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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建议: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发邮件,推动卫生部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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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发邮件,推动卫生部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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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1: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6 12:02 编辑

陈竺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强烈鄙视卫生布不作为的嘴脸!

强烈抗议医疗部门胡作非为的法西斯行径!



我给陈竺的内容是:

陈部长:
     
您好。   
     
我是一名不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学毕业四年,参加面试五十多次,由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三十多次体检结果一出来便被用人单位当面拒绝,另有十来次是试用期一结束,就因为身体原因被逐。还有五次我靠作弊进入了用人单位,但是单位有健康福利体检,结果还是逃脱不了被驱逐的命运。我父母为供我上大学省吃俭用,到头来得到的却是如此悲凉的结局。
      
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通过空气和液体传播,它只通过血液传染及与血液关联的母婴之间垂直传播,这是经科学证明并且世界公认的事实,因此世界上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六七个落后国家在就业问题上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没有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病人,也没有任何歧视现象,因而其他国家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任何职业,即便军队警察系统也没有对乙肝携带者关起大门。
     
可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猖獗绝伦的乙肝歧视行为呢?说一千道一万,中国的乙肝歧视现象的主要根源不是公众的无知,而是由医疗机构医疗部门的过去不懂科学到后来违反科学违背人道唯利是图造成的。
   中国的医疗部门是只顾追求利益的部门,为了利益最大化,医疗部门不仅违背科学,甚至采取欺骗手段以虚假广告的形式将乙肝妖魔化,误导甚至恐吓无知的公众,给公众造成对乙肝的恐惧心理,以达到吸引公众去医院体检和治疗的目的。
      
在先进发达国家的体检是个人行为,然而中国的医疗单位竟以组织者姿态把妖魔化的歪理学说灌输到每一个团体,使体检被弄成强迫化集体化公开化乃至被福利化,于是凡是体检必查乙肝,为什么医疗部门对检测乙肝情有独钟乐此不疲?因为查乙肝的成本非常低,利润极其高(检测乙肝的利润是成本的30~50)!医疗机构这种行为不是唯利是图又能是什么呢?
      另
外,中国的医疗部门或医生根本不把患者的隐私放在眼里,为了利益,医疗部门可以背弃人道,肆意向第三方泄露受检者的健康隐私,如广州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利用隐蔽手段肆意兜售体检结果侵害他人利益就是最有力证据。
      由于有为了利益便无视医德的医疗部门做后盾,因此我们国家每时每刻都上演着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被缺乏责任感的用人单位无情剥夺的惨剧。至于因就业歧视导致乙肝携带者心理疾病或因绝望而自杀的人数到底有多少,又有哪个部门统计过呢?  
     
全世界约有六亿乙肝携带者,可是为什么只有在中国的一亿三千万乙肝携带者活得极其艰难?为什么?难道中国是人间地狱吗?难道中国的医疗部门体检机构是专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立的屠宰场吗?
      
这场由医疗机构、部门一手造成并一手导演的违背科学侵犯人权的旷日持久的乙肝歧视行为应该彻底休息了!

      温总理说,要让每一个中国人生活的更幸福,更有尊严。我想总理提到的每一个中国人一定包括了一亿三千万乙肝携带者。倡导人道,回归科学,促进平等,停止侵权,我要生存,我要尊严,这是一亿三千万乙肝携带者共同的心声。

    卫生部不能再看着三部委联合通知被只顾追求利益的医疗部门、被无德的医生当擦屁股纸用了。如果您辖下的医疗部门继续把三部委联合通知,甚至把《侵权责任法》、《就业促进法》当擦屁股纸用,无疑是对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的公然对抗、对胡总书记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公然践踏,如此,您作为一部之长是难辞其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冷默





