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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紧急征集世界各国禁查两对半及保护病源携带者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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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征集世界各国禁查两对半及保护病源携带者的法律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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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 21:34

人事部、卫生部征集体检意见,我们的诉求是与国际接轨,禁止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筛查两对半,全面的保护我们的各项权利。但我们手里缺乏世界各国对此的详细法律条文,望外语好的战友能够上网查一查。

同时,我们还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隐私保护方案,特在此征集世界各国对于隐私保护的和保护病源携带者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HBV工作、工作中的福利检查,受教育,入托方面好的做法,为参考,望外语好的战友能够上网查一查。并请做简短翻译.

重点:
1.亚洲近邻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马泰、港澳台。
2.经济发达、法律完备的国家。美国,欧盟,国际卫生组织,澳大利亚.


















[此贴子已经被小谷子于2004-8-12 10:25: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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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会员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翡翠丝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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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 21:35
注意:
一、请注明所找资料的原始来源及链接。
二、请受累翻译成中文。
三、找不到HBV内容的话,找到针对艾滋病的内容也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1 17:55: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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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 21:38
好主义!
我有一个梦,梦想有一天升入天堂,从此不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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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 22:12
全力支持!大家一定要联合起来!
再不要让有些人等着果实吃的民族劣根性断送了我们的时机!
行动就是生命,行动就是美好的明天!
再不要找任何的借口,行动起来!

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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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欧盟公务员的健康标准(完整内容)
门槛不高 竞争公平 管理严格
欧盟公务员的健康标准

