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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资料汇编(含"科普类"与"维权类",专供对外转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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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编(含"科普类"与"维权类",专供对外转贴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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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3-11-25 23:40
这里的资料已经过我们挑选和编辑,并随时更新,专供对外转贴用.大家可按目录索引直接点击进入.

说明:请将“科普类”资料转贴在各论坛的健康类版面,将“维权类”资料贴在时事类(社会类)版面。实践证明,在不相关的版面发贴效果并不好。


-------------------------------------------------

                 [B]目录索引[/B][B][较早前资料请见二楼][/B]


[B]维权类:[/B]

我该回国吗?
一个民族的悲哀:国产乙肝败给进口艾滋病
一个中国乙肝携带者在美国的留学经历

他们互称为“战友”__互联网式民主催生奇特网民群体("肝胆相照"宣传贴)
《广州日报》专文报道“肝胆相照”,请大家广为转贴("肝胆相照"宣传贴)
乙肝歧视违宪审查建议网上寄出_都市快报("肝胆相照"宣传贴)
乙肝第一案是一场“集体诉讼” _新京报("肝胆相照"宣传贴)



[B]与国际接轨[/B]
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乙肝的介绍
澳大利亚是怎样保障乙肝人群的工作权利的
韩国的乙肝感染者权益保护状况

[B]其他华人地区的做法[/B]

台湾的乙肝带原者可以从事餐饮业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乙型肝炎的定义

[B]科普类: [/B]



[B]为乙肝患者/携带者解惑(乙肝常识)[/B]

我国乙肝防治现状 _国家卫生部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乙肝病人_经济参考报
乙肝常识
B型肝炎_美国B型肝炎基金会
《实话实说话肝病》_晶报
乙肝反复发作的原因
乙肝患者日常生活的七大误区
肝功能检查指标的意义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要不要接种乙肝疫苗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是否需要长期休息?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是否需要补充特殊营养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是否可以结婚和生育?
无症状肝携带者是否需要长期监察?
乙肝母亲如何生育?
别样眼光比肝病病毒更可怕
肝病:心理比生理重要


[B]求医问药陷阱(诊疗误区)[/B]

目前有效治疗乙肝的方案
乙肝有无转阴特效药?
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不存在乙肝“特效药”
专家教你明明白白看肝病
看肝病必须把握的三个环节
乙肝治疗骗局
乙肝等11种疾病医疗广告暂不准发布

[B]传播与预防[/B]

[卫生部官员、专家证明书]乙肝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传播
乙肝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_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How can you get hepatitis B infection?_英国卫生部网站
共餐并不传染乙肝--CCTV《新闻调查》
乙肝公认传染性较弱,他们可以当厨师_卫生部专家
接触乙肝患者一定被传染吗?
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出具的关于乙肝传播与预防的证明信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健康人群不会轻易感染HBV
乙肝疫苗需要隔几年再加强注射
怎样注射乙肝疫苗
预防乙肝的根本途径
乙肝疫苗:针到之处为何无抗体
如何知道注射乙肝疫苗后是否有效
WHO有关疫苗的论述


[B]权益版总目录:[/B]2003年度权益版目录暨维权资料与行动  [em18]




[B]宣传工作经验交流[/B](点击进入):

对外转贴防删要诀
"肝胆相照"会员人数两月猛增五成!
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宣传"肝胆相照"
关于在BBS上宣传方法的一点建议
一张成功的宣传贴  
发起“一人承担一家论坛”活动
对外转贴一箭三雕法
网上科普宣传的一个典型范例
一场典型的网上辩论
乙肝问题在凯迪网络引爆激烈论战
成立高校bbs宣传联盟
“新华网维权宣传组"正式成立啦!!!!!!!!
上海维权宣传小分队成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19 11:15: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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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3-11-25 23:41
[B]历史资料[/B]

乙肝第一案刚刚宣判:民告官胜诉_附判决书
两会提案、建议、公开信汇编[em26]
西安交大一乙肝携带者跳楼自杀[em26]
《央视论坛》:歧视比病毒更可怕(2月9日)
浙江取消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规定_新华网
紧急呼吁:禁止DNA检测
中国日报:乙肝携带者为社会所弃
南京人大代表:公正对待乙肝带菌者_扬子晚报
洛杉矶时报:中国乙肝歧视
乙肝:1.2亿中国人的痛——《现代保健报》
世界医学杂志-中国医药卫生界年度十大人物
世界医学杂志-中国医药卫生界年度十大新闻
松月案列入年度十大宪法性事件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长亲口向我保证“见一个查一个”
乙肝病友有了自己的书_中国青年报

