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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维权的重点要转移到简化就业体检上来 [打印本页]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2-28 20:37     标题: 建议:维权的重点要转移到简化就业体检上来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3-3-27 18:38 编辑

我现在越来越懒,每想到动手写点什么时,又无从入手。
希望有识之士关注这一问题。
要求政府简化就业体检,严禁由单位统一到指定地点进行所谓的“福利”体检的条件已初步形成。
体检门事件,基因歧视等多次发生等,都为简化就业体检标准提供硬性条件;
就业体检是违宪的规定,不符合“宪政”要求。
提供一个参考文章(复制以下网址到地址栏):
http://blog.people.com.cn/article/21/1326968569714.html

中国梦-----中国人的梦。宪政梦!!!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2-28 20:40

我不知道发达国家的就业要求,港澳台的就业要求,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理论依据。
过去在建议国务院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也引用了港澳台的食品卫生法之类的规定。
作者: 1541882459    时间: 2013-2-28 22:45

我决定和表哥一起去非洲打工,那里没有乙肝歧视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1 12:27

很支持楼上观点,有能力出国就出国吧。
中国大陆的健康歧视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因为公务员招考还存在着严重的健康歧视!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1 15:23

继续装傻,把“活马当死马医”吧。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2 15:35

楼主继续对刑事案件,个人维权吧。继续认为警察是依据血缘关系来干活的吧。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2 17:17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死马当成活马医,这是责任感的体现,谢谢夸奖!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2 17:19

周瑜打黄盖 发表于 2013-3-2 15:35
楼主继续对刑事案件,个人维权吧。继续认为警察是依据血缘关系来干活的吧。 ...

刑事案件不当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并不是没有,你生活中国大陆就会知道的。
谁让你生活在美国呢?

作者: 海上明月光    时间: 2013-3-2 19:42

支持,现阶段如果能落实三部委发文其实算很大进步了。

长远来说,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出发呼吁反就业歧视,同时监督医院和雇主两方可能比较好。

当前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呼声很高,这其实是有利条件。咱们的专业、半专业维权组织和个人可以考虑呼吁建议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业余的一般人(包括hbv和非hbv)可以帮忙联名签名、参加活动等。社会在进步,通过立法手段维权虽不能解燃眉之急,但长远看好处还是多。

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健康记录和信息隐私权法》(Health Records and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2002,以下简称“健康信息法”)虽然主要是为了推行电子健康记录,但该法律确定了3点原则很好:
第一,保护个人健康信息隐私权;(明确目标)
第二,保护个人健康信息知情权;(明确国际通行的秘密告知原则)
第三,提供健康信息隐私投诉的框架。(明确监督方法)

欧盟一直很积极,例如奥地利《数据保护法》的违法处罚有1年有期徒刑、2.5万欧元、1万欧元以下的行政罚款不同级别。

美国也有《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等法律,个人医疗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是不可以公开的。虽然从911之后国家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就不那么积极了,但美国反就业歧视一向比较积极。主要是在保护民权,宪法框架下进行的,还有很多具体反歧视法案(《同工同酬法》、《就业年龄歧视法》、《美国残疾人法案》、《怀孕歧视法》之类)。
反歧视方面,英国和美国差不多,欧盟过犹不及。

据说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关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和法律责任。貌似没有实际用处。大家也不乐意和传染病挂钩。
反歧视方面我国就《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提到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歧视四种情况,至于其他的就业歧视类型以及相关问题没怎么听说。

其实乙肝第一案那个小伙还是很有勇气的,让大家关注到这些不平等现象,但他也因此不能在本地找工作了,所以诉讼这种事情现阶段肯定是不强求,维权组织也只能是按照对方意愿提供帮助为主。

另外,病不病的我觉得可以提,又不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的事,而且也是一个很大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坦率的说,正是我们如此追求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什么不可以光明正大的说的?
只是说的时候引申到所有人都会共鸣的个人信息保护之类大一点的范围获得的同情和关注会更多、更持久,这倒是真的。但完全不说实在没必要,倒显得咱们小心眼了,本来这就不该算个事儿。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4 16:35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5 11:13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1>“活马当成死马医”和“死马当成活马医”是不同的,请你认真阅读!你以前阅读我的帖子会不会也是这样马虎啊?那你岂不是误解了我很多次?

2>就算有把刑事案件不当刑事案件处理的事,但报警你们连试都没试就放弃了,你们有没有争取过呢?你们根本没想过去维权,只是一味讨权,求无关部门为你们作主。

3>我们要依据正义、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去看问题,不要被“同病、同族、同血缘……”所局限。“人”权不是美国人独有的,它是全人类的,是无国界的。不要整天问汉族还是满族?国语还是粤语?华人还是洋人?中国人还是美国人?……这些统统都是狭隘思维,只有超越这些才能客观地看问题。并不是说生活在哪里才有哪里的思想,思想是无国界的,世界任何角落的人都可以接受非本土的思想,比如,佛教思想产生于印度,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信仰佛教。

