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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维权突破点——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4-7 14:31     标题: 维权突破点——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4-7 18:08 编辑

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维权
       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这一条款是该文件最大的亮点!实质是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 这一条款的通俗理解是,医院出具的一切体检报告(无论该体检报告是否含有乙肝;含就业体检报告或其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都无权直接领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除外),体检报告要注明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这样就遏制了用人单位直接“偷窥”员工的隐私,明显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所谓权利”,这也沉重打击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组织开展体检的积极性,这与我的核心观点——“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拉近了一步。出台这样的规定,实质也是保障隐私方面与国际接轨,站在人权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这在中国大陆是难能可贵的。

        鉴于此,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含入职体检、年度体检、福利体检等),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领取求职者、劳动者的体检报告(不管该体检是否含有乙肝检查)!
       因此,各位战友要善于运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来进行维权、投诉!
————用人单位组织或要求新入职的员工去医院体检,若医院直接让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的话,属于违规!
————用人单位组织在职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福利体检,若用人单位统一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员工的话,属于违规!!

特别强调”不管体检是否实施了乙肝检测“
大家只要抓住”用人单位领取体检报告”、“用人单位告知体检结果”、“体检结果非劳动者上交给用人单位”等证据,就应当举报投诉!
这比取得“用人单位和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几十倍!

一句话概括: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运用投诉范例:

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

     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下发2个多月了,该文件明确指出:“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本人近日再次调查了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南海中医院等.....
    请问佛山市卫生局,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下发后,贵局采取了哪些细节措施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
为什么医院依然违反规定直接将员工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为什么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
南海中医院典型案例的投诉将如何处理?
    恳请佛山卫生局尽快依法行政,尽快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和体检报告发放程序!
并责成南海区卫生局尽快对南海中医院的违规行为尽快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谢谢!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4-7 14:33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4-8 09:27 编辑

补充说明下相关思路:
也许有战友会疑问,医院暗给体检报告给用人单位怎么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体检报告怎么办?我要说的是,这些情况即使是法规都很难避免的,当然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好了,也希望直接立法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最好了。

我发该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巧妙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技巧性问题。
       就算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了入职体检或福利体检,但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这样就重挫了用人单位组织体检的积极性,即使用人单位也许会让劳动者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用人单位,但中间多这个体检报告领取的环节,其实就给了劳动者作弊、替检等机会,这样,用人单位要劳动者这个体检报告意义也大打折扣了。

再者,由于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目前的的现状是用人单位和医院以非就业体检的名义合法合规地进行乙肝检测。现在我们运用“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的法规武器,不管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的体检,不管是否实施乙肝检测,体检报告一律不得由用人单位领取,这样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的漏洞。同时,这样的证据很容易拿到,比要获取“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很多。

归纳下维权历程,从不得歧视,到就业不得检测,到现在的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体检报告,每一步的可操作性是越来越强的。
不得歧视小三阳>>>不得歧视大小三阳>>>不得拒录乙肝>>>就业不得检测乙肝>>>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




相关背景:
人社部官员:用人单位和医院无权强迫上缴隐私权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 ... &tid=1025249&extra=



“用人单位无权强迫上缴隐私权”
针对“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查”,本报专访两位业内专家
http://www.nbd.com.cn  2009-12-31 04:45:04
每经记者  何珺  实习记者  胡岩发自北京

        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已成为板上钉钉的政策。从此,我国近1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  “光明正大”地上学、工作。但在社会上叫好声一片的同时,也有人对政策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心存疑虑。

        昨日  (12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邀请了解放军总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曾强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对此进行了解读。

        NBD:“取消就业、入学时的乙肝检测”这一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怎样减少普通人对乙肝患者的担心甚至敌意?

        莫荣:在我国,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是近20年才出现的。过去,人们对乙肝缺乏专业的了解,制定出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食品行业、服务行业。这是要逐步纠正的。

       但纠正的过程肯定不是一个顺畅的过程。整个《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就是一波三折的,尤其是涉及到乙肝的部分。在食品行业的领域澄清认识,消除对乙肝的误解,不只是把在食品行业从业的权力还给乙肝携带者,同时也在社会上起到一个明显的科普作用,告诉公众乙肝病毒是不会通过食品和饮食传播的。所以说,这个作用无论是从立法的意义,还是从改变公民认知的意义都是巨大的。

        NBD:即使取消了这一进入门槛,但在员工入职会有单位的  “福利”体检,单位很容易获得其体检结果,如何保障其隐私不泄露?

        曾强:这个问题很关键。现在一些单位出钱给职工体检,单位很容易看到体检结果。我们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单位可以看到体检报告的话,怎么保证体检者的隐私权?还是以后体检报告仅体检者本人可以看到?这个还有待制度进一步细化,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卫生部取消入学、就业中乙肝检查的政策出来后,我们会提醒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莫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乙肝检查,而是对被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短期内要改变公众的既有观念,确实不容易,但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入手,会是一个便于操作的角度。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4-7 14:36

前年讨论的问题,今年其实成为了现实!
关键是看看大家是否细心发现、善于运用!

