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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维权突破点——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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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突破点——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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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4: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4-7 18:08 编辑

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维权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这一条款是该文件最大的亮点!实质是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 这一条款的通俗理解是,医院出具的一切体检报告(无论该体检报告是否含有乙肝;含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都无权直接领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除外),体检报告要注明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这样就遏制了用人单位直接“偷窥”员工的隐私,明显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所谓权利”,这也沉重打击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组织开展体检的积极性,这与我的核心观点——“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拉近了一步。出台这样的规定,实质也是保障隐私方面与国际接轨,站在人权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这在中国大陆是难能可贵的。

        鉴于此,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含入职体检、年度体检、福利体检等),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领取求职者、劳动者的体检报告(不管该体检是否含有乙肝检查)!
       因此,各位战友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来进行维权、投诉!
————用人单位组织或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去医院体检,若医院直接让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的话,属于违规!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福利体检,若用人单位统一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员工的话,属于违规!!

特别强调”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
大家只要抓住”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告知体检结果”、“体检结果非劳动者上交给用人单位”等证据,就应当举报投诉!
这比取得“用人单位和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几十倍!

一句话概括: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运用投诉范例:

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

     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下发2个多月了,该文件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本人近日再次调查了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南海中医院等.....
    请问佛山市卫生局,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下发后,贵局采取了哪些细节措施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
为什么医院依然违反规定直接将员工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为什么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
南海中医院典型案例的投诉将如何处理?
    恳请佛山卫生局尽快依法行政,尽快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和体检报告发放程序!
并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尽快对南海中医院的违规行为尽快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谢谢!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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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4:3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4-8 09:27 编辑

补充说明下相关思路:
也许有战友会疑问,医院暗给体检报告给用人单位怎么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体检报告怎么办?我要说的是,这些情况即使是法规都很难避免的,当然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好了,也希望直接立法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最好了。

我发该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巧妙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技巧性问题。
       就算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了入职体检或福利体检,但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这样就重挫了用人单位组织体检的积极性,即使用人单位也许会让劳动者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用人单位,但中间多这个体检报告领取的环节,其实就给了劳动者作弊、替检等机会,这样,用人单位要劳动者这个体检报告意义也大打折扣了。

再者,由于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目前的的现状是用人单位和医院以非就业体检的名义合法合规地进行乙肝检测。现在我们运用“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的法规武器,不管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的体检,不管是否实施乙肝检测,体检报告一律不得由用人单位领取,这样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的漏洞。同时,这样的证据很容易拿到,比要获取“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很多。

归纳下维权历程,从不得歧视,到就业不得检测,到现在的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体检报告,每一步的可操作性是越来越强的。
不得歧视小三阳>>>不得歧视大小三阳>>>不得拒录乙肝>>>就业不得检测乙肝>>>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




相关背景:
人社部官员:用人单位和医院无权强迫上缴隐私权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 ... &tid=1025249&extra=



“用人单位无权强迫上缴隐私权”
针对“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查”,本报专访两位业内专家
http://www.nbd.com.cn  2009-12-31 04:45:04
每经记者  何珺  实习记者  胡岩发自北京

        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已成为板上钉钉的政策。从此,我国近1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  “光明正大”地上学、工作。但在社会上叫好声一片的同时,也有人对政策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心存疑虑。

        昨日  (12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邀请了解放军总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曾强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对此进行了解读。

        NBD:“取消就业、入学时的乙肝检测”这一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怎样减少普通人对乙肝患者的担心甚至敌意?

        莫荣:在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是近20年才出现的。过去,人们对乙肝缺乏专业的了解,制定出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食品行业、服务行业。这是要逐步纠正的。

       但纠正的过程肯定不是一个顺畅的过程。整个《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就是一波三折的,尤其是涉及到乙肝的部分。在食品行业的领域澄清认识,消除对乙肝的误解,不只是把在食品行业从业的权力还给乙肝携带者,同时也在社会上起到一个明显的科普作用,告诉公众乙肝病毒是不会通过食品和饮食传播的。所以说,这个作用无论是从立法的意义,还是从改变公民认知的意义都是巨大的。

        NBD:即使取消了这一进入门槛,但在员工入职会有单位的  “福利”体检,单位很容易获得其体检结果,如何保障其隐私不泄露?

        曾强:这个问题很关键。现在一些单位出钱给职工体检,单位很容易看到体检结果。我们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单位可以看到体检报告的话,怎么保证体检者的隐私权?还是以后体检报告仅体检者本人可以看到?这个还有待制度进一步细化,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卫生部取消入学、就业中乙肝检查的政策出来后,我们会提醒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莫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乙肝检查,而是对被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短期内要改变公众的既有观念,确实不容易,但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入手,会是一个便于操作的角度。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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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4:36 |只看该作者
前年讨论的问题,今年其实成为了现实!
关键是看看大家是否细心发现、善于运用!

    NBD:即使取消了这一进入门槛,但在员工入职会有单位的  “福利”体检,单位很容易获得其体检结果,如何保障其隐私不泄露?

        曾强:这个问题很关键。现在一些单位出钱给职工体检,单位很容易看到体检结果。我们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单位可以看到体检报告的话,怎么保证体检者的隐私权?还是以后体检报告仅体检者本人可以看到?这个还有待制度进一步细化,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卫生部取消入学、就业中乙肝检查的政策出来后,我们会提醒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莫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乙肝检查,而是对被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短期内要改变公众的既有观念,确实不容易,但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入手,会是一个便于操作的角度。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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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18:46 |只看该作者
有进步啊~
新药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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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0:28 |只看该作者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报告,直接发电子邮件
用人单位明示或暗示个人交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直接把体检结果在某个系统内部公开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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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1:15 |只看该作者
如果用人单位要乙肝检测结果,又能怎样?
对用人单位可谓无可柰何,这就是人社部的不作为。
今天看到“社保局门卫未参保续:门卫称不签合同属自愿”的新闻,不作为成政策无法落实的根源。
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nbb/t20110407_729622.htm
论坛没有救世主,政策需要自己宣传!
    入职前  劝您还是看一看www.SeSeshiKong.cn 戒除网瘾 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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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2:04 |只看该作者
成功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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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22:08 |只看该作者
政府不作为便会出现歧视,保民生只是空话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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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9:09 |只看该作者
z0h0k 发表于 2011-4-7 20:28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报告,直接发电子邮件
用人单位明示或暗示个人交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直接把体检结果在某 ...

当然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好了,也希望直接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最好了。
我发该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技巧性问题。
就算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了入职体检或福利体检,但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这样就重挫了用人单位组织体检的积极性,即使用人单位也许会让劳动者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用人单位,但中间多这个体检报告领取的环节,其实就给了劳动者作弊、替检等机会,这样,用人单位要劳动者这个体检报告意义也大打折扣了。

再者,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这样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的漏洞。同时,这样的证据很容易拿到,比要获取“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很多。
归纳下维权历程,从不得歧视,到不得检测,到现在的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每一步的可操作性是越来越强的。
不得歧视小三阳>>>不得歧视大小三阳>>>不得拒录乙肝>>>就业不得检测乙肝>>>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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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9:28 |只看该作者
人权至上 发表于 2011-4-8 09:09
当然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好了,也希望直接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最好了。
我发该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运用现有 ...

最后的进步就在我们的努力之中取得:限制用人单位任意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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