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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东拟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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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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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0: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

  性病艾滋病患者仍禁执教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世宁报道:广东省教育厅日前正式发布《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在视力、身体残疾等方面的要求有所放松,但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艾滋病患者能不能当老师?就如其能否从事其他行业的某些工作一样,一直存在着争议。在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了现行标准中的要求:“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此外,“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这一条款也被保留。

  网友“Cece_McPink”表示:艾滋病又不会通过唾液传染,凭什么不能做老师?

  有没有可能某一艾滋病患者的师德比一个“正常”的老师高尚很多呢!持赞成态度的网友则认为:“这不是歧视,只是预防!是对祖国的花朵未来负责任。”

  除了上述存在争议的条款被保留外,其他一些存在“歧视”的条款则被从征求意见稿中彻底删除,例如“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标准中涉及肢体残疾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消失了。例如“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严重跛行步态”、“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等。还有“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面瘫、唇腭裂不合格”也被删除了。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教育厅自出台《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之日起,就有性病患者不能当教师的相关规定,至今没有收到过明确的反对意见,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有大量的人对这点存在异议,我们会仔细考虑,但从目前来看,还没有收到反对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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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0:41 |只看该作者
行动吧,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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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0:44 |只看该作者
不管当不当教师,我们都是一个群体的,发个意见,表个抗议,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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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1: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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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1: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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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2: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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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2:59 |只看该作者
广东拟禁止患性病艾滋病者当老师2013年01月07日 07:35作者:薛冰妮来源:南方新闻网  
南都讯记者薛冰妮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各类性病、艾滋病等不能当教师。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高血压以及对残疾人的一些限制。
南都讯记者薛冰妮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各类性病、艾滋病等不能当教师。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高血压以及对残疾人的一些限制。
反歧视人士认为该规定违法  此前,患艾滋病不能当老师曾引起争议,反对者认为涉及歧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了这一条款:“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常务理事陆军认为,这违背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据悉,安徽、四川曾出现了4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录教师被拒的案例,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条款还规定了淋病等性病门槛。性病承载道德评价落后于时代,应把性病单纯作为疾病对待。淋病等较容易治疗,而且性病不会通过教学传播。应该删除性病病人不能做教师的条款。”陆军认为,关于性病和艾滋病的限制门槛应该修改。
  歧视残疾人规定被删除
  南都记者比较发现,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不少现行标准。比如“高血压患者不合格”、“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标准中涉及肢体残疾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消失了。例如“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严重跛行步态”、“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等等。还有“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面瘫、唇腭裂不合格”也被删除了。
  深圳市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反歧视项目负责人刘潇虎认为,此举是一个进步,因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章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市民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发至以下邮箱:g d js z g @1 6 3.c o m。联系电话:0 2 0 -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http://www.dzwww.com/xinwen/xinw ... 0130107_80629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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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23:01 |只看该作者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解决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与招生体检标准不一致问题,省教育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现向全院教师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印发给各部门,请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1月10日前报学院人事处。

附件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 年 月 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发布者:人事处 日期:2013-1-7 阅读:2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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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54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省教育厅怎样在合法的前提下知道教师资格证的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望告知!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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