何鲁丽副委员长对违宪审查书的亲笔批示(图)[em26]
为乙肝歧视上书:为何不是人大代表或法律专家?_人民网
乙肝歧视违宪审查建议网上寄出_都市快报


河海大学副校长严以新提案消除乙肝歧视_金陵晚报  
速立特义诊搞垮一个村_健康时报
一点尊重让我泪满脸 单位的细心关照让患乙肝的王先生找回自信心
非典 婚检--2003十个影响健康的关键词_南方日报
12.25南方周末:我是乙肝患者,但我不是乙等公民
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他们微弱的声音_南方都市报
追究“违宪”是不是“夸张”?_燕赵都市报
“乙肝歧视”的问号_解放日报
互联网式民主的影响力_新华网
一个民族的悲哀:国产乙肝败给进口艾滋病_浙大海纳
带乙肝病毒者不能当公务员?_新加坡<联合早报>
CCTV:新闻人物——张先著
乙肝第一案是一场“集体诉讼” _新京报
"肝胆相照"宣传贴_SOHU
违宪审查书_新京报
他们互称战友_《新闻周刊》宣介“肝胆相照"
松月案“肝胆相照”广告版

南方周末:“乙肝首选药”贺普丁疑云

“乙肝歧视”背后的漠视_人民日报
政府应对制度变迁积极回应-新京报

招考公务员,“乙肝禁令”遭遇质疑——家庭导报
人民网特别策划:关注他们,还有1.2亿中国人在被歧视
和肝炎病人通信的故事(1)_北京地坛医院 蔡晧东
唯有宪法诉讼才能解决"乙肝歧视"_大洋网
新闻周刊:以宪法还他们平等

我国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有病不能当公务员?
    ....附录一:《 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附录二:《接触乙肝患者一定被传染吗》
    ....附录三: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将于19日在安徽公审_北京青年报
反就业歧视需要立法_新华网
乙肝歧视,访谈焦点——我们的呐喊(原创)
因遭乙肝歧视杀人 周一超能否成为孙志刚?——人民网
消除制造“乙肝歧视”的舆论环境_新京报
强国论坛:谈歧视
为法院受理“乙肝歧视案”叫好_南方都市报
新闻周刊:1.2亿人反歧视主张 ………………………………………7楼
我们的宪法权利--透视乙肝歧视第一案(松月案)………………9楼
考研不录取,状元考生状告校方(张方考研案)…………………10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17 12:08: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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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3-11-25 23:45
转贴标题(建议):

   他们互称为“战友”__互联网式民主催生奇特网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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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原文如下(有删节):



              他们自称为HBVER 互称为“战友”

                 《新闻周刊》第157期  


  ----他们需为自己的权益而与社会偏见和制度歧视作战

  本刊记者/唐建光

  要求匿名的杨子是西安一所重点大学的大四学生,几天前,他与一家国内著名企业签下了就业协议,但这并不能使他对自己的未来放心。


  在此之前,他已经遭到很多企业的拒绝,仅仅是因为乙肝“小三阳”。而签下的这家企业,协议中也载明“到公司后发现澳抗阳性协议自动解除”。他还从侧面了解到,去年进这家公司的60多人中,有5人因此被辞退。

  此时,280万名2004届高校毕业生们开始为自己的未来而竞争,但其中超过20万人和其他人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这个比例是根据一项医学统计做出的,中国人约有十分之一的人携带乙肝病毒,他们总共有1.2亿人。

  在一家名为“肝胆相照”的网站上,各类招聘和考学的信息每天在更新,但这里的网友只关心一个指标:是否录用HBV。

  “肝胆相照”的一位网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他上大学时,包括他在内有好几十人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学校的第一个决定很昏庸,让我们回去休学,有很多人都回家了,哭的,无助的,感觉很凄凉的。”后来在一部分家长的支持下,他们向学校和教育厅交涉,才被留了下来,几个肝功能不正常的休学了,“我们留下的则在同学歧视和恐惧的目光中住进了校医院。当时我心情很不好,说实话我真想把我们学校给炸了,后来才理智下来。”

  在“肝胆相照”的论坛上,数以千计的帖子倾诉着各人的遭遇。

  在中国中医研究院的周超凡研究员的记忆中,入学和就业中限制肝炎病毒携带者是90年代之后。此前,大学生都是统招统分,学校和单位都没有选择余地。后来随着就业的市场化和招生的自主化,出现了这样一股“乙肝歧视”的潮流。

