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和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诉讼鉴定书和判决书 ...
楼主: 云帆风影

和北京军区总医院的诉讼鉴定书和判决书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1
发表于 2006-6-11 04:37

军区总医院的病理虚假记载说明


全庭长在第二次开庭时问申诉人:“军区医院病历关于你母亲的病因和她自己停拉米夫定的记载,是根据她的陈述,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不是她说的?”申诉人提供的2002年4月和2005年5月在齐鲁石化中心医院原始病历,证明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陈述与军区总医院的记载相反。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曾经有多年的拉米夫定用药史。(2000年开始服用拉米夫定治疗18个月,后因停药出现病情变化,经治疗好转后2002年5月开始再次服用拉米夫定直至2005年3月来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其间因来京停药2天。对此北京军区总医院用药史病历记载却相反,记载为申诉人母亲范洪坤自己已经长时间停止服用拉米夫定,记载的停药时间也很具体,但在主治医生李国安的录音里,他亲口承认并不知道申诉人母亲的停药时间。并且颠倒了病情发展的因果关系(本来是停服拉米夫定导致病情恶化却记载为因病情恶化后停服拉米夫定),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不会故意颠倒自己的病因让军区医院的医生来不对症下药。
第三次开庭,申诉人提供主治医生李国安的录音,在主治医生李国安的录音里,他亲口承认并不知道申诉人母亲的停药时间,并且清楚《2004年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共识》。
第四次开庭申诉人提供证人齐鲁石化中心医院潘建中,他能 证明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自2002年5月到2005年3月27日申诉人周俊杰母亲范洪坤一直服用拉米夫定。因为该医生做证需要本院医务科的批准,申诉人提出有法庭出面调查。申诉人在这次庭审中,质问李国安等:“我在医院多次给你们提到我母亲几年来一直服用拉米夫定,怀疑病毒变异,要求你们对症下药,你们这病历关于我母亲自己停药的记载从何而来?”他们都沉默不语。
经过三次庭审调查,法院查明:“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的事实,彻底推翻了军区总医院的病理虚假记载。

Rank: 5Rank: 5

现金
2557 元 
精华
帖子
576 
注册时间
2006-5-12 
最后登录
2011-8-14 
92
发表于 2006-6-11 10:20

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对于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而不是由患者举证.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忘记背后,努力面前,向着人生的标竿直跑!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3
发表于 2006-6-11 10:57

回复:(蒙恩)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医院不应承担赔...

你说的没错。

看来你很精通法律。

我会努力去争取的,让这些恶魔受到惩罚。

Rank: 5Rank: 5

现金
1487 元 
精华
帖子
868 
注册时间
2006-1-20 
最后登录
2023-2-19 
94
发表于 2006-6-11 18:30
楼上意见很对。如果不是一家受害的话,联合控告效果较好。
山登绝顶我为峰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5
发表于 2006-6-11 22:53

回复:(蒙恩)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医院不应承担赔...

不构成医疗事故并非不负民事责任

——徐州中院判决唐朝国等诉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2066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6
发表于 2006-6-14 20:45

回复:(云帆风影)回复:(云帆风影)http://www.hbv...

以下是引用云帆风影在2006-1-12 9:08:05的发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7
发表于 2006-6-14 20:47

回复:(云帆风影)回复:(云帆风影)回复:(云帆风...

以下是引用云帆风影在2006-6-14 7:44:54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云帆风影在2006-1-12 9:08:05的发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8
发表于 2006-6-14 21:00

回复:(云帆风影)回复:(云帆风影)回复:(云帆风...

这些引用的条例和办法,哪一条规定不需要质证?东城区医学会一派胡言。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3440 元 
精华
帖子
1496 
注册时间
2005-6-10 
最后登录
2020-9-1 
99
发表于 2006-6-14 21:02
 
               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一、鉴定结论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不具有真实性,且鉴定会没有患者家属参加,不具有合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本案中,北京军区总医院一直拖延不给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患者家属诉至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北京军区总医院将病历送至东城区医学会,申诉人及代理律师又要求复印病历但北京军区总医院仍旧不予配合复印,直至鉴定会前一天患方代理律师才复印了病历。患方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患方家属周俊杰念读了病例的内容,当患方家属发现病历中有虚假记载后,无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患者的前期病历和后期病历),患方家属周俊杰要提出到齐鲁石化中心医院复印病历,并要求患方代理律师告知鉴定会。鉴定会召开时患方代理律师提出了上述问题,提出:我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北京军区总医院提供给鉴定会的病历不真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东城医学会却不调查取证。在鉴定会结束第三天,患方家属周俊杰电话告诉患方代理律师已经准备好录音带和两份病例,正在去北京的车上,要送往医学会,患方代理律师告知他鉴定会已经结束。医学会不等申诉人证据送达,在没有申诉人参与的情况下,在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确凿的基础上,就依据被申诉人提供的虚假病历,作出了“本案诊断正确,治疗积极。因为患者血清DNA阴性,不使用拉米夫定治疗是正确的”,“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已查明:“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的事实,彻底推翻了北京军区总医院的病历关于申诉人母亲范洪坤自己已经长时间停止服用拉米夫定的虚假记载,证明被申诉人提供的病历虚假,依据虚假病历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二、鉴定结论和本判决查明的实事没有任何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判决查明的“住院期间被告让范洪坤停止服用拉米夫定”,而鉴定结论是“本案诊断正确,治疗积极。因为患者血清DNA阴性,不使用拉米夫定治疗是正确的”,“停用”和“不用”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一个人血清DNA阴性,不使用拉米夫定治疗是正确的,但如果血清DNA阳性,通过服用拉米夫定成了阴性,停用就可能反弹成阳性,加重病情,给生命造成危险。本案专家鉴定组并没有对“停用”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和本判决查明的实事没有任何关联性。
三、没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资格说明,没有鉴定人签名,鉴定结论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本案鉴定结论没有提出任何医学文献依据,不具有可信性。 鉴定书中专家分析意见第5条中“北京军区总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交待病情深度不够,使患方存在误解……”,是什么样的病情?深度不够到什么程度?存在哪方面误解?这样含糊其词的结论,想表达什么意思?鉴定结论属于专家证言,证人不签名怎么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鉴定人资格说明,这些专家是男还是女?是中医还是兽医?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一无所知,怎么能采纳他们的不签名证言?
四、没有经过质证,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申诉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书》后,鉴定人既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也没有作书面答复。
五、东城医学会与被申诉人有利害关系,没有回避,没有公正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闻炜,简历:主任医师、副教授1975年毕业于第四军医大学医疗系,1994年毕业于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全军中青年人才培养基金班传染专业, 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肝病委员会委员,中华传染病杂志编委,从事传染病临床诊治30年, 特长于对急、慢性肝炎的保肝、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并发症的治疗、肝癌的手术治疗、晚期癌症的临终关怀。东城医学会是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的下属机构,给自己的上级机关委员所在医院做医疗鉴定,属于自我鉴定,如何有公正性可言?
 
 
 
 
 
 
 
 
 
 
 
 

 
 
 
 








Rank: 5Rank: 5

现金
3675 元 
精华
帖子
1156 
注册时间
2006-1-14 
最后登录
2011-2-18 
100
发表于 2006-6-14 23:06

我只关心结果

证据只是筹码

人不是死于疾病 而是无知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7 08:40 , Processed in 0.019628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