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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资料汇编(含"科普类"与"维权类",专供对外转贴用) ...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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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乙肝歧视”背后的漠视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0897/989152.html
人民网>>人民日报>>第十四版 立法与执法
日前,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个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对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建议书呼吁修改国内各省区市公务员招考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禁令。在此之前,国内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由安徽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的起因是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他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用的书面答复,或复印两次医院体检的化验单,但结果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中,张某不得已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13亿人口中有近1/10的人,即约有1.2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但并没有具体的症状,有时这种状况甚至会伴随一个人的一生,但乙肝感染者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现实生活中,乙肝患者与病毒携带者因人们的无知而畏惧进而受到歧视。然而,如果全国1/10的人口,从求学、就业到恋爱、结婚都要遭遇“乙肝歧视”的话,那么就会由此导致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使得一些基层用人单位敢于“肆无忌惮”、“理直气壮”地搞起“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反映了对乙肝患者权利的漠视。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乙肝传播常识的缺乏和法规的弹性规定,让乙肝患者遭遇了极大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停留在升学和就业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心理挫伤上,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会更长久。

  由“乙肝歧视”引发的首例诉讼案,涉及的法律权利实际上是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报考公务员的平等竞争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上看,这就是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方面,即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与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可以想象,无论法院对这起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的判决如何,都将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国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宪法诉讼,也就是说,在国内,如果有人认为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一行为违背宪法规定,仍无法提起有关违宪的诉讼。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这起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还是有可能影响以后类似案例的判决。如果原告最终胜诉,就会有更多的仿效者纷纷走上法庭主张权利。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够以这起诉讼为一个开头,推动政府和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具有更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吴学安  《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17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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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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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的恶果:

无可奈何送儿去 肝肠寸断盼子回

我没法耐何这个社会,我只好哭,我又不能杀人(我也知道,如果流血都不能解决问题,那么我流泪也是没有意义的。但天底下有多少位母亲啊,又有谁知道我作为一个母亲的悲惨经历)。2年前孩子开始上幼儿园。其实孩子一直携带,在我家附近医院查医生就当没这回事,划了阴性。第一学期入园了。一个学期后集体查,说我们是表面抗原阳性,要我们退园。最不能接受的是这幼儿园在家附近,最怕那些邻居问“为什么不上了?”那种无奈背后的尴尬让我不敢想象。于是把从来没有离开自己身边的孩子送回了老家,这种痛无法形容。送走当天晚上我吃了5粒安眠药,但仍不能安然入睡,我根本就睡不着!我想过死,但我对不起这无辜的生命,时刻想着他。有时看到别人的孩子在妈妈面前撒娇我禁不住眼泪双流,我也有孩子,可不得不骨肉分离;我很想同他在一起,可回来就上不了学!
我昨天跑去教育局,我说我2 年前把孩子送回了老家,其实我完全有条件同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只是表面抗原阳性,你们就规定不能入园,可我已婚十多年,连最亲密的爱人都没被我传染上,我们还能传给谁?我委屈好几年了,我禁不住的放声大哭,你们也是作父母的人,难道就不能理解这种痛吗?我们也是人,为什么我们不能上学呢?他们给我的答复是上小学就可以,因为幼儿园小孩小抵抗力较差。

孩子送走的当天,老天下了一个晚上的大雨,电闪雷鸣。我一个人在家,我想老天是为我而哭,越想越伤心,却突然想到今晚的雷会击谁呢?难道会击我吗?明知自己有大三阳还生出孩子来,孩子是这么无辜。又想想从来没跟爷爷奶奶生活过的孩子要适应一个新的面孔和环境,今晚会不会哭一个晚上呢?我又拿起安眠药往嘴里送。我老公送孩子回去要回来上班的时候,一个男人三十多岁在他父母面前哭了,他舍不得孩子啊!婆婆打电话同我说他儿子成年后从没在她面前哭过,我心里觉得内疚,一丝难以名状的歉意滑过心头。过了2个多月终于平静了一点,他母亲打电话来说孩子得了哮喘,也许是北方天气太冷的原因。我又回去看了一次,看起来孩子是胖了,心痛的我抱着孩子哭成一团。住了3天因为要回来上班,我却没法把他带回来,因为我不想别人用歧视的眼光看我们。他弟弟送我去机场,我一路哭,回到家一个人跪在地上向老天求情望老天饶了我,我也没做错什么事为什么要这样对我?!回来的第二天我在家楼下吃早餐,遇到孩子原幼儿园的园医。我一个坐一张台,也差不多要吃完了,也没同她招招呼。吃完要出来了,那个园医就在外面站着吃,这又刺痛了我的心——我坐过的位置她都不敢坐!难道我比麻风病还恐怖吗?太伤心,现在给大家说这些我还在哭,这种痛令永远都无法忘记。
(本作品为HBV战友原创,“肝胆相照”网站校对)

“肝胆相照”网友注解:1、在城市实行对幼儿普及乙肝疫苗,儿童只要产生了抗体,根本不存在被传染的问题。2.各国乙肝专家已形成公识:一般接触不传染。可参照国外的做法,现在乙肝携带者儿童入托上幼儿园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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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的恶果:

家境贫寒遭骗 提心吊胆度日

我是大三阳,有四五年的时间了,是在高中体检的时候查出来的。后来考上了一所大专院校,学的专业是商务管理。去年7月毕业。在这三年中,我十分苦闷。我来自农村,是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但就是在如此贫困的条件下,父母还是拿出3000块钱给我治病,谁知道在电台播出的虚假宣传的诱导下,我治疗了七八个月后,病情没有丝毫好转......毕业后,由于学历不够,再加上这个该死的东西,我不敢去人才市场找工作。最后,在同学的帮助下,体检时作弊才在一家超市找到了一份工作。不过工资不高,再加上担心再次体检,成天提心吊胆。还好,在上个月的体检中,我办了一个假的健康证才蒙混过关。我现在十分苦闷,我发觉我的前途是那么昏暗。我是一个很有抱负的人,我很想干出一番事业,可是残酷的现实让我很悲观,甚至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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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的恶果:

HBV——心灵的癌症

我76年出生,大概92年查出携带HBV,始终没有去正规的大医院治疗过。刚开始吃过一些药,但无效。96年高三最后一学期病急乱投医,吃了半年的草药及一些西药,仍无效,以后就再也没进行过任何治疗。病情一直稳定,小三,肝功正常。
几年来的苦难经历,让我喃喃地诉说:在现实生活中,HBV对心灵的摧残远甚于身体。
那时我生活在贫困的小县城旁边,自从知道自己是HBVER,我就开始远离同学、朋友,尽可能将自己封闭起来。因为我不想伤害别人,但又没有勇气告诉同学、朋友。当时,正读初中,在偏远小城没有渠道了解HBV,心中对HBV有种无名的恐惧。HBV无情地打击我的自信心,一度使我非常自卑。
96年我考入一所普通高校,一进校门就全面检查身体。但学校没有任何歧视我的措施。感谢我的母校,永远!
同是青年学子,谁不希望佳人相伴?!可是我没想过交女朋友。其实不是没想过,而是我不敢付出感情,一是怕自己受伤,二是怕伤害别人。在大学期间,最不想看到的就是别的同学出双入对。请您不要说我是变态,这完完全全是HBV在我心中作怪。由于缘份,我曾有幸结识了一位笔友,却一直无法面对她的真情,毕业后只好杳无音讯地消失。为此,我常常咬牙切齿地痛恨自己,因为当期待已久的真爱敞开拥抱的胸怀的时候,我却作了逃兵!每每想起那个温柔可人的女孩,心中总是酸酸的、苦苦的、涩涩的,可谓百感交集。于是一直对她心有歉疚,几乎成了我的另一块心病。
由于HBV,2000年毕业后进了一家原籍的国营厂。呆了一年多,终于不堪忍受国企的工作环境,不顾父母的阻挠,执意南下广东打工,希望开创自己崭新的天地。
在他乡找工作的过程中,才深切体会到什么是歧视。一般稍微正规的公司都要检查两对半。在碰壁无数次后,只好专找不体检的私人公司(我是那种较老实,又一直自闭的人,硬是没想过作弊),但这也让我付出了血的代价。由于私营工厂管理不规范、模具本身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以及自己的不成熟,使我在一次正常的操作中被机器压掉了一截手指。面对自己的一只残手,我仰天长叹命运之不公,我相信如果没有歧视的逼迫,自己进入的必然是一家正规的企业,那么这种悲剧是不会发生的。而现在事情发生了,毫无疑问,这就是HBV给我的“恩赐”!事故的发生,使我有了两点切身的感受:一是手痛不及心伤,心碎更甚手残!二是在歧视的软鞭之下,HBVER的悲剧命运是天生注定的!(是谁在冷酷地晃动着软鞭?!!!)
几年来,我所就职过的企业都是不要求体检的,但我担心随着歧视的不断普及,现在的私营老板也开始搞体检,那时我又得卷席走人了。天下之大,竟无我立身之地?!
国家培养了我,最终却抛弃了我(战友语)。寒窗苦读十几载,到头来只能在夹缝中艰难生存,我愤懑,我不平,我不愿这样过一辈子。我了解中国近代史,我有深深的历史耻辱感,知道落后就要挨打,我真诚而深切地热爱自己的祖国。虽然这个社会歧视我,可我一直都没想过要报复这个无情的社会。
自从我知道自己是HBVER,我就再也快乐不起来,我一直抑郁地活着。直到2003年12月6日,我找到了战友,就象当年的革命群众找到了党组织。只有一句话可以形容我的心情:“我终于找到了你们,我的战友。”
现在我已无法再忍受这个自上而下普遍歧视HBVER的社会,我要抗争,我要维权。
我不是异类,我是和你们一样的人。
我不是瘟疫,我并不想伤害谁。
我不是累赘,我愿意自食其力,也能够自食其力。
我只想有平等的工作的权力。
请不要再漠视我们的存在、我们的困钝和艰难,不要让受歧视的伤害不断淹没不再增长的爱。
(本作品为HBV战友原创,“肝胆相照”网站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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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的恶果:

牵着HBV的气球,我不敢放飞理想

我正读研究生,我还想考博士,可是几乎所有的学校都要求体检,我不得以选择了一所目前不检查的学校。还不知道是不是考上后要检查,现在每天都在考虑这件事情,好像自己努力的成果都会每时每刻被无情地摧毁。我也想进一所好学校当教师,但这个理想能不能实现,并不是取决于我的实力,尽管我很优秀。总感觉生命中的一切都被它所左右,一切努力都被它所贬低。“它”不是HBV,而是对HBVER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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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的忠告:

优秀人才拒门外 上书省长献真言

2002年在浙江省统一招考5000余名公务员中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因为肝功正常大三阳而被拒。以下写给省长的信件就是我在那以后呼吁的。请习近平省长关注一下全省5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省长:
您好!这是一封署名真实的群众来信,我非常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挤出点时间来看看我所反映的情况。我是一名肝功能正常,无任何肝炎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直以来我都很正常地和大家一起上学,一起参加体育锻炼,一起工作。在今年的全省统一招考公务员中,我高高兴兴地报名参考,准备和大家平等地竞争招考的岗位,接受国家的挑选。但是当我在看到招录体检标准时,心不禁冷到了极点,作为一个省人事厅公布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应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示范性,但就是这样的一个标准却公然宣布,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合格,不予录用!尽管我在这次考试中笔试面试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看来我已经无法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了。虽然我个人做不做得了国家公务员并不是很重要,但关键是我觉得这个标准真的是非常的不合理,不公平,而且关系到很多人的命运,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所以我考虑再三,还是决定给您写这封信,谈谈我的也是我身边许多人的想法,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
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我国人群中普遍存在,大约占了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肝功能正常的健康带菌者。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广告的影响等因素,现在社会对乙肝存有较大的误解,其实乙肝并没有那么可怕,医学专家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的,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社交活动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正常的学习和工作,我们和正常人一样地去上中学大学一样地参加体育锻炼,执行同样的体育标准,就本人来说还一直是体育委员,无论哪个项目都不会比别人差。现在的各行各业当然包括以前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人群中都会有十分之一的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充分证明了像我们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的工作!所以即使在更易受乙肝感染的东南亚各国和台湾香港,他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各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甚至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还不影响服兵役,而同样的状况现在却不允许我成为一个财经专业的公务员,这让我无论如何也觉得不合理!全国至少有1.3亿人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这样的身体条件不适合做公务员了,那么其他单位也完全可以相同的理由来排斥你,那么我们的就业权利如何保证,我们的生存权又如何保障呢?
三、这次的全省公务员考录总共招收近五千人,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那么到时至少将有五百名成绩优秀、才华横溢的青年才俊因此而被拒门外!如此严酷的社会歧视与现实已经使得许多很才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心灰意冷,有许多青年学子因此不得不选择出国,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东南亚等国家均没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留学移民有任何歧视,而我们自己的祖国却对我们的就业设置重重障碍,这不是很可悲吗?一位浙大研究生毕业后携女友出国,说“不是我愿意出国,而是这个国家实在不容我!”网络上更是充满了这些学子对这个政策的不满和无奈。如“《从招考公务员看乙肝人员的命运和处境》,今天在报纸上看到有关招考公务员的新闻,而且还在媒体上公开规定不管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都不能报考。原因是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是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而不是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这对于本来就生活在痛苦之中的乙肝人员来说,又是一次多么沉重而又公开的打击和歧视。看完这则新闻,我第一时间的感觉是我们乙肝人员连狗都不如。令我有这种感觉的原因是:在西欧一些国家里的狗和其它宠物,它们享有跟人一样的权利和待遇。而在我国呢?我们乙肝人员的最基本权利(劳动权利)都受到侵害。什么公务员不是唯一出路啦;什么乙肝人员会给其他同事带来恐惧啦;直至现在的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啦等等让人听腻且不负责任的借口。我倒想要问一下因此而流失的优秀人才到底有多少?我更要问我们乙肝人员是不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有没有管理国家的权利?这种的《规定》是否有我们乙肝人员参与制定,它是否只是代表“健康人”(没携带乙肝病毒者)的利益,而完全抹杀了我们乙肝人员的正当利益。该人事局表示:国家机关不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而是为了招收优秀人才。我不得不又要问:“有哪个企业、工厂是为了解决就业而建立的?是否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健康人就代表优秀?而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不是优秀人才呢?我们都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比外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好,但我们乙肝人员却受到外国乙肝人员不会受到的歧视和排斥。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其中的一个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知道是否也包括了我国1亿30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呢?我国的政府机关以招优秀而不是解决就业为由不招收乙肝人员担任公务员,难道其它的企事业单位、工厂、个体户就不能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乙肝人员吗?那么我们这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何去何从呢?”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除应有较全面的知识,较强的素质与工作能力,其他应该和普通大众一样,老百姓能容纳的10%他们也应该容纳!“怕传染”?没有根据的“怕传染”是否说明公务员的命就值钱,公务员就高人一等?再说,既然是怕传染,那么现有的政府人员中的那10%是否也应该清除下岗呢?得到的回答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不是无法自圆其说吗? 我觉得这个体检标准是不科学的,说穿了是政府公务员不可一世,自命清高的典型表现!恳请国家职能部门能够认真慎重行使权利,制定切实可行,能够服众的标准,摆正位置,为国家留住人才!
四、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就业的权利,国家也要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利。就在前段时间,苏州市开全国先河通过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规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平等的就学、就业及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办法》第23条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引起全国关注。但对于人数更多,“病情”更轻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各地却还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法规,仅仅凭浙江省人事厅的一纸文件,一个体检标准就把全省十分之一公民视为另类,成为歧视的对象,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法呢?不少医学专家,如卫生部肝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姚光弼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无论“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没有明显症状,就不是乙肝患者,就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特别不能有入学、就业和婚姻上的歧视。今年三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教授等22人提出议案《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引起与会者的强烈反响。我想浙江省作为沿海的一个发达省份,现在的经济建设成就非凡,在全国是一枝独秀,我省的很多工作都走在全国前列,我非常希望在习省长的关注下,我们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工作也能够走在全国的前列,废除歧视性做法,出台权利保障法规,那么我想占了十分之一人数的人民一定会对这个决定欢欣鼓舞,并永远记住您的关怀!
习省长,我知道您一定很忙,但我实在不希望这封信被随便传阅或者层层往下转,最后不了了之,特别不希望它被转到地方政府,让我以此“成名”,因为这还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我知道有许多人就是因此而保持沉默的。虽然只要没有这条规定,我已经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了,但我写这封信绝不是为了解决个人问题,所以也无须转到地方政府。我这样做只是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正确对待占总人数十分之一比例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合法的权利。
所以我特别希望习省长能够亲自过问此事,召集由医学专家,人大代表,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人事部门等组成的听证会,落到实处,真正解决这件事。
最后,祝习省长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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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戈铁马你好,虽难没看玩,但我好钦佩。外界对我们的误解太多了,哪些巫医为了赚钱又把我们妖魔化。很多人对我们有误解,一听到HBV避而远之。对外宣传很有必要,我们要多组织一些段小精干趣味性强的文章。来告诉大家HBV知识。

             ————————————————————想搞个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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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应该置顶,资料很集中,有利于转发。希望版主予以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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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有违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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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2 22:47:13    《新京报》2003年11月15日       本文已被阅读531次