  “我们是HBVER”

  松月正是通过“肝胆相照”网http://www.hbvhbv.com 结识川大法学院学生卢杰锋及其老师周伟教授的。到案件被受理的那天,“肝胆相照”已有1.6万名注册网友,几乎都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他们是松月身后最坚强的后盾。他们张罗着各种诉讼事宜,并且号召大家在松月案开庭时前去旁听以示声援。

  在这里他们自称为“HBVER”----这是他们自创的一个名词,意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英语中原词为hbv carrier)。

  在较早前,“肝胆相照”还只是一个患者间互相求医问药、交流心得的网站。在这里,有两个人气颇旺的论坛:“锦绣前程”和“聚会交友”。

  多数HBVER曾经梦想的锦绣前程在现实中都打了折扣。这个论坛并不公开,因为它还掩盖了一个不足为外人道的秘密。HBVER们会在这里交流 “规避”体检的技巧----求助“好心”的医生蒙混过关;托熟人在体检单上做假;或者请朋友代为体检。这里还有一个小小的“市场”:出自同病相怜的互助,HBVER间会互相介绍可以代人体检的“健康者”。

  23岁的上香是一位从北方来到苏州的女孩,在她大学毕业时曾在报考海关公职时因“小三阳”被拒。最后在“肝胆相照”里通过网友找到一位长相酷似的女孩代检,才得到一份工作。不过这令她“心里并不好受”,“我活这么大只在这件事情瞒过别人。我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希望有更大的空间给社会做点贡献,没人愿意欺骗别人。”

  “我们有渊源,因为我们都是HBVER,都有和别人无法沟通的一面。”上香如此解释HBVER们网聚的原因。一位网友说,平时与常人面对,似乎都有一种“做贼”的感觉,只有在HBVER群体中,才可以互不猜忌,坦诚相对。

  这时,论坛是一个暂供逃避的孤岛,但最终仍要面对现实。令他们担忧的是,随着单位们的“警惕性”越来越高,求职之路越来越狭窄。

    多数HBVER认为,国家公务员考试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所起的示范作用,以及不良医疗机构对乙肝危害的夸大宣传,是导致近几年“乙肝恐惧”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这正是他们如此看重松月维权案的原因。

  一个人的死刑与乙肝维权

  4月3日,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持刀闯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刺向负责公务员招录的两名官员,致一死一伤。

  周一超持刀杀人的原因是因为报考公务员时因“小三阳”不合格而未过关。他的行动震惊了全国,更震惊了更多与周一超同病相怜的HBVER。

  事实上在此之前,由于乙肝歧视已经引发很多惨剧,HBVER们收集的资料中,就列举了“携乙肝病毒遭退婚痴男砍杀昔日女友”、“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太原一小女孩因患乙肝被养母抛弃杀死”等等。他们发现,HBV并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周一超只是用一种极端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唤起了大家对我们的注意:一亿多人的利益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我们这么多人应该可以做点什么来改变我们的命运?”两天后,一个名为“HBVER维权”的讨论版在“肝胆相照”上成立,上香是最早的发起者和版主之一,“我们的宗旨是以法律的手段争取正当的合法权益,并且向大众呼吁科普的重要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在论坛上,他们互称为“战友”----他们需为自己的权益而与社会偏见与制度歧视作战。正在开展的行动包括:为有志于诉讼的“战友”提供法律援助;联系国内外机构和媒体,争取声援;编写维权手册;聘请知名人士出任乙肝维权形象大使;通过网友捐助设置活动基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以网络为纽带聚合起来的“战友”普遍具有高等学历,拥有各方面的专业背景,因此作为所有HBVER中最有能量的群体,充当了为1.2亿同类的代言人和维权者的角色。

  但是,有人已开始对论坛上的一些偏激的声音表示隐忧:这些莘莘学子初入社会即处处遇挫,置身于普遍的歧视眼光中,很容易心理失衡,滋生与社会的对抗情绪。“这种力量真的要好好疏导,不然后果不堪想象。”上香说。


名词解释:肝胆相照.

"肝胆相照",我国最大的乙肝网上论坛,现有注册会员4万名.开辟有医疗版面、药物版面、咨询版面、维权版面、聚会交友征婚版面、娱乐版面、文学版面等。

2003年11月10日,该论坛会员张先著(网名“松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歧视乙肝患者,被海内外媒体广为报道,世称“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年11月20日,一份由该论坛版主执笔的要求对《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的报告,从这里寄往全国人大。

2004年1月27日,针对TCL公司在招聘标准中存在的乙肝歧视规定,该论坛网友发起了抵制TCL产品活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18 9:50: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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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3-11-25 23:54
转贴标题(建议):

       受网友鼓舞,乙肝考生状告人事局!




