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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
楼主: 日剑

人民网最新喜讯:《食品安全法》已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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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5
李传卿委员说,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的修改意见是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后加上“负责”两字,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什么要加上“负责”两字呢?因为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就提出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在上次审议时我也提出了这个意见,但是没有被采纳。这次修改后,我仍然觉得在这里加上“负责”两字后,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这与2004年9月国务院提出的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相一致,比较好地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这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所以我认为,在这里加上“负责”两字,文字也不多,但是确实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既要给地方政府权力,也要让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胡振鹏委员说,关于管理体制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草案相对于管理现状有了进步,但是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管理的症结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过去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体制,造成中间出现了很多衔接的问题。比如“三鹿奶粉”的问题,起源于饲养奶牛数量不够,形成了奶制品原料不充足,绝大多数奶农并没有在牛奶中加三聚氰胺,而是奶站挤奶后,交到工厂前加进去的。这一环节,农业部门没管,质监部门也没有管。草案仍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卫生部牵头来管这件事,但仍存在监管部门缺位、空白、交叉的现象。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是规定了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进行处罚,但是对于监管部门却没有追究责任的相应条款。建议法律中要规定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一个责任追究机制。查清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这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就要负责。另外,由卫生部牵头的协调机制一定要进一步强化,形成合力,弥补监管部门缺位问题。

白克明委员说,我完全赞同加强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质检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都是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政府特别是的县级政府很难协调各部门。这个矛盾在起草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就已经提出了,主要是如何理顺条条块块的关系。现在法律草案授予地方政府权力了,出了事也要打地方政府的板子,但是,在地方有些人头脑里认为这些问题是条条管的,不是块块管的,他认为不是他的责任。要解决好这个体制问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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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6
龚学平委员说,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不断发生事故,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缺少安全感,前一阶段,社会上流行了很多的顺口溜,即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现在喝牛奶怕三聚氰胺,到底吃什么,我们心中没数。这样的情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食品在国内外的声誉。为什么接连不断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我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存在职权和职能的交叉,以及职责不明现象。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食品安全法就没有办法执行。现在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也是顺应民心的,因此同意法律委员会对食品卫生法修改的意见。对于现行的草案规定,提几点意见:第一,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病。我认为必须实行或者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专业化、综合化、成体系,各部门配合监督的监管体系。从这次修改法律来看,我认为从国家层面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县级以上包括省级政府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现在的规定从国家层面上,明确讲国务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但是到了下面,又规定为县政府负责,我认为让分管的副县长、副省长负责,是负责不了的,上下应该对应起来,下面也是由卫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加以配合。因此,建议草案第5条加以修改。现在的草案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所分管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后面都不要了,这样使得上下对口。第二,要强调监管体制的专业化问题。现在食品监督比较习惯用“大检查”的办法,这是搞形式,用搞运动的办法来做是不行的,要强调监管体制的专业化,增强执法的技术含量和技术手段,使实验室的检测功能和作用不断地扩大,提供专业的监管人才,一是体制明确,二是监管的技术手段、含量要加强,这样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另外,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关于这个问题,草案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要处罚省长是对的,但罪魁祸首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把他们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制度,引导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确保形成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的食品生产部门的门槛比较低,主要是解决劳动就业的问题,从事食品生产的人,文化素养比较差,食品安全知识不够。要解决食品安全卫生的问题,必须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经营者必须有这个意识。因此,建议在草案中规定,所有的食品从业人员都要进行上岗或者是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没有经过培训,不得上岗,这样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建议对草案第32条加以修改,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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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6
陆兵委员说,要完善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纵向监管到底、横向监管到边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现在我们的食品监管部门很多,跟过去农村市场管理一样,几十个大盖帽管一个烂草帽,还是管不好。现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也是一样,几十个大盖帽去管食品安全,都没有管好。多头管理,形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的状况。所以一定要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才能把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搞好。

张中伟委员说,1.监管要强化。这次草案的修改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由卫生部门牵头。现在如何真正做到全程监管,防止中间出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县以上的监管部门的职责比较健全,但基层是个薄弱环节。监管要“从田间到餐桌”,基层的监管很重要。如何整合监督资源,从基层抓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监管也是服务。要全程监管,必须重视基层。2.机制要完善。草案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各个监管部门如何形成合力,真正形成快速有效的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不仅要重视事故的查处,更要重视事故的防范。我建议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来抓食品安全。县以上人民政府负主要责任,把各个职责部门组织起来,建立好长效机制,才能进一步加强监管。