    日前,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响亮的心声喊出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美好的愿望,虽然有的地方已经把小三阳列为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性标准,但在绝大多数地区,行政法规的限制把乙肝病毒携带者纷纷挡在了公务员队伍之外。质疑芜湖人事局做出了不录用决定的本质是质疑它背后的政府立法。通过行政诉讼去尝试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像当年齐玉苓案件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一样。因此这是一个为张某、为1.2亿人群的权益,同时也为推动整个宪法司法化和宪政进程而打的官司。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受的歧视是方方面面的,如许多被查出大、小三阳的大学生被学校剥夺了受教育权。但就这个案子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乙肝歧视”案开庭是公民宪法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的里程碑,给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遭到歧视的人群以无限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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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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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自己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影响以及现实的各种因素,就业歧视问题相当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户口歧视。我国的户口歧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农民进城工作受到种种限制。二是近年来城市失业人口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

2.性别歧视。长期以来,我国在就业领域为消除性别歧视问题作了不懈的努力。比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中国也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然而现实中,男女就业不平等问题仍十分突出。比如在大学毕业就业中,女大学生经常面临性别歧视问题。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心目中毕业生的最佳条件是“名校、硕士、男生、党员、学生干部”。即使女毕业生各方面都很优秀,往往也得不到录用。

3.年龄歧视。年龄歧视在中国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国内一些新闻媒体所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经常出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是女性,年龄在22~28岁之间,招聘部门经理职位一般都要求在35岁以下,有些大学甚至指明要35岁以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如果年龄在40岁甚至50岁以上,则难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4.经验歧视。在有些招聘广告中,“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这样的词语经常出现。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求应聘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历,比如说招聘证券工作人员一般要求有3~5年的行业工作经验,招聘经理则要求有2~5年的领导工作经验。一些政府部门在公开招聘干部时也往往要加这些限制条件。

5.学历歧视。 最近几年,随着求职者整体学历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据闻北京某大学的50名大专毕业生曾经集体参加了一个“毕业生专场招聘会”。15分钟后,该学校大专生全部退场。因为近200个招聘单位中,只有一家单位有招大专生的职位,但已经有一个本科生和两个硕士生投放了自己的简历。

以上是中国就业领域内比较常见的几种歧视现象,此外还有身高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五官歧视以及残疾歧视等。

造成我国就业领域中歧视泛滥的原因是什么呢?有的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用人自主权被无限扩大的恶果。用人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用人选择上,有基于用人偏好、工作性质、需求以及员工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用人自主权并未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条列举式地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对这四种情况之外的歧视,如户口、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劳动法》并未做出规定。凡是法不禁止的,公民、法人皆可以为之。《劳动法》对这类歧视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而不能说这类歧视是违法行为。由于缺少法律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限制,这就使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用人规则,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侵害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的现象经常发生。

在西方发达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往往要受到法律方面的一些限制。例如,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在招聘的时候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要求,在面试时所提的问题也不能涉及上述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对就业服务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佣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容貌、五官、残障或者以往工会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就业歧视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如何反就业歧视也就成了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所共同关心并致力解决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作为其章程组成部分的《费城宣言》中主张: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和经济有保障及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及精神发展。并且该组织在1985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公约还规定,加入公约的各会员国要为消除歧视而采取有效措施,不仅仅要消除本国法律中存在的公然歧视,而且要努力消除在实践中或明或暗所存在的各种歧视。为此,公约的第二条要求:执行本公约的每一个会员国有义务公布和执行一项国家政策,这项政策是采取适合本国国情和惯例的方法来促进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以消除在这方面的任何歧视。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还规定: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这些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反就业歧视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法律控制。如美国国会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1972年公布实施的《公平就业机会法》;英国1976年实施的《反性别歧视法》等,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如美国在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除联邦法律之外,美国各州法律也禁止就业歧视,比如有些州法律将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不允许歧视17岁以上的青少年,例如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 求职者即为违法行为。二是建立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实现。在美国,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依据1976年《反性别歧视法》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组织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英、美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对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




强烈要求全国人大立法,保障全国民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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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歧视与恐慌性歧视
http://www.yihuiyanjiu.org/jqhd_d.asp?id=1302转摘人大与议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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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2 22:45:42 《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7日 本文已被阅读47次

如果有一天清晨醒来,你发现所有机会都向你关上了沉重的大门,你一定会后悔为什么自己要醒来而不是继续在甜美的梦里。如果你是一名乙型肝炎患者恰恰还在求职的道路上寻寻觅觅,那么你真的能够体会到这种不应该醒来的痛苦和无奈。

站在松月状告芜湖市人事局背后的就是这样的一个群体,而据一个非常笼统的估算,这个群体在我国大约是1.2亿人。他们究竟要从松月的诉讼中得到什么,而最终他们又能够得到什么?

作为参与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中脱颖而出的竞争者,松月证明了他完全具有一名国家公务员的素质,而且还是其中的佼佼者。作为一个公民,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他没有理由不被录用。把他阻挡在门外的惟一原因,就因为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了七种类型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视为公务员体检不合格,不能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撇开松月本人是不是属于这七种类型之一的医学争议,单就对这七种类型的携带者进行职业准入限制是不是合法,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

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又特殊于一般的职业,就在于其所具有的公共性。我国宪法把公民为国家服务、管理社会事务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予以保障,就意味着对于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决不是个别领导、个别地方政府、个别政府部门可以凭着随便什么标准来进行,不管这样的标准制定得多么严格或者多么宽松,底线就应该是基本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同时,给予最大多数人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

作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仅仅要求达到“身体健康”这个标准,安徽省不能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超越这个标准而自行提高标准。那么,争议之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不可以视作最广义上达到身体健康这个底线呢?

