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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紧急征集世界各国禁查两对半及保护病源携带者的法律法规 ...
楼主: 金戈铁马

紧急征集世界各国禁查两对半及保护病源携带者的法律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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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sianlabour.org/archives/000848.php

一位在华工作的英国女教师的文章,后面有不少战友跟帖。
Dear white, something you got to know When I was born, I was black. When I grow up, I am black. When I\'m under the sun, I\'m black. When I\'m cold, I\'m black. When I\'m afraid, I\'m black. When I\'m sick, I\'m black. When I die, I\'m still black. yo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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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2 23:04
顶!
http://shop33193643.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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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00:27

同意 赶紧解决就业时禁止查两对半

中央终于做出了公告谢谢各位的努力,我们始终坚信国家不会不管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只是希望不要在就业时再检查两对半,不要让我们提心掉胆看着别人躲避瘟疫似的目光、也不要给招聘单位提供以其他借口把我们拒之门外的理由。再给乙肝携带者闪开稍宽一些的生活、工作的路。才能达到轻松的心情、稳定的家庭、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目光。更希望加大再加大正确的对乙肝携带者不传染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骗人的“转阴”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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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00:46
顶!!
面对各位战友的辛苦劳动,
我竞热泪想流,
我为有这样一个集体感到无比欣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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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01:07

顶!

在这个集体让我看到了温暖与希望!顶![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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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01:09
我完全同意大家的意见,我一定大力支持,大家一定要齐心协力;坚持到底。最终会胜利的。
我们重点要强调入拖,入学,就业禁查“两对半”,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会给人事部,卫生部写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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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3 05:15
美国的能力缺陷法
节选自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第二封信,题目为编者所加。
——编者

  那么,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那里骚动不安的年代。对于美国,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它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的。但是,此后,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都必须在招工,技术培训,升迁等机会上,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否则,是违法的。顺便提一下,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例如,美国的大学招生,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比一般的年轻人更容易入学。我特别提到这一点,是因为我考大学时,就有一个一起工作的年轻人,考得非常好,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残疾而落选,我已经不记得他的名字,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这真是很不公平,华罗庚还脚有残疾呢,凭什么他就不能上学。执行这个法案也产生许多问题,这我想以后再向你介绍。

  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还涵盖了有传染病的人。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例如助听器,助读器,等等。比如说,一名雇员被查出有爱滋病病毒,只要他的病尚不影响工作,雇主不得解雇他,还必须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1991年,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提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这是怎么回事呢?比如说,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那么,法庭当然需要证据。证据是有两方面的,一是雇员拿出受到歧视的证据,二是雇主拿出没有歧视雇员的证据。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员一方,那么,雇员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就判雇主无罪。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主一方,那么,雇员不必提供充分证据,而是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只要雇主拿不出这样的证据,那么,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是有歧视行为的。当然,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面,就对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80年代,最高法院在判这一类案子的时候,比较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证据的负担也要求在雇员一边。91年的民权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纠正这一倾向。最利害的一招,是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后来,就发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性别歧视的,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前几天,又有一个体重300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理人员,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的,也在胜诉后得到高金额的赔偿。由于执法很严,因此,在美国当上老板之后似乎也并不“自由”。 (来源:万圣书院 更新日期:2003年11月21日 )



澳大利亚对 hbver 的保护法
This publication marks ten years since 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DDA) came into force in March 1993.

《能力缺陷歧视法案〉于1993年生效,至今已有10年。

Are people with HIV/AIDS, hepatitis or other communicable diseases covered?
该法案是否适用于艾滋病、肝炎,或其他传染性疾病患者和携带者

Yes. The DDA definition of disability includes "the presence in the body of organisms causing disease or illness; or the presence in the body of organisms capable of causing disease or illness".
适用。《能力缺陷歧视法案〉定义的“能力缺陷“包括“身体器官存在疾病,或存在着能引发疾病的因素“”

Section 48 of the DDA provides that it is not unlawful to take measures in relation to infectious diseases which are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This is not however a more general exclusion of people with infectious diseases from the protection of the DDA.
《能力缺陷歧视法案〉48条规定:对于传染病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是合法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把更多的患有传染病的人排除在法案的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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