》应严格界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食品的范围,在外包装上设立标识予以标明,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切实落实召回有关规定。

  不过,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可能会复杂一些,因为“问题食品”如何界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冯风琴说:“由于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召回并不只是人们想的那样把问题食品下架,然后责令企业收回。”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落后等原因造成的,经营环节极少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而食品从企业流向市场后,如果经营者存贮、管理不当,有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此外,食品也不是纯工业化产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它会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比如原材料对食品的影响。

  对于“问题食品”的认定,需要相应的标准来作判断。监管部门如果要强制企业召回某种食品,既要有法可依,也要有标准可循。需要有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控制技术,确保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企业可以快速准确地发现问题食品状况。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强制企业召回特定问题食品。

  《草案》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只要是具备法律规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包括第三方检验机构,依照规定出具的检验结果都是有效的。

  “《草案》对食品检验机构相关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及支付费用要求,二是承担委托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检测发现的问题,有及时报告给主管部门的责任。”徐文林说。     

  姜徳明认为,《草案》应在建立健全覆盖全面、责任明确的各级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的同时,培育开放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各类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检测能力,供各部门和社会选择和利用。

  虽然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数量庞大,但一些机构人才素质、管理及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低下,难以发挥检验机构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冯风琴认为首先应打破检验市场行政分割和地区垄断的不正常局面,取消各部门、各地区垄断检验市场的政策法规,把各行业、各地区的检验业务由行业内、地区内面向全社会开放,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确保检验系统、发布系统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可靠性、权威性,不应有任务权力、利益相关及商业行为的介入。其次要加大对政府设立和授权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检验机构扶持力度,尤其要加大有一定权威的国家级专业性检验机构的投入力度,要不断提高这些检验机构的装备水平和检验技术及标准化的研究水平,提高这些机构的技术储备水平,为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打下基础,使之成为国际一流的检验机构,以适应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及检测工作的需要。第三要解决当前检验系统在管理、工作上的分散性及混乱性,要统一生产源头到市场终端的质量检验、法规、标准、发布等行政管理,像美国FDA一样有序地行使面向全社会的纯公益性服务,使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财力及政策的支持下,有效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服务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国食品药品网网友留言

  北京网友 波斯猫:《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首先,作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我们该如何理解上述附加条款?其次,何为有毒有害物质?第三,何为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第四,何为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希望有关专家在《草案》中将此标明,防止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或偏激。我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时,如果这批样品、原料或辅料并不是上市销售的产品,检验结论也需通报吗?

  福建网友 长江: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比《食品卫生法》严格了许多,也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希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依法办事,这对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山西网友 快乐的勺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地执行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别把法律当摆设。

  广东网友 飘雪:《食品安全法》给国内外消费者以信心,颁布《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近之所以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与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有一定的关系。而《草案》则更加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可操作性强,值得肯定。
http://www.njwsjd.gov.cn/shownews.asp?id=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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