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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一封投诉信促成了广州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附信访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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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投诉信促成了广州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附信访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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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罗xx先生,您好!

           现将我局的复函发给你,详见附件。

        致
礼!                       
        市卫生局医政处
        [email protected]
          2008-01-23
信访复函
罗xx先生:
你提交的《投诉广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为》的电子邮件已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转来我局(穗府邮[2007]5897号)。感谢你对我局工作提出的批评和意见。我局在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后,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我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8月1日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7〕2号),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5号)的要求。
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我局还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穗卫医〔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特殊工作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同时,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我局还将于近期组织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
四、欢迎你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医疗卫生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今天(2008年1月23日)正式收到广州市卫生局的回复......
       本人于12月3日写投诉信到广州市市长信箱和广州市监察举报中心投诉广州市卫生局和广州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 2天后本人收到广州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回复, 说我的投诉信已经通过"2007XXX号函"转发给了广州市卫生局,卫生局将在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由于当时没有记下投诉结果查询编号,没办法查询.   广州市卫生局今天能出台此<通知>,也许与此投诉信有关,希望各地级市的战友可以效仿此投诉信的格式,向当地的卫生局\劳动局长\市长信箱\信访局写投诉信,也许会有很好的效果.(注:市长信箱\信访局这两个部门非常重要,如果他受理了你的投诉,他们就会以书面函的形式要求卫生局必须作出答复,这样卫生局的压力也很大的,如果单单给卫生局投诉,也许会石沉大海!)

本人于12月初的投诉信如下:
                         投诉广州市卫生局\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半年之久了,广州的有关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广州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详细套餐见医院公示或其网站)
   请问广州市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意见》了吗?出台细节措施规范体检项目了吗?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并出台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并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但愿广州成为继深圳后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希望广州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分别能就此投诉作出答复。
谢谢!



广州市卫生局近日发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1-23 15: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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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36 |只看该作者
《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两次投诉及卫生局书面回复
广州市政府网站是一个很好的投诉渠道,关于《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的两次投诉都得到了书面回复:
第一次投诉及官方回复:
受理编号: 200711160014
类别: 情况反映
作者: hbvhbv
主题: 关于《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的投诉信
内容:     近日由广州市健康教育所编写的《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面世,惊现“共餐传染乙肝,患者需隔离”的反科学、伪科学的宣传!这与国家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是相违背的!同时,卫生部早已经明确: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拥抱、喷嚏、咳嗽、食物、饮水、共用餐具和水杯,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传染乙肝,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 WHO(世界卫生组织)也已经阐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目前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取消了乙肝歧视条款!
    然而,《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却宣扬乙肝传播途径包括日常生活接触(含共餐),并需实行分餐制、隔离患者来预防乙肝!这是重大的科普危机!这是非常严重的政府带头误导乙肝传播途径、制造乙肝恐慌的行经!为乙肝歧视张目并伤口撒盐!把乙肝人群推向灾难深渊!
    政府向公众大规模派发的宣传资料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面世,不管是广州健康教育所的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和无知,还是有关部门的草率,反正广州健康教育所的领导有直接责任!广州市卫生局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希望政府主管部门紧急纠正错误!并向公众澄清乙肝的传播途径!  
    特此投诉!   

附件:《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乙肝部分内容。  
附件: 200711159251554223.jpg

发布时间: 2007-11-16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由市卫生局办结  
回复
内容:    感谢你的来信。经查证由市健教所编印的《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由于引用资料陈旧,出现“乙肝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上的内容与卫生部乙肝宣传口径不统一情况。
    市健教所已于11月16日向各区健康教育所和各有关单位下发了正式的更改通知,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居民和职工学习、宣传教育时注意更正。并在广州市健康教育网上发布了更改通知,对原来内容进行了修订。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回复时间 2007-11-30
回复部门/人: 市卫生局  
联系电话: 81072323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 没有附件  

第二次投诉及官方回复:
受理编号: 200712050018
类别: 情况反映
作者: whowho
主题: 《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更改通知再次出错
内容:     首先感谢编号为200711160014 关于《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的投诉信,广州市卫生局的认真回复。虽然市健教所已于11月16日向各区健康教育所和各有关单位下发了正式的更改通知,其“更正通知”表述摘录为:“由广州市健康教育所编印并发放的《居民健康知识手册》,由于工作人员不够细致认真,使有二道题(第141、142题)的简要回答内容有错漏的地方(如隔离严重患者,漏了“严重”二字等),而且有的内容表述不够”。
     
    此《更正通知》本身表述也有问题!说“隔离患者”漏了“严重”两字!难道“隔离严重患者”也对吗?有什么理由要隔离严重患者?按卫生教育所的意思“严重患者”比“患者”的传染性强?有什么科学根据?

