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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和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诉讼鉴定书和判决书 ...
楼主: 云帆风影

和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诉讼鉴定书和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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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18:25
对于个懂法的人,他们竟然都敢如此,那对于我们老板姓呢?有理也会变得没理,最后折腾得你知难而退,黑暗的中国!在社会主义的今天,还凭借什么说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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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1:25
对方这种背景,想单纯依靠中国的法律来维权,别说八年,给你八十年都不够。

这种情况只有求助媒体才有些微胜算的可能,而且国内媒体基本是没用的,除非南方都市报,孙志刚就是南都捅出来的。要就求助国外媒体,当年SARS的时候卫生部长一开始就信誓旦旦说中国没有SARS,后来为什么要抗SARS了?不是因为SARS厉害,是因为国外媒体报道了,抗不住国外舆论了。

对付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只有让他感觉到统治的威胁才有用。这方面只能借助国外媒体舆论。同时楼主可以尝试去影响大的论坛,比如天涯,凯迪,要把事情闹大统治者才会重视,不然谁理你啊!尤其是在现在奥运期间。同时,楼主千万不能妥协,不能中了缓兵之计,别听承诺,要看实际处理,其实楼主是在给广大的病友谋福利。

另外,也别抱太大希望。当年一口咬定中国没SARS的卫生部长听说又照样当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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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23:53
花了近一个小看这贴子,楼主的贴子我前看过,真心的支持你!!!中国的法律啊,你什么时候才能给我们带来希望???
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律对了作伪证是如何认定和如何处罚的.
按楼主的说法,对方在伪造病历,这是在做伪证,这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才对呀.本人不是很明白中国的法律,为什么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没有一个规范,如果是这样,造假骗人的代价太小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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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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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此明目张胆地制造错案,一错再错,令人震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他们来说真是苛求。公平正义难求,但决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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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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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申诉人:周俊杰,男,36岁,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刘家北生活区30-3-502号。
申诉人:周高升,男,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城关镇杨原村村民,住该村。
申诉人:王娟,(周世琦法定代理人),1972年11月22日出生,女,汉族,山西省临猗县城关镇杨原村村民,住该村。
申诉人:周世琦,男,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城关镇杨原村村民,住该村。
申诉人:周俊青,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城关镇杨原村村民,住该村。
申诉人:周俊超,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山西省临猗县城关镇杨原村村民,住该村。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门仓胡同5号。法定代理人:程济波,院长。
申诉人请求事项: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4711号判决、(2007)东民监字第2340号驳回通知书、(2008)二中民监字第06567号驳回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对该案依法提出再审。
申诉理由: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病例是伪造的。申诉人母亲曾经有多年的拉米夫定用药史。申诉人母亲2001年开始服用拉米夫定治疗11个月,后因停药出现病情变化,经治疗好转后2002年5月开始再次服用拉米夫定直至2005年3月来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对此北京军区总医院用药史病历记载却大相径庭,颠倒了病情发展的因果关系,本来是停服拉米夫定导致病情恶化却记载为因病情恶化后停服拉米夫定,北京军区总医院给患者停止服用拉米夫丁,却记载为患者自己停止服用拉米夫丁。通过申诉人提供的2002年4月和2005年5月在齐鲁石化中心医院原始病历,以及申诉人提供主治医生李国安的录音,在主治医生李国安的录音里,他亲口承认并不知道申诉人母亲的停药时间,他自己写的病历却明确记载了申诉人母亲的停药时间,第四次开庭申诉人提供证人齐鲁石化中心医院潘建中,他能证明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自2002年5月到2005年3月27日一直服用拉米夫定。因为该医生做证需要本院医务科的批准,申诉人提出由法庭出面调查。申诉人在这次庭审中,质问李国安等:“我在医院多次给你们提到我母亲几年来一直服用拉米夫定,怀疑病毒变异,要求你们对症下药,你们这病历关于我母亲自己停药的记载从何而来?”他们都沉默不语。法院最后查明“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的事实,就证明了北京军区总医院提供的病历属于伪造。却又认定依据伪造的病历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合法有效,作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后果
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书未经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被申诉人申请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会的前一天,才给申诉人复印了病历,当申诉人发现被申诉人提供的病历虚假,通过律师向医学会提出有证据证明北京军区总医院的病历虚假,但医学会不等申诉人证据送达,在没有申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就依据被申诉人提供的病历,作出了“本案诊断正确、、、,治疗积极。因为患者血清DNA阴性,不使用拉米夫定治疗是正确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申诉人在随后的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范洪坤DNA阳性等相关证据,医学会没有作任何解释。并且在申诉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书》后,鉴定人既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也没有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作书面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人主要的诉讼义务(3)鉴定人必须接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所鉴定的内容、结论提出质询,并应给予科学的回答和说明。鉴定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鉴定人如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北京东城区法院却把该鉴定结论当作为证据采纳。
三、采用没有关联性的鉴定作为证据是错误的。鉴定书是针对“不用”下的结论,和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本案认定的是“停用”的法律事实,而鉴定书却是针对“不用”法律事实作出的结论。在东城区法院再审时,曹英问我:“‘停用’和‘不用’有什么区别?”申诉人回答:“你身体没有乙肝病毒,你‘不用’服用抗病毒药物拉米夫丁,‘不用’就是正确的。而我,携带病毒,一直服用抗病毒药物拉米夫丁,如果‘停用’,就会造成病毒爆发性发作,导致严重的肝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停用’和‘不用’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事实。”本案鉴定书和认定的法律事实“停用”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应该采用为证据。东城区法院依据鉴定书认定北京军区总医院没有过错是错误的。