4>你所做的一切都只不过是想方设法适应这个环境,而不是改变,这样的人是不可能真维权的。从你说什么中国的美国的可以看出。像你这样的奴性,想让人不犯罪恐怕都很难。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5 13:50

回复 海上明月光 的帖子

1>私隐和歧视,二者是对立的,是不能共存的。

2>人们通常所说的私隐问题有个前提,就是“在合法获取的情况下”,但某类人是在非法搜查强加给所有人,令所有人没有私隐之后暴露的,所以中国某类人的私隐问题与文明世界的私隐问题是不同的,它是由犯罪行为没有得到遏制继发而来的,是伪私隐问题。既然不是私隐问题,深入研究私隐问题就是误入歧途。

3>如果一件事不是疾病问题,而是犯罪问题,那么,大家为什么要去谈病呢?明知不是疾病问题,故意谈病,其目的又是什么呢?某类人首先碰到的是犯罪行为,并不是什么不公平,不公平是在正义的前提下去谈的。你不能因为你一个人不需要私隐而否定私隐有存在的必要。你最好对犯罪分子也不设防。不放弃自我保护的私隐是小心眼?你还是恶补一下现代文明吧。

4>明知是犯罪问题,故意歪曲成疾病问题、歧视问题、私隐问题的人有五类:一,犯罪分子;二,五毛奴才;三,没有正义感的文盲;四,不敢维权的假维权者;五,靠某病为生的既得利益者。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5 15:56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孬种!我再跟你讲一遍!傻货!我不是你的爹,你不是我的儿子,你受害与我无关!有种你就去报案!没种你就倒霉!活该!你凭啥要求别人按照你的傻呼呼的观点去行事?可笑
孬种!自己不敢干还有脸来鼓动别人干傻事!你这个傻货看看你的帖子有几个人支持!丢人现世傻货!
作者: 海上明月光    时间: 2013-3-5 17:04

1>私隐和歧视,二者是对立的,是不能共存的。
——————
隐私和歧视根本没关系
隐私说出来既可能被人歧视,也可能无人理睬,也可能被人所羡慕

2>人们通常所说的私隐问题有个前提,就是“在合法获取的情况下”,但某类人是在非法搜查强加给所有人,令所有人没有私隐之后暴露的,所以中国某类人的私隐问题与文明世界的私隐问题是不同的,它是由犯罪行为没有得到遏制继发而来的,是伪私隐问题。既然不是私隐问题,深入研究私隐问题就是误入歧途。
————
隐私和合法也没必然关系
有的人就喜欢窥探他人隐私。获取他人隐私在某些地方某些法律中可能明确不合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法律中可能模棱两可。
要真是明确的不合法的不得了,警察早抓人了,一般人也用不着琢磨了;
模棱两可才有人钻空子,既然这样,研究如何明确模棱两可的事情,不让人钻空子怎么是误入歧途?


3>如果一件事不是疾病问题,而是犯罪问题,那么,大家为什么要去谈病呢?明知不是疾病问题,故意谈病,其目的又是什么呢?某类人首先碰到的是犯罪行为,并不是什么不公平,不公平是在正义的前提下去谈的。你不能因为你一个人不需要私隐而否定私隐有存在的必要。你最好对犯罪分子也不设防。不放弃自我保护的私隐是小心眼?你还是恶补一下现代文明吧。
——————
是不是犯罪问题,是司法部门界定的,执法部门执行的,不是你我说了算的,“如果”的前提都不对,后面就不用说了,谁有那闲工夫整那么多险恶的目的啊
犯罪和正义其实也是两码事,看定义了。
我可没说过不需要隐私
我可从来没否定隐私有存在的必要
我忒赞成隐私有存在的必要。因为隐私完全是是自己的私事,所以不乐意说就不说,谁也不能强迫;反之亦然,有人乐意说自己的隐私,因为那是他的私事,不是你我的,所以也不应强迫人家不说。
我可没说过“不放弃自我保护的私隐是小心眼”

4>明知是犯罪问题,故意歪曲成疾病问题、歧视问题、私隐问题的人有五类:一,犯罪分子;二,五毛奴才;三,没有正义感的文盲;四,不敢维权的假维权者;五,靠某病为生的既得利益者。
——————
我的觉悟看来是太低了,从来没有“明知”,更没法“故意”了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07:08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狗奴才!凭什么你一个人不懂法就要求全世界给你释法!你这个败类!谁指名道姓要你这条狗去为他维权,你就找谁去,我不是你主子,别在这吠!你被谁玩弄与我无关!别在这自作多情!你这个扯线影帝!五毛狗奴才!身为维权者不敢维权还有脸骂旁观者孬种,我看你才是孬种!天下第一孬!有本事你站起来说话呀!干嘛五体投地?有本事不要演戏、不要五毛一个帖子的狗粮、不要对刑事案件假维权……你敢吗!我呸你这个不要脸的孬种狗奴才!最看不起你这样的维权败类了!我为什么要为你的粪坑脑袋解释那么多?咳吐!不要脸的孬种废物!你为犯罪分子所作的贡献,大家有目共睹!所有人都会铭记在心,届时会好好“感谢”1960215这只不得好死的狗东西的!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3-3-6 09:53