牟新生委员说,现在这种体制还是不行,这么多部门管一个食品。争权的时候大家都争,出了问题都推,这样一种体制是不行的。法律写得很具体、很清楚,但是也很难落实。不是说卫生部怎么样,现在这个写法让卫生部很难,我估计卫生部部长和书记很头疼,这样写了,能不能起到作用?实事求是地说,这上面写要给卫生部报告,他好象很难做到。体制不理顺,法律再好,最后还是落实不好。因为大家都负责,结果就是大家都不负责、负不了责,这个事情还是要从根上解决。现在一下子让国务院把体制完全理顺还不太可能,但是这件事情又非常重要,法律颁布以后如果不抓落实的话,可能群众的意见更大。所以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有一位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兼任监督委员会的主任,加大力度,经过认真抓以后,如果情况完全好转了,我们再说好转的事。在这同时要研究最终的体制。所以体制问题要下决心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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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7
汪光焘委员说,具体提三条修改建议:第一,政府职能如何到位?首先做到分工明确、职能明确。国务院这次明确卫生部有综合协调的职责。协调就是协调,这个协调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就是给大家开开会商量商量,现在中央(国家)机关三定方案刚刚下来,不可能改变更多,但是已经有进展了。第5条、第6条,讲的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比如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讲穿了,有些部门是中央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地方政府干过的都知道,地方政府怎么去协调上级部门的派出机构?上级部门的派出机构首先为上级部门服务。让一个县级政府去协调上级派出机构,可能有的还没有派出机构。所以,我觉得从表述上、操作层面上都要认真讨论。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建议是否可以参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多个部门都有职责,可以把食品安全从终端到全部过程,按照现行的行政执行法里面的规定,一个部门可以委托另一个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去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这是我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建立委托执法的办法。第二,现在讲企业诚信很重要,讲穿了还是从企业抓起。这次法律里面第7条提出“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我觉得这条提的很对。光提这条我看还是不够,必须充实行业协会自律的有关条款,对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不是可以多几条规定,尤其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一个方向,在食品安全里面能不能对这个有所突破。这么多奶粉出事,这么多协会没有一个有所表态。是不是把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企业的诚信单写一节或者多几个款项,这也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现在第7条太单薄。第三,政府部门的责任和政府工作人员责任的问题。职责不清、责任就不清,这是必然的。第91条写的很原则,既然是分阶段,你就把分阶段责任说清楚,我建议这条还要分解,哪个行政部门不到位,就是哪个行政部门的事,哪个环节出事,谁要负责。流通环节出事,就追究管理流通环节部门责任,生产环节出事,管理生产环节部门就要负责任,把它具体化,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行政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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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7
郝益东委员说,法律草案在第二次修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条文,更加全面了。从理念、理论上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实施起来是否有效。所以,我重点从实施的角度提一点个人的意见。第5条主要谈的是组织、领导、部门的职责。我看了一下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对综合主管部门的设置,有20多个委员提出了这个意见,建议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或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管理食品安全。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需要再斟酌选择。我个人倾向于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食品安全,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到的行业太多了,生产、加工、流通,流程很长,基本上是以农产品为基础进行的生产加工流通。而且食品的安全和产品的质量是密切联系的,一般讲,农业和工业部门把产品质量管理好了,安全也就好了,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加工产品的质量和农产品的质量应当结合起来管理,这样付出的社会成本可能就低,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所以,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进行综合协调。从现在罗列的部门讲,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就是工业部门应加上。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很多加工工艺、产品质量、行业标准都是由工业部门管,把这一块调动起来也是非常有力的。这次处理三鹿奶粉事件的现实经验可以看出,除了一把手外,主管工业的领导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建议加上“工业部门”。第29条,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上次提了很多意见,三审稿基本采纳了大家的意见,但是对具体的表述上还需要做文字上的完善。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地方立法要明确划分开,既要让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进行监管,又要允许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再另外制定具体的办法。

