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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东拟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
楼主: 边陲星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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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仍禁止乙肝、性病患者申请教师资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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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1 |只看该作者
禁艾滋病患者当老师? 网友:教育部门是最大的歧视者http://www.dayoo.com/http://www.dayoo.com/ 2013-01-11 10:45来源: 大洋网
新闻摘要: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于今天前把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讨论。大洋网昨日已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有回复。
大洋网讯(大洋直击记者 李光裕)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于今天前把意见反馈至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的“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广泛讨论。大洋网昨日已向广东省教育厅提交了采访提纲,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有回复。

    大洋网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广东医事法律委员会委员李立凯、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医务从业者罗医生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其中前三位受访者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观点持赞同意见,如李立凯说,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了这个标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艾滋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要善待,要尊重。但是针对如教师这样的特殊行业,应该设置一个高标准。但万延海就强烈表示,“全球处在一个开放、流动的状态,此病情不可避免地会传播。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好自己;如何与艾滋病患者相处,简单打发掉艾滋病患者的心态不可取。”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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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2 |只看该作者
声明先行:拒绝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标准

经新浪认证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就此发布一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关于有关省和地方实施艾滋病病毒检测规定的声明》,该声明明确表示,“将艾滋病病毒检测条目放在招聘过程中,或继续雇佣的条件中,并不能产生任何公共卫生方面的收益,因为艾滋病病毒并不会因工作环境中的偶然接触而传播”,“特别是当这些歧视表现在条例、法律以及政策中”时,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对歧视的恐惧,又带动了地下高危行为,并妨碍着检测,从而导致新发感染人数和艾滋病相关死亡人数的增加。

在全国致力于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权保护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在网上发了一份《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表示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从事教师职业是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和法律依据的表现。

《给广东省教育厅的建议函》说,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交行为传播,梅毒和艾滋病也通过血液传播。在学校学习、教学和其他工作,并不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因此限制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担任教师工作,毫无公共卫生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学校并不是世外桃源,而是人口众多国家的一部分。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应该依靠科学的健康教育,依照公共卫生科学原理来处理”。

制定一个对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隔离地带,并不能防止人们在总人口甚至在家庭中遭遇性病患者和艾滋病患者,而只能给人们一个欺骗自己的、虚幻的安全感,后果却是人们失去对疾病挑战的现实感,而处于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现实危险之中。
http://news.dayoo.com/news/201301/11/85080_283797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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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3 |只看该作者
特殊保护与承受能力护有关?

朱永平说,艾滋病、性病这些传染性疾病一旦传染是极度危险的,在我国早就有学术、儿童权利受特殊保护的条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保护能力都不够成熟,所以设立这项标准是应当的。李立凯更明确地说到:“当患有艾滋病的老师的隐私权、就业权与保护未成年人产生矛盾后,应该从利大于弊的角度考虑,限制艾滋病患者当老师。”

万延海就对“禁止艾滋病患者当老师”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艾滋病与性病是一种常见性的传染性疾病,把它们当特殊病情看是不恰当的,大家更应该用平常心去看待。而且在日常教学工作中的授课、拥抱等方式不会产生传染艾滋病、性别的后果。

但据李立凯补充举例,教学过程有特殊的情况的。例如患有艾滋病的体育老师的皮肤破损后无意用伤口接触到了学生,这是有极大的危险性的。所以,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为了祖国的下一代,老师应该有更高的标准。不过,万延海就坚持“学校也是流动社会中的一部分”的观点,在他承认“在日常生活中,小孩打架破损皮肤也是一种潜在的传染艾滋病的渠道”的同时,他也指出“但这并非在学校独有,在所以的公共场所皆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学校孤立起来,拒绝艾滋病患者当老师在当今一个流动的社会是无用的”。 艾滋病患者的出现还有引起旁人的心理压力。朱永平说,如果一个老师是一个艾滋病患者,会引起未成熟的学生的恐慌心理,这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李立凯也提到,如果家长知道孩子的老师是艾滋病患者,一定会为孩子在一种危险的环境中抱有担心的心理。

另外,李立凯和罗医生还提到,应该分两种情况制定老师的标准。在幼儿园、中小学,所属年龄段的更多是未成年人,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比大学里的师生交往更加密切,应考虑限制艾滋病患者当老师的资格;但是在大学里,大多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已经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和心理抵抗能力,可以放宽教师在艾滋病方面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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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3 |只看该作者
学生教育工作不可忽视

四位受访者皆表示,在学生中开展的艾滋病、性病等健康教育工作要加强。万延海从公共科学的角度做了更详细的分析,学校是教育地方,不是娱乐场所,与性病传播地方无紧密的关系。但无论学生是否受创伤,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成年方面,应当教育他们不应该发生性行为;对成年人,如果要发生性行为,要侧重教育他们如何保护自己。

李立凯说,教师应当是德才教育的榜样,对学生应该产生正面引导的作用。万延海却认为不能这样单一的做判断,不能随便把道德的帽子加在患有艾滋病的老师的头上。例如一个人A的配偶因为有外遇后染上艾滋病,A因此而被感染后,这不是A的道德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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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4 |只看该作者
保护患者接触者的知情权

李立凯还特别提到应该保护接触艾滋病(性病等)患者的人群对其病情的知情权。李立凯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时,遇到这样的情况:护士不知道病人患有艾滋病时就会不带手套;但当知道某病人是艾滋病患者后自己难免会产生恐慌心理,并加强了自我保护措施,带上了两层手套。李立凯强调在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保护的同时,与之接触的人群例如护士也应该对其病情有知情权。不过罗医生就说,我国高度保障了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连配偶都不能告知病情;而且艾滋病并非常规的体检项目,一般而言,教育局估计难知晓一个人是否患有艾滋病患者,而且在广州,检查是否患有艾滋病需要到特定的医院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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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意见

赞同派:

智峰v博:如果说:残疾人(除了肢体残缺,并无任何疾病)不能当老师,说歧视真的不过分。可是,博文指出的是:像有艾滋病等的人不能当老师,这个说法也是合理的。虽然说日常的接触不会传染,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老师就不当了。同时我也相信,带着这些病的老师们也会这样想的。

珠海将军草:科学道理和普通百姓的认知总有一定的距离,尽管艾滋病等疾病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但对于学校和学生这样特定的环境和群体,采取比较现实、迁就大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忧虑心理,制定相应的教师体格标准,这不能算歧视,是社会过渡阶段应该采取的不得以方法。

--小桥流水:如果真的有艾滋病当老师的,那是不是应该让学生,家长有知情权,如果是这样,家长还会让自己的孩子上这个班吗?不是岐视艾滋病,是家长,孩子害怕。当老师的也应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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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05 |只看该作者
反对派:

自我反省BJ:拒绝歧视艾滋病患者。

\有沧海: 广东教育厅、人事厅这样搞已经很多年了。教师入职、教师资格证申请都要查性病、艾滋病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歧视反而越来越强烈。

流雲-化雨:政府是最大的歧视者,上行下效,不取消政府机构的歧视政策,会有更多的行业加入歧视队伍。

gay言乱语-: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公然用这种制度标准,制造社会对立情绪,赤裸裸的歧视,这才是社会不稳定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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