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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和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诉讼鉴定书和判决书 ...
楼主: 云帆风影

和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诉讼鉴定书和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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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龙的传人 恭喜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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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 02:58

顶起来看一下

所有法律咨询方面的回复仅供参考, 不能保证没有偏差错误, 也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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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09:44

上礼拜四,我给总后卫生部信访办打电话,01066886555,向他们了解干细胞移植的事情,答复是国家绝对不允许,不允许军队医院来临床的.当我说北京军区总医院已经开始,他让我把材料寄过去,我说网上都有,他说,他们是解放军内部网,没有互联网,这样我把下载的有关资料复印存盘给寄了过去.今天上午,我问他收到了没有,他说:“卫生部都管不了我们,你还想管吗?”我说:“医院都说技术是摸索阶段,何况现在江西一个26岁的做都失败了,你们怎么不管呢?”他说:“谁说是摸索阶段?再说人家失败又没有委托你,你操这心干什么?”我又问:“你们到底允许干细胞移植临床吗?”他说:“允许,我们军队允许。”我反问:“哪上礼拜你怎么说不合法呢?”他说:“怎么?我说的话你要当把柄吗?”我说:“人命关天,你们如果不管,我就向中央反映。”他很轻松说:“随便。”

这样的军人,把老百姓的生命视如草芥,信口雌黄,任骗子医院在网络电视杂志上诱骗祸害百姓,吃人血肉,难道真的没有人能管了这些731幽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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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0:30
支持你!也谢谢你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利益抗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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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0:36
因本案中双方对事实及证据认定有较大的差异,故以下主要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本案的基本过程。原告母亲范洪坤生前患慢性乙肝,2001年开始服用拉米夫定治疗11个月,后因停药出现病情变化,经治疗好转后2002年5月开始再次服用拉米夫定。2005年3月范洪坤出现黄疸、腹水,因从网上获悉被告处有治疗肝硬化腹水的干细胞移植技术,遂电话咨询被告处姚鹏医生,称可为原告母亲范洪坤进行干细胞移植。2005年3月28日范洪坤来到被告处诊治,被告对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肝硬化腹水的功效一再吹嘘夸大。因受干细胞移植技术这一新技术的影响,原告母亲遂在被告处住院进行治疗。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并声称为其安排干细胞移植手术,但却一再拖延手术日期,后原告母亲范洪坤病情恶化,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告知其母不适宜进行干细胞移植。原告母亲遂于2005年4月25日出院后回家乡医院进行治疗,于2005年5月30日去世。
其次,本案中院方存在的问题
1、对摸索中的试验技术违法宣传,诱骗患者就诊,隐瞒病情,拖延住院时间
我们对被告宣传的干细胞移植治疗肝硬化腹水的治疗技术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该技术究竟是一项成熟的可以进行临床推广的临床服务项目还是正处于试验阶段的临床医学研究项目?患者当时正是受到该“新技术”种种光环的吸引才前往就诊,但被告一直未能提供该技术可以进行临床服务的相关依据。即使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期间,被告仍含糊其词,称该技术在摸索阶段。对于一项摸索中的试验技术,被告却并未将其真实风险告知患者,反而一再吹嘘夸大,并利用媒体违法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患者前去就诊。现在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对被告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告利用一项摸索中的技术夸大宣传使得患者经受长途奔波之苦前来就医,并且隐瞒病人不适宜做干细胞移植的事实,以干细胞移植为诱饵使病人在被告处长期进行保守治疗。患者本来就身体虚弱,应当注意休养,被告却诱使其经受长途奔波来京治疗。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2、虚假记载病历,混淆事实。错误停药,导致病情恶化。
患者曾经有多年的拉米夫定用药史。(患者2001年开始服用拉米夫定治疗11个月,后因停药出现病情变化,经治疗好转后2002年5月开始再次服用拉米夫定直至2005年3月来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其间因来京停药2天。对此用药史病历记载却大相径庭,颠倒了病情发展的因果关系(本来是停服拉米夫定导致病情恶化却记载为因病情恶化后停服拉米夫定)。由于病历的虚假记载导致庭审期间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作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后果。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本案中,被告申请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无鉴定人员签名,形式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的要求,而且其依据了病历记载的虚假事实,在原告向法院递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书》后,鉴定人不仅不能出庭质证,连对原告三个明确问题的书面答复都没有。面对如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我们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应当作为证据采纳。
依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母亲之死承担责任,赔偿起诉状所列之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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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0:50

回复:(爱在天涯)支持你!也谢谢你为了自己和大家的...

也感谢你的支持!

我在法庭上向医院提出:“如果不用于临床,转入实验,我愿意放弃一切诉讼要求,而且还力所能及捐助来支持,真正研究成功这项技术来为战友造福。”但医院不屑一顾,更肆无忌惮的在他们的网站打出欺骗性的广告,号称做了160例,百分之百成功,就汪洋中的舟的弟弟和我们在医院看见闹事的那家人,就可以戳穿他们的谎言。但这家医院财迷心窍,草菅人命,拿活人做实验,这样伤天害理,丧心病狂的行经,怎么不容忍下去?

我需要大家的支持,更希望更多的人来抗争,因为这些骗子存在,我们都是潜在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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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6 11:40

不要气馁,虽然黑夜很漫长,但总会有光明的时候

真正的光明决不是永没有黑暗的时间,只是永不被黑暗所掩蔽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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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6 16:40
以下是引用daijf在2005-12-22 21:41:25的发言:

我觉得告的理由似乎有点不对。

如果单单从病情着手,赢不了的。

应当从广告导致患者到该医院就诊,延误了病情着手。比如拖延时间之类的。

既然是非法广告,只要广告非法,那么就有胜诉的可能。

从医学角度着手,鉴定的专家无论如何,都是他们的人,没有办法的。

从广告角度,建立证据链,这个证据是工商提供的,只要建立关联,就有胜诉可能。

法律并非不公正,法律很多时候确实是公正的,只是,弱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证据。所以法律又是很不公正的。

哇!逆转裁判玩多了?你蛮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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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02:12
支持云帆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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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03:46
?
虽然我们不曾相识,但我愿意为你们服务,让我们共同度过!  小乔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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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08:47
要坚持啊。别气馁,大家都关注你的消息!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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