根据2000年9月,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据此,如果最广义的“身体健康”不外乎可以进行正常的工作和学习而不是必须达到可以乘坐飞船上天遨游的话,没有理由认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是身体不健康的,不符合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再加上目前医学界都已经认为乙肝病毒不具有强大的传染性,仅通过血液和消化道传播,只要这项公务员职位同血液和消化道传播无关,就没有对他们加入公务员队伍进行限制的必要。

由此看来,安徽省的这项规定是有违法嫌疑的,因为它已经跃出了底线。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这类规定有权决定是否参照适用。也许还不需要诉诸于宪法的条文,法官就可以凭着对于《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的“身体健康”标准作出符合当前医学共识的解释而承认,一定类型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可以被视为一般意义上的“身体健康”,从而否定安徽省的越权解释。通过这最低限度司法审查权的运用,就足以把安徽省的体检规定中对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相关限制变为虚设。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成见加上部分政府机关所起到的“示范效应”,对于最广泛意义上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制度化的歧视。而这就不是一个案件可以消除的。

其实,除了部分政府机关,很多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也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了种种准入限制。试想,如果拒绝松月的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或者是一家著名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他又该如何?

一旦到这个阶段,松月所具有的宪法权利才得以突显,而法院也许到了这个时候才无法回避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因为,法律将要回答,在企业的绝对用人自主权和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之间,何者为先?如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可以这样得到优先保护的话,法律就等于承认在宪法宣告的平等权之下允许存在着“歧视但平等”的状态,就像美国南部在“隔离但平等”的制度下不少白人商店挂出有色人种免进的告示却合法一样。反之,宪法的公民平等权就应当优先于企业在用人自主权旗号下的歧视性选择权。

观察曾经流行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歧视现象,你一定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没有一个歧视者认为自己在进行着歧视,而是假以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来达到目的。不论这些理由说得多么振振有词,其核心就是并非因为你无法胜任、条件不足而拒绝,仅仅因为你属于某种类型的人就已经注定了你将要被拒绝。在具备完善的反歧视立法的社会里,这些歧视也时有所闻,只是更加隐蔽罢了。

那么,在中国目前不具备反歧视立法的框架内,即使动用了宪法诉讼的方式,也许仍然无法帮助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走出被歧视的阴影。

首先,宪法虽然给予我们平等权,但是宪法并没有对于歧视做出有力的定义。政府机关也好,私营企业也好,往往通过一些毫无根据的条件就可以把他们不想要的人拒之门外,再通过量身定作的标准把自己早已经选定的人请进门。

其次,目前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从更深层次来讲,属于恐慌性歧视。尤其是在我们经历过非典威胁之后,对于各种病菌、病毒都闻之色变,即使从最本能的角度来看,谁都不想和它们沾上边。有关方面长期以来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负面宣传一天没有解除,这种恐慌性歧视就一天没有可能消除。

第三,除了不歧视,其实他们需要的帮助还要更多。1.2亿人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难道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反歧视的法律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么?有了这样一部有效的反歧视立法,弱势群体才掌握了足够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付来自明处和暗处的歧视行为,法官们才有一个更为科学的尺度来平衡公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之间的冲突。

所以,不管松月的案件判决结果如何,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反歧视之路,才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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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民为本

———2003年中国立法盘点

阿计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诞生。新一届国家立法机关如何立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截至2003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口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6部法律。循着这些新法律的精神脉络,人们不难发现: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鲜明特色;立法为民,已经成为立法机关的首要追求。

《居民身份证法》:塑造“服务”型制度功能

2003年6月29日,《居民身份证法》率先诞生,取代已实施了17年之久的《居民身份证条例》。

昔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对发证范围有三大限制:现役军人、武警不领取身份证;因劳改、劳教、刑事羁押等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不领取身份证,已领取的也要收缴;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能领取身份证。

在现代社会中,各色人群无论职业贵贱、地位高低、年龄大小,都具有“公民”这一共同身份,持有身份证是每个公民天然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居民身份证法》全面扩大了发证范围,不仅明确取消对现役军人、武警以及服刑、劳教等人员的发证限制,而且允许16周岁以下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

随着《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普通百姓还欣喜地发现,今后办理身份证,再也不必按以前的规定,苦苦等上3个月,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办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此外,搬家迁居、户口变动时,也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必须换领身份证,只须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变动情况。

从表面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是一项便民措施,但从深层而言,它呈现了从单纯的“管制”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行政改革方向,折射出从“保障社会稳定”到“保障公民权益”的立法思维变迁。作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不懈追求。

《行政许可法》:于细微处见关怀

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行政许可,俗称“行政审批”。中国大规模地采用行政审批,始于改革开放后。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因素,近年来,行政审批已暴露出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收费过高、随意性大、透明度差等诸多弊病,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甚至演变成腐败的温床。

参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披露说: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大立法宗旨。如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等,是《行政许可法》重点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众利益的高度重视。

《行政许可法》所设计的种种程序制度,始终贯穿着便民、效能、公开、透明等现代法治原则。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涉及数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实行“一站式“的统一办理,或者采用“政府审批超市”模式,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规定,以防止“暗箱操作”;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与公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就立法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而言,《行政许可法》堪称2003年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无论是宏观原则还是细微之处,它处处融入了对公民权益的温情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人道主义的胜利

《行政许可法》出台2个月后的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走入了中国社会。在这部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新法律中,“立法为民”的追求同样清晰可见。比如,为了解决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时手续繁琐、不够透明等现实弊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便民的改革措施。再比如,为了体现对车祸受害人、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关怀,法律明确要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设置盲道等等。

最令人难忘的,莫过于围绕着“撞了白撞”所发生的激烈立法争议。所谓“撞了白撞”,起源于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如果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则司机撞人不负任何责任。继1999年8月沈阳市率先施行这一规定之后,上海、济南、深圳、郑州、天津、兰州、武汉、重庆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撞了白撞”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工作启动后,法律对“撞了白撞”究竟持何态度,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程序,人们发现,法律草案肯定了“撞了白撞”。这一制度设计随即遭到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强烈质疑: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撞了白撞”,看似公平,但却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同时,与机动车的道路行使权相比,人的生命权无疑更加宝贵。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坚决反对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进入三审程序后,终于彻底否定了“撞了白撞”,并最终作出了充满人道主义色彩的立法选择。“撞了不能白撞”,是人道主义的胜利,也是法制理性的胜利。在中国的立法史上,它历史性地表达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控权与维权:权力与权利的辩证思考