《我国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有病不能当公务员?》

                                     南方网


   日前,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则宣布,为原告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记者就此检测结果咨询了相关专家,得知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记者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我的情况明明不属于不合格的情况,这是最让人想不通的!”张杰说。

  在张杰之前,“乙肝歧视”还引发了一起不幸事件: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同样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此案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

  “我知道周一超的事情,刚开始我也很想不通,如果不是很多跟我一样的网友支持我,真不知道怎么熬到现在。”张杰说的网友是他在专为乙肝感染者设立的“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网上认识的朋友。正是在他们的鼓励和帮助下,张杰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艰难的交涉。

  11月10日,张杰在周伟及众多乙肝感染者的支持下,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杰说:“法院有关负责人已答复我正式受理了此案,书面通知这两天就能拿到。”周伟教授则告诉记者,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肝胆相照”网址:http://www.hbvhb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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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卫生部肝炎专家委员会委员姚光弼


  持续HBsAg阳性的人可分成两类,一类为约占总数20%的有临床症状和肝功能正常的慢性已型肝炎患者,其余80%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或基本正常)。后者被称为“无症状HBSAg携带者”。
    其实,这个名称不太合适,应改为“无症状慢性乙肝病毒感染状态”。


       无症状Hbsag携带者的肝脏是否有病?有无传染性?

  这组群体一般肝功能正常,超声波检查也基本正常。但是,如果作肝穿刺,对肝脏组织进行检查的话,估计至少有20%以上的人有慢性肝炎,只是不易觉察罢了。所以,不能认为无症状者一定没有病,只有通过长期观察,才能明确。

       由于他们的血液中含有或多或少的乙肝病毒,因而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所以不能作为
献血员,还要防止注射,手术,拔牙等操作时的交叉感染。
      一般的生活接触或饮食是不传染的,不过不能合用剪刀,指甲钳,牙刷等.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对这组群体应作为正常人来看待,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特别不能有入学,就业和婚姻上的歧视,更没有必要造成本人及其家属心理上的紧张,大家要正确对待。

  目前,有些单位对无症状HBSAg携带者的就业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是不妥的,原则上对他们不应有就业禁忌。只是HBSAg和HBEAg均阳性的人,不宜直接接触食品和作保育人员,也不宜从事对肝脏有毒性的化工工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25 9:57: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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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0:01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中国《新闻周刊》(第157期)专题:

                《以宪法还他们平等》
                           王怡


芜湖的张著(化名)因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取消公务员考核资格。他向安徽人事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很简单,因为他在之前两次检查和之后的复检中都不是“小三阳”。但10月28日,安徽人事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认为体检结论是医院作出的,不是人事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既然体检结论不是行政行为,案子的诉求就发生了两个有利于周伟教授意图的转向。
第一,不能质疑体检结论本身,就正好去质疑根据体检结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以案子的诉求就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转成了“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张某被侵害的权益,就和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乙肝人群)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
第二,质疑这个决定的本质是质疑它背后的政府立法。其实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人群,而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歧视乙肝人群。不是拒绝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歧视,而是拒绝的理由和规则构成了歧视。因此这场诉讼的本质是意图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


三项宪法权利

平等权。每个人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到底什么是平等呢,一个简单的诠释是,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所以我们再问什么是歧视?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人群),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实际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就是歧视,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因为你不仅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法律后果,你还要为那些和你在某一方面类似的人群互为担保。如果你是黑人、乙肝人群、艾滋病患者、河南人、四川人或者男人(男人都是坏人)、女人(女人都是祸水),你就可能随时随地面临歧视。
平等权意味着法律责任的个人主义立场,而歧视的归责原则是反个人主义的。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而歧视的意思就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

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人群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现实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乙肝人群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人群。这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被搜查者人格的侮辱和隐私的侵犯。


三重歧视

乙肝人群被拒绝担任公务员,这是在乙肝人群和非乙肝人群之间造成的第一重歧视。
但严格讲目前的公务员制度,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完全不能担任公务员。因为公务员分为两种,一是领导职务,一是处级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目前公务员录用制度对乙肝人群的排斥仅仅局限于非领导职务。全国处级以上干部中有多少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他们因其领导职务而不受身体健康情况的限制。这是在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之间进行的第二重歧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官本位的歧视。
最后,目前 31个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录用体检标准》,其中四川、广东和江西将“小三阳”视为合格、“大三阳”视为不合格。其他省市则均将“大、小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这是第三重歧视,即对乙肝人群的地区性歧视。因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宪法权利,因其所处省份不同而不平等。