    NBD:即使取消了这一进入门槛,但在员工入职会有单位的  “福利”体检,单位很容易获得其体检结果,如何保障其隐私不泄露?

        曾强:这个问题很关键。现在一些单位出钱给职工体检,单位很容易看到体检结果。我们也在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单位可以看到体检报告的话,怎么保证体检者的隐私权?还是以后体检报告仅体检者本人可以看到?这个还有待制度进一步细化,目前尚无定论。但是卫生部取消入学、就业中乙肝检查的政策出来后,我们会提醒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莫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做乙肝检查,而是对被检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短期内要改变公众的既有观念,确实不容易,但从保护知情权和隐私权入手,会是一个便于操作的角度。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检测人“上缴”隐私权。
作者: ybdn    时间: 2011-4-7 18:46

有进步啊~
作者: z0h0k    时间: 2011-4-7 20:28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报告,直接发电子邮件
用人单位明示或暗示个人交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直接把体检结果在某个系统内部公开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4-7 21:15

如果用人单位要乙肝检测结果,又能怎样?
对用人单位可谓无可柰何,这就是人社部的不作为。
今天看到“社保局门卫未参保续:门卫称不签合同属自愿”的新闻,不作为成政策无法落实的根源。
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nbb/t20110407_729622.htm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1-4-7 22:04


作者: 家园桥H    时间: 2011-4-7 22:08

政府不作为便会出现歧视,保民生只是空话罢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4-8 09:09

z0h0k 发表于 2011-4-7 20:28
不向用人单位提供体检报告,直接发电子邮件
用人单位明示或暗示个人交带乙肝的体检报告
直接把体检结果在某 ...

当然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好了,也希望直接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最好了。
我发该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技巧性问题。
就算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了入职体检或福利体检,但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这样就重挫了用人单位组织体检的积极性,即使用人单位也许会让劳动者从医院领取体检报告后再转交给用人单位,但中间多这个体检报告领取的环节,其实就给了劳动者作弊、替检等机会,这样,用人单位要劳动者这个体检报告意义也大打折扣了。

再者,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这样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的漏洞。同时,这样的证据很容易拿到,比要获取“乙肝检测的证据”要容易很多。
归纳下维权历程,从不得歧视,到不得检测,到现在的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每一步的可操作性是越来越强的。
不得歧视小三阳>>>不得歧视大小三阳>>>不得拒录乙肝>>>就业不得检测乙肝>>>医院不得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

作者: hwgl    时间: 2011-4-8 09:28

人权至上 发表于 2011-4-8 09:09
当然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好了,也希望直接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体检最好了。
我发该帖讨论的核心是如何运用现有 ...

最后的进步就在我们的努力之中取得:限制用人单位任意体检!
作者: 百谷哥    时间: 2011-4-10 12:49

执行力,希望组织网友再给广东卫生厅送鸭梨,如果再送,我出500元,立此为证!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1-4-10 14:38

赞同!
作者: 牛哥1986    时间: 2011-4-10 20:24

大家积极投诉,用好手中的权利,只有合理抗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才能合法维权
作者: songweichang    时间: 2011-4-11 15:21

我们要切身维护自已的权益,敢于和歧视我们的企业说“不”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4-11 23:12

已经发给省厅和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谢谢人权大哥提供模板!
作者: chenzhanbei    时间: 2011-4-12 21:45

回复 百谷哥 的帖子

我也愿意捐钱!
作者: qiushuiyuan520    时间: 2011-4-16 22:09

回复 人权至上 的帖子

如果这样的话岂不是告诉用人单位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吗?
我们不上交体检报告的话他 用人单位不会找其他的理由辞退我们吗?
而且体检报告的钱还是我们自己掏腰包的。。原本以为现在又法律规范了体检项目,没想到公司又在偷偷的让我们以个人的名义去体检,还要体检乙肝项目,这不是在逼我们吗?而且现在很多医院都很难找人替检,要电子照相,要电子扫描。。。。等等层层把关,很无奈!!!而且体检报告还要取回来给单位看。你说怎么办?因为去医院体检要是做单位体检的话要公司的盖章,医院才肯,只有做个人体检的才可以不要盖章可以体检乙肝五项这个项目。

作者: dawn    时间: 2011-4-17 22:41

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医院怎么可能不给单位体检报告呢?这样的话就是真正的纯福利了,国企还有可能,一般企业还是想了解员工的身体情况的。因此,及时要求不可以提供给单位体检结果,也可以偷偷的允诺给电子档信息等多种手段。
比较靠铺的是,在单位组织的福利体检等集体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要检查乙肝的只能单独个人开单,且体检结果只能个人单独领取,不得与集体体检信息 一起发送单位。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1-4-28 19:21


