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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6 10:06     标题: 中国消费报刊登了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立法思路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zgxfzb/20090622/n12.shtml
中国消费者报20090622期 >> 新闻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
为何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09-06-22  孙燕明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有些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携带病菌,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食品从业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食品安全法》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某些指定疾病人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例如,痢疾杆菌是生命力很强的致病菌,在患者接触过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食品被污染后,经过12至24小时可繁殖5万倍,而患有痢疾的食品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临床症状,很容易将致病菌传染到食品上,从而造成痢疾的快速传播。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若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应立即向所在企业报告,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是食品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若健康证明过期,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外观衣着应干净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须使用工具售货。(孙燕明)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6 10:08

经查,中国消费报这篇文章引用的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食品安全法-解读释义》。出版日前是2009年3月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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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6-26 10:12     标题: 看看吧,这就是我们爱的国家!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中国0.4%的人掌握了全国70%的财富。91%的亿万富翁是官员及其家属!这就是一个声称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中国!我们有可能通过以前一样的方式获得我们应有的平等待遇吗?看看这个立法的出发点就知道了,不是根据科学,是根据统治者的意思立的。他们有那么多钱,即使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它们也是怕死的。狗日的!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6 10:14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但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询意见后,2009年6月1日的访谈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当局肯定专门就肝炎条款问题研讨过。假如没有《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极力维权行动,当局领导应该不会轻易改变《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的态度。
    有兴趣的战友可以去图书馆查阅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应用案例版》,第三十四条条文说明中有草案四审时研讨病毒性肝炎问题的花絮及去掉“甲型”两字的原因。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0:15

原帖由 19870605 于 2009-6-26 10:11 发表
说明了什么问题啊,没看明白

继续歧视乙肝携带者.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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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6 10:18

大家不要绝望,虽然条文释义这书籍是全国人大主编的,但这书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关键是看《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卫生部的规章《预防性健康管理办法》。
所以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之前,还必须加大维权力度。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26 10:20

痛心!痛心!机会曾经出现,乙人失之交臂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6-26 10:21     标题: 很抱歉,我持悲观态度!

很抱歉,我持悲观态度!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我不抱希望。看看最近发布的消毒规定就知道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最终结局了。
歧视依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6 10:21

“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无语!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26 10:24

人权、614战友辛苦了,继续播散维权的种子吧,希望早日盛开维权之花。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0:26

乙肝携带者在中国注定没有出路,有人以为ZB是个宝.不知哪天政府来一个大整顿,让你作弊无门.

这个论坛里真正参与实际活动的人实在太少了.如果把每天的灌水贴往法制办堆,也许还能起到一点作用.

我一直以为,人权至上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只要每个人行动起来才有可能改变现状.否则,你有本事就出国吧!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6 10:28

原帖由 天涯浪子220 于 2009-6-26 10:21 发表
很抱歉,我持悲观态度!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我不抱希望。看看最近发布的消毒规定就知道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最终结局了。
歧视依旧。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意见征询时,由于反映肝炎问题的占大多数,
国家也许会重新审视乙肝问题,其内部应该专门讨论过乙肝问题的,
不然,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是不敢随便表态的,
作者: 19870605    时间: 2009-6-26 10: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0:29

我不是版主,如果是版主,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出台之前,我要把那些灌水贴一律封了.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0:32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26 10:28 发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意见征询时,由于反映肝炎问题的占大多数,
国家也许会重新审视乙肝问题,其内部应该专门讨论过乙肝问题的,
不然,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是不敢随便表态的, ...

本人也认为,苏志的发言绝不是他顺口开河,而是集体研究的结果.
如果不趁热打铁,也许又将冷却.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0:40

补救,世界人权(敏感词)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能写英文的都可发.我们不懂的给转发.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26 11:11

原帖由 614 于 2009-6-26 10:40 发表
补救,世界人权(敏感词)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能写英文的都可发.我们不懂的给转发.


确实是好的想法。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2:19

这批人是否成为独C的牺牲品?1.2亿人逃往何处?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6-26 12:22 编辑 ]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6-26 13:49

个人觉得在《条例》征求意见以前,确实是这样。但在6月1日苏志发言中, 我们可以看出,情况有变。现在大家仍要积极努力,争取好结果!
作者: 相信有1天    时间: 2009-6-26 14:39

一张废纸而已`````
作者: deng245    时间: 2009-6-26 14:43

原帖由 相信有1天 于 2009-6-26 14:39 发表
一张废纸而已`````


唉!一张废纸也经过了百倍努力,只有努力,才有乙人的出头之日。
作者: jxhx1106    时间: 2009-6-26 15:12

即使只有1%的希望,也要争取
争取了不一定有效
但是不争取,歧视就来得更猛烈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7:46

原帖由 相信有1天 于 2009-6-26 14:39 发表
一张废纸而已`````

如果不相信政府,你还能依靠谁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6 18:06

我们目前的维权肯定还是有效果的,不然,那个实施条例肯定就出来了,之所以拖到现在,估计战友们之前的大量反映起了作用,使有关部们 不得不慎重对待,大家看看是否要对人大提出我们的意见?
作者: 刘德华2007    时间: 2009-6-26 18:12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6 19:27

法制工作委员会:mailto:[email protected]
http://www.npc.gov.cn/npc/fzgzwyh/node_5859.htm
作者: suemay    时间: 2009-6-26 19:58

能做的也只有不停地发邮件了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6-26 20:32

母猪会上树!0。4%的人掌握着7成财富! 这其中91%是高干!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6-26 22:24

即使只有1%的希望,也要争取
争取了不一定有效
但是不争取,歧视就来得更猛烈
作者: 小阳人    时间: 2009-6-27 00:57

人权和614两位维权人物,说的话我都认可。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7 09:28

原帖由 614 于 2009-6-26 19:27 发表
法制工作委员会:mailto:[email protected]
http://www.npc.gov.cn/npc/fzgzwyh/node_5859.htm

还有一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投稿信箱是:[email protected]

大家反映意见时最好用自己的语言,免得太多雷同,官员们一看就知道是有组织地进行“灌稿”,从而降低我们反映意见的真诚度与可信力。
其实内容不需要多,几句话也行,
比如:“希望《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有关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为“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27 09:34

我们现在反映意见关键是要人气去推动!
要不约而同地去反映乙肝问题。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7 18:58


作者: lookseesee    时间: 2009-6-27 19:02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6-27 09:34 发表
我们现在反映意见关键是要人气去推动!
要不约而同地去反映乙肝问题。



如何推动。。。。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27 19:26

从人权之上兄介绍的情况看,至少说明两点,1,我们前一阶段的大量提意见是有效的,2,人大的老爷们现在仍然需要我们的科普加意见。
估计在他们心里,乙肝就是传染病,其他啥也不知道。
作者: 614    时间: 2009-6-28 19:26

法不改,我们再来统一上北京!!先礼后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16 20:56

能否胜利就在最后一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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