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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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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4:57
八处修改封堵食品安全漏洞(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刘晓鹏 黄庆畅

2008年10月24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CFP供图


  核心提示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月23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余波未平的三鹿奶粉事件让这部本就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在向常委会汇报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并未建议此草案提交表决。这意味着该草案将在三审之后继续审议。相比于一般法律案的三审通过,立法机关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可见一斑。

  “三审稿的修改,许多都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

  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此外,草案总则部分还在明确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有关宣传职责之外,增加了“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条文。

  严控食品添加剂目录,目录之外任何物质都不得添加

  三鹿奶粉事件让国人记住了“三聚氰胺”这个拗口的化学名词,对于公众而言,食品中添加了哪些东西,会对人体有什么影响,成为十分敏感的问题。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本法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代表法律委员会所作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表示,此次提交的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列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条件严格限定为:“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同时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李援说,目录中没有列出的东西,哪怕无害,也应禁止生产企业添加,确保添加剂的正确使用,保证安全。

  “馒头该是圆的,元宵直径该是多少,月饼该有多厚。”此前,一些莫名其妙的食品“标准”曾屡屡引起公众质疑。

  李援认为,一些不起作用的标准,不但对食品安全不起作用,还给企业增加了负担。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有关领导被免职,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次事件中明显失职,公众对此也有不少批评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刘锡荣介绍说,此次的草案专门增加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分工并不严格。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奶站这个环节到底归谁来监管就并不明确。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全程监管”职责,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不得免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9月18日,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也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内容。

  李援认为,对风险的检测和评估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技术性、基础性制度。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之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据刘锡荣介绍,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政府可责令企业实施召回

  李援认为,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时间具体到小时,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此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草案还对救援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要采取应急救援的工作。第二要对不安全的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包括召回、停止经营、销毁等。第三对污染、被污染的工具用具进行消毒处理。第四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其中,对于食品召回专门补充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822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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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23:31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  
2008年10月24日 21:34:03  来源:新华网  

“五龙治水”,能否确保百姓餐桌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周婷玉、邹声文)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刚刚发生“三鹿事件”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此次审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表示,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确定是“五龙治水”,即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段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发生‘三鹿事件’的一个原因就是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建议有关方面在监管体制上加大改革力度,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以更好地协调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丛斌说。

    常委会委员程贻举曾听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士介绍,一头猪一度有10个部门监管,但也没有管理好。建议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实好。

    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表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同时存在。“听说一根香肠共有11个部门管理,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经常相互推诿,人们不知道该找谁。”温孚江说,食品安全不仅是制定法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有监管体制的问题。

    常委会委员韩寓群介绍:曾经有媒体报道,违法分子在宰牛前给活牛注水,却没有人管这种事情。但后来发现,此前曾有9个部门来检查、收费。“但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之事,谁负责却说不清。”

    常委会委员符桂花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执法人员也多。“这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应该要有一个权威机构统起来。”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华福周强调,草案中应强化部门的责任表述,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力,不要让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各部门间的利益分争。

    常委会委员林强则提出,我国已确定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但应进一步理顺关系。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在省以下都是实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层政府协调的难度越大。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增加条款,防止职能部门滥用权力,防止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禁止监管人员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tent_10247517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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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01:26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聚焦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不能再“九龙治水”

  法制网记者 郭晓宇

  毒大米、劣质奶粉、瘦肉精、毒粉丝、“苏丹红”鸭蛋……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整日为“什么能吃”而发愁,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三鹿奶粉事件”更是伤害了天真的孩子,波及面之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撼。

  因此,“三鹿奶粉事件”后继续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备受社会关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焦点直指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九龙治水”的监管体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以后继续出现“三鹿”、“四鹿”事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但是,因权责不明造成的多头执法、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也一直为人诟病。“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难以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变成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和争夺。

  对“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发现,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不法分子添加三聚氰胺所致。然而,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归哪个部门监管却不明确,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要求建立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监管体制,保证公众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现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强调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要求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容易造成互相扯皮。建议实行委托执法,确定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行使其他各部门的部分行政权力,做到权责统一,以便消费者在食品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草案确定的执法主体涉及农业、卫生、工商等五个部门,多头执法解决不了问题。”程贻举委员说,一头猪,从饲养到上“餐桌”,有十个部门在管。卫生部门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猪注水,他们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事情。他建议把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到各级政府身上,成立联席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行“联合执法”。

  丛斌委员则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尽快成立国家食品监督管理监督委员会,协调各部门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

