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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拟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打印本页]

作者: 边陲星际    时间: 2013-1-10 20:39     标题: 广东拟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

  性病艾滋病患者仍禁执教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世宁报道:广东省教育厅日前正式发布《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在视力、身体残疾等方面的要求有所放松,但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艾滋病患者能不能当老师?就如其能否从事其他行业的某些工作一样,一直存在着争议。在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了现行标准中的要求:“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此外,“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这一条款也被保留。

  网友“Cece_McPink”表示:艾滋病又不会通过唾液传染,凭什么不能做老师?

  有没有可能某一艾滋病患者的师德比一个“正常”的老师高尚很多呢!持赞成态度的网友则认为:“这不是歧视,只是预防!是对祖国的花朵未来负责任。”

  除了上述存在争议的条款被保留外,其他一些存在“歧视”的条款则被从征求意见稿中彻底删除,例如“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标准中涉及肢体残疾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消失了。例如“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严重跛行步态”、“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等。还有“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面瘫、唇腭裂不合格”也被删除了。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教育厅自出台《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之日起,就有性病患者不能当教师的相关规定,至今没有收到过明确的反对意见,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有大量的人对这点存在异议,我们会仔细考虑,但从目前来看,还没有收到反对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作者: 边陲星际    时间: 2013-1-10 20:41

行动吧,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作者: 边陲星际    时间: 2013-1-10 20:44

不管当不当教师,我们都是一个群体的,发个意见,表个抗议,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3-1-10 21:04


作者: 帮你过入职    时间: 2013-1-10 21: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0 22:51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0 22:59

广东拟禁止患性病艾滋病者当老师2013年01月07日 07:35作者:薛冰妮来源:南方新闻网  
南都讯记者薛冰妮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各类性病、艾滋病等不能当教师。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高血压以及对残疾人的一些限制。
南都讯记者薛冰妮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各类性病、艾滋病等不能当教师。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高血压以及对残疾人的一些限制。
反歧视人士认为该规定违法  此前,患艾滋病不能当老师曾引起争议,反对者认为涉及歧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了这一条款:“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常务理事陆军认为,这违背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就业促进法。据悉,安徽、四川曾出现了4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录教师被拒的案例,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条款还规定了淋病等性病门槛。性病承载道德评价落后于时代,应把性病单纯作为疾病对待。淋病等较容易治疗,而且性病不会通过教学传播。应该删除性病病人不能做教师的条款。”陆军认为,关于性病和艾滋病的限制门槛应该修改。
  歧视残疾人规定被删除
  南都记者比较发现,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不少现行标准。比如“高血压患者不合格”、“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标准中涉及肢体残疾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消失了。例如“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严重跛行步态”、“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等等。还有“面部有较大面积疤痕、面瘫、唇腭裂不合格”也被删除了。
  深圳市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反歧视项目负责人刘潇虎认为,此举是一个进步,因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章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市民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1月11日前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发至以下邮箱:g d js z g @1 6 3.c o m。联系电话:0 2 0 -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http://www.dzwww.com/xinwen/xinw ... 0130107_806299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0 23:01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解决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与招生体检标准不一致问题,省教育厅对《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进行了部分修改。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现向全院教师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纸质版印发给各部门,请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于1月10日前报学院人事处。

附件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六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 年 月 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发布者:人事处 日期:2013-1-7 阅读:249次
http://www.hualixy.com/newshow.asp?id=14908
作者: zw185510036    时间: 2013-1-11 11:47

已发邮件,反对歧视
作者: 周瑜打黄盖    时间: 2013-1-11 13:54

         问题是,省教育厅怎样在合法的前提下知道教师资格证的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望告知!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1

禁艾滋病患者当老师? 网友:教育部门是最大的歧视者http://www.dayoo.com/http://www.dayoo.com/ 2013-01-11 10:45来源: 大洋网
新闻摘要: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于今天前把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讨论。大洋网昨日已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有回复。
大洋网讯(大洋直击记者 李光裕)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于今天前把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讨论。大洋网昨日已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有回复。

    大洋网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广东医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李立凯、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医务从业者罗医生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其中前三位受访者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观点持赞同意见,如李立凯说,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了这个标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要善待,要尊重。但是针对如教师这样的特殊行业,应该设置一个高标准。但万延海就强烈表示,“全球处在一个开放、流动的状态,此病情不可避免地会传播。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好自己;如何与艾滋病患者相处,简单打发掉艾滋病患者的心态不可取。”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2

声明先行:拒绝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标准

经新浪认证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就此发布一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关于有关省和地方实施艾滋病病毒检测规定的声明》,该声明明确表示,“将艾滋病病毒检测条目放在招聘过程中,或继续雇佣的条件中,并不能产生任何公共卫生方面的收益,因为艾滋病病毒并不会因工作环境中的偶然接触而传播”,“特别是当这些歧视表现在条例、法律以及政策中”时,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对歧视的恐惧,又带动了地下高危行为,并妨碍着检测,从而导致新发感染人数和艾滋病相关死亡人数的增加。

在全国致力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权保护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在网上发了一份《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表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是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的表现。

《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说,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交行为传播,梅毒和艾滋病也通过血液传播。在学校学习、教学和其他工作,并不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此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担任教师工作,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

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3

特殊保护与承受能力护有关?

