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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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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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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paper.xplus.com/papers/zgxfzb/20090622/n12.shtml
中国消费者报20090622期 >> 新闻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
为何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09-06-22  孙燕明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有些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病菌,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食品安全法》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某些指定疾病人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例如,痢疾杆菌是生命力很强的致病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食品被污染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临床症状,很容易将致病菌传染到食品上,从而造成痢疾的快速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若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应立即向所在企业报告,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是食品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若健康证明过期,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外观衣着应干净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工具售货。(孙燕明)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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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08 |只看该作者
经查,中国消费报这篇文章引用的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食品安全法-解读释义》。出版日前是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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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12 |只看该作者

看看吧,这就是我们爱的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中国0.4%的人掌握了全国70%的财富。91%的亿万富翁是官员及其家属!这就是一个声称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中国!我们有可能通过以前一样的方式获得我们应有的平等待遇吗?看看这个立法的出发点就知道了,不是根据科学,是根据统治者的意思立的。他们有那么多钱,即使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它们也是怕死的。狗日的!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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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14 |只看该作者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但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询意见后,2009年6月1日的访谈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当局肯定专门就肝炎条款问题研讨过。假如没有《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极力维权行动,当局领导应该不会轻易改变《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的态度。
    有兴趣的战友可以去图书馆查阅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应用案例版》,第三十四条条文说明中有草案四审时研讨病毒性肝炎问题的花絮及去掉“甲型”两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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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19870605 于 2009-6-26 10:11 发表
说明了什么问题啊,没看明白

继续歧视乙肝携带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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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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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18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绝望,虽然条文释义这书籍是全国人大主编的,但这书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关键是看《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卫生部的规章《预防性健康管理办法》。
所以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之前,还必须加大维权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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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0:20 |只看该作者
痛心!痛心!机会曾经出现,乙人失之交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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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持悲观态度!

很抱歉,我持悲观态度!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我不抱希望。看看最近发布的消毒规定就知道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最终结局了。
歧视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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