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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楼
发表于 2004-4-3 02:04
乙肝第一案刚刚宣判:民告官胜诉_附判决书
判决书(原告本人提供)
本院认为:
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利力,制定<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为不准许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 二目之规定,应予撤消,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拒可撤消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芜湖市人事局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文斌
审判员:沈世玲
代理审判员:宣政国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亚菲
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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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闻背景
受网友鼓舞,乙肝考生状告人事局!
《我国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有病不能当公务员?》
南方网
日前,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则宣布,为原告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记者就此检测结果咨询了相关专家,得知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记者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我的情况明明不属于不合格的情况,这是最让人想不通的!”张杰说。
在张杰之前,“乙肝歧视”还引发了一起不幸事件: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同样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此案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
“我知道周一超的事情,刚开始我也很想不通,如果不是很多跟我一样的网友支持我,真不知道怎么熬到现在。”张杰说的网友是他在专为乙肝感染者设立的“肝胆相照” 网上认识的朋友。正是在他们的鼓励和帮助下,张杰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艰难的交涉。
11月10日,张杰在周伟及众多乙肝感染者的支持下,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杰说:“法院有关负责人已答复我正式受理了此案,书面通知这两天就能拿到。”周伟教授则告诉记者,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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