三项政府立法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在芜湖“乙肝歧视案”中的依据从上到下列出来,就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事厅颁布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我们来看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看歧视乙肝人群到底有没有合法依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在这里找不到直接依据,这个行政法规从头至尾没有对报考公务员作出任何身体条件的限制。它的第二条,更要求公务员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它的第四章《录用》中,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整个程序,这个程序中也没有体检程序。
但根据它的第八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这一条是人事部颁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个行政规章是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具体解释。这里增加了“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这一报考条件,并相应增加了体检程序。到这时我们还不能说它有问题,因为如果某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差,差到缺乏必需的工作能力,或对他人的健康存在明显的威胁,那么不录用他就不能算是一种侵犯宪法平等权利的歧视。但问题出在这个规定没有给出“身体健康”的任何标准,它的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这又是一个向下的授权,是安徽省人事厅颁布《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法律依据。
这时候问题出来了。体检合格标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什么样的人可以报考公务员,什么样的人不能。这是一个剥夺或限制公民担任公职资格的实质性条件,这个实质性条件授权给规章以下的各省红头文件去制定,是非常荒唐的。因为第一,行政规章是《立法法》所确认的广义法律概念的最低一级,换言之《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法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制定法律(狭义的)。而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务员,这正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第二,《立法法》第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录用暂行规定》将对限制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实质性条件的解释权,再次转授权给各省人事厅,这一转授权违反了《立法法》。
同时各省不同体检标准造成的地区性歧视,也是这一条款带来的。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这个标准是芜湖人事部门取消张某考核资格的直接依据,它把乙肝“大、小三阳”明确列为体检“不合格”,直接导致了对乙肝人群的歧视,导致对张某宪法权利的伤害。


法官的三种选择

在2001年的“齐玉苓受教育权一案”中,最高法院的批复曾开创民事诉讼可以援引宪法来确认侵权的先例。而“乙肝歧视案”在宪法上的最大价值,就是力争通过这个案子完成最高院批复在两个方向上的延伸。第一把齐案的宪法司法化效果从民事诉讼延伸到行政诉讼中来。第二把最高院的批复精神延伸到基层法院的判决中来。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体检标准》属于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完全可以不予采纳和参照。法官可以要求芜湖人事部门提供规章以上的法律依据,并因其不能提供而判其败诉。而原告方要做的就是说服法院不参照这个《标准》。
但法官即便不参照这个标准,也有两种操作上的选择。第一,在认定原告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援引宪法所规定的三项权利为依据,这就实现了此案的最大价值。第二,法官出于某种慎重不直接援引宪法,而以其他的理由(如解释权的转授权违背了立法法,或《体检标准》违背了公务员条例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等)来决定不予参照。这样尽管没达成“宪法司法化”的诉求,但仍具有“司法审查”的部分意义。即通过行政诉讼让法官对规章以下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法的不予适用。
但要达到这两种结果,会比齐案、甚至比孙志刚案的难度更大。因为齐案是通过诉讼确认一个公民侵犯了另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孙案当时是希望通过民意机关去确认政府立法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乙肝歧视案”把这两案中最难的地方结合了起来:它希望通过诉讼去确认政府立法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即使对手仅仅是一个不能被称为法律的红头文件。这需要此案的法官能够充分理解和珍惜“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中国司法宪法化进程中的巨大意义,显示出一种推动司法权良性扩展的专业责任感。一方面积极行使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裁量权;一方面根据法院内部的请示批复制度,将此案涉及的宪法问题逐级请示,以免除自身的舆论和职业压力。
至于最后一种结果,就是法官仍然以《体检标准》为依据,确认芜湖人事局取消张某考核权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这样,法官和司法当局在制度变迁中交出的是一张白卷,但维权者和乙肝人群的努力绝不会白费,一条艰难但坚决的维权之路已经展开,无论结局输赢,都已在路上。

20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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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3-11-26 00:05


——乙肝,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
——他们可以当厨师

《新闻周刊》(第157期):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排斥感从何而来?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给记者解惑,“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 。

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笼统的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徐道振介绍说,19 99年发现了丙型肝炎后,肝炎即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甲型肝炎还曾经在上海爆发过。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而1989年制订《传染病防治法》时,对此尚无认识,自然就不能区别对待。

