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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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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9:16
特点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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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9:17
特点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特点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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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1:41
《食安法实施条例》!乙肝人危难关头的紧急维权呼吁!
《食品安全法》已经生米煮成了熟饭,在近五六年内都无法修正了,即使过了五六年,能修正的机会也不大,因为乙肝人群的基数越来越少了,到时候维权动力比现在更加薄弱,届时更别指意全国人大的良心发现!
    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如果我们维权呼声大的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6月1日前随时可以进行修正!完全有理由说服国务院法制办在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加上“甲型”两个字!香港、澳门、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都是表述为“甲(A)型肝炎”,这就是国际通则,也是我们的维权最有力理据!
    试想想,1.3亿乙肝携带者中,只要有100个人能以特快专递的意见函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能不重视吗?
    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回顾下近几年的重大事件维权历程:
》》周一超和松月案后,修改了《公务员体检标准》;
》》长沙常路案后,出台了《体检操作手册》,明确大小三阳为乙肝携带者;
》》《劳动合同法草案》“企业有权知晓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条款,经论坛战友齐心维权后《劳动合同法》正式稿取消了对乙肝携带者不利的条款;
》》《就业促进法》讨论稿没有对乙肝携带者进行保障,在我们的强烈呼吁和媒体的压力下,最后关键时刻特意加了“就业公平”一章节;
》》2007年底,投诉“广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取得成功后,呼吁全国各地的战友向各自地市市长热线、卫生局效仿广州的行政投诉后,维权呼吁发出后不到半年时间,苏州(后江苏全省)、杭州、宁波、上海、佛山、西安、重庆、成都、珠海、河南省等卫生局陆续出台文件,禁止医疗机构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检测!
》》2007年初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讨论稿也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经过广大战友极力声讨,后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
》》2007年初的《食品安全法讨论稿》依然为笼统的“病毒性肝炎”,经过广大战友艰辛维权,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顺应我们的呼声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

试想想,如果没有肝胆相照论坛广大战友的统一维权行动,以上维权成功案例会发生吗?政府部门会良心发现吗?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维权行动的重要性和影响意义不亚于《公务员体检标准》、《就业促进法》等以上相关维权行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甲型”两个字的意义不仅仅是换来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行业的就业权利,更重要的是昭示着乙肝不通过饮食传染,洗雪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否则,国家禁止乙肝人从事食品行业,是误导民众对乙肝传染性的认识!任何宣传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的科普都是徒劳的,民众对乙肝的恐惧永远无法清除!
   
     因此,在这乙肝人危难的紧急关头,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的最后一刻,每一位都必须自救,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出我们的声音!

   当你因乙肝问题在升学、就业、婚恋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请你用手摸住自己的心口,拷问自己是否对乙肝维权做出过行动?!如果没有,你遭受的乙肝歧视也是活该!如果你至今还袖手旁观,享受别人艰辛维权成果,你的良心将会受到谴责!

  维权,只是举手之劳!
  乙肝人是以厨师身份扬眉吐气地向民众展现自己的“清白”?
  还是窝囊地着“过街老鼠”般非阳光的生活?
  公元2009年6月1日,乙肝人的命运见分晓!
  世上没有救世主,
  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人权所论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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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1:48
食品卫生法废除,食品安全法接着歧视,乙人真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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