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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一封投诉信促成了广州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附信访复函)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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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投诉信促成了广州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附信访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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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19:36 |只看该作者
广州不光经济发展快,在执政能力上也比较强,我在市信访办的网站上发的投诉信,根本没音信,之前也没给什么查询编号什么的。根本没人管,我看我们那新房办的网站就是个摆设而已,上面的一些登上去的留言都是些感谢信什么的~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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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22: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应该向省委 省政府写信,让汪书记 黄省长知道
解决广东的乙肝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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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6 17:34 |只看该作者
佛山市卫生局对我三次投诉的分别回复:

编号: 86  
姓名: 苦人  
标题: 体检项目规范问题  
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广州和深圳的卫生局已经出台文件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然而,佛山作为广东省的第三大城市,目前还没有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意见>的精神,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希望佛山卫生局尽快采取措施,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谢谢!
回复科室: 医政科  
回复内容: 你好。
我局已要求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清理调整规范招工体检项目,切实落实文件精神。
另外,我局将立即加紧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文件涉及内容牵头单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办理转发文件并界定特殊情况的条件和要求。

编号: 90  
姓名: LKL  
标题: 希望佛山卫生局尽快下发文件规范乙肝检测项目  
内容: 希望佛山卫生局尽快下发文件规范乙肝检测项目,可借鉴广州市卫生局的精华内容,更推出佛山的独创!也可参考现本人草拟《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受检者个人委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项目中,应视为个人健康检查单独开单处理,体检结果应当交给受检者本人。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回复科室: 医政科  
回复内容: 你好。
我局已要求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清理调整规范招工体检项目,切实落实文件精神。
另外,我局将立即加紧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文件涉及内容牵头单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快办理转发文件并界定特殊情况的条件和要求。

编号: 62  
姓名: 陈风  
标题: 乙肝问题  
内容: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下发半年之久了,佛山的有关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佛山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佛山市中医院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上月,佛山普立华查乙肝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省、中央多家媒体进驻佛山调查该事件,经查,全国有近100家媒体(含网络媒体)报道或转载了“佛山普立华查乙肝事件”!
   请问佛山市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意见》了吗?出台细节措施规范体检项目了吗?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并出台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并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但愿佛山成为继深圳后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希望佛山市卫生局就此投诉作出答复。
谢谢!
回复科室: 医政科  
回复内容: 我们将督促有关医院逐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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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3:54 |只看该作者
经过宁波市战友们的投诉,宁波市卫生局近日也出台了禁止招、用工查乙肝的文件了!
各地继续努力啊!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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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4:00 |只看该作者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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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6:01 |只看该作者

希望各位兄弟姐妹更加努力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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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3:50 |只看该作者
苏州市也出台了文件禁止用人单位授权查乙肝,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没有规范“个人授权查乙肝”的条款,
据苏州日报3月16日报道,目前医院采取“个人授权”及体检表“免疫”方式来规避卫生局的文件。漏洞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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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2:52 |只看该作者
各地战友应当行动起来,投诉卫生局很有效的!下一步重点应当针对北京、杭州、东莞、佛山、中山等企业密集城市的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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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29 |只看该作者
维权新思维----主攻劳动局

投诉广州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的领导:
    虽然《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经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该两个法规实施四个多月了,发生在广州市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时常发生,如,广州市的中国人寿、工商银行等大多数企业单位依然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大多数企业获取求职者的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后不以乙肝为理由拒录用,而是找其他接口以规避法律风险,这导致《就业促进法》等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在就业领域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没有得到保障,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及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查,因此,要彻底杜绝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发生,广州市劳动主管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范于未然。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文件的执行落实单位是劳动厅(局)及卫生厅(局),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该文件下发将近一年时间了,广州市劳动局却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招录、年度体检行为,导致乙肝歧视发生。
   2007年12月,广州市卫生局认真贯彻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项目列入“招、用工体检套餐”,而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时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而求职者不得不“自愿”授权医院检测乙肝项目,这显然与《就业促进法》及【2007】16号文件精神相违背,造成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及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查导致乙肝歧视的主要原因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没有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依照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在行政效能方面没有做到防范于未然!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当前,国家有关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到位,广州市卫生局也规范了医疗机构的乙肝项目的检测行为,现在只是缺乏广州市劳动局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希望广州市劳动局尽快落实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及年度体检行为,禁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可效仿苏州市劳动局--苏劳社就[2008]18号),为彻底清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反对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希望有一天,但愿我能代表中国1.3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的乙肝携带者家属向广州市劳动局表示衷心感谢!

                               广州一市民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苏州市劳动局和卫生局联合发文----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1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18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国家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三)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分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
    三、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致使其劳动权益受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卫生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管理,按照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体检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体检组套中的“两对半”项目检查,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收费,否则,应相应降低收费。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将列入今后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氛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医疗预防措施中,尊重个人隐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要将自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作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促进和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预防乙肝传播,保障健康就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苏州劳动局网站原文: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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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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