法律只要没有修改,就有它的效力,这一法律使1.2亿以上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成了另类群体。

医学界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反”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

“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既然病毒不会间接传播,当然就不应该限制了。” 徐道振的说法让记者感到惊讶,当社会上还在对是否应该让乙肝病原携带者当公务员而争论不休的时候,科学却赋予了他们当厨师的权利。

一些迹象表明,一些方面正试图减轻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录取的本科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据一些曾接受卫生部咨询的专家说,出台这个通知,是在强烈呼声下的无奈之举,因为每年被体检刷掉的孩子实在太多了,他们需要一个红头文件撑腰。

但是另一些迹象表明,对于涉及1.2亿人的这个群体,更多的是忽视。记者采访了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得到的答复是“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形成意见,不宜报道”,“公务员选拔在这方面还没有统一标准”,“应该消灭歧视,但是我们无能为力”,“这个问题还没有研究过,也没有数据,无法接受采访”——

“改变法律是很难的,但是法律应该尊重科学。”徐道振在听说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当公务员的现状后,当即激动地拍着桌子说:“这样做是歧视,人事部门的人太不负责了!”随即,他抓起电话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联系,“我们得向何鲁丽呼吁一下,1.2亿呀,赶上一个国家了,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动荡,怎么能这样胡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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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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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第157期):1.2亿人反歧视主张(图/目录)


中新网11月19日电 一个人被歧视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都无关。志期11月24日出版的(总第157期)中国《新闻周刊》作出了这样的表述。其封面文章是中国社会存在的“乙肝歧视”。
歧视的意思,等于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受歧视者绝望的力量。

  11月10日上午9时,松月成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的主角——作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刚刚与自己做“公务员”的理想失之交臂,因此,他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这是松月和中国的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针对世俗的偏见与歧视而进行的一场“战争”。

  这期周刊亦将目光投向一场正在悄悄崛起的以关注个体、围绕个案为特征的公民维权浪潮。

  11月12日,在孙大午案件中担任完辩护人的许志永,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加北京市的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与此同时,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中心的研究员舒可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硕士生殷俊,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明亮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另外四名学生,纷纷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此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和理解到,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最好方式,并不是任何整体性的和激动人心的诉求,而是点点滴滴甚至斤斤计较的对个人自由的反复坚持——可见“民权运动”,距离我们只有一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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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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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有病不能当公务员?》
                     南方网



   日前,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则宣布,为原告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公务员招考得了第一也没被录取化验结果、拒录通知都未给原告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虽然感染乙肝但非“大、小三阳”体检结果并未违反公务员体检标准



  此前有关媒体曾报道说,张杰是因为在体检中查出“小三阳”而失去了当公务员的机会。但在记者昨天的采访中却发现,尽管张杰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从张杰提供的体检结果中,记者看到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按医学定义,第一、三、五项为阳即为“大三阳”,病毒复制快,有传染性;第一、四、五项阳性则是“小三阳”,病毒复制相对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记者就此检测结果咨询了相关专家,得知第一、五或者四、五两项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上应该视为健康人。



  专家的说法在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也有印证。记者从该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我的情况明明不属于不合格的情况,这是最让人想不通的!”张杰说。



  省人事厅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乙肝歧视第一案”



  在张杰之前,“乙肝歧视”还引发了一起不幸事件: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同样因体检查出感染乙肝未被录取为公务员,激愤之下他将当地两名人事干部扎成一死一伤。此案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关注,而今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乙肝歧视”问题也前所未有地进入媒体和公众视线。而据医学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13亿人中有超过1亿人和张杰一样,属于乙肝感染者,并没有具体症状,这种状况甚至会延续一生,而这部分人在就业和生活中受到的歧视并不鲜见。



  “我知道周一超的事情,说实话,刚开始我也很想不通,如果不是很多跟我一样的网友支持我,真不知道怎么熬到现在。”张杰说的网友是他在专为乙肝感染者设立的“肝胆相照”网上认识的朋友。正是在他们的鼓励和帮助下,张杰开始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艰难的交涉。



  由于自己的体检结果并不在《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禁止的范围之列,张杰首先便与安徽省人事厅联系,询问为什么自己会被拒绝录取,但都没有得到确切答复。10月18日,他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学教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院最终受理“乙肝歧视第一案”



  张杰的情况在互联网上传开后,立即引起多方关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获悉此事后,立即与张杰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昨天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教授表示他将从“违反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的角度来打这场官司。