    其实乙肝携带者、患者、严重患者的传染性是均等的!乙肝病毒本身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要经过特定的环节才有可能完成整个传播过程!肝功能的正常与否与传染性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更正通知》表述也是不科学的!在广大市民的提醒下,广州市健康教育所也居然出现第二次低级错误!作为健康宣传教育机构,连这些基本的医学常识都不懂,怎么能为社会“健康教育”服务啊?!干脆改名为广州市健康误导所算了!就等于医生要市民教他怎么治病!莫大的讽刺!广州市健康教育所的做法在许多网站上已经展开热烈声讨和谴责,如果不妥善处理,有媒体介入暴光或投诉到国家卫生部去,这将严重影响广州市的形象,作为广州市民,我是不愿意看到的!
     
    此外,既然出现了这么严重的误导,就应该采取更有效的补救措施,如向媒体发出澄清公告,收回错误的印刷宣传资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等补救、挽回措施。

    希望广州市卫生局能妥善处理此事件!期待回复。谢谢!
附件: 没有附件  
发布时间: 2007-12-05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由市卫生局办结  
回复
内容:     感谢你的来信。12月13日我局疾控处组织了市八医院肝病科吴茂盛主任医师、市疾病控制中心传染病防制科李美霞主任医师及市健康教育所的有关专家及人员进行了专门研究,专家意见为:
1、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①血液传播;②母婴传播;③性接触传播
2、怎样预防乙肝:①接种乙肝疫苗;②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③避免与人共有针筒、剃刀、牙刷及其它可能受血液污染的物品;④进行性行为前采取安全的预防措施。
3、要求市健康教育所对《广州市居民健康知识手册》中的相关有误的内容及时予以更正并发布,做好对市民提出相关问题的答复和解释工作,并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对疾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的传播和宣传。

回复时间 2007-12-19
回复部门/人: 市卫生局  
联系电话: 81072323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 没有附件  

http://www.gz.gov.cn/jsp/bxrx/vi ... 9QH1F2&Page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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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38 |只看该作者
受理编号: 200712060003
类别: 建议
作者: ldhtf
主题: 关于广州《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疑问
内容:     近日广州市劳动局发布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六条第二款“(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我认为该条款的“体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有可能使《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执行上造成困难,应当予以撤消以上条款!虽然劳动局的出发点是保障特殊工种人群的健康权益,但《职业病防治法》已经有规定体检条款了!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而且条文表述不清晰,企业会认为凡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每年至少要体检,如果企业没为员工体检,那企业就涉嫌违反合同的规定。其实在大分普通的工作岗位,要企业免费为员工体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现在国家不允许体检检查乙肝了,而众所周知企业的体检一般都是查肺结核和查乙肝!如果劳动局还要求企业员工体检的话,医院要求员工查乙肝,这样企业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了,这样企业就要承担法律风险!造成这样的后果,劳动局是否有政策引导不当的责任呢?有纵容乙肝歧视的嫌疑呢?因此,此条款不但对企业本身不公平,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还有可能惹上乙肝歧视的官司!更对乙肝携带者是一个噩耗!希望广州市劳动局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办法》和《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政策引导方面提前到预防企业用工发生就业歧视!也希望广州市劳动局能效仿北京市或湖北省最新指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原来不合法的、有误导倾向的条款!

    谢谢!

