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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特大喜报:温总理主持通过最新《食品安全法》草案--不查 ...
楼主: 日剑

特大喜报:温总理主持通过最新《食品安全法》草案--不查肝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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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08:22

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是乙型病毒性肝的高流行区,已有7亿人被感染。其中约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约占全球总数的1/3。
  科学地认识和确定这一庞大群体的自身健康状况、传染源作用和造成乙肝传播的可能性,是正确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的前提。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澄清一系列基本概念,在保障全人群身
体健康、环境安全、社会安定的同时,科学、公正地规定并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利。
  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其传播可能性的医学解释
  1、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指肝功能正常、无任何临床症状、多在体检时发现表面抗原阳性。他们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不是乙肝病人。
  2、乙肝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经过可有多种类型:
  (1)急性乙肝病毒感染后,可呈亚临床感染状态或急性乙肝发病,90%以上感染者迅速康复,成为有乙肝免疫力的健康人。我国约有6亿人属于这种情况。
  (2)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现为病毒标志长期阳性(可能终生阳性),但肝功能长期正常,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他们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无区别,但部分人可能在青年或中年时转化为慢性肝炎。
  (3)慢性乙肝,在中国约有2000万人,表现为反复转氨酶升高等肝功能异常,但大部分患者病情进展缓慢,少部分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
  (4)肝硬化和肝癌,平均高发年龄为40-50岁,由少数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慢性乙肝病人转化而来,病死率高。
  (5)乙肝病毒非活动性携带状态,多从慢性乙肝病人经治疗转化而来,表现为肝功能化验正常,病毒复制水平低下,病情长期稳定。这类患者预后较好,具有和健康人一样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3、乙肝病毒携带者均具有传染性,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造成传染。因为乙肝是经血传播疾病,血液中的乙肝病毒通过破损的皮肤、黏膜伤口进入机体而被感染,不会通过正常的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不经血液的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传染。
  4、关于“大三阳”和“小三阳”:
  乙肝病毒感染者按血清中有无膜抗原(HBeAg)而分为两种类型:对e抗原阳性伴表面抗原、核心抗体(抗-HBc)阳性者,俗称“大三阳”;对e抗原阴性、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阳性者,俗称“小三阳”。二者都具有传染性,“大三阳”传染性较强,“小三阳”大多数传染性较弱。
  二者都可以表现为长期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也可能表现为转氨酶升高的肝炎状态。
  认为“小三阳”没有传染性或“小三阳”优于“大三阳”,或者认为“大三阳”病情一定很重、预后一定很差,“小三阳”病情一定很轻的看法是不科学的。
  专家意见和建议
  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制,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原携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2、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少数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肝功能异常的肝炎状态,因此,要提醒他们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3、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告知和处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9 22:03:10编辑过]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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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6-9-14 14:44

 4、大力开展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虚假欺骗性广告宣传。
  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种种不公正对待,源于人们,包括医务界人士对乙肝科学知识缺乏了解或存在偏谬,也给个别人藉所谓“大、小三阳转阴”、“新法检测、根治乙肝”等名义虚枉宣传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将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为消除人们恐惧、消除歧视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防止由此而引致的社会问题频发和加剧。
  强烈呼吁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领域尚未攻克的“转阴”、“根治”等内容的虚假广告严格审查管理,彻底杜绝。
  5、以推广接种疫苗为重点,全面加强乙肝预防、治疗的科学研究。
  迄今,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但却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得到有效预防。2002年起,国家已经将乙肝疫苗正式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优先保护新生儿免受感染。这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之中。然而,仅此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扩大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使更多的人得到保护,从而也可以起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歧视的作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活动提供支持环境。因此,应积极推广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政府鼓励并支持开展对乙肝的自然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治疗等课题的科学研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

  http://www.chinanip.org.cn/cn/articleshow.asp?id=2446&column_id=542&column_layer=&title_name

 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正在修订中,这是反歧视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啊,各位同胞一定要利用好这个机会,向胡总书记、温总理、高部长、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我们最强烈的呼吁!促使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尽快取消招工入学查乙肝的害人做法!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长时间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9 20:49: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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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6-9-14 23:38