周玉清委员说,要高度重视监管体制。把监管体制理顺使之有效,比解决任何具体问题都重要,这是这部法律的关键点。法律草案第5条已经把这个体制表述清楚了,看来也只能这样了。但是这种九龙治水的体制是否有效,还要看实践。因为,监管的责任不只是处理具体案件,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形势,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一些治本的措施。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工作机制保证这个体制。卫生部门任务繁重,要发挥牵头作用需要政府高度重视,需要建立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成立领导小组,但是法律中不宜做这些表述,所以,建议在第6条“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后加一句:“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包含在“密切配合”之内,可以删除。)“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可以理解为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总之,要通过建立工作机制使现在表述的这种监管体制得到加强、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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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伟委员说,关于监督管理体制问题,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按环节管理的体制,分为生产、流程、加工和餐饮。从三鹿“毒奶粉”事件看,这种分段管理体制仍有漏洞,如奶站有龙头企业办的,有奶商办的,也有合作社办的,哪个部门应负起质量安全检测职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因此,对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的边界,应当划清。

韩寓群委员说,关于食品监督管理机制问题。从现在的法律看,确实让人不放心。我们过去发生的问题,一旦食品或者药品出现问题以后,特别是食品,多个部门都负责任,多个部门都有关系,但是究竟打板子的时候打到哪一个部门身上,确实又都打不到。过去中央电视台也曾经曝光过“牛肉注水”的问题,有的地方有活的牛要送到屠宰场去,把它牵到水塘旁边,弄一个管子插到牛的胃里注水。这个问题处理的时候涉及到9个部门,9个部门都曾经到这个单位检查过、收费过,但是问题到最后谁承担责任又找不着。从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来看,我们这个管理体制很容易造成互相扯皮,最终出了问题还是找不着主要负责的单位。我们希望不一定等到出了问题才追查责任,而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销售过程中,就要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我认为管理体制问题值得很好的研究,建议国务院慎重考虑,“法”上只作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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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8
范徐丽泰委员说,监督管理是谁的责任?刚才有委员提出,地方上有地方保护主义,第4、5条提出国务院全盘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领导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但是如果遇上了有保护主义倾向的地方政府,收到了有食品安全问题的报告后,他们可以用很多手段压制住,会不会暂时不向上报。比如说报告事实不清,还需要更多的查证才能够报上去等等,压一个月、几个月都可以,那么就增加了继续食用这种食品的人的危险。我认为是不是可以考虑“一检两报”的办法?各地的食品监管管理部门、卫生部的管理人员等,一旦查到有关事件,一方面应该向当地政府报告,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向中央报告。这样一来,地方如果想把这件事情压下去也比较难,而且中央也可以及时采取遏制措施。消费者如何投诉或举报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不是可以考虑在卫生部或质检总局有一些平台,比如互联网的平台、联络电话等等,或者是在某个城市里面专门设一个地点,人民可以把不安全的食品送过去作为证据。我听住在北京的朋友说过,她到超市买巧克力给儿子吃,结果回去一吃发现里面有一条虫子。她拿着巧克力回超市与他们理论,结果超市职员说这些事情太平常了,在生产过程中总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就赔你一盒巧克力吧。可是消费者还敢再吃这种巧克力吗?我认为这个超市职员的观点有问题。如果是在瑞士,一旦发现问题,马上去查这批巧克力什么时候出的厂,然后厂方马上把整批巧克力召回,不再出售,并且公布事件,公开道歉。我希望有政府部门收回这些不合格的东西,消费者也可以把有问题的食品交给有关部门留作证据。毕竟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问题。我这位朋友对此感到很生气,回到家里打了很多电话,但是每个政府部门都说这些问题并不是属于本部门的责任。建议本法出台以后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不再将老百姓丢来丢去,丢到最后老百姓太疲倦了,也就不再追究了,但是他心里面还是有抱怨的,最终只能是对政府部门不再有信心。另外,建议消费者举报之后的一段时间,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回应,给消费者一个答复。出了事至少应该有人出来道歉,企业可能会担心商誉受损,可是当人民知道这企业虽然出了不安全的食品,立即尽一切努力收回,并且做公开的道歉,大家对这个企业反而有信心。否则,大家会对你的诚信产生很大的怀疑。第10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举报了之后,部门能不能将来给他一个结果?同时我也建议增加以下内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责成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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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23:18
尹成杰委员说,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和机制,明确部门的职责分工,这是加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从体制和机制上,一是中央、省、市、县之间的职责关系,二是同级政府内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从现在法律草案来看,第一个问题相对比较清楚,但是第二个问题还没有从体制机制上和职责分工上理顺。第二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二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从现在的法律草案看,强调把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食品标准进行整合,然后进行管理。我认为应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职责和分工,该统一的一定要统一,不能统一的一定要明确分工负责。特别是要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继续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生产品生产产地、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疫情的发生都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我国农产品生产线长面广、生产环节多,生产经营分散。在这种情况下,把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和食品的质量监管都放在一起,不一定有利于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因此我建议关于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办,而且这部法从去年颁布以来,实施的情况是好的,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主要还是监管部门责任不清,监管不到位,建议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明确职责。