在中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当事人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焦点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后,同样面临着这一重大课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当天,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制订这些法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行政权力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关系。在审议中,常委们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注意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立法究竟以何为本?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究竟何在?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一个法,定一条规矩的出发点,归根结底,要看是不是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31日 第十三版)




没有什么东西是完美的,关键是看它有没有在进步、发展怎么。期待着《反就业歧视法》的早日出台,并真正还HBVER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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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看到曙光,希望中国真正走上法制治国之路!
http://www.yihuiyanjiu.org/jqhd_d.asp?id=1294反就业歧视理论讨论会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14861

以下是引用shincn在2004-1-13 20:50:31的发言:
中心季度论坛十四:反就业歧视理论讨论会

2003年12月7日,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法制日报社主办,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反就业歧视理论讨论会”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举行。会议分析了当前就业歧视问题和对此进行理论探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和如何认定就业歧视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还介绍了反就业歧视问题的国外经验,并进而提出国内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参加会议的有有关知名宪法、行政法学教授、劳工关系专家和社会学家,两位外国专家和部分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法制日报》、《工人日报》等多家媒体。

一.反就业歧视在当前有其迫切的重要性
蔡定剑(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日前,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在多方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该案为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乙肝歧视”案开庭被誉为“公民宪法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的里程碑”,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早些时候曾发生乙肝病纛随带者招工被拒杀死招工人员的事件。再早些时候四川大学学生因招工中身高的原因被拒而进行过诉讼。这些都说明当前在机关用人和劳动就业中的歧视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应该引起理论工作的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召开这个讨论会,对就业歧视问题作一些理论探讨,弄清什么是歧视?如何认定就业歧视,即它的标准和原则的什么?借鉴有关外国经验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上反歧视的基本标准,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当前实际的反对就业歧视的建议和措施,以期建立和完善促进我国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制度。毋庸置疑,这次会议将有利于推动宪法的实施。

杨悦新(《法制日报》评论部副主任):对于就业歧视的问题,出现过几个典型事件。虽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这种关注都仅停留在现象的层面上。例如:安徽事件是个新导火索,但新闻界却没有基于宪法的、解决方法层面上的报道。我们期望从这个研讨会中寻求到理论支持,将会议成果展现给读者,为中国就业歧视问题的逐步得到解决提供实际帮助。

孟冰(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我作为律师,接受过许多有关就业歧视方面的咨询。但由于现今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相信律师执业将从研讨会的讨论成果中获益匪浅。

林燕玲(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今年对于反歧视讨论热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很重要,是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早在1958年,177个成员国中的159个国家就已批准了八个关于就业平等的核心公约,中国现在仍未批准,但每年都要提出报告接受审查,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社会的压力。跨国公司要承担的“公司社会责任”(CSR)之一,就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国际组织反就业歧视的动因来自于二战后人权意识的高涨。国际社会对歧视的内容的规定是随着社会进步的不同阶段而变化的。

谭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2000年《妇女就业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虽然相比世界其他国家,中国妇女就业率相对较高,但该数字呈下降趋势;女性和男性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状况严重。评价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最重要的指标是社会职业位置,这些是由先赋因素和后置因素共同决定的。所谓歧视是指人因其先赋因素而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我国30年来最突出的歧视是城乡歧视,现在它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从“三农问题”演化为“四农问题”。城乡差异被不合理地扩大,两级分化日益明显,社会发生了断裂,弱势群体出现并与强势群体失去联系,被抛出主流社会,他们的利益和声音无法正常表达,只有通过群体,通过突发事件表达出来。这一切后果与我国片面主张“经济优先、经济第一”是分不开的: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被赋予几乎没有限制的用人自主权,在“经济最重要”,“效率优先”,“只要不影响经济,一切都可以忽略不计”的口号下,其他价值被抹杀,对企业自主权的保护变成了对强势方(企业、老板)的保护,相当危险。今天的会议将对“反就业歧视”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对于社会的良性发展非常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乔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我特别关注城乡劳动者的歧视问题。今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并未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的改善,反之,就业和劳动关系与往年相比,都呈现加剧不安的特征,如:就业形式严峻,失业率一度高达4.2%,当前城镇实际失业率已达8%以上,同时形成了长期失业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继续加大,良好的经济情况和堪忧的社会秩序情况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由过去以个人原因为主演变成现在的以社会制度和社会变迁为主要原因。

我国农民工问题严重化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由于中国参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是廉价劳动力资源,各级政府为了保持对外资投入的吸引,加紧控制着劳动成本和劳动关系。其次,中国现行劳动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而言,既不现实,又显失公平。再者,农民工的外来性和流动性使之更易受到打工所在地各方面的“社会排斥”,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一种“城市人”对“农村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等级关系。以上因素再加上中国劳动力绝对过剩,必然导致农民工报酬低下,欠薪和物保障问题突出,利益及人身侵害与工业伤亡事故频繁等。这个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呆的地步。

二.“歧视”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蔡定剑: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求职者受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雇佣的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影响以及现实的各种因素,就业歧视问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有户口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经验歧视、身高歧视、健康歧视等。比如年龄限制,我国对干部的提拔使用都有比较严格的年龄限制,规定多少年龄就不能提拨什么职务,国家机关从中央到地方都这么规定,都不认为这是歧视;再比如性别歧视,对男女的退休年龄也有着不同的规定。身高、身体健康、学历、长相等这些歧视无所不在。现代社会任何工作都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什么条件的设置是合理的,什么情况下是不合理的,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要问题。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歧视是长期存在的普遍的社会现象,各国均有,美国也不例外,只是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才凸现出来。
歧视可以定义为:对相同的人不同对待,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平等是一种宪法价值,它直接关联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其中又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行政法治层面。即看法律在适用中是否平等,是否保证所有公民都被平等对待。这个层面的问题并不质疑法律本身。其二,宪政层面。即看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平等。

