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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发邮件,推动卫生部作为 [打印本页]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01:29     标题: 建议: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发邮件,推动卫生部作为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6 12:02 编辑

陈竺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attach]196395[/attach]强烈鄙视卫生布不作为的嘴脸!

[attach]196396[/attach]强烈抗议医疗部门胡作非为的法西斯行径!



我给陈竺的内容是:

陈部长:
     
您好。   
     
我是一名不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学毕业四年,参加面试五十多次,由于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三十多次体检结果一出来便被用人单位当面拒绝,另有十来次是试用期一结束,就因为身体原因被逐。还有五次我靠作弊进入了用人单位,但是单位有健康福利体检,结果还是逃脱不了被驱逐的命运。我父母为供我上大学省吃俭用,到头来得到的却是如此悲凉的结局。
      
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通过空气和液体传播,它只通过血液传染及与血液关联的母婴之间垂直传播,这是经科学证明并且世界公认的事实,因此世界上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六七个落后国家在就业问题上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没有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病人,也没有任何歧视现象,因而其他国家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任何职业,即便军队警察系统也没有对乙肝携带者关起大门。
     
可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猖獗绝伦的乙肝歧视行为呢?说一千道一万,中国的乙肝歧视现象的主要根源不是公众的无知,而是由医疗机构医疗部门的过去不懂科学到后来违反科学违背人道唯利是图造成的。
   中国的医疗部门是只顾追求利益的部门,为了利益最大化,医疗部门不仅违背科学,甚至采取欺骗手段以虚假广告的形式将乙肝妖魔化,误导甚至恐吓无知的公众,给公众造成对乙肝的恐惧心理,以达到吸引公众去医院体检和治疗的目的。
      
在先进发达国家的体检是个人行为,然而中国的医疗单位竟以组织者姿态把妖魔化的歪理学说灌输到每一个团体,使体检被弄成强迫化集体化公开化乃至被福利化,于是凡是体检必查乙肝,为什么医疗部门对检测乙肝情有独钟乐此不疲?因为查乙肝的成本非常低,利润极其高(检测乙肝的利润是成本的30~50)!医疗机构这种行为不是唯利是图又能是什么呢?
      另
外,中国的医疗部门或医生根本不把患者的隐私放在眼里,为了利益,医疗部门可以背弃人道,肆意向第三方泄露受检者的健康隐私,如广州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利用隐蔽手段肆意兜售体检结果侵害他人利益就是最有力证据。
      由于有为了利益便无视医德的医疗部门做后盾,因此我们国家每时每刻都上演着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被缺乏责任感的用人单位无情剥夺的惨剧。至于因就业歧视导致乙肝携带者心理疾病或因绝望而自杀的人数到底有多少,又有哪个部门统计过呢?  
     
全世界约有六亿乙肝携带者,可是为什么只有在中国的一亿三千万乙肝携带者活得极其艰难?为什么?难道中国是人间地狱吗?难道中国的医疗部门体检机构是专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立的屠宰场吗?
      
这场由医疗机构、部门一手造成并一手导演的违背科学侵犯人权的旷日持久的乙肝歧视行为应该彻底休息了!

      温总理说,要让每一个中国人生活的更幸福,更有尊严。我想总理提到的每一个中国人一定包括了一亿三千万乙肝携带者。倡导人道,回归科学,促进平等,停止侵权,我要生存,我要尊严,这是一亿三千万乙肝携带者共同的心声。

    卫生部不能再看着三部委联合通知被只顾追求利益的医疗部门、被无德的医生当擦屁股纸用了。如果您辖下的医疗部门继续把三部委联合通知,甚至把《侵权责任法》、《就业促进法》当擦屁股纸用,无疑是对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的公然对抗、对胡总书记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公然践踏,如此,您作为一部之长是难辞其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冷默



[attach]195988[/attach]

附录:
一、华商报:研究生跳楼亡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
二、新京报:厦门大学博士生上吊自杀留下遗书称患有乙肝
三、南方周末:大学生周一超考公务员被拒录愤而杀死人事干部
四、华商报: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五、苏州日报:乙肝民工被辞退,郁郁寡欢杀人自杀!
六、海峡都市报:患乙肝毕业3年没工作大学生挥刀砍生母
七、贵州都市报:贵州一青年患肝炎遭家人歧视在父母面前自尽身亡
八、江南都市报:因乙肝求职被拒录、遭未婚夫抛弃,女青年愤而纵火烧房
九、成都商报:乙肝惊恐症害死了他2006. 04.21
十、东南早报:福建乙肝女青年跳河自杀2006.04.17
十一、东南早报:又一乙肝患者魂断内沟河2006.04.23
十二、东南快报:19岁乙肝小伙上吊身亡2006.10.22
十三、海峡导报:患乙肝16岁少女走上邪路2006.7.25
十四、南国早报:男子因乙肝大三阳受歧视纵火自杀2007.02.16
十五、南方都市报:小伙异地求职体检查出乙肝应聘被拒后上吊自杀2007.03.20
十六、新京报:北科大学生抢银行留下遗书称患乙肝2009.07.23
十七、南国今报:职校学生不堪乙肝困扰野外服毒自杀2009.12.31
十八、中新网:因情人患有乙肝绝情男杀其抛尸荒沟2010.4.19
十九、东莞时报:雷州校园血案:砍伤16师生凶手为教师,因乙肝遭病休被歧视2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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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比人民网的直通中南海直接 、好用 ,几乎是每问必答!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1-1-13 08:38

顶,支持你的建议
作者: 永远的beyond    时间: 2011-1-13 10:16

绝对支持啦
作者: 隽子    时间: 2011-1-13 10:32


作者: 嘉油漫游吧    时间: 2011-1-13 10:34

已做,不过维权板块的人很少。有时我觉得在咨询板块发言的人如果不再仅仅关注疾病,都来积极参与,那该有多好啊。可悲的是,他们仅仅关注疾病,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11:23

回复 嘉油漫游吧 的帖子

我竟被“请确定你的联系方式”给卡住了,已经反复五个小时还没有发出去。
联系方式怎么填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1-13 11:33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13 11:34 编辑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通知明确了:1,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2,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3,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虽然《通知》还明确了:“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由于表诉不严谨而责任不明、形同虚设。为了经济利益,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体检医院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偷偷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直接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
尽管《通知》有了规定:可什么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
《通知》下发已经近一年,体检机构违规检测如火如荼,他们公然挑战中央政府权威;公然践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宪法权利。难道这还不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吗?”但由于目前相关条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量化标准,至今全国无一家体检经营机构违规受罚。如果不对视《通知》如粪土的体检机构施以“禁止开展体检服务”。天理何在!国家政策的尊严何在!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岂不沦为一纸空文?

请求卫生部出台《通知》实施细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知》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细则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企业违规检查乙肝项目进行处罚。导致出现有法不依,而不依是因为没有相关的细则标准可以参考,这也是当初《通知》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说在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检测乙肝事件中,这家医疗机构多次违规进行乙肝检查,那么在对其处罚时,如果能有一个详细的标准,如查了一位患者罚款多少,累积查了多少患者就可以禁止其开展体检业务等等,那么在具体实施中,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就会容易很多;同时这样的细则标准也会给相关医疗机构及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三部委《通知》有关内容加以细化。避免由于表诉不严谨而导致的漏洞。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落到实处。
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一经发现,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称,如果广东这次能够率先作出严肃处理,能给全国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没有量化标准,无法判断违规情况是否属于情况严重,已经成为制约《通知》能够发挥效用的瓶颈。《通知》下发以后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与体检机构“只要有钱,”就实施乙肝检测的不负责行为密不可分。恳请您督促有关部门出台《通知》实施细则,以保护个人体检隐私,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谢谢
                                                             中国公民,李辉


1,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

http://www.jwb.com.cn/jwb/html/2010-01/06/content_431539.htm


附件:
2,广州某医院违规 暗查乙肝后密报单位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178599&cat=0I

3,京华时报报道:逾半数500强企业违规查乙肝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1/08/content_600903.htm

4,求职学生"被自愿"查乙肝 1月面试5次抽血5次

http://china.nfdaily.cn/content/2010-12/28/content_18806657.htm

在卫生部部长信箱提交的信件提交成功,您输入的姓名是:李辉 ,读信密码是:91020783
                    这是系统自动产生的回复,请不要对该信直接回复。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1-13 11:33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1-13 11:35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13 11:36 编辑

一经发现,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1-13 11:38

有了这一条,我们就可以使三部委《通知》效益最大化!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11:52

回复 大别山林 的帖子




作者: 614    时间: 2011-1-13 12:14

已按楼主的建议发出邮件
去掉了科普内容,加上了全国”唯一“的一例罚款900元的处罚虽是一次进步,但并没有按《通知》要求处罚。
有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者,按《通知》规定必对医务人员进行处罚,但从不见报道,是一些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建议将《通知》的相关内容列为考核下级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重要指标。杜绝电力一局医院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12:25

回复 614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支持

作者: 嘉油漫游吧    时间: 2011-1-13 12:40

回复 推土机 的帖子

不知道啊,我没遇到你这种情况,电话我写的手机,地址写的现在的地址,写全了就发过去了,邮件还收到确认通知。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12:52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3 13:16 编辑

回复 嘉油漫游吧 的帖子

你发信的界面是这样的吗?

[attach]195987[/attach]



作者: 614    时间: 2011-1-13 13:08

回复 推土机 的帖子

谈感谢就见外了,都是力所能及,都是为了自己。
与其说在论坛中发发牢骚,喊喊口号,诉诉苦,还不如做一点有价值的事情。
不论有没有用,不去完成这些事情肯定没用。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13:43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3 14:10 编辑

回复 嘉油漫游吧 的帖子

我也得到提交成功的信息了,仔细数一数一共14封。

[attach]195989[/attach]

下一步向温家宝和尹蔚民转战。



作者: 飘过。。。    时间: 2011-1-13 14:44

支持,已发邮件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1-13 15:06

尊敬的卫生部陈部长:您好。
三部委《通知》下发已经近一年,从目前落实的情况来看,由于《通知》的规定没有明确细则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企业违规检查乙肝项目进行处罚。导致出现有法不依,而有法不依是因为没有相关的细则标准可以参照。比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检测乙肝事件,这家医疗机构多次违规进行乙肝检查,那么在对其处罚时,如果能有一个详细的标准,如:违规查了多少患者就可以禁止其开展体检业务等等,那么在具体实施中,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就会容易很多;同时这样的细则标准也会给相关医疗机构及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请卫生部对《通知》有关内容加以细化。避免由于表诉不严谨而导致的漏洞。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落到实处。
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一经发现,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谢谢
                                                            


附件:
1,广州某医院违规 暗查乙肝后密报单位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178599&cat=0I

2,京华时报报道:逾半数500强企业违规查乙肝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1/08/content_600903.htm

3,求职学生"被自愿"查乙肝 1月面试5次抽血5次

http://china.nfdaily.cn/content/2010-12/28/content_18806657.htm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1-13 15:06

发了!
作者: stlx    时间: 2011-1-13 16:36

写得好,卫生部里坐着的那头“猪”心里非常清楚,只是不愿还乙人一个公道而已。
作者: 20060707    时间: 2011-1-13 18:16

呵呵!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1-13 21:37

尊敬的陈部长:您好!

  打扰您了,乙肝歧视由来已久,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同时也感谢贵部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全国上亿乙肝携带者感谢你们,他们的家属感谢你们!

  乙肝歧视来源于无知,但用人单位对乙肝的误解仅仅是一部分原因,如果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从何处获取乙肝检测结果呢?他们又拿什么来对乙肝携带者歧视呢?

  显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管理用人单位的同时,医疗机构拒绝用人单位的乙肝检测要求也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的管理。
而现在的的现