今年,食品安全首次被列入“十一五规划”,目前国家正在编制“国家食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今后将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信息检测预警体系;以农村为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绩效评价,对各地政府的监管绩效进行评价;提高食品标准水平和技术研究水平;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列入立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该法定位为我国的基本法,通过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订而成。目前,其讨论稿正在各级食品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内部征求意见。下一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随后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人大表决通过后将正式出台。业内预计,如果顺利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2月出台。

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正在修订中,这是反歧视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啊!当然医疗系统的特殊利益集团决不会自动放弃他们已到手的肥肉!不会放弃他们"合法"的利益!只要有钱赚,他们可不管你歧视不歧视!特殊利益集团及其代理人一定会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反对乙肝维权!各位同胞一定要利用好这个机会,向胡总书记、温总理、高部长、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我们最强烈的呼吁!促使有关部门倾听民意,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反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尽职尽责尽快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和限制乙肝携带者的条文,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消除"乙肝歧视",这样才能再对"乙肝歧视"说不!这样经过同胞们的共同努力,真正美好和谐的那一天的到来不会太长时间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9 21:23: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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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6-9-16 10:07

给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部长:
    你们好!
    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其中一些条文存在对乙肝携带者歧视的内容,如: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我们知道, 病毒性肝炎有五种(甲、乙、丙、丁、戊五型肝炎),其中甲肝是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乙肝是通过血液\母婴\性等三种途径传播的.况且甲肝和乙肝都有临床可行的疫苗!这里(第三十四条)还是沿用<食品卫生法>的旧条文,笼统地将五种肝炎的传播途径混淆,并说成都是“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虽然原来的目的是为了切断肝炎的传播途径,但却已是十分错误的过时说法,极其不科学!而且实际操作(招工入学体检)时,只查乙肝!完全剥夺了所有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工作的权利.使人们误以为乙肝是通过吃饭等生活接触途径传播,从而对其他行业歧视乙肝携带者起着示范性作用!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

   据权威资料介绍:
乙型肝炎病毒是通过血传播,不经消化道传播,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办公用品等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造成乙型肝炎病毒传播的____(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乙型肝炎是世界上最普遍的肝脏传染病。它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从而导致对肝脏的侵害和损伤。HBV是通过血液和被感染的体液传播的。通过直接的血液与血液的接触、无防护性性交、未杀菌处理的注射针以及已感染HBV的母亲在婴儿出生过程中传给其婴儿.

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
乙型肝炎有一种安全有效的疫苗,只需三针就可获得抵抗乙型肝炎病毒的终生保护。这是我们认为有史以来最安全最有效的疫苗之一。---(美国乙肝基金)
 “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Hepatitis B virus is not spread by contaminated food or water,and can not be spread casually in the workplace --(世界卫生组织) 网页:  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 FACT SHEET WHO/204 REVISED OCTOBER 2000
   现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从事饮食和公共场所行业人员,是不查乙肝项目的。这是因为现在科学已证明乙肝病毒只经血液、母婴和性等三种途径传播,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一般工作、生活接触、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并不会被感染。

   因此我们斗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对十多年前出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现在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令人恐惧和痛苦绝望的乙肝检测条文予以修改和细化,并重新颁布实施,象最新实行的《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一样,明确“排除肝炎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等工作为合格,并发合格证,不要象原来只说“可恢复原工作”。我们要求体检只查"ALT",不查"两对半",健康证、体检表上只写"合格"与否,不暴露个人隐私,详细结果交个人,不交单位.用人单位知道卫生部门的权威结果即可.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2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彻底解决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和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条文!完全禁止医院、防疫站对入职入学者体检查乙肝的害人做法!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我们祈盼着佳音频报、真正消除乙肝歧视的那一天的到来!
   谢谢!
   祝尊敬的部长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   *** 等
                                        200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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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6-9-17 01:05

影响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引用ycyc:说法"最大的阻力就是医疗卫生部门。乙肝歧视根源就在医疗卫生部门。"

同意ycyc的说法,看看取消婚检,最大反对意见的就是卫生部门,现在老是发表文章说取消强制性婚检不利新生儿健康,要恢复强制性婚检的也是卫生部门!同时有关体检的条例也是由卫生部门起草的,他们肯定要为自己部门的利益着想哦!