四、没有患方参加,申诉人律师只是向东城区医学会转达有新证据证实医院病历属于伪造,表示随后向医学会提供新证据。申诉人既没有给律师授权代理申诉人参加鉴定会的权力,也没有给律师提供关键的录音证据,连表见代理都不构成。鉴定书的患方从何而来?医学会明确知道有新证据提供,却连患方都不见就下了结论,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五、法院采纳的鉴定结论属于自我鉴定,没有公正性。本案参加庭审的闻炜,简历:主任医师、副教授1975年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医疗系,1994年毕业于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全军中青年人才培养基金班传染专业,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肝病委员会委员,中华传染病杂志编委,从事传染病临床诊治30年, 特长于对急、慢性肝炎的保肝、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并发症的治疗、肝癌的手术治疗、晚期癌症的临终关怀。闻炜在法庭上故意隐瞒自己和东城区医学会的上下级关系。东城区医学会本应回避本案却不回避,自己领导的医学会给自己的医院做医疗鉴定,属于自我鉴定,如何有公正性可言?因此,该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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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对范洪坤的治疗方案,存在严重过错,构成医疗事故。拉米夫丁说明书已经明确家规定不能停用。判决书查明被申诉人让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中华医学会发行的《中华肝病杂志》2004年7月第12卷第7期由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组发表的《2004年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共识》里明确提到:由于终止拉米夫定可能导致病情进展,因此对于肝功能失代偿或肝硬化病人不宜随意停用拉米夫定。申诉人周俊杰在母亲去世后曾问过主治医生李国安:“《2004年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共识》你知道吗?”他回答说知道,并说:“这只是一些人的看法,不一定对,又没写进说明书。”有谈话录音为证。在停止拉米夫定已经被合理证实有医学上的危险,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医生李国安又明确知道这种危险存在,能够预见停止拉米夫定有可能加重病情,李国安以“我们认为:只有移植才需要抗病毒。”为由让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导致了肝昏迷的严重病情,对范洪坤的治疗方案,存在严重过错,构成医疗事故。现在拉米夫丁说明书已经明确家规定不能停用。判决书既然查明“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的事实,却认定北京军区总医院没有过错责任有失法律公正。
七、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4711号判决依据北京军区联勤部部卫生部的答复不认定其过错是错误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对摸索中的试验技术违法宣传,诱骗患者就诊,隐瞒病情,拖延住院时间属于典型的医疗侵权,有明显的过错。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宣传的干细胞移植治疗肝硬化腹水的治疗技术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技术究竟是一项成熟的可以进行临床推广的临床服务项目还是正处于试验阶段的临床医学研究项目?患者当时正是受到该“新技术”种种光环的吸引才前往就诊,但被申诉人一直未能提供该技术可以进行临床服务的相关依据。即使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期间,被申诉人仍含糊其词,称该技术在摸索阶段。对于一项摸索中的试验技术,被申诉人却并未将其真实风险告知患者,反而一再吹嘘夸大,并利用媒体违法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患者前去就诊。现在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对被告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申诉人将一项摸索中的技术夸大宣传为“世界上最新的成功治疗肝硬化的技术”、“全世界只有北京军区总医院能做”,使得患者经受长途奔波之苦前来就医,在医院耽误申诉人母亲近一个月,申诉人在走廊里找闻炜,问她:“你们宣传河南那个肝硬化都很厉害了,都可以做,我母亲比他的病情轻,为什么不能做?”她直接说:“他那时喝酒造成的,你母亲是病毒性,不一样。不能做”,申诉人同学原强当时在场,可以证明。隐瞒了病人不适宜做干细胞移植的事实,以干细胞移植为诱饵使病人在被申诉人处长期进行保守治疗。患者本来就身体虚弱,应当注意休养,被申诉人却诱使其经受长途奔波来京治疗,这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申诉人向法庭提交国家药监总局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里明确规定“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以及《赫尔辛基宣言》。《赫尔辛基宣言》  是一份包括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也是关于人体试验的第二个国际文件。法院却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部卫生部 答复:国家没有任何相关技术准入法规,北京市没有相关规定,军队也没有相关规定。没有认定医院对摸索中的试验技术违法宣传,诱骗患者就诊,隐瞒病情的过错责任显失公正。这个答复能证明被申诉人宣传的干细胞移植治疗肝硬化腹水的治疗技术的合法吗?只能证明被申诉人宣传的干细胞移植治疗肝硬化腹水的治疗技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性的。
八、(2007)东民监字第2340号驳回通知书,既认定判决查明的事实“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即“停用”)的事实是正确的,又认定“因为患者血清HBVDNA阴性,不使用拉米夫定治疗是正确的”(即“不用”)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停用”和“不用”是毫无关联的两个法律事实,法院同时认定这两个法律事实正确是自相矛盾的。依据证据的关联性,“不用”是无法证明“停用”的无过错责任的。申诉人当面问法官曹英:“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4711号判决书,查明的是“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就“停用”这一法律事实,是否有鉴定书?”,曹英拒绝回答,申诉人又书面请求回答这个问题,仍被曹英拒绝。认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毫无关联的鉴定书正确是明显的错误。同样依据北京军区联勤部部卫生部的答复不认定其过错是错误的。
(2008)二中民监字第06567号驳回通知书认定申诉人对本案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错误。办案人赵晖自承办案件后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联系申诉人,在2008年3月初申诉人通过同学了解到赵晖的办公电话,申诉人电话告知赵晖有新情况陈述,赵晖说:“找个时间你来当面陈述一下,我看看有没有必要再开庭审理?”,申诉人问:“什么时间向你当面陈述?”,赵辉说:“你等通知吧。”但在2008年3月22日,申诉人周俊杰却收到赵晖寄来的2008)二中民监字第06567号驳回通知书,赵辉在申诉人提出有新情况要陈述后,连最基本的调查都不作,甚至连有几个申诉人都不审查(有6个申诉人),置公平正义于不顾,违反办案规定,却下达驳回通知书,程序严重违法,也违背法官应具备公正执法的职业道德。况且申诉人也把请求曹英回答的关于本案查明事实是否有鉴定书的书面材料寄给了他,对这个问题赵晖同样不回答。
既然曹英、赵晖对本案查明事实是否有鉴定书这个问题都回答不上来,只能说明连法官都没有找到本案查明事实应该具有的鉴定书。而针对查明事实,根据2004年4月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应该由北京军区总医院承担举正责任,而不是申诉人承担,更不能采用和本案毫无关联,且没有经过质证的的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俊杰 等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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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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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区总医院的 干细胞移植在央视做广告,可恨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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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621918
关于北京军区总医院所为的自体干细胞移植治疗肝硬化[实例]
如果有经常来这光顾的战友,对我的网名并不陌生吧(26岁肝硬化的弟弟)