倪岳峰委员说,这次暴露的问题,不只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食品行业监管出现了问题,应当下决心解决。必须要改革监管的体制,必须要强化法律的约束,特别是,必须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切实恢复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的信心,消除国际社会对中国产食品的不良影响。第一,建议改革监管机制。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奶制品暴露出目前的监管机制确实对于食品安全形势有不适应的地方。目前的草案对于食品监管体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各部门的责任仍然不是很清晰,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这种局面不改变,体制机制不健全,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第二,建议强化法律约束,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监管。目前的草案对于监管问题设置了不少条款,但是有很多仍然是事后监管,达不到源头监管的目的。监管部门应当改变思维的方式,主动分析和了解情况,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报告。比如说,对奶制品奶含量进行检测的同时,有关部门就应当对可能的造假方式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手段。只有监管部门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监管,才能够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第三,建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参加到维护食品安全工作中来。目前草案设置了举报制度,但是缺乏操作性。不法企业的不法行为有可能能够逃脱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但是逃脱群众监督就十分困难。所以我建议草案起草部门认真分析,提出几条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食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切实维护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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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健忠(全国人大代表)说,我们来之前,质检、药品、食品管理监督局的一些具体意见,一个是不能再实行食品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不光看生产环境,也要看原材料的产出,应该整合一个部门监管。整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中央直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很多部门齐抓共管,最后是谁也不管。另外,不能微观监管。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政府偏重经济发展,帮助企业推卸责任。另外,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目录应该越来越少,要有所限制。我们调研的时候也讲,食品添加剂最好越来越少,现在是什么食品中都有添加剂,烂肉发臭了,放食品添加剂,又变好吃了,大米变黑了,面粉变白了,等等,太多了。我们的监管部门要经常性的到市场去,不一定平时都去,比如卫生监管部门一个月要到市场检查几次,要有一个规定。我们事前要做工作,事前做比事后做工作更好。所以我们法律上应规定,各个主管部门每个月应去市场抽检几次。现在在美国超市上都写着“本店没有中国产品”,所以食品安全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大事,所以要综合监管,不能分段管理。

程静(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条第2款,“负责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后面增加一句话,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理由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把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正常监管,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立起来,出台一些阻碍正常监管的政策,如到企业的监管要实行报批制,每个月设立20至25天的企业“临近日”,严重干扰、阻碍了监管部门的履职。

招银英(全国人大代表)说,在第48条中提到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机制,我建议提升信息发布的透明度,构建信息发布的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发报权威的数据,加强官方与媒体的沟通,既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树立消费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信任与信心,同时透过宣传推广,提醒群众关注食品安全的意识,并在各单位、媒体、网站开辟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定期为公众提供最新的全国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此外,发挥媒体的作用,揭露假冒伪劣产品,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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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广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建议在本法中明确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法责任委员会在内的专门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现在由卫生部门统起来管,实施起来有难度。国务院应该专门成立食品安全专门委员会,统一起来,多头管理、互相不互通等,对这些都有好处。建议完善草案第5条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规定,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解决当前有关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相互交叉与职责空白并存的问题。

罗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食品安全法第5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我在地方工作过,考虑到条条块块的关系,如果不赋予地方政府明确的权力,而只有责任,就导致没有相应的权力来履行它的责任,这就要求权力和责任相对应。建议在第5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前加上“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要把机制与制度结合起来。比如说工商部门是谁管?地方某一个部门,说某个企业在某个环节有问题,在年检的时候要求采取措施,但是现在的法律没有这种依据。地方政府建立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垂直部门原则上要执行这个制度。当有意见的时候,必须通过上级部门与上级政府来协调。比如一个县级的规定,县级工商部门有意见,县工商局反映到市、州工商局,由市、州工商局和市、州政府来评定下级政府的规定合不合适。否则出了问题,板子打在地方政府屁股上,但是最后追究责任很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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