新华网文章:"温总理的“三句话”羞煞多少人?"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09/04/content_5042493.htm  写得很好,笔者发表评论如下:


温总理确是人民的好总理!如果有关部门在处理如"走鬼"、“乙肝歧视”等问题上,象总理处理农民卖桃事件一样,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倾听民意,切实为人民着想,那愁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啊!

  http://comments.xinhuanet.com/comment?url=%20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09/04/content_5042493.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6 14:03: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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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6-9-17 2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

因此我们除了向高部长电邮,还要向温总理\国务院法制办写信哦!

最新___

写信电邮地址:

: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邮编:100070

: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100017

: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   邮编:1000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5987

五: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9   电话:(01066180114

                 邮编:100070    局长:王学军

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6103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         邮编:1008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30 19:02: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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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6-9-19 12:33

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邮箱  邮编:100017  主任:曹康泰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卫生部部长信箱:  http://218.246.22.90/moh/view?id=34   部长:高强

   卫生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电话:8610-68792114

<[email protected]>   电话:8610-68792114

十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A):主任信箱: [email protected]    B):投诉举报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十二:卫生政策法规司政法司:

    1.综合处  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2.法规处  电话:010-68792396

十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mail protected]

     免疫规划中心: http://www.chinanip.orq.cn/nipadmin/nc foreqround/ncfore cms/wview.asp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访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长:田成平

十五:教育部---通讯地址:北京西单人木仓胡同37  邮编:100816  总机:010-66096114

1)      教育部信访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  接访地点:教育部大院东侧

         电话:010-66096743  010-66096497     邮编:100816   教育部部长:周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8 3:03: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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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6-9-21 06:00

   

2)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电话:010-66096440  传真:010-6602074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3)师范教育司   电话:010-66097953   传真:010-66096373

十六: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email protected]

十七: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 [email protected]

十八: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办公室   [email protected]   总干事:陈冯富珍

     世界卫生组织: [email protected]

十九: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3号东外外交办公大楼401

电话8610)6532-7189; (8610)6532-7190;(8610)6532-7191;(8610)6532-7192

传真8610)6532-2359   电邮: [email protected]

二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E_mail地址:[email protected]

二十一:  国际劳工** :邮件  [email protected]  电话:41.22.799.6111

 大家从CCTV-新闻频道看到了有关乙肝的报道,说的是要防治乙肝最好的方法就是打疫苗,特别是对新生的婴儿,还讲到乙肝病人工作生活跟正常人一样.

     是啊,经过同胞们的努力,形势发展越来越好, 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正在修订中,这是反歧视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啊,各位同胞一定要利用好这个机会哦!不能再错过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7 20:04: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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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6-9-21 14:23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4836141.html

 

人民网>>健康>>新闻>>健康新闻

乙肝防控知识要点发布
“转阴”“根治”不可信
 2006年09月20日08:55【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提出,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包括:乙肝可以通过接种疫苗和其他措施预防;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实行免费接种;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杜绝医源性传播;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及环境构成威胁;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来源:健康报网(责任编辑:邓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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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1:30

近来卫生部作了不少好事,但仍须努力哦!今天笔者在人民网发表评论:

http://comments.people.com.cn/bbs_new/filepool/data/html/b7c7c09fc0d1a7edf89f78a38b99f094b40ae479/b3178036/d_3178036_4475391.html


(以下留言仅表达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立场和观点。)
日剑 于 2006-09-21 10:34:31 就 卫生部发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发表评论  IP: 218.19.119.★
卫生部发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非常好!证明国家已开始重视乙肝这个"国病"!但是关键在于目前广大群众特别是全国1.2亿乙肝携带者最关心的是何时真正消除乙肝歧视!最关心的是有关部门何时尽职尽责尽快采取措施取消〈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条文!最关心的是何时真正禁止医院、防疫站对入职入学者进行强制性查乙肝,改为招工入学时凡未接种乙肝疫苗者强制性补种!广大群众希望有关部门立即取消招工入学查乙肝的害人做法!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因而推翻三座大山,建立起新中国!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2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倾听民意,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彻底解决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和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条文!完全禁止医院、防疫站对入职入学者体检查乙肝的害人做法!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我们祈盼着佳音频报、真正消除乙肝歧视的那一天的到来!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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