附录:
一、华商报:研究生跳楼亡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
二、新京报:厦门大学博士生上吊自杀留下遗书称患有乙肝
三、南方周末:大学生周一超考公务员被拒录愤而杀死人事干部
四、华商报: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五、苏州日报:乙肝民工被辞退,郁郁寡欢杀人自杀!
六、海峡都市报:患乙肝毕业3年没工作大学生挥刀砍生母
七、贵州都市报:贵州一青年患肝炎遭家人歧视在父母面前自尽身亡
八、江南都市报:因乙肝求职被拒录、遭未婚夫抛弃,女青年愤而纵火烧房
九、成都商报:乙肝惊恐症害死了他2006. 04.21
十、东南早报:福建乙肝女青年跳河自杀2006.04.17
十一、东南早报:又一乙肝患者魂断内沟河2006.04.23
十二、东南快报:19岁乙肝小伙上吊身亡2006.10.22
十三、海峡导报:患乙肝16岁少女走上邪路2006.7.25
十四、南国早报:男子因乙肝大三阳受歧视纵火自杀2007.02.16
十五、南方都市报:小伙异地求职体检查出乙肝应聘被拒后上吊自杀2007.03.20
十六、新京报:北科大学生抢银行留下遗书称患乙肝2009.07.23
十七、南国今报:职校学生不堪乙肝困扰野外服毒自杀2009.12.31
十八、中新网:因情人患有乙肝绝情男杀其抛尸荒沟2010.4.19
十九、东莞时报:雷州校园血案:砍伤16师生凶手为教师,因乙肝遭病休被歧视2010.4.30
-----------



另附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比人民网的直通中南海直接 、好用 ,几乎是每问必答!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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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0:16 |只看该作者
绝对支持啦
像beyond唱的一样: 愿这土地里 不分你我高低  再也没有我们这些“乙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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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0: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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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做,不过维权板块的人很少。有时我觉得在咨询板块发言的人如果不再仅仅关注疾病,都来积极参与,那该有多好啊。可悲的是,他们仅仅关注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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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嘉油漫游吧 的帖子

我竟被“请确定你的联系方式”给卡住了,已经反复五个小时还没有发出去。
联系方式怎么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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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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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3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13 11:34 编辑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通知明确了:1,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2,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3,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虽然《通知》还明确了:“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由于表诉不严谨而责任不明、形同虚设。为了经济利益,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体检医院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偷偷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直接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
尽管《通知》有了规定:可什么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
《通知》下发已经近一年,体检机构违规检测如火如荼,他们公然挑战中央政府权威;公然践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宪法权利。难道这还不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吗?”但由于目前相关条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量化标准,至今全国无一家体检经营机构违规受罚。如果不对视《通知》如粪土的体检机构施以“禁止开展体检服务”。天理何在!国家政策的尊严何在!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岂不沦为一纸空文?

请求卫生部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知》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细则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企业违规检查乙肝项目进行处罚。导致出现有法不依,而不依是因为没有相关的细则标准可以参考,这也是当初《通知》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说在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检测乙肝事件中,这家医疗机构多次违规进行乙肝检查,那么在对其处罚时,如果能有一个详细的标准,如查了一位患者罚款多少,累积查了多少患者就可以禁止其开展体检业务等等,那么在具体实施中,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就会容易很多;同时这样的细则标准也会给相关医疗机构及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三部委《通知》有关内容加以细化。避免由于表诉不严谨而导致的漏洞。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落到实处。
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一经发现,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称,如果广东这次能够率先作出严肃处理,能给全国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量化标准,无法判断违规情况是否属于情况严重,已经成为制约《通知》能够发挥效用的瓶颈。《通知》下发以后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与体检机构“只要有钱,”就实施乙肝检测的不负责行为密不可分。恳请您督促有关部门出台《通知》实施细则,以保护个人体检隐私,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谢谢
                                                             中国公民,李辉


1,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

http://www.jwb.com.cn/jwb/html/2010-01/06/content_431539.htm


附件:
2,广州某医院违规 暗查乙肝后密报单位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178599&cat=0I

3,京华时报报道:逾半数500强企业违规查乙肝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1/08/content_600903.htm

4,求职学生"被自愿"查乙肝 1月面试5次抽血5次

http://china.nfdaily.cn/content/2010-12/28/content_18806657.htm

在卫生部部长信箱提交的信件提交成功,您输入的姓名是:李辉 ,读信密码是:91020783
                    这是系统自动产生的回复,请不要对该信直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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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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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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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13 11:36 编辑

一经发现,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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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1:38 |只看该作者
有了这一条,我们就可以使三部委《通知》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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