附:北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关于此问题的条款摘录如下: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附件: 没有附件  
发布时间: 2007-12-06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由市劳动保障局办结  
回复
内容: 你好。
文本中的此条款不是强制性规定,其没有违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08-01-07
回复部门/人: 市劳动保障局  
联系电话: 12333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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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48 |只看该作者
1楼投诉卫生局没有贯彻两部委<意见>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投诉类别,"百姓热线"栏目没有受理投诉,但后来我投诉到"市长信箱",就受理投诉了.
2\3楼投诉卫生局和劳动局属于"意见/建议"类投诉,所以"百姓热线"栏目就受理了......大家要注意区分,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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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0:52 |只看该作者
明白!
向楼主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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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02 |只看该作者
在广州市政府网站可以看到有关乙肝问题的投诉比较多,
也许是促成广州市卫生局出台<通知>的原因
有压力就有动力!
各地行动起来吧,别等着天上掉馅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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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好样的,我也去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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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1:2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的帖子

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为了自己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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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2:2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小瞎猫 于 2008-1-11 11:21 发表
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家为了自己行动吧!

这话说得好
南京甘之露工作组 http://njjiuyecujinhui.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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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9:27 |只看该作者
谴责湖北医生谬论--清理“体检套餐”别发力过猛
清理“体检套餐”别发力过猛
--------------------------------------------------------------------------------

金羊网 2008-01-12 14:27:03
欧木华
广州各医院将清理“体检套餐”,禁止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体检项目。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卫生局获悉,该局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医疗单位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
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这样的做法固然有好处,基本上可以杜绝乙肝歧视,但这样做法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会不会导致乙肝患者失去了及早发现和治疗的时机?

当然,这仅仅只是招工体检不许查乙肝,并不是医院废除了乙肝表面抗原这项检查,但问题在于,中国很多人,很可能都只是在升学、招工这些时候,才进行体检,其余的时候,他们是根本不会主动进行体检的,这是中国的尴尬现实,但我们不能不面对。

不许乙肝歧视和不许乙肝体检是两回事,并不是体检带来歧视,而是大众对乙肝这种疾病的传染性质感到恐惧而产生歧视,虽然不许乙肝体检,可以暂时掩盖问题,但也仅仅只是掩盖而已,这种掩盖能为乙肝患者遮风挡雨,这固然值得喝彩,但这种掩盖也会给乙肝的传播造成更大的便利条件,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在面对这种疾病的时候,单纯地掩盖未必是好事。

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笔者以为,我们完全可以不否定用人单位进行乙肝体检的这种做法,但医院严格控制乙肝体检结果的公布,一旦发现谁有乙肝,由医生单独通知,以便能及时治疗,这样的做法,我觉得更适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也更有积极意义。

来源:羊城晚报

*********************
长江商报也登载了这篇谬论!

招工不许查乙肝还可商榷

  广州市卫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1月11日《信息时报》)
  这样的做法固然有好处,可以避免乙肝歧视,但这会不会导致乙肝患者失去了及早发现和治疗的时机?
  当然,这仅仅只是招工不许查乙肝,并不是废除乙肝表面抗原这项检查。但问题是,很多人很可能都只是在升学、招工时才体检。这是尴尬现实,我们也不能不面对。
  不许乙肝体检的目标是避免乙肝歧视,但这是两回事,并不是体检带来歧视,而是大众对乙肝的传染性感到恐惧而产生歧视。不许乙肝体检,虽可以暂时掩盖问题,但也仅仅只是掩盖而已。
  笔者以为,我们完全可以采用别的做法,比如医院严格控制乙肝体检的结果的公布,一旦发现谁有乙肝,由医生单独通知,以便能及时治疗。这样的做法,我觉得更适合现状需要。

欧木华(湖北咸宁 医生)
********************************


本人观点:

        湖北医生这篇谬论在媒体上的散发,无疑让全国各地卫生部门可能效仿广州\深圳出台招工禁查乙肝的文件设置了屏障!阻止了两部委<意见>在地方政府的落实执行.
当务之急,我们并不是辱骂这位医生(他属于利益受损的代表群体,他也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我们要做的是呼吁媒体撰写评论文章,更有理据地赞扬广州\深圳的举措,反驳湖北医生的谬论,震慑这种"邪气"的漫延!  当然,文笔好的战友也可以自己撰写评论文章,向报社的时评栏目投稿,如果刊出的话,还可以赚些稿费呢!(我上个月就广州劳动合同范本体检条款的误导撰写了评论,向南方都市报投稿,成功刊登出来了,还有稿费呢~~~)
      同时,我们还可以发邮件或在广州市政府网站"百姓热线"栏目对广州市卫生局的举措表示衷心地感谢,并希望<通知>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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