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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维权突破点——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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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突破点——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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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9:30 |只看该作者
123456789z 发表于 2011-6-25 21:04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这一点除了我们知道,因为我们有切身利益,实际上医院不知道,就连政府部门都不知道,更别提那些企业[也有可能是映像不深],我昨天打电话到省、市、人社部门,他们对文件规定体检报告交给谁的问题确实没有印象,这也是那些企业理直气壮的打开体检表的原因。实际上,那些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福利体检报告他们人事部门也私自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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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9:33 |只看该作者
与其讲是维权突破点,还不如讲是观念改变点。通过强调这个,使整个社会有隐私概念。使他们知道福利体检与别人无关,所以他们无权强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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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0:20 |只看该作者
细细品味一下,其实这个文件也是卫生部对保障公民隐私权迈开了一大步。
的确,目前很多医院、用人单位,甚至政府卫生局、人社局都不知道这一条款,
认为只是乙肝检测报告不得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非乙肝检测报告也不得直接交给用人单位!!这一点非常关键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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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14:50 |只看该作者
医院给用人单位体检报告即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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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9:46 |只看该作者
转帖:

律师函



致:+++++医院院长先生

本律师接受**市民的委托,就您单位体检机构侵犯公民隐私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该市民提供的资料证实:您单位体检机构在对该市民就职单位提供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而这种情况对于该体检单位是常见的。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的约定,您单位体检机构把个人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发[2010]12号 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本律师郑重函告您:请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一,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二,把福利健康体检报告交给体检受检者个人。[建议您单位体检机构不得以无效合同的方式指定领取者,以免法律纠纷]。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尽快督促您单位体检机构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慧友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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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0: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1-7-29 11:54 编辑

恳请卫生局依法行政!严禁医院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本人曾经多次质问佛山市卫生局执行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情况,并调查、投诉过佛山市好几间医院,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医院领取入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福利体检报告,或体检报告依然没有密封,这明显违反了卫生部14号文件的规定,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海中医院等,但因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致使佛山很多医院依然我行我素,把卫生部的有关文件当废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更是明目张胆,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的《体检须知》明确写明“若是单位集体体检,体检结果会交由贵公司下发给您本人(http://www.fshospital.org.cn/dept/document/2011_2/dept8717.htm)”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提供入职或福利健康体检时,把属于个人隐私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了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政策、法律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体检机构把体检报告交给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违法。严重危害了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根据卫生部—卫办政法发〔2011〕1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及第四条规定: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恳请佛山市卫生局依据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文件的精神出台细则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发放行为及保密要求,并督促有关医疗体检机构停止侵犯公民隐私,严禁医疗体检机构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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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2:3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人权至上 的帖子

我仅仅向市长用ems投诉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次,现在打卫生局的电话他们已经明确回复:“ 如果发现有把体检报告不交给体检者个人的,立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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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2:37 |只看该作者
我发现那些医院也不再理直气壮的回答电话询问关于体检报告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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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09:47 |只看该作者

       从公民的权利意识而言,非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权利委托医院对其员工进行所谓的福利体检,更没有权利去领取员工的体检报告,人社部官员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是业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和医院都无权强迫体检者“上缴”隐私权”。其实卫生部出台这一规定也是有深层次的社会背景的,因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很多医院在将员工的体检报告透露给用人单位,泄密了员工的隐私而被推上被告席,前几个星期,广州警方表态将对泄密员工体检信息给用人单位的广东电力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卫生部紧急出台14号文件规范医院的体检行为,实际上也是让医院悬崖勒马,医院只对受检者,不对委托单位,医院将体检报告密封发给受检者,至于用人单位会不会要求受检者上交体检报告,那不关医院的事,这一点,卫生部其实是很聪明,让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佛山卫生局是否渎职、是否行政作为,我会继续向上级反映并监督到底,直到其依法行政为止。



附:媒体报道警示钟——

广东电力医院泄密隐私案,广州警方拟追究刑事责任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25908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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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10:25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种努力,将使社会建立起隐私概念,将使法律界人士接受为了应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刑法的这一个完整的法律链条。看看最近几起隐私官司,我们都在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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