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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我不是乙肝,如何帮助你们--说个真实的事 ...
楼主: oldhero

我不是乙肝,如何帮助你们--说个真实的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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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11
TO OLDHERO:
你要的知识在精华区里都有
你说得对,我也不认为外国人比我们有多多少的人文关怀,最重要的是因为他们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来约束他们。
这种办法你认为可行么?就是在与HBVER签定的合同中加入若干条款,比如说如果他发病了,从携带者变成患者了,合同就即时中止;还有,你提到你们有“完备的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助的钱是你们出还是保险公司出?如果是保险公司出的话就没有问题了吧。如果是你们公司出的话,可不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订立有关条款,约定如果是乙肝的治疗费用你们不负责呢?
虽然这种合同对我们来说不公平,但我想相对于工作,很多HBVER会接受的
不过这里有个问题,我不知道这个合同会不会因为所谓的显失公平而被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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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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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18
以下摘自违宪审查书 ,不知对oldhero是否有用





三、建议在入学、招聘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隐私权,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一部分因为某种原因进不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如国家安排残疾人、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正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帮助了弱势群体的就业。国家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存在的,这是国家的责任,对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严重就业歧视问题,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援助他们。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专门立法或在劳动法或教育法中规定,在一般情况禁止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等特殊专业、行业才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们建议国家立法规定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只检查肝功能。因为,肝功能正常就意味着有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可以正常学习、工作。

同时,这还涉及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乙肝传播途径相类似的爱滋病则没有疫苗。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也就是说哪里有体检,哪里就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的机会。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这是一个常识,1.2亿人没有工作是不可想象的,这不利与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再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因为医疗保障方面“单位人”正向“社会人”过渡,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后是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三方负担的,用人单位只要按工资比例交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费用,而由社会统筹、个人解决。因此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也许有人会认为,取消两对半检查,剩下的未携带乙肝病毒群体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将取消两对半检查的钱用于要求在入学和就业对所有学生和劳动者都打疫苗。同时,我们建议国家出台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的政策,大力宣传疫苗。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为全国人民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如果为全国人民免费打疫苗的话,大概需要300亿人民币,如果全部国家财政拨款,也只占年财政收入的1.5%,但是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提前25年使中国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全民打乙肝疫苗可以使10多亿人免受感染,而另外1.2亿的生活、工作、学习则会相对安宁。可以使全国人民受益。

我们建议通过如下法律规范"除饮食、旅游、保姆等特殊行业、专业外,禁止在升学和就业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体检中,体检医院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除法律有规定外,应该将体检结果直接反馈本人,不得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院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国家鼓励个人打乙肝疫苗,将在人群中逐步推广免费的乙肝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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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19
以下是引用oldhero在2003-11-3 13:53:00的发言:
还有一点,哪位朋友能帮我写一个贴子详细的解释一下各种肝病的详情以及可能的结果。
什么一定不传染,什么可能传染,什么有职业禁忌.....

还有:常见的歧视原因,以及HBV可以用的回答

这样我可以用来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也可转发给其他公司的人事







肝炎临床常用检验正常值一览表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90919[URL=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7&ID=90919]
至于歧视的原因么,呵呵,多数都是以讹传讹的结果。把乙肝传的人人恐慌,其实中国有1亿多这样的人,要是这个毛病真那么严重,那社会早就乱了。
具体的可能主要是医疗费用有关,另外,担心这部分人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是是否应该有这个顾虑,目前医学界并无定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3 14:20: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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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24
同意东南西北中的说法
我没用过单位的一分钱治病
相信大部分战友和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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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29
我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各种肝病的详情以及可能的结果这事,我也不知道,不好意思,呵呵


健康人打过乙肝疫苗后一定不会感染.
一般的交往,如交谈,共用办公用品等绝对不传染
一起就餐时到底会不会传染,这个不好说了.有人说传染,有人说不传染.
但依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是不传染的,大学时和寝室同学们经常一起吃饭,没有被传染上的
现在是研究生,也经常和同寝室的一起吃饭(他们都知道这个情况),好像也没事,

还有,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人民大学可能只收小三阳),都招带菌者的学生
而学校食堂都是由食堂提供餐具的,学生都不自带餐具,应该可以从这方面说明通过共用餐具通常还是很安全的,

说白了,乙肝病毒的传染途径和爱滋病病毒一样,通过体液传播.不同的是前者可通过疫苗预防,后者则不可以.

职业禁忌我不知道,不过通常认为不能从事太重的体力活.一般的工作强度是绝对能胜任的.不过也有个体差异,有些人很容易疲劳,但绝大多数能和正常人一样工作.


歧视的原因?

1.对这方面知识缺乏了解.
2.政府的示范作用.
3.人力资源严重过剩
4.雇主们的宁愿少一事,不愿多一事的心态.

既然楼主有机会制定相关人事政策
真诚希望楼主能尽量多一些的维护带菌者的权益

致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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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36
以下是引用lbf1983在2003-11-3 13:51:00的发言:
人没有不得病的可能,都会生老病死,说不准那天就得个这样那样的不治之症。死的惨不忍睹。
我们也没有说医疗费非要单位出钱,只要我们有了工作,我们自己完全有能力付出自己的医疗费。



这是正常人的想法,但不是制定政策的想法。说一个我曾有过的案例:一个电工上夜班时偷工厂的线路上的开关,因为他家正在装修。结果被电击伤--引起公司停产两小时,损失30万。工厂与他解除合同(注意,我们为他着想,只是解除合同,不是开除)。猜一下他的对策:起诉公司,说他因发现电路故障,故去紧急修理,应为工伤,而公司为了逃避责任,故将他解职。 ---我们花了很大力气(还好我们有很多一般公司没有的证据--如在员工手册上有注明,如有任何意外,员工也不得越职行动,甚至公司着火,员工也不能去救,而是应该逃生),才打赢这个官司。

这种事我还有一些case. 作工厂,不是基金会。所以我想以可执行的制度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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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4 04:47
以下是引用七十三在2003-11-3 14:17:00的发言:
目前对乙肝就业方面最现实的一条原则就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强制检查两对半。


嗯。非常的同意。

疾病作为个人的隐私,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进行体检并筛选的。如果仍然实行体检,任何办法都是徒劳无益的,作为用人单位,在权衡一个慢性病患者和正常人,你说,会要哪一个?
鉴于乙肝的传播途径和危害,又有疫苗预防的前提,完全没有理由进行两对半的体检。

我倒是认为,始作蛹者,仍然是政府的态度,连招收公务员条例都能明目张胆的有歧视性的条例,其它公司企业又何乐而不为?现在连一些跨国公司都入乡随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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