  任茂东委员强调,在现行分段管理体制下,要在法律上做出规定,实现各部门分段监管的“无缝链接”。“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监督环节不应当存在有漏洞的地方,该监督的环节,必须到位。”任茂东说。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倪岳峰委员建议,强化法律约束,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监管。他说,目前草案对于监管问题设置了不少条款,但是有很多仍然是事后监管,达不到源头监管的目的。倪岳峰表示,监管部门应当改变思维方式,主动分析和了解情况,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报告。“只有监管部门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监管,才能够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必须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8-10/25/content_9679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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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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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00:40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吴邦国说,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各方面对制定食品安全法寄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本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作了8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健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环相扣的监管体制,强化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和监管措施,完善食品召回、食品检验及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等。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原则赞成这些修改,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律委员会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工作,尽快把草案修改好、完善好。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tent_10269450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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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0:27
三审了,还要在修改,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正式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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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3:12
在向常委会汇报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并未建议此草案提交表决。这意味着该草案将在三审之后继续审议。相比于一般法律案的三审通过,立法机关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可见一斑。
<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是在今年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会议时四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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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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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4
汲取“三鹿”事件教训 草案针对性强——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2008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南振中委员说,三鹿牌婴儿奶粉事件给数以万计的婴幼儿带来严重伤害,在海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一事件发生后,社会上不少人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表示忧虑。人们呼唤进一步健全法制,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用、有效、有力的法律保障,切实防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草案三次审议稿总结了三鹿牌婴儿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从八个方面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我赞成做这样的修改。

李连宁委员说,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从八个方面重点进行了修改,我认为这些修改内容针对性非常强,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从三鹿奶粉事件所造成的恶果来看,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账,还有道德账、政治账。除了企业本身垮台,整个奶制品行业也陷入灭顶之灾,甚至食品行业也受到严峻的挑战,我们的政府声誉、国家形象也受到了影响。我们老讲“以人为本”,首要的是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本,如果人民的生命健康都保不住了,还以什么为本?所以我认为这八个方面的修改是非常好的。

范徐丽泰委员说,刚才大家讲的意见我都大致赞成。我收到了一些社会上的意见,想先念一念一位民众来信的第一段:“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小的食品安全问题无处不是,大的事故层出不穷。大米可能是有毒的,白面可能是加了增白剂和溴酸钾等,肉可能加了瘦肉精,酒可能是勾兑的,奶粉可能是引起肾结石的,蔬菜上的残留农药也是致癌的。作为消费者的老百姓,大部分人对食品安全形势极不满意,却又无可奈何。我对于改善食品安全形势还有一点信心,所以提出下面的意见,以供参考。”他提了不少意见,有一部分在修改草案中体现了。在国际上,我们奥运的努力已经被有毒食品事件减了不少分。其实我们的食品出口是很重要的出口,我们的价钱很有竞争力,因此在没事的时候有的国家也要说我们的食品有点问题,现在更是大肆宣传。这并不是单一的事情,而是对我们食品将来的出口造成影响要过很长的时间才能恢复过来。鉴此,我认为,食品安全法要尽快审议、尽快通过,不但是让我们的人民知道我们是严肃对待这种事故,也要让国际上知道,我们是有决心改善这一情况的。本草案比上次修改得更好,很多修改意见已经都被纳入其中了,希望将来尽早再次审议这部法律。

(1)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 content_14575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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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2:54
孙文盛委员说,食品安全法很重要,形势又很需要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今年我国神七上天,奥运会胜利举办在国际上的影响很好!但同时我们自己的牛奶把自己的孩子伤害了,形成了很大的反差。所以这部法经过两次讨论后,法律委员会认真总结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对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这次审议之后,应该抓紧再改,尽早通过。

袁驷委员说,食品安全法确实非常重要,在三鹿牌奶粉事件出现之后就显得格外重要。三鹿牌奶粉事件是在常委会修改这部法的过程中间出现的,刚才几位委员和代表都说了,影响太大了,无论是从食品安全、生命安全,还是国际影响、社会影响,乃至到国家的形象、政府的信誉,影响都非常大。范围影响到了全国千家万户,后来把所有的奶制品都牵扯进来了,可以说是影响到家家户户。在学校有校长接待日,我去参加接待,学生就质问我们校方,现在的奶制品有没有安全保障?所以说老百姓对这件事非常关注。影响超出了国界,一下子国人就不买国产的奶制品了,都跑到香港去买奶粉。也影响了经济发展,一个品牌,没人打你,自己就败下来了,国人都不信任了,不买国产的了,而且特别重要的是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政府的信誉。所以,我个人感觉,就三鹿事件的严重性和其影响的程度来讲,在某种意义上不亚于非典和禽流感事件。前天看凤凰台报道,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中国的食品安全做了一个考察,提出了一个报告,认为我们国家在食品安全上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和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比,不是很健全,对如何健全法律体系和机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觉得在这样一个非常时刻修改这部法律草案,对三鹿事件的经验、教训应该给予足够、充分的吸取,在这个基础上再认真修改,把这部法制定好,取得实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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