在立法和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人或事的归类是无所不在的。要评价一项规定是否合构成宪政上的歧视,要考察两个方面:第一是考察该规定是否符合宪政的目标;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考察立法所规定的手段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转化为法官应在什么程度上审查目标与手段的关联性的问题。司法审查也应遵守此模式。例如在乙肝病纛携带者的歧视中,如果法律限制的目标是为了公共健康,这也许是符合宪法目标的。并非所有的乙肝携带者都属于乙肝患者,也并非所有乙肝携带者都具有传染性(当然这有待于医学来证明),如果它不构成对公共健康的危险,那么,将所有乙肝病纛携带者排除出所有行业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宪法(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其手段也不符合保护公共健康的需要。它就可能构成宪法上的歧视。乙肝病纛问题不是人数多少的问题,而是其限制做法的目标问题。标准是灵活的,限制是要符合目标的。在如何认定“歧视”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许多案例,在技术操作中体现理念。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2003年教育部和卫生部的体检标准有重大变化,将体检“标准”改成了体检“建议”,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对于就业歧视问题,不能仅停留在情感诉诸层面上,而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对歧视的归类应与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相结合。就业是选择机制,今年在就业过程中有所改变;但是学校是否遵守和执行则是个问题。对于乙肝病纛携带者的问题,应当对不同的行业确立不同的标准,当公务员它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可能做幼儿老师和厨师会引起人们恐慌。也就是说,身体健康规定必须细化、量化。

米德夫(美国华盛顿大学东亚法律与政府项目协调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在美国法上,有“Protected Class”(被保护的阶级)的提法,即所要保护的什么样的群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去保护。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1964)第七章(Title 7)、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1972年公布实施的《公平就业机会法》等对禁止歧视问题作了规定,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如美国在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除联邦法律之外,美国各州法律也禁止就业歧视,比如有些州法律将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不允许歧视17岁以上的青少年,例如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 求职者即为违法行为。对种族和宗教的歧视,是不区分任何条件一概加以禁止的。但性别比较特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区别对待。如女犯监狱雇佣女监警等。歧视分为不平等对待(Disparate treatment)和效果不平等(Disparate Impact)。不平等对待是故意的歧视,而效果的不平等则不问动机,只要产生歧视的效果,就认定为歧视。所以归类不仅要动机合宪,还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美国诉讼法在对歧视的认定中,规定了(Burden Shifting)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即当起诉的劳方对起诉的事实完成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资方,由资方来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歧视。如果其无法证明,法官就可以认定起诉方主张成立。也就是说,美国法在就业歧视案件中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Jeffrey Prescott(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研究员、北大访问学者):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在招聘的时候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要求,在面试时所提的问题也不能涉及上述内容。

美国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依据1976年《反性别歧视法》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该组织可直接向雇主提问并从回答中寻找相关证据,并可以为受害人准备起诉书,全权代表其参加诉讼。英、美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对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

林燕玲:国际劳工组织在作为其章程组成部分的《费城宣言》中主张: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和经济有保障及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及精神发展。并且该组织在1985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定义,认为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公约还规定,加入公约的各会员国要为消除歧视而采取有效措施,不仅仅要消除本国法律中存在的公然歧视,而且要努力消除在实践中或明或暗所存在的各种歧视。为此,公约的第二条要求:执行本公约的每一个会员国有义务公布和执行一项国家政策,这项政策是采取适合本国国情和惯例的方法来促进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以消除在这方面的任何歧视。此外,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还规定: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

