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请支持国家修改劳动法,8月5日结束!7.30日新帖 [打印本页]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3-21 10:11     标题: 请支持国家修改劳动法,8月5日结束!7.30日新帖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8-1 06:11 编辑

现在中国人大网正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作为一个爱国公民,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提出自己的意见!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Law.jsp


把我们的声音送出论坛,举手之劳!



操作注意:提出意见前要点击登陆,先注册并输入信息,信息有时需要输入两遍,第一遍不行就再输入一次!请耐心!!

登陆以后点击”其他“一栏,提出其他的修改意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3-21 10:49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7-30 15:51 编辑

下面是我的修改意见[已经发出],近日在为下一个意见准备,请各位支持,请伸出你的手提出修改意见,只要用人单位有权利把人带进医院,一切都是未知!机会难得!请把握核心意见:
党和政府给从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本来是一件好事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这种含有强制性参加的体检,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顽疾。事实证明: 用人单位通过强制安排劳动者福利健康体检,然后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已经使《通知》无法发挥国家政策对社会的的指引作用。公务员招考、健康体检环节存在问题更是为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风向标,助长了用人单位通过强制安排劳动者福利健康体检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的歪风!
依照宪法精神简化、修改入职体检项目、制约用人单位与体检医院勾结侵犯从业者隐私,禁止用人单位强制从业者参加健康体检已经势在必行,从业者作为工人阶级成员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容用人单位肆意践踏!
建议核心:一、依照宪法第37条精神修改劳动法,用人单位无权强制从业者体检,用人单位应该与从业者的各种体检完全脱钩。
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第二个修改建议:欢迎方便上网的战友使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用人单位的了解从业者情况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使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肆无忌惮的扩大了解的范围,侵犯从业者个人隐私。如,违背有关规定,甚至与体检医院勾结强制从业者进行多种体检,侵犯健康隐私。
大河网载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而在我国,强制体检成了风气,用人单位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与国内一般单位对体检十分重视甚至当作一项福利有所不同,在国外,体检是一件十分个人化的事情。"[2009年08月11日 09:51来源:东方今报]
人社部领导莫荣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以各种理由对从业人员的任意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修改《劳动法〉已迫在眉睫。只有制止用人单位的各种强制性体检,才能使国家通过保护从业者隐私、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所以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其他建议请见:14楼,20楼,


作者: icying    时间: 2012-3-21 15:47

支持!
作者: 77qq    时间: 2012-3-21 18:00

可悲,中国的人权!
作者: 我想陪你    时间: 2012-3-21 21:19

已投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3-22 08:26

顶!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2-3-22 10:29

已投 10 票
希望更多的战友参与!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2-3-22 11:23

第6楼
[ 南天一侠 ] 发表时间: 2012-03-22 11:20:48   [ 发短信 ] [ 回复 ] [ 投诉 ] [ 树状 ]  


坚决反对与工作无关的体检!!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2-3-22 15:55

已投票和留言!
作者: 天天潜水    时间: 2012-3-22 19:47

我投投投投投投投投............
作者: qtpihy    时间: 2012-3-24 15:22

投票
作者: lovemy    时间: 2012-3-25 13:38

大家都行动起来啊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7-30 07:50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7-30 10:21

第三个意见欢迎选用:
我国至今普遍存在着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年度福利健康体检时私领、私拆从业人员体检表,违法摄取从业者个人隐私,进而产生就业歧视。甚至连一些政府部门招聘也存在这种违法摄取从业者个人隐私现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仅仅在招聘入职阶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身体基本情况,按国家规定进行入职体检。对于从业者工作期间的身体信息没有获取的权利。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于用人单位的了解从业者情况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
健康体检政策是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用人单位在健康体检中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违背国家文件精神的事情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不清楚对此负有责任。
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无法有效制约。

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将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作者: wuliju001    时间: 2012-7-30 14:06

怎么投啊?
作者: wuliju001    时间: 2012-7-30 14:07

就是复制了去粘贴吗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2-7-30 14:58

我这里怎么就操作不了呢?上午不行,现在还不行。晚上再试试。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7-30 15:01

回复 wuliju001 的帖子

复制粘贴也行,修改一下也行。谢谢啦。。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7-30 15:03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7-31 07:15 编辑

回复 公平公正 的帖子

先要注册,然后就可以登录了,信息有时候需要输入两遍,第一遍不行就再输入一次。谢谢支持!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7-30 15:47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7-30 15:48 编辑

第四个建议欢迎选用:
劳动法的颁布至今已将近18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条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显然无法协调出现的新问题,使当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法中界定不清的地方任意理解,随意执行。很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用人单位强制体检引起的健康歧视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于对于用人单位的了解从业者情况的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使用人单位违背有关规定,任意的扩大了解的范围,侵犯从业者个人隐私。甚至与体检医院勾结强制从业者进行多种体检,侵犯健康隐私。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2011-02-10 11:49:57 来源:胶东在线 )。

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
我国宪法在其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内容很多,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身体不受侵犯权,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否则,没有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的身体不可被检查、不可被搜查(这其中当然包括体检)。比如,航空安检为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接受航空安全的身体检查。但普通人,走在公路上的普通人,如果没有证据(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任何机关是无权对其身体进行检查与搜查的。
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修改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与从业者其他体检脱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身体健康信息。


作者: 0910.9中年    时间: 2012-7-30 17:39

支持楼主!
作者: 晋文公    时间: 2012-7-31 22:54

绝对支持
作者: 晋文公    时间: 2012-7-31 23:00

我仔细看了,但上面只有关于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六条的征求意见,我在这些条款上面提关于就业体检的事好像不妥吧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2-8-1 06:04

回复 晋文公 的帖子

在意见栏上有“”其他“,表示我们可以提出其他的修改意见,再讲,难得有这样的表达意见的机会。
作者: king0808    时间: 2012-8-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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