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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健康证问题,卫生局信访追踪,9-11新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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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证问题,卫生局信访追踪,9-11新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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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23:13 |只看该作者
地方上的规定只会跟着上面跑的,关键真还得看以后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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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4:44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这次政府不作出正确的选择?

如果这次政府不作出正确的选择?我们是否应该作出有力的回应?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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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4:49 |只看该作者
发到卫生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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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9:30 |只看该作者
>>>>>最新跟踪回复:

姓名:  *****  性 别:  男
工作单位: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主题:  关于大三阳办理健康证问题续
内容: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耐心回复我关于“大三阳能否办理健康证”的问题。 您回复“目前病毒性肝炎患者仍不能办理《健康证明》”,对此我有异议。 我提这个问题的主要目的不是我要去办理健康证从事食品工作, 我也许能代表1.2亿乙肝携带者验证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对乙肝知识及 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 也许您们回复我的问题没有错,是依法行政, 也是是《食品安全法》表述含糊,理解上有偏差。 希望您这次能本着负责任和谨慎的态度回复我的问题, 或通过此问题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慎重对待乙肝从业问题。 也希望贵局在全国率先有所突破, 率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给乙肝携带者发放《食品从业健康证》。 核心理据: 1、乙肝不是消化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范围。 2、卫生部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相关理据: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回复内容:
您好!多谢你的宝贵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到目前为止,病毒性肝炎患者仍不能办理健康证明。  但正如你所说,一些专家学者或卫生部的官员对乙型肝炎携带者是否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又或者国外的相关法律对乙型肝炎从事食品、餐饮行业无限制,但这些对于我们只有参考的作用,作为行政部门,我们能依据的只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能对此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的部门所出台的文件,但到目前为止,我所仍未看到或收到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解释,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不是如您所说不在《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不能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范围,我们找不到相关的法理依据,而且法律也没有授予我们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解释的权利,希望你能理解,但我们可以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向上一级请示,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让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09-06-15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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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vo2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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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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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09 |只看该作者
我刚跟进回复》》》》》
       首先,感谢您能承诺向上级部门请示及认真、耐心地两次回复我有关乙肝大三阳办理《健康证》的问题,你们是人民的好公仆!
    我在此要再强调一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条文理解看来主语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虽然属于病毒性肝炎,但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因此,你们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乙肝携带者发《健康证》也是属于依法行政,这一突破在中国应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过,这需要勇气和胆识去突破。
    当然,我也能理解你们作为基层的卫生监督部门没有权限去解释不明晰的法律。希望您能将向上级请示的结果再此回复我。谢谢!也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有可能把局面扭转,贵局必将成为全国的焦点,不少于5亿的乙肝携带者及家属对贵局感激泪水将漏成河!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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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16 |只看该作者
总感觉最近战友们都不怎么急积了,是都觉得这事已经成功了还是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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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19 |只看该作者
这段时间是黎明前的黑夜,关键时刻不努力,黑夜是漫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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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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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0:58 |只看该作者

继续努力,

继续努力,或许黎明就要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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