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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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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1:20
下一战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请求高亮!
“其实草案中的只列举一个甲型肝炎并不完善,我希望这次修改的重点在于拿掉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包括携带者”这一限制。
因为即使根据公务员体检条例,定论为肝炎的也是不合格的,更何况是食品卫生法。其实最主要的还是看国务院的实施细则怎么确定这一点,到底是只有肝炎不合格还是连携带者也不合格,这一点很重要,也是应该争取的一个问题。”----by 某位战友

很有道理!也许这也是政府和专家的原意,病毒性肝炎---即患者(公务体检条例也是如此),非携带者!!!该法说患者不可从事该工作,但没说携带者不可以啊!!!旧法就有说携带者不可以!!!所以现在法律没禁止的就是不违法的!!!!现在的携带者理应可以从事相关工作!!!所以关键是安全食品法的实施细则是怎么解释的!!!下一战场:安全食品法实施细则!提意见啊(事关重大)!不自救者天不救!乙型不是消化道传染病理应也不在此法约束!!!我们要看实施细则是怎么解释的!!!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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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2:27
原帖由 youyushui 于 2009-2-28 21:24 发表
下一战场: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请求高亮!
“其实草案中的只列举一个甲型肝炎并不完善,我希望这次修改的重点在于拿掉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包括携带者”这一限制。
因为即使根据公务员体检条例,定论为肝炎的也是不合格的,更 ...

说得有理有据!<食品安全法>已没有再提"包括病原携带者".这就是重大胜利哦!!肝功能正常的大小三阳乙肝携带者就是病原携带者呀!!现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删去"包括病原携带者",其意思就是说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行业工作哦!其他工作也就不在话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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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2:54
高兴得太早了!!!!!!!!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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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3:13
大家看看旧的<食品安全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6年6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第六章 食品的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大家再看看今天通过的<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上对比可知,删节去了"(包括病原携带者),"这就是重大胜利呀!!这就是我们肝胆相照论坛所有战友这么多年来艰苦努力的结果呀!!抚今追昔,我们更不要忘记为了今天这个结果而奋斗的人们呀!!他们是--周一超、张先著、金戈铁马、肝胆相照论坛麦管管、安心MM、人权至上、614、特深沉、你、我。。。。。。等千千万万战友呀!!!同时也说明只要我们提了意见,党和政府还是虚心接受的哦!!当然是拖泥带水也太长了!令我们多少战友伤心落泪。。。。。今天,终于一唱雄鸡天下白了!!继续努力吧,战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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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8 23:15
我觉得日剑说得有道理!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其中关键一条:(包括病原携带者)这项已经去掉了。现在关键是要定义细则注明携带者不是肝炎患者!乙肝也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恩 不知道这是不是个重大的胜利,也许步子还不够大,但至少还是往前又进步了一些!

有了进步总是好的,所以还是要高兴一下!!!不过稍稍高兴之后需要我们每个人更加努力,去合法合理的争取属于我们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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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0:11
原帖由 黑人 于 2009-2-28 23:57 发表


你因该是对“病毒性肝炎”的概念理解错了!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丙戊、丁型、戊型;

其中属于消化道传染病的只有甲型,而甲型恰恰是没有病原携带者的

而乙型、丙戊、丁型、戊型都有病原携带者,但都是血液传播疾病 ...

黑人斑竹更是分析得有理有据呀!!强烈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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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0:15
向好的方向想是没有错的,希望不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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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0:38
是一个很大的胜利,希望能有力地执行。
同时谢谢为胜利而不懈奋斗的战友们,向你们表示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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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1:04
日剑版主,我们以后真的等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吗?我还很怀疑。我从事的是药品行业,每年都要办健康证,真的快烦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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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01:11
在这件事上,我们还是应该相信政府!!不管是从法律字句上还是当时卫生部副部长黄陇德在CCTV中央电视台上的讲话,都提过将修改法律!大家如果说还有怀疑,到6月1日就可以看到结果了!
这期间,有关部门还可能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如果真是有不利我们的字句,我们还可联合提出批评!!即使是没有征求意见,我们也可向国务院法制办写信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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