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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健康证问题,卫生局信访追踪,9-11新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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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证问题,卫生局信访追踪,9-11新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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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5: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主题: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大三阳能否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
内容:
         我是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疾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大三阳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 请问:大三阳的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吗?

回复内容: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管理办法》中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要求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预防性健康检查要检验“HBsAg”、“HBeAg”等项目。 因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目前病毒性肝炎患者仍不能办理《健康证明》。

回复时间: 2009-06-09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也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从法律角度和卫生部的角度来看大三阳乙肝携带者有依法获取《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权利! 请问:大三阳的乙肝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吗?

回复内容: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建设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11 17:38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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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5:57 |只看该作者
“《管理办法》中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要求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预防性健康检查要检验“HBsAg”、“HBeAg”等项目。 因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目前病毒性肝炎患者仍不能办理《健康证明》。 ”
》》》》
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成为我们维权的突破口了!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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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00 |只看该作者
那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也就是说,这些法律如果不改,还是办不了的
回复中也提到了食品安全法,但好象卫生局根本就没把苏志的话当一回事;
看来问题还比我们想的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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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02 |只看该作者
官员的话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关键是《食品安全法》含糊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惹的祸!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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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03 |只看该作者
病毒性肝炎   他們理解就是所有的肝炎,管你是攜帶還是什麽,是乙肝還是甲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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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09 |只看该作者
就是这样的,这里涉及到一个消化道疾病的概念问题,谁会去深究呢?况且“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这句话本身就有理解上的歧义。
只有在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注明携带者可以从事才行,要不然这一切还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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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40 |只看该作者
到底有没有,要不要区分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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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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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49 |只看该作者
1。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没有任何区分。
2。混淆携带者和患者区别;

严重关注,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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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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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6:52 |只看该作者
我就此问题继续追踪——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耐心回复我关于“大三阳能否办理健康证”的问题。
您回复“目前病毒性肝炎患者仍不能办理《健康证明》”,对此我有异议。
我提这个问题的主要目的不是我要去办理健康证从事食品工作,
我也许能代表1.2亿乙肝携带者验证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对乙肝知识及
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
也许您们回复我的问题没有错,是依法行政,
也是是《食品安全法》表述含糊,理解上有偏差。
希望您这次能本着负责任和谨慎的态度回复我的问题,
或通过此问题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慎重对待乙肝从业问题。
也希望贵局在全国率先有所突破,
率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给乙肝携带者发放《食品从业健康证》。

核心理据:
1、乙肝不是消化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范围。
2、卫生部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相关理据: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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