朱永平说,艾滋病、性病这些传染性疾病一旦传染是极度危险的,在我国早就有学术、儿童权利受特殊保护的条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保护能力都不够成熟,所以设立这项标准是应当的。李立凯更明确地说到:“当患有艾滋病的老师的隐私权、就业权与保护未成年人产生矛盾后,应该从利大于弊的角度考虑,限制艾滋病患者当老师。”

万延海就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艾滋病与性病是一种常见性的传染性疾病,把它们当特殊病情看是不恰当的,大家更应该用平常心去看待。而且在日常教学工作中的授课、拥抱等方式不会产生传染艾滋病、性别的后果。

但据李立凯补充举例,教学过程有特殊的情况的。例如患有艾滋病的体育老师的皮肤破损后无意用伤口接触到了学生,这是有极大的危险性的。所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为了祖国的下一代,老师应该有更高的标准。不过,万延海就坚持“学校也是流动社会中的一部分”的观点,在他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小孩打架破损皮肤也是一种潜在的传染艾滋病的渠道”的同时,他也指出“但这并非在学校独有,在所以的公共场所皆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学校孤立起来,拒绝艾滋病患者当老师在当今一个流动的社会是无用的”。 艾滋病患者的出现还有引起旁人的心理压力。朱永平说,如果一个老师是一个艾滋病患者,会引起未成熟的学生的恐慌心理,这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李立凯也提到,如果家长知道孩子的老师是艾滋病患者,一定会为孩子在一种危险的环境中抱有担心的心理。

另外,李立凯和罗医生还提到,应该分两种情况制定老师的标准。在幼儿园、中小学,所属年龄段的更多是未成年人,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比大学里的师生交往更加密切,应考虑限制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资格;但是在大学里,大多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已经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和心理抵抗能力,可以放宽教师在艾滋病方面中的限制。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3

学生教育工作不可忽视

四位受访者皆表示,在学生中开展的艾滋病、性病等健康教育工作要加强。万延海从公共科学的角度做了更详细的分析,学校是教育地方,不是娱乐场所,与性病传播地方无紧密的关系。但无论学生是否受创伤,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成年方面,应当教育他们不应该发生性行为;对成年人,如果要发生性行为,要侧重教育他们如何保护自己。

李立凯说,教师应当是德才教育的榜样,对学生应该产生正面引导的作用。万延海却认为不能这样单一的做判断,不能随便把道德的帽子加在患有艾滋病的老师的头上。例如一个人A的配偶因为有外遇后染上艾滋病,A因此而被感染后,这不是A的道德出现了问题。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4

保护患者接触者的知情权

李立凯还特别提到应该保护接触艾滋病(性病等)患者的人群对其病情的知情权。李立凯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护士不知道病人患有艾滋病时就会不带手套;但当知道某病人是艾滋病患者后自己难免会产生恐慌心理,并加强了自我保护措施,带上了两层手套。李立凯强调在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保护的同时,与之接触的人群例如护士也应该对其病情有知情权。不过罗医生就说,我国高度保障了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连配偶都不能告知病情;而且艾滋病并非常规的体检项目,一般而言,教育局估计难知晓一个人是否患有艾滋病患者,而且在广州,检查是否患有艾滋病需要到特定的医院做检查。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4

网友意见

赞同派:

智峰v博:如果说:残疾人(除了肢体残缺,并无任何疾病)不能当老师,说歧视真的不过分。可是,博文指出的是:像有艾滋病等的人不能当老师,这个说法也是合理的。虽然说日常的接触不会传染,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老师就不当了。同时我也相信,带着这些病的老师们也会这样想的。

珠海将军草:科学道理和普通百姓的认知总有一定的距离,尽管艾滋病等疾病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但对于学校和学生这样特定的环境和群体,采取比较现实、迁就大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忧虑心理,制定相应的教师体格标准,这不能算歧视,是社会过渡阶段应该采取的不得以方法。

--小桥流水:如果真的有艾滋病当老师的,那是不是应该让学生,家长有知情权,如果是这样,家长还会让自己的孩子上这个班吗?不是岐视艾滋病,是家长,孩子害怕。当老师的也应该理解的。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3-1-11 15:05

反对派:

自我反省BJ:拒绝歧视艾滋病患者。

\有沧海: 广东教育厅、人事厅这样搞已经很多年了。教师入职、教师资格证申请都要查性病、艾滋病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歧视反而越来越强烈。

流雲-化雨:政府是最大的歧视者,上行下效,不取消政府机构的歧视政策,会有更多的行业加入歧视队伍。

gay言乱语-: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公然用这种制度标准,制造社会对立情绪,赤裸裸的歧视,这才是社会不稳定的源头。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作者: 一亿瓦全    时间: 2013-1-1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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