  周伟告诉记者:“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案件’说明,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情况下,承担起答疑解惑的责任,就像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那样。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正是政府部门‘带头’搞起了歧视的行为。”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11月10日,张杰在周伟及众多乙肝感染者的支持下,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杰说:“法院有关负责人已答复我正式受理了此案,书面通知这两天就能拿到。”周伟教授则告诉记者,这是国内首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2003-11-14 08:27:12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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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卫生部肝炎专家委员会委员姚光弼


  持续HBsAg阳性的人可分成两类,一类为约占总数20%的有临床症状和肝功能正常的慢性已型肝炎患者,其余80%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或基本正常)。后者被称为“无症状HBSAg携带者”。
    其实,这个名称不太合适,应改为“无症状慢性乙肝病毒感染状态”。


       无症状Hbsag携带者的肝脏是否有病?有无传染性?

  这组群体一般肝功能正常,超声波检查也基本正常。但是,如果作肝穿刺,对肝脏组织进行检查的话,估计至少有20%以上的人有慢性肝炎,只是不易觉察罢了。所以,不能认为无症状者一定没有病,只有通过长期观察,才能明确。


       由于他们的血液中含有或多或少的乙肝病毒,因而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所以不能作为
献血员,还要防止注射,手术,拔牙等操作时的交叉感染。

      一般的生活接触或饮食是不传染的,不过不能合用剪刀,指甲钳,牙刷等.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对这组群体应作为正常人来看待,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特别不能有入学,就业和婚姻上的歧视,更没有必要造成本人及其家属心理上的紧张,大家要正确对待。


  目前,有些单位对无症状HBSAg携带者的就业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是不妥的,原则上对他们不应有就业禁忌。只是HBSAg和HBEAg均阳性的人,不宜直接接触食品和作保育人员,也不宜从事对肝脏有毒性的化工工作。



-------------------------------------------------------
附录二
《接触乙肝患者一定被传染吗》
中国肝病网

  乙型肝炎主要通过密切接触、血液及体液和母婴传播这三大途径传播的。所谓密切接触就
是说,一般性地接触乙型肝炎病人是不会被传染的, 所以乙型肝炎并不可怕。一般的接触,例如会谈、握手、同事间共事、办公、甚至用餐,感染乙肝病毒而成为乙肝患者的机会并不多。
一家人中,正常人与乙肝患者之间的日常生活接触并不易传染乙肝病毒。只有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才可能成为乙肝患者:一方面是客观条件,即明确的母婴垂直传播,或是接受输血、手术等,有接触不洁血液、血制品机会;另一方面是主观条件,即主动使自己成为乙肝高危人群中的一员,包括生活中的不自爱及不良的生活习惯。即使是这样,也未必都会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病,最终还要取决于自体免疫能力,机体免疫处于紊乱状态就会给乙肝病毒造成可乘之机。



                                            



-------------------------------------------------------
附录三
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中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具体规定为:乙肝e型抗原转阴之前,不得从事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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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0:18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我们的宪法权利----透视乙肝歧视第一案之一》   两周前,四川大学的周伟教授告诉我,安徽芜湖的张某报考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因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而被取消进入考核的资格。张某向安徽人事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他的申请理由很简单,因为他在之前两次检查和之后的复检中都不是“小三阳”。但10月28日,安徽人事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认为体检结论是医院作出的,不是人事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目前周教授代理此案的行政诉状已经被受理。既然体检结论不是行政行为,案子的诉求就发生了两个转向。      第一,不能质疑体检结论本身,那就正好质疑根据体检结论作出的取消张某考核资格的行政决定。所以案子的诉求就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转成了“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张某被侵害的权益,就和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   第二,芜湖人事局这个决定,是找得到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做理由的。所以质疑这个决定的本质是质疑它背后的政府立法。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这场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像当年齐玉苓案件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样。因此这是一个为张某、为1.2亿人群的权益,同时也为推动整个宪法司法化和宪政进程而打的官司。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的歧视是方方面面的,如许多被查出大、小三阳的大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受教育权。但就这个案子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平等权。   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到底什么是平等,学理上的看法也可能大相径庭。但一个简单的诠释是,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所以我们再问,什么是歧视?所谓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政治权利   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人格和隐私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删节版见<新京报>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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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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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考研不录取 状元考生无奈状告校方 》  



    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应本人要求为化名)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第一志愿院校
拒绝录取,无奈之下,张方准备明天将把起诉书送交朝阳法院。

