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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支持国家修改劳动法,8月5日结束!7.30日新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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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支持国家修改劳动法,8月5日结束!7.30日新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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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0: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8-1 06:11 编辑

现在中国人大网正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作为一个爱国公民,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提出自己的意见!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Law.jsp


把我们的声音送出论坛,举手之劳!



操作注意:提出意见前要点击登陆,先注册并输入信息,信息有时需要输入两遍,第一遍不行就再输入一次!请耐心!!

登陆以后点击”其他“一栏,提出其他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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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0: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7-30 15:51 编辑

下面是我的修改意见[已经发出],近日在为下一个意见准备,请各位支持,请伸出你的手提出修改意见,只要用人单位有权利把人带进医院,一切都是未知!机会难得!请把握核心意见:
党和政府给从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本来是一件好事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这种含有强制性参加的体检,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顽疾。事实证明: 用人单位通过强制安排劳动者福利健康体检,然后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已经使《通知》无法发挥国家政策对社会的的指引作用。公务员招考、健康体检环节存在问题更是为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风向标,助长了用人单位通过强制安排劳动者福利健康体检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的歪风!
依照宪法精神简化、修改入职体检项目、制约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禁止用人单位强制从业者参加健康体检已经势在必行,从业者作为工人阶级成员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容用人单位肆意践踏!
建议核心:一、依照宪法第37条精神修改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权强制从业者体检,用人单位应该与从业者的各种体检完全脱钩。
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第二个修改建议:欢迎方便上网的战友使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用人单位的了解从业者情况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使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肆无忌惮的扩大了解的范围,侵犯从业者个人隐私。如,违背有关规定,甚至与体检医院勾结强制从业者进行多种体检,侵犯健康隐私。
大河网载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2009年08月11日 09:51来源:东方今报]
人社部领导莫荣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以各种理由对从业人员的任意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修改《劳动法〉已迫在眉睫。只有制止用人单位的各种强制性体检,才能使国家通过保护从业者隐私、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所以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其他建议请见:14楼,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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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5:47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咨询热线010-51917982,0371-67956079或0755-86097450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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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中国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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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1:23 |只看该作者
第6楼
[ 南天一侠 ] 发表时间: 2012-03-22 11:20:48   [ 发短信 ] [ 回复 ] [ 投诉 ] [ 树状 ]  


坚决反对与工作无关的体检!!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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