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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建议:维权的重点要转移到简化就业体检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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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维权的重点要转移到简化就业体检上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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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2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3-3-27 18:38 编辑

我现在越来越懒,每想到动手写点什么时,又无从入手。
希望有识之士关注这一问题。
要求政府简化就业体检,严禁由单位统一到指定地点进行所谓的“福利”体检的条件已初步形成。
体检门事件,基因歧视等多次发生等,都为简化就业体检标准提供硬性条件;
就业体检是违宪的规定,不符合“宪政”要求。
提供一个参考文章(复制以下网址到地址栏):
http://blog.people.com.cn/article/21/1326968569714.html

中国梦-----中国人的梦。宪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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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20:40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道发达国家的就业要求,港澳台的就业要求,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理论依据。
过去在建议国务院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也引用了港澳台的食品卫生法之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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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22:45 |只看该作者
我决定和表哥一起去非洲打工,那里没有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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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2:27 |只看该作者
很支持楼上观点,有能力出国就出国吧。
中国大陆的健康歧视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因为公务员招考还存在着严重的健康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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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5:23 |只看该作者
继续装傻,把“活马当死马医”吧。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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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5:35 |只看该作者
楼主继续对刑事案件,个人维权吧。继续认为警察是依据血缘关系来干活的吧。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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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7: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死马当成活马医,这是责任感的体现,谢谢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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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7:19 |只看该作者
周瑜打黄盖 发表于 2013-3-2 15:35
楼主继续对刑事案件,个人维权吧。继续认为警察是依据血缘关系来干活的吧。 ...

刑事案件不当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并不是没有,你生活中国大陆就会知道的。
谁让你生活在美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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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9:42 |只看该作者
支持,现阶段如果能落实三部委发文其实算很大进步了。

长远来说,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出发呼吁反就业歧视,同时监督医院和雇主两方可能比较好。

当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呼声很高,这其实是有利条件。咱们的专业、半专业维权组织和个人可以考虑呼吁建议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业余的一般人(包括hbv和非hbv)可以帮忙联名签名、参加活动等。社会在进步,通过立法手段维权虽不能解燃眉之急,但长远看好处还是多。

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健康记录和信息隐私权法》(Health Records and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2,以下简称“健康信息法”)虽然主要是为了推行电子健康记录,但该法律确定了3点原则很好:
第一,保护个人健康信息隐私权;(明确目标)
第二,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知情权;(明确国际通行的秘密告知原则)
第三,提供健康信息隐私投诉的框架。(明确监督方法)

欧盟一直很积极,例如奥地利《数据保护法》的违法处罚有1年有期徒刑、2.5万欧元、1万欧元以下的行政罚款不同级别。

美国也有《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等法律,个人医疗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是不可以公开的。虽然从911之后国家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不那么积极了,但美国反就业歧视一向比较积极。主要是在保护民权,宪法框架下进行的,还有很多具体反歧视法案(《同工同酬法》、《就业年龄歧视法》、《美国残疾人法案》、《怀孕歧视法》之类)。
反歧视方面,英国和美国差不多,欧盟过犹不及。

据说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关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和法律责任。貌似没有实际用处。大家也不乐意和传染病挂钩。
反歧视方面我国就《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提到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歧视四种情况,至于其他的就业歧视类型以及相关问题没怎么听说。

其实乙肝第一案那个小伙还是很有勇气的,让大家关注到这些不平等现象,但他也因此不能在本地找工作了,所以诉讼这种事情现阶段肯定是不强求,维权组织也只能是按照对方意愿提供帮助为主。

另外,病不病的我觉得可以提,又不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的事,而且也是一个很大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坦率的说,正是我们如此追求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什么不可以光明正大的说的?
只是说的时候引申到所有人都会共鸣的个人信息保护之类大一点的范围获得的同情和关注会更多、更持久,这倒是真的。但完全不说实在没必要,倒显得咱们小心眼了,本来这就不该算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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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6: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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