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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特大喜报:温总理主持通过最新《食品安全法》草案--不查 ...
楼主: 日剑

特大喜报:温总理主持通过最新《食品安全法》草案--不查肝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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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12:26

简直是一个盲流!!!TNN的!!

比大地宽广的是海洋; 比海洋宽广的是天空; 比天空宽广的是人的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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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14:26
现在的人们都是向"钱"看的,怪不得有关部门迟迟不愿修改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乙肝携带者条文,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一旦取消了,各利益集团不能体检不能卖药就无钱赚而又损失大,甚至可能失业倒闭哦!他们只顾赚钱,可不管你歧视不歧视!只能靠大家齐心向胡总书记\温总理阐明歧视继续下去的利害关系了!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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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20:20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肝脏属于消化道器官,肝炎属于传染病,肝炎则属于消化系统传染病。

2.甲型肝炎、戊型肝炎属于经消化道传染的传染病

最近论坛上冉冉升起一颗新星
学术版主bigben446大人
他说我给你们的意见都是错的
要把我革职+除名,我很害怕!
都尿裤好几回啦!
今后你们大家有疑问一定要请教这位大人
免得连累别的无辜版主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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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20:51
这部法律,制定单位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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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22:36

我们的战友都很棒。。。。。。

除了乐观,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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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22:42

温总电邮地址??????????????

有吗

Q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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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23:29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只有悲哀和无奈,因为政府是腐败的强盗政府;

期待卫生部的官员们早日被推上断头台,千刀万剐都不为过!

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 ——何当一骑赏此景,却话战胜HBV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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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6 00:51
以下是引用日剑在2006-9-12 1:32:52的发言:

   因此我们斗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对十多年前出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现在的最新<食品安全法>讨论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令人恐惧和痛苦绝望的乙肝检测条文予以修改和细化,并重新颁布实施,象最新实行的《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一样,明确“排除肝炎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等工作为合格,并发合格证,不要象原来只说“可恢复原工作”。我们要求体检只查"ALT",不查"两对半",健康证、体检表上只写"合格"与否,不暴露个人隐私,详细结果交个人,不交单位.用人单位知道卫生部门的权威结果即可.

为什么卫生部对权威的科学结论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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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6 02:41
看了高兴呀!
乙肝乙肝我爱你,和平相处想死你!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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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6 04:27
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普及乙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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