回复 周瑜打黄盖 的帖子

你这个自以为是的沙比,你有什么权力评价别人?“你就站起来说话!有种你就真维权!”你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按照你的混蛋逻辑办事?你这个企图牺牲别人自己获益的孬种与婊子有什么两样!告诉你!我不是你的爹,你不是我的儿子,你受害与我无关!别像个婊子那样跟着别人啰嗦!你看看你的弱智帖子有几个人理睬!丢人现世!
滚!别跟我的帖子!我不想理你这种下三滥!
杂种!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11:15

回复 海上明月光 的帖子

1>我是说在同一件事里不可能既是隐私问题,又是歧视问题,请看看你在9楼说的话,简直就是思维混乱!而且你说的是医患之间的私隐问题,和公民在就业中遇到的犯罪行为根本就是两回事。

2>我重述我的话以便你理解,人们通常所说的私隐案件是指“在合法获取的情况下出现的”,不是在犯罪获取的情况下出现的,比如提供电邮服务的商家知道你所填的私隐,它是合法获取却有“私隐法”约束它不得非法使用;经由非法搜查得来的私隐显然就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前提就已经不对了。
          明确知道中国人遇到的是犯罪问题,不是私隐问题后,再谈私隐是不是有些明知故犯了?我们关键是要看怎样获取他人私隐的,是通过犯罪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又或者是合法的手段。法律体系来自道德体系,只要你没有丧失基本的道德判断,人事部打工仔“为人体检”的罪有多重是不难理解的。不能因为你自以为法律模棱两可而代替法官判案,法律怎样判是法官的工作内容,不用你操这个心。
          请问强奸算不算犯罪?如果受害人不报警,警察会不会抓人呢?要依据道德、是非、常识去独立思考,不要受人多人少等影响。
你为什么要告诉犯罪分子你有自以为某法模棱两可的弱点呢?我们现在不应讨论罪还是非罪,我们要讨论的是此罪到底要判多重!如果你是为了掩盖胆怯而故意歪曲事实,你又何必在这维权呢?

3>
那请问你会不会不知道强奸是犯罪问题,然后把强奸是罪还是非罪交给司法部门定夺,让他人为你作主呢?有正义感有道德的公民是不会认为非法搜查是芝麻绿豆的小事的。你无知但你有没有尝试拿给司法部门界定,拿给执法部门执行呢?你根本就无心去做!你只是一直在阻挠将非法搜查定罪,为犯罪分子效劳!损害道德、正义即犯罪,怎么说是两码事?不懂。
         
“另外,病不病的我觉得可以提,又不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的事,而且也是一个很大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坦率的说,正是我们如此追求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什么不可以光明正大的说的?”(请看第9楼)这话是你说的吧?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疾病一定是私隐!你怎么说你没说过不需要隐私
呢?你从来没否定隐私有存在的必要
呢?你这是一人分饰两角,你也快要当影帝了!我们不谈私隐这个题外话了,好吗?谁强迫你不要抛弃自我保护、抛弃人类文明了?
          “但完全不说实在没必要,倒显得咱们小心眼了,本来这就不该算个事儿。”这话是你说的吧?你怎么说你没说过“不放弃自我保护的私隐是小心眼”呢?

4>我的感觉是,即使非法搜查是罪,你也努力不让它成为罪,希望我的感觉是错觉。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6 11:26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是条只求如何适应环境的孽畜!假维权的影帝!不敢维权的孬种!依法舐痈吮痔的狗奴才!害人成性的害人精!假冒伪劣的维权者!给维权判死刑的掘墓人!
作者: 海上明月光    时间: 2013-3-6 11:30

日月之光益以荒矣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3-9 09:27

楼主所谓的维权重点不过是维某病病人的“猪”权罢了,突出某类人才可以继续鬼混。
作者: certainn    时间: 2013-3-12 18:05

好主意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3-1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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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20 12:52     标题: RE: 建议:维权的重点要转移到简化就业体检上来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3-3-20 13:10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5>用“公民脑袋”取代“井蛙脑袋”思考问题。
这是在你的签名中看到的一句话,“井蛙脑袋”之意就是认为论坛中的每一个人看问题肤浅,只能看到眼前,看不到未来?
但你说的“简化就业体检?请问,你是在为犯罪分子维权还是在为公民维权?
你认为你看问题很全面?属于“公民脑袋”?是否站在公众的利益方面考虑了?
肺结核是现在公认为通过呼吸道传染的疾病,甲型肝火和戊型肝炎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在没有治愈前是否应该隔离治疗?

我认为,我们维护的是正当权利,而不是无理取闹。
如果连自己都无法接受的诉求,能让“公民脑袋”接受?这不是“井蛙脑袋”的思维吗?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3-20 13:47

goodbridge 发表于 2013-3-20 13:10
回复 一亿瓦全 的帖子

5>用“公民脑袋”取代“井蛙脑袋”思考问题。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3-23 11:1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3-3-2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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