作者: 425615    时间: 2011-5-2 16:34

持续的斗争,就一定会胜利!
作者: xia704168    时间: 2011-5-6 15:50

回复 chenzhanbei 的帖子

我也愿意
作者: 正义与自由    时间: 2011-5-7 01:36

不知道怎么的,我公司这次福利体验居然不查两对半,只查了肝功就行了,以前都查的
作者: whohelpme    时间: 2011-5-11 15:22

说的太多,有多少,不如干点实事,现在实事是许多国企依然带头违规查乙肝,许多医院为了利益违规查乙肝,我们有看到监督吗?监督在哪里?处罚又在哪里?违法成本低,缺乏监督,乙肝歧视依然我行我素。
作者: shenzhenweiquan    时间: 2011-5-12 19:59

明天我们公司要进行福利体检, 要查两对半,纠结中啊。 不知道结果如何,谁有好建议吗
作者: 寂寞的心肝    时间: 2011-5-17 08:44

我们也是要去体检了  是押着去 看来我要没有工作了


作者: 紫恋依枫    时间: 2011-5-17 14:45

哎!见惯不惯啦!东莞凤岗的无论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都是一样的,用人单位直接指定医院让你去坐体检,合格者凭健康证明去报到,没有证明无法报到!我都试了好几次啦!我能耐他们何呢?
作者: 紫恋依枫    时间: 2011-5-17 14:46

说能帮我办理到健康证呢?东莞的朋友们,帮帮我吧!
作者: xingyun837    时间: 2011-5-18 21:28

像醉酒驾驶一样立法严惩来对待乙肝歧视才能是对我们这群人的最终保护,讲其他的都是一纸空文。不过这样是好过没有罢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6-16 11:00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1-6-25 21:04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8 09:30

123456789z 发表于 2011-6-25 21:04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这一点除了我们知道,因为我们有切身利益,实际上医院不知道,就连政府部门都不知道,更别提那些企业[也有可能是映像不深],我昨天打电话到省、市、人社部门,他们对文件规定体检报告交给谁的问题确实没有印象,这也是那些企业理直气壮的打开体检表的原因。实际上,那些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福利体检报告他们人事部门也私自打开。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8 09:33

与其讲是维权突破点,还不如讲是观念改变点。通过强调这个,使整个社会有隐私概念。使他们知道福利体检与别人无关,所以他们无权强制参加。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8 10:20

细细品味一下,其实这个文件也是卫生部对保障公民隐私权迈开了一大步。
的确,目前很多医院、用人单位,甚至政府卫生局、人社局都不知道这一条款,
认为只是乙肝检测报告不得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非乙肝检测报告也不得直接交给用人单位!!这一点非常关键
作者: txtp    时间: 2011-7-8 14:50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29 09:46

转帖:

律师函



致:+++++医院院长先生

本律师接受**市民的委托,就您单位体检机构侵犯公民隐私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该市民提供的资料证实:您单位体检机构在对该市民就职单位提供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而这种情况对于该体检单位是常见的。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的约定,您单位体检机构把个人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律师郑重函告您:请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一,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二,把福利健康体检报告交给体检受检者个人。[建议您单位体检机构不得以无效合同的方式指定领取者,以免法律纠纷]。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尽快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慧友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29 10:24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7-29 11:54 编辑

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本人曾经多次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并调查、投诉过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海中医院等,但因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致使佛山很多医院依然我行我素,把卫生部的有关文件当废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更是明目张胆,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的《体检须知》明确写明“若是单位集体体检,体检结果会交由贵公司下发给您本人(http://www.fshospital.org.cn/dept/document/2011_2/dept8717.htm)”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提供入职或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体检机构把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根据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及第四条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恳请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谢谢!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29 12:35

回复 人权至上 的帖子

我仅仅向市长用ems投诉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次,现在打卫生局的电话他们已经明确回复:“ 如果发现有把体检报告不交给体检者个人的,立刻处理!”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7-29 12:37

我发现那些医院也不再理直气壮的回答电话询问关于体检报告的事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7-30 09:47


       从公民的权利意识而言,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委托医院对其员工进行所谓的福利体检,更没有权利去领取员工的体检报告,人社部官员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是业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体检者“上缴”隐私权”。其实卫生部出台这一规定也是有深层次的社会背景的,因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很多医院在将员工的体检报告透露给用人单位,泄密了员工的隐私而被推上被告席,前几个星期,广州警方表态将对泄密员工体检信息给用人单位的广东电力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卫生部紧急出台14号文件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实际上也是让医院悬崖勒马,医院只对受检者,不对委托单位,医院将体检报告密封发给受检者,至于用人单位会不会要求受检者上交体检报告,那不关医院的事,这一点,卫生部其实是很聪明,让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佛山卫生局是否渎职、是否行政作为,我会继续向上级反映并监督到底,直到其依法行政为止。



附:媒体报道警示钟——

广东电力医院泄密隐私案,广州警方拟追究刑事责任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25908056.htm

作者: walm    时间: 2011-7-30 10:25

通过这种努力,将使社会建立起隐私概念,将使法律界人士接受为了应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的这一个完整的法律链条。看看最近几起隐私官司,我们都在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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