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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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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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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5:58 |只看该作者

法治社会,以人为本

广大患友,同心同德,共进退,同荣辱
一起用行动赢的感动,用感动赢得理解,支持,尊重!
强烈建议通过QQ群,将网页论坛发遍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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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20:49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见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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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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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10:09 |只看该作者
光在这里讲无用,当官的是不到这里来的,,抓紧写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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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11:34 |只看该作者
幸福是自己争取的,努力吧,各位亲爱的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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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18:1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395367856 于 2009-5-1 11:34 发表
幸福是自己争取的,努力吧,各位亲爱的战友

说得相当好哦!!!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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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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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22:12 |只看该作者

我本人也写了些 留言 发邮件 写信都做了

1.预防控制乙肝宣传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 《传染病学》第七版(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第三章 第一节 病毒性肝炎(第23页) 明确指出甲型和戊型肝炎主要表现为急性感染,经粪—口途径传播;乙型、丙型、丁型主要经血液、体液等胃肠外途径传播。由卫生部组织编写的如果高等医学院校的教材,应该够权威了吧。
     
    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把病毒性肝炎笼统的归为消化道传染病”,这是违背科学的。中国是个乙肝大国,近几年乙肝歧视一直都很严重,这部法律出来以后将会误导更多的人,以为乙肝就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歧视岂不是越来越重。最近全国上下不是在学习科学发展观,其核心不是以人为本吗,全国乙肝就业等歧视案件频繁发生,难道这就是国务院、党中央所说的构建和谐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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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0:3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战友呀!!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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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40 |只看该作者

人人平等

社会在进步,医学在发展,人人享有受教育、就业的平等权利,只有这样社会才会真正和谐,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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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45 |只看该作者
美国\日本\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关于食品安全规定,都不限制乙肝携带者参加食品生产,在食品条例中明确给出消化道传染病的具体疾病.国际食品劳联也发出呼吁,希望我国政府不限制乙肝携带者参加食品工作.
原<食品卫生法>导致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误解,在<食品安全法>中尽管不含病源携带者,但没有明确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指哪几种肝炎,极容易产生误会,甚至于可能将乙肝携带者再一次逼上绝路.不少地区已将乙肝作为"教师资格证"的限制条件.理由是"与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是何等荒唐的做法!广州市教育局作出决定"目前,要让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园入托还是不可能".如果在实施条例中再不能体现乙肝为非消化道传染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也未有明确指出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是哪几种肝炎?未有明确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因此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组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指厨师及食品烹调制作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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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01:00 |只看该作者
中央12台播了记者采访揭发某些单位有规定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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