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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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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18:46

周洪宇和蔡定剑提案 反就业歧视

这是网址http://news.sohu.com/20090303/n262573933.shtml[/url]
这是网址,大家有空可以去看看。并尽可能发言、评论等支持!
一定要坚持不懈的呼吁!要让社会听到我们的声音
虽然在网上留几个言作用不大 或者根本没有用 但请大家还是要坚持
多一句话就多一份力量!
我现在看到这类消息 就会留言
大家也继续为权利而斗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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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20:36
原帖由 日剑 于 2009-2-28 22:27 发表

说得有理有据!已没有再提"包括病原携带者".这就是重大胜利哦!!肝功能正常的大小三阳乙肝携带者就是病原携带者呀!!现在第三十四条删去"包括病原携带者",其意思就是说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行业工 ...


刚刚开始看了差点要崩溃了。还好听你们的解释后松了口气。希望前路的明朗的。政府是不会欺骗和玩弄我们这帮兄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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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发表于 2009-3-14 01:32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大家请看卫生部答复一名乙肝携带者战友的问答,就可知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了!!
HBV携带者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
一名乙肝携带者的来信内容:
  本人是一名HBV病毒携带者,乙肝大三阳,肝功能其它一切正常.可否从事食品行业成品的销售工作(业务员)并未直接接触食品.谢谢!根据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有三种:1,血液;2,性;3,母婴垂直传播.

部长回信:
  您好!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根据有关规定: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2377&highlight=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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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发表于 2009-3-18 12:11
监管网络“无缝衔接”五部门“分兵把守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3-18
食品安全法明确,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兵把守”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从法律发布到实施,3个月的准备期,这些部门将如何贯彻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

  全国卫生厅长赴京学习

  “卫生部把全国的卫生厅长都请到北京来了,就是为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准备。”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日前表示。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6项主要职责,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陈啸宏表示,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日程。

 食药监局:

  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

  今年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第一年。

  据陈啸宏介绍,食品药监部门将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抓紧完善监管的配套法规制度;严格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加强高危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同时,要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黄庆畅)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 content_1493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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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发表于 2009-3-18 17:01
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IUF(国际食品劳联)决议: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http://www.iuf.org/cgi-bin/dbman ... 1&ww=1&zh=1
  
  Posted to the IUF website 04-Oct-2007
  决议(一)
  有关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国际食品劳联亚太区委员会订于2007年9月18-19日在南韩汉城会议
注意到乙型肝炎病毒 (HBV) (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普遍引致肝脏感染的原因) 的传播途径与艾滋病相似。乙型肝炎是经接触患者的血液或体液传播 (如输血、没有使用安全措施的性行为及共享针筒注射等)。乙型肝炎并不会经食物及食水传播,亦不会在工作间的日常接触传播。
   申明在工作间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恶意歧视,与歧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同样不公义。
   欢迎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发出指引,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尤其禁止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测试。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百分之十的人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注意到中国卫生部及劳动部的指引,并不适用于饮食业。因为中国的卫生法禁止乙肝带病毒携带者从事饮食业。
   呼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呼吁所有在华跨国企业及当地雇主,及全球的企业,采取立场反对所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同时亦要对抗所有对HIV携带者及艾滋病人的歧视。
   呼吁所有国际食品劳联属会捍卫这些工人的权利。
  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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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发表于 2009-3-19 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3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山市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意见专题研讨会。国家质检总局政策法规司许新建副司长主持会议并作讲话,广东省质监局总工程师林璨,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地质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法规科(处)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就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进行了探讨,同时就质监、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法制工作的交流、沟通、联系和合作,做好《食品安全法》普法宣贯工作等方面达成共识。
会后,许新建副司长在中山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凯的陪同下,到中山食品企业和中山港口岸进行了调研。
(法规科 赖铃铃 供稿)http://www.zsqts.gov.cn/newsContent?newsId=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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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发表于 2009-3-19 05:32
同时,就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周伯华表示,首先将认真清理过去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一律废除或修改。其次,将根据国务院即将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工商部门的实施细则和监管制度,如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市场质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起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落实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追溯和惩治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市、销毁制度等。
http://www.coldpoint.cn/Article/News/yj/200903/06-3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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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发表于 2009-3-19 05:54
国务院正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主持人崔丽:刚才两位嘉宾谈的一些话题也都是新浪网友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现在新浪网友也有一些具体的问题。

  网友:因为食品安全法会从今年的6月1号开始实施,6月1号会不会出台一些相应配套的细则?

  李援:这可以明确地回答这位网友,国务院现在正在积极地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并且要在这部法律6月1号实施之前出台。也就是说在6月1号这部法出台的时候,法律和条例同时并行出台,这样就会更有力地,我看网上一些网友提出了细节具体的问题,就会在实施条例中加以规定。

  主持人崔丽:这也是一个不错的进步,至少把法律出台以后老百姓有很多疑惑的问题,可能就会同时加以规定。

  李援:是,一般法律是规定具体的制度、原则、大的框架这些问题,然后具体操作性、具体措施还是需要实施细则甚至于包括部门规章都要加以细化。
http://news.sina.com.cn/c/2009-03-01/164817312754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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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发表于 2009-3-19 06:16
对比分析《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通过两部法律的对比,站在一名执法人员的角度上,来初步分析一下《食品安全法》一部分的改变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八、《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食品卫生法》的罚则中,只有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根据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将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列入无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所得和货值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如何区分,如何界定也需要明确,安全法的罚则中是以货值来确定处罚额度的,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举几个事例:1、某个企业被检查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非常高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万元的那条标准线,企业老板为降低处罚额度,估计隐藏甚至烧毁帐本、帐目等重要证据,行政部门明知道涉案金额很高,但是就是无法取证,这种情况下如何操作?2、很多个体的小型餐饮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很低,根本没有帐本,也不会记帐,说不出来违法所得或者货值是多少,最后如何定论?3、一个高档海鲜酒楼有一袋味精超过保质期了,用了半袋,由于对每道菜来说,味精使用量是很低的,半袋味精可能能做几十甚至上百道菜,用这个味精的厨师根本不可能完整的记忆他这一段时间都做过什么菜,更不可能统计出那些菜一共卖了多少钱,这时候货值如果确定,怎么开展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八十八、九十一条中,规定的都是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这种规定可以视为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给管理相对人改正的机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行政部门第一次去检查,发现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于是取证给了警告的处罚,在第二次检查中发现商家查验了,那么就说明它改正了,不需要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了,而时隔二个月第三次检查发现这个管理相对人又出现第一次检查时的问题了,这时候,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再给这个管理相对人一次警告,那么管理相对人就会利用法律的空档,与行政部门来回周旋,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http://www.cc12365.cn/zlcms/site/cczlcms/news/n2791204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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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6:32

又一次将我们置于死地

卫生部应该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吃饭前,一定要先经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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