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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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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1 12:41
4月份初审,8月份再次审议,希望年底三审能通过实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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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3:36
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在今年10月份还将进行一次意见征求!
金羊网 2008-09-02 09:45:58
http://www.ycwb.com/misc/2008-09/02/content_1965148.htm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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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22:04
其它怎么修改我们不关心,千万不要把第三十四条修改就行了.
草案中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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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11:52
希望<食品安全法>能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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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14:52
盛大林:出台《食品安全法》不能再等
2008年09月16日 13:52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特约评论员 盛大林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月11日晚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连日来,陕西、甘肃、江苏等地不断发现肾结石的婴儿都长期食用“三鹿”奶粉,仅甘肃省就发现了59例,其中1人死亡。目前,当地警方已传唤78人,其中19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逮捕。(9月13日新华社)

在媒体及人们连续数日的强烈质疑下,三鹿公司终于主动承认自己的奶粉有问题。可是,多达700吨的问题奶粉已经流入市场,不知会有多少无辜的婴儿深受其害。虽然三鹿公司已经发出了召回令,但严重的危害已经造成。笔者不禁要问,谁将为此事负责?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根据实际后果之严重这一规定,三鹿公司足以被认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追究刑责的前提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就必须认定:受到污染的三鹿奶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在承认奶粉有问题之前,三鹿公司曾声称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甘肃省质检部门也表示,三鹿奶粉经检验合格,并没有发现问题。不过,笔者发现,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说三鹿公司生产的奶粉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三鹿公司声称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笔者对此有一问:如果自己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为何会有受过污染甚至可以致命的奶粉?三鹿公司和甘肃省质检部门依照的是什么检验标准?如果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最后出了问题,这只能说明,检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多样化,有地标与国标之分,而三鹿公司有可能只符合某个地方的卫生标准,却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这正是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根本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繁多且不统一,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安全标准。据统计,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国家级标准大约有400多个,地方性、企业和行业标准则达千余个;同一种食品有两套法定标准,而在检验检测中,法定标准相互冲突等事件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现有很多涉及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的法规,比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这些法规都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进行规制,但这些法规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而且有些规定还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

因此,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了这样一部法律草案,并且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它就是《食品安全法》。当然,《食品安全法》并不仅仅可以统一标准,它在事故预防、食品召回以及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都会作出全面的制度安排。

从“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以及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在食品监管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缺陷。现在,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震动全国。笔者建议,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法》应该尽早出台。
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809/0916_23_786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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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22:27
人民时评:我们该靠谁召回不安全食品?
王比学
2008年09月13日00:2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近日,三鹿奶粉受污染,引发部分婴儿食用配方奶粉患上泌尿结石一事引起各方的关注。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审后再次审议。在这期间,今年 4月20日至5月20日全国人大曾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召回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值得肯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和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有利于让生产经营者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责任。

  要召回不安全食品,有一些问题必须弄明白。

  一是谁来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是否安全一般是由消费者或食品监管部门先发现,而草案却只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来发现不安全食品。

  二是发现后谁来召回?按草案规定,召回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这就完全得靠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倘若一家自律性较差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了不安全的食品,肯定不会自己揭自己的短,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即使是被他人发现了,也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这样就会造成草案中规定的食品召回制度落空。同时,按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只能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要求经营者召回这些不安全食品。

  三是召回是否有强制性?在实践中,发现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的生产者并不多,因为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对生产者本身及其产品的声誉都是一个打击。况且生产者如果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目前法律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谁发现了不安全食品,都可申请食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发出强制召回令,在召回的同时还应给予处罚。食品召回按照国外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主动召回;二是政府强制召回。如果我国也采取这种分类方式的话,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前者可适当考虑从轻处罚,后者应从重处罚,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召回那些不安全食品,也才不至于让保护食品安全的这道法律防线松懈。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7988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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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00:38
奶粉事件考验食品安全立法智慧  
2008年09月19日 11:33:04  来源:新华网
孙瑞灼    作者文集
    17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检查奶
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会议要求,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格法律追究制度。(9月18日 新华网)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反映出我国食品监管领域存在诸多漏洞。给食品安全立法,势在必然。据报道,《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 如何给食品安全建立一道牢固的关口,这是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面临的现实问题。

    首先,如何把好食品安全的生产关。目前,中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这么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光靠职能部门有限的力量去监管,难度很大。如何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这就要增强企业的责任和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让企业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至上的理念,加强内部监管,把好生产关。

    其次,如何把关食品安全的监管关。如此多的企业违规生产有害奶粉,监管部门为何事先没有发觉?如果职能部门对这些奶粉进行了日常的检测,这样的事故还会发生吗?因此,食品安全立法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机制,让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早处理。

    再次,如何把关食品安全的赔偿关。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赔偿工作,十分关键。目前,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赔偿和救济程度偏低。《食品安全法(草案)》虽然也增加了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显然,这种赔偿力度仍然不够。如何提高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的威慑力不可忽视。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 ... ontent_10078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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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5:25
事在人为    努力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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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09:45
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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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 01:23
尊敬的陈部长,你好!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促进就业法>,<食品安全法>草案也已不再提"病毒性肝炎"了,也就是说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及公共场所工作!可是直到现在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天河区卫生防疫站(包括全国的疾控中心)体检还是用卫生部印刷有乙肝检查项目的体检表查乙肝,体检后的<健康证明>上还是公开印刷着乙肝阳性检查的结果,害得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还是不能参加食品和公共场所工作!!导致其他行业招工也还是有样学样(学防病站)查乙肝!!很多乙肝携者还是不能参加工作,受到非人的歧视@!乙肝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请问部长要到什么时候才下命令禁止医院和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呢?并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呢??我们广大人民对此十分关心哦@!!希望陈部长能为1.3亿人民着想呀@!尽快下命令禁止防疫站体检查乙肝吧@!人民不会忘记你的呀@!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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