●本报驻德国特约记者 青木

   
  7月30日,中国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两部门从8月1日到8月3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意见。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相比之下,在行政管理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与实践的欧盟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公务员健康评定机制,值得借鉴。
  对残疾人特殊照顾,对“重病患者”决不放过
  在欧盟,各成员国有共同的公务员录用和管理标准,即《欧盟公务员条例》和《欧盟公务员录用规定》。在身体健康方面,欧盟原则上对于“患有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者”不给予报考资格。“严重疾病”主要有五类:一是危险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重血液病、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肾功能不全等;二是传染病。如结核病、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三是精神病及吸毒者;四是听力、视力严重障碍,达不到所报岗位的要求;五是其他“严重疾病”。录用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考试机构对残疾人,如聋哑人有特殊照顾。但由于欧盟列举的“严重疾病”威胁公务员本人及其周围人群的身体健康,严重干扰公务员履行职责,所以,对“重病患者”,考试机构是决不会放过的。
  由于报考者的健康状况在欧洲属于个人隐私,所以政府部门并不要求报考者一开始就上报健康情况,但在录取后报考者要在填报医疗保险时实话实说,还要做结核菌皮肤试验等检查,而且每年还要进行常规检查、血检、尿检和X光胸透等检查。如果发现问题,政府可以启动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评判等机制。除非个人的健康状况会危及社会,一般不予公开。当医疗机构认为某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目前的工作要求时,医疗机构会通知个人,要求个人进行积极治疗。
  此外,欧盟对报考者的外貌基本没有要求。他们认为,身体的高矮胖瘦和性别、民族、相貌俊丑等一样,是人的自然属性。可以限制的只能是经过后天学习、训练而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学历、阅历、能力等。人的自然属性不应该成为某个人选择职业的必备条件,限制身高体重的做法可能会侵害报考者的平等就业竞争权。但对于诸如军队、教育、警察、消防等特殊行业,欧盟各国也有特殊要求,并按“公示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因病被拒者不多
  除了共同标准外,欧盟各国在公务员的健康问题及报考标准上还有自己的特色。法国政府对公务员的健康、外貌要求较为严格。英国对公务员没有特别要求,甚至公立医院1/3的医生和13%的教师还是外国人。英国官员表示:“任何人,不论他出生在哪里,人长得怎样,只要签有工作合同,就应该得到同样的待遇。”德国的情况介于法国和英国之间。在健康标准上,德国用奖励的方法鼓励公务员“减肥”、“靠锻炼拥有运动员的体魄”。在公务员选拔中,德国提出了8个方面的要素:(1)书写能力;(2)口头表达能力;(3)政治倾向;(4)社会能力;(5)当公务员的动机;(6)求知欲;(7)灵活性;(8)忠诚度。这些要素都不包含健康问题。
  在欧盟也时常会出现一些因身体原因被挡在公务员大门之外的案例。如德国的法兰克福市政厅在招募政府新闻官时,一位叫范内莎的女士就把政府告上了法庭。范内莎32岁,着装优雅得体,充满自信。在300人参加的考试中脱颖而出,进入最后的10人面试大名单,并给考官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最后她却落选了。据市政厅的秘书透露,考核组认为她身高只有1.5米,不适合作市政厅的新闻发言人。对此,范内莎很不服气,她把法兰克福市政厅告上了德国宪法法院,并最终赢得了胜利。同样,刚刚获得硕士学位的西班牙人奥恒,因为救火面部灼伤,再加上先天性左手不灵活,他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审查没有通过。虽然没有人怀疑他的学识和能力,只因为他是个残疾人,便失去了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他说:“罗斯福是位伟大的总统,但他是个残疾人,如果他生活在今天的西班牙,根本不可能在政府部门找到工作。因此,他在我们国家发挥不了什么作用。”通过调解,奥恒最后也获得了公务员资格。
  得病有保障,隐瞒遭惩罚
  在欧盟,也有一些已经被录取的公务员因为没有如实上报病情,被由政府、医疗、保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公务员公平委员会”处罚或辞退。
  欧盟各国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对在职期间患病的公务员采取了很多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康管理机制。由各机关与工会代表组成安全委员会共同签订健康安全协议,以保证公务员的健康。如公务员患重病可休养一段时间,康复后继续原工作;二、为公务员提供退休年金和残障津贴;三、提供灾害补助。公务员因公负伤或死亡的,政府给予补偿,包括伤病补助和遗族补助。此外,公务员患病后,政府对其作出的每一项决定,都要“说明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各国对公务员的诚信度要求很高,如要求公务员如实上报健康状况,而且还要接受本国有关机构的检查。如英国设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芬兰设有“公平审查委员会”,法国设有“对等委员会”等。需要上报的病情,指的就是报考公务员时的五类“严重疾病”。如果患重病的公务员隐瞒病情并造成社会危害,该公务员会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辞退。例如,德国下萨克森州高斯拉市市长特林科近年来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病。为了不给竞争者制造机会,他没有按照规定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上报病情,致使病情恶化,影响政府正常工作,还传染给了同事。“公务员公平委员会”对他进行了处罚,除了罚款,还将减少他的退休金。
  国家利益至上,遵循四项原则
  欧盟各国在公务员健康问题上一般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在欧洲,公务员被视为国家在危难时刻最后一支可以依靠的力量,与国家之间是无条件的勤务关系。因此,在公务员健康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务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
  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对公民一视同仁,凡具备任职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健康问题区别对待的惟一标准是看此人的健康状况是否会对其完成工作产生影响。
  三是灵活性原则。欧洲绝大部分公务员的选拔任用,都是经过公开考试,按考试成绩并参考个人资历、学历、品行和健康情况,鉴别优劣,择优录用。但是对残疾人却不能“一刀切”,如在英国首相布莱尔内阁改组的名单中,最引人注目的并不是7位入阁的女性,而是双目失明的戴维·布伦基特,他由教育及就业大臣一跃而成为权力更大的内政大臣,他鲜明的思想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被公众广泛认可,为此他被提名时,几乎没有遇到任何质疑。而卸任不久的芬兰总统阿赫蒂萨里也是一位腿部有残疾的人。
  四是公开透明原则。欧盟规定,公务员不经过公开招聘不能录取。相关部门要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公开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对报名者进行面试。此外,负责录取的工作人员还要对因健康问题落选的人说明原因。▲


《环球时报》 (2004年08月04日 第七版)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68/12632/1135082.html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4-8-11 12:00: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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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重要的事情,希望大家在网上收集,或者清在国外的朋友帮忙联系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我不是工会会员,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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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 23:51
找北大的那个研究小组联系!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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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 23:54
美国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http://www.eeoc.gov/

Federal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EEO) Laws:
http://www.eeoc.gov/abouteeo/overview_laws.html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Titles I and V:
http://www.eeoc.gov/policy/a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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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 00:17
版主的提议真及时!
如果我们有一份较全面的世界上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给两部委的体检标准征求意见中会很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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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 00:19
但是我们要保证我们的信,人事部的人能够认真对待,不要是拘于表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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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 00:32
加拿大司法部:
http://www.justice.gc.ca/en/index.html

Employment Equity Act
http://laws.justice.gc.ca/en/e-5.401/50057.html

Public Service Employment Act
http://laws.justice.gc.ca/en/P-33/95905.html
http://laws.justice.gc.ca/en/P-3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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