    2001年毕业于华东师大的张方,出于对心理学的兴趣,报考了中国科学院心理所2002年的研究生,经过几个月艰苦的复习,他取得笔试第一的好成绩。

     教育部门:某些专业不能录取

    乙肝病毒携带者到底有没有受教育权呢?对此,相关文件做出过规定。1998年教育部和
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其中第19条规定: 肝炎病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录取的体检参照这个标准。 张方报考的专业不在限制之列,按规定应当可以被录取。

    张方为此还联系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处,他们认为事情有些不妥,但又认为具体招
生标准决定权在心理所,不便干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生处对张方的情况表示同情,他们建议张方申请行政复议。

     心理所:带“乙肝病毒”就是体检不合格

    今年6月,接到北京市高招办行政复议的指示后,心理所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仍然是拒绝录取张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张方体检不合格。同时,他们又以拥有招生自主权为理由,在给张方律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里,附了一个简单的补充,说今年录取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具体变化是什么,并没有详细说明。

     律师:心理所没有依法行政

    张方的律师、辽宁辰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宋绍富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行政复议的结
果不满意,准备在近日起诉中科院心理所。

    律师助理施余兵说,有证据表明张方的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
订)》上录取的规定,心理所应当依法行政。对于院校拥有招生自主权的说法,施余兵认为,首先这种自主权不应当背离上一级的有关规定,另外,如果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应当事前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做到事前约定。但心理所并没有做到。

    宋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教育权受剥夺并起诉的例子在国内极为少
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权是这个案子的意义所在。

     医学专家:很多人不了解乙肝传播途径

    中国中医研究院肝病信息总部沈启明教授说,我国是肝炎大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
1.3亿左右,占总人口的10%左右,其中25%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发病者以青壮年为主,由于对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的不了解,是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遭歧视的原因。事实上,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有三: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性传播,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可以和正常人一样享有读书受教育的权利。得知自己感染乙肝病毒后应及时到正规机构进行咨询或治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专家周超凡教授,今年3月在政协会议上提交了“保障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的提案。他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的权利就是这合法权益中重要的一种。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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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卫生部肝炎专家委员会委员姚光弼


  持续HBsAg阳性的人可分成两类,一类为约占总数20%的有临床症状和肝功能正常的慢已型肝炎患者,其余80%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或基本正常)。后者被称为“无症状HBSAg携带者”。
    其实,这个名称不太合适,应改为“无症状慢性乙肝病毒感染状态”。


       无症状Hbsag携带者的肝脏是否有病?有无传染性?

  这组群体一般肝功能正常,超声波检查也基本正常。但是,如果作肝穿刺,对肝脏组织进行检查的话,估计至少有20%以上的人有慢性肝炎,只是不易觉察罢了。所以,不能认为无症状者一定没有病,只有通过长期观察,才能明确。

       由于他们的血液中含有或多或少的乙肝病毒,因而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所以不能作为
献血员,还要防止注射,手术,拔牙等操作时的交叉感染。

      一般的生活接触或饮食是不传染的,不过不能合用剪刀,指甲钳,牙刷等.



            无症状乙肝携带者能不能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


  对这组群体应作为正常人来看待,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特别不能有入学,就业和婚姻上的歧视,更没有必要造成本人及其家属心理上的紧张,大家要正确对待。


  目前,有些单位对无症状HBSAg携带者的就业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是不妥的,原则上对他们不应有就业禁忌。只是HBSAg和HBEAg均阳性的人,不宜直接接触食品和作保育人员,也不宜从事对肝脏有毒性的化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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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接触乙肝患者一定被传染吗》

  乙型肝炎主要通过密切接触、血液及体液和母婴传播这三大途径传播的。所谓密切接触就
是说,一般性地接触乙型肝炎病人是不会被传染的, 所以乙型肝炎并不可怕。一般的接触,例如会谈、握手、同事间共事、办公、甚至用餐,感染乙肝病毒而成为乙肝患者的机会并不多。
一家人中,正常人与乙肝患者之间的日常生活接触并不易传染乙肝病毒。只有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才可能成为乙肝患者:一方面是客观条件,即明确的母婴垂直传播,或是接受输血、手术等,有接触不洁血液、血制品机会;另一方面是主观条件,即主动使自己成为乙肝高危人群中的一员,包括生活中的不自爱及不良的生活习惯。即使是这样,也未必都会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病,最终还要取决于自体免疫能力,机体免疫处于紊乱状态就会给乙肝病毒造成可乘之机。



                                      中国肝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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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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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中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具体规定为:乙肝e型抗原转阴之前,不得从事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工作…………


来源:乙肝感染者公益论坛“肝胆相照”http://www.hbvhb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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