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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支持国家修改劳动法,8月5日结束!7.30日新帖 ...
楼主: 19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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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支持国家修改劳动法,8月5日结束!7.30日新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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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15: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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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3:38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行动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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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07: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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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0:21 |只看该作者
第三个意见欢迎选用:
我国至今普遍存在着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年度福利健康体检时私领、私拆从业人员体检表,违法摄取从业者个人隐私,进而产生就业歧视。甚至连一些政府部门招聘也存在这种违法摄取从业者个人隐私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仅仅在招聘入职阶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身体基本情况,按国家规定进行入职体检。对于从业者工作期间的身体信息没有获取的权利。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于用人单位的了解从业者情况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
健康体检政策是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用人单位在健康体检中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违背国家文件精神的事情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不清楚对此负有责任。
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无法有效制约。

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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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06 |只看该作者
怎么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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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07 |只看该作者
就是复制了去粘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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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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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4:58 |只看该作者
我这里怎么就操作不了呢?上午不行,现在还不行。晚上再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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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wuliju001 的帖子

复制粘贴也行,修改一下也行。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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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0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7-31 07:15 编辑

回复 公平公正 的帖子

先要注册,然后就可以登录了,信息有时候需要输入两遍,第一遍不行就再输入一次。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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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5:4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7-30 15:48 编辑

第四个建议欢迎选用:
劳动法的颁布至今已将近18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条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显然无法协调出现的新问题,使当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法中界定不清的地方任意理解,随意执行。很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用人单位强制体检引起的健康歧视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对于用人单位的了解从业者情况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使用人单位违背有关规定,任意的扩大了解的范围,侵犯从业者个人隐私。甚至与体检医院勾结强制从业者进行多种体检,侵犯健康隐私。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我国宪法在其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内容很多,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身体不受侵犯权,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否则,没有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的身体不可被检查、不可被搜查(这其中当然包括体检)。比如,航空安检为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接受航空安全的身体检查。但普通人,走在公路上的普通人,如果没有证据(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任何机关是无权对其身体进行检查与搜查的。
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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