李傲(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乙肝事件只是一个引子,说明我国民众对社会上的歧视现象已经忍无可忍,这也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歧视的定义,我国应该将国际上的通行概念结合我国本土的情况来认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歧视可以有显性的和隐性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故意的和非故意的几种划分,这些划分都必须和歧视的定义相吻合。构成歧视必须同时符合几个的要件,且这些要件都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对歧视的认定方法,可以是非常规的事实调查,也可以是常规的社会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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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hhk911整理的第二批资料(就业歧视)
案 例
1、 安徽青年张先著今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2、 周一超,22岁,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生。今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公务员的考试。经过一系列的笔试、面试,周一超在157名应考者中脱颖而出,名列综合成绩第八。但周一超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淘汰。
3、 27岁的曾某是重庆某大学的本科毕业生,近日,在福州金山投资区的某手工艺品有限公司门口,他向自己的生母举起了菜刀,所幸被人及时制服,其生母毛某只是跌破了脸。毛某介绍说,儿子因为得了乙肝,找工作一直不顺利,“这几年他曾到过广州、深圳等地,但一份工作也没找到。今年5月份他到福州,我给他租了一间房子,他整天就呆在屋子里,吃了睡,睡了吃。他责怪父母‘没本事’,不能帮助他找工作。那一天,我发了工资,他向我索取工资,我不肯给,于是他积怨在心。”记者问曾某:母亲年老体迈还要挣钱养你,你难道不同情她?曾某的回答竟是,我更弱势,我更需要同情,因为我要靠她养。
4、 24岁的小周先生今年7月毕业于北京某所高校,为了和家在石家庄的女友朝夕相处,他于5月下旬向石家庄市某企业递交了求职信。一连串的笔试、口试,小周的成绩在众多求职应届大学毕业生中一直名列前茅,可是他日前却因体检查出为“小三阳”患者而被拒在门外。这家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为了企业其他职工的利益,他们不能将一个肝炎患者招进单位。
5、 29岁的姜先生因为是“小三阳”患者而无法进入某高校研究生班学习,由此心中非常苦闷,导致病情加重求治医院。姜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提醒记者,在文章中不要出现他的真实姓名、报考专业等,为的是不要让他的朋友看了后联想到是他,否则,他的生活可能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6、 我是一名大学生,出生在边远山村的农民家庭,6岁时,母亲去世,父亲为了供我和姐姐上学,吃尽了苦。中学6年,我的学习成绩一直列班级前五名,曾两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1998年我考入大学,其间我曾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四次“二等奖学金”,被评为“优秀团员”。2000年6月我光荣地加入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但2002年毕业时,我经过激烈的竞争到一家企业(非食品行业)实习,实习期过后,单位组织体检,我因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小三阳)而被拒绝录用。当时我的心情十分复杂,命运跟我开了这么大的一个玩笑。一个月时间,5次反复面试,录用后又被拒绝,都不是因为能力不够。对此,我想不通,很不甘心,可我除了接受又能如何。歧视和可恶的病毒让我觉得自己的存在是对这个世界的污染。
7、 一位上海某高校的毕业生,报考了北京某研究机构心理所2002年研究生,取得笔试第一名的好成绩。但因同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该机构拒绝录取。按有关部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该生报考的专业不在限制之列,按规定应当被录取。为此,该生申请行政复议,但心理所认为“携带乙肝病毒”就是体检不合格,复议的结果仍然是拒绝录取。
8、 原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李小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职员体检中查出患有“小三阳”,在随后的机构调整中,人事部门以“身体不好”让她下岗,周围的同事也开始避而远之。不久,李小姐南下广州找工作,在人才市场中遇到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对方欣赏她的才能,在得知她的身体情况后仍聘请她担任公司文员。虽然李小姐勤奋尽职,但一个月后,老板却为难地告诉她:因为有其他员工知道了李小姐的“小三阳”,害怕被传染而要求辞职,公司不能因为一个人而影响员工队伍的稳定。
9、 参加湖北某媒体招聘考试脱颖而出的李小姐等到的是令人沮丧的消息,她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之门外。令李小姐不安的是,她隐隐感觉到,作为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她以后的求职路也肯定会充满坎坷和艰辛。她知道在求职大军日益庞大的今天,对她的这种健康歧视只会愈来愈厉害。
10、 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学生进行分宿舍隔离管理。
11、 中国某科学院勒令两位小三阳博士新生退学。
12、 成都一位女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强行辞退后吞下整瓶安眠药自杀。
13、 广东南海某电机有限公司逼迫24名乙肝病毒携带者集体离职。
14、 广东某重点大学计算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数据库。经过3年的努力学习,今年顺利通过论文答辩,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硕士学位,满怀信心可以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却屡屡碰壁,因为面前横着一只可恶的‘拦路虎’——很不幸,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找了一阵子工作,结果总是令人失望,深圳几乎所有上点规模的企业都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敢再奢望能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了。”
  “这段时间我的家人也替我操尽了心。我的父母已退休,他们为此成天忧心忡忡,四处帮我联系工作,尤其是父亲,常常为此失眠——好不容易盼到儿子研究生毕业了,却因为患有乙肝而使找工作变得异常艰难。我企盼着社会能给我一个就业的机会,让我实现自己的理想。”
15、 李先生是今年毕业的外地籍大学生,到北京朝阳区电子城附近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时间还不到四个月。他的工作能力很强,部门负责人表扬了他很多次,还有可能是公司重点培养的业务骨干。可就在这个时候,查出了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立即通知李先生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16、 肖岩(化名)是江西某大学新闻系2003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就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肖岩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一番刻骨铭心的求职煎熬。
广东的一家大公司,公司经过第一轮的筛选后,通知肖岩面试。肖岩对于这次面试自我感觉很好———既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优点,又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肖岩看得出来,包括人事经理在内的九个面试考官对于自己的回答都比较满意。半个月过后,肖岩接到广东那家公司人事经理打来的电话,人事经理对他说,他是一个比较优秀的毕业生,也符合公司所要招聘人才的标准,但是由于一些非人为的因素,公司不能录用他。 肖岩为了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他先后三次去广东,那家公司的人事经理看他实在可怜,就把实情告诉了他。原来,在体检的时候,发现肖岩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明文规定,不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肖岩陆续在深圳、青岛、北京、南昌和苏州等城市投递了多份求职简历,用人单位刚开始都对他很感兴趣,认为他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但最终,这些用人单位都无一例外地没录用他。
17、 四川人于强1998年大学毕业时,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以片区排名第二的好成绩被一家待遇很好的单位挑中。然而,就在到单位报到的前一天,学校接到了该单位不录用于强的通知,原因是体检单上是“小三阳”。录用于强的单位属于非饮食和保育行业,为何拒收他,这让于强十分不解。这样一来,于强错过了当年的毕业分配。他等到了第二年,可仍然令他失望。
18、 肖伟前年被单位检查出有“小三阳”后,就被请出了单位的门。领导说这是“规定”,可到底是什么“规定”却没有细说。到处找工作的肖伟,后来同时接到两家公司的录用通知,向来坦诚待人的他,主动向单位说明了自己有“小三阳”的身体状况。两家单位一听,又都改变了主意,他找到其中一家企业的老总沟通,但人家连门都不准他进。
19、 李刚原是武汉一装饰公司的设计员。几个月前,他刚大专毕业,来到一家企业就职时,听说自己的笔试成绩是第一名,当时很是自豪。到公司工作的第五天,主任突然对他说:“你还是回家治病吧,你被检查出有乙肝。”当时,同在办公室的还有很多人,他们都露出惊讶的神色,且几乎同时作出后退的姿势,让人感到他就是瘟神一样。事后他得知,自己只是携带有乙肝病毒,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关于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的具体规定为:乙肝e型抗原转阴之前,不得从事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工作。但是,在与单位交涉中,他还是败下阵来。
20、 小宇在一家电脑公司工作,工作很棒。公司负责人刘经理说,即便公司没有反对,同事的压力也会使携带者工作困难,但其他员工却不理解,甚至有人私下劝他将小宇辞退。大家都很少和小宇接触,也不愿使用小宇的电脑和软盘。刘经理也在其中调解、斡旋过多次无效,结果小宇只好自己辞职了。
21、 广州市某锅炉公司任职的张先生,今年5月参加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试。他报考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热能锅炉专业,只有一个录取名额。张先生在激烈竞争中考出了综合成绩第一名。但因为体检查出是“小三阳”患者,录取单位根据规定将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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