在2005年正月我26岁的弟弟因胃不适,察出是肝硬化晚期了,脾巨大、抗进,食管静脉曲张。在报纸看到了有关于北京军区总医院用自体干细胞来治疗肝硬化的报到,后来经多次电话找到了姚鹏主任了解到了一些所为治疗肝硬化新方法,抱着对生命的可望,在2005年8月来到了北京军区总医院,多次向姚鹏主任{自体干细胞移植1号人物}{他的助手王帅2号人物}了解了这个所为治疗肝硬化的新技术,当月就做了此导管手术,当时要求弟弟三个月在切脾及断流,回家后一个半月,出现了腹水,而去医院察出是腹腔感染,这让我很是错手不及,腹水感染这意为着什么?医生把我叫到一边跟我说临床上一般活不过两年呀。当时的什么话也说不出,只是流泪。这就是所为的干细胞移植。在弟弟刚做完自体干细胞移植的不久,就有一个病友做完自体干细胞移植后要出院了,那天上午去了北京天安门广场游玩了准备第二天出院了,下午就出现了大出血,第三天因出血过多抢救无望走了,才30多点,她老婆在那哭了几天,哭得好伤心。

我重提此事,是很伤感的,只是让更多的战友们认识一下所为走在科技前沿的自体干细胞移植治疗肝硬化的虚假性,三思而后行。

如果同我弟弟一样做过此项手术的战友们发表你们的发表你们的术后感言?qq:465602756{风之吻}

[ 本帖最后由 云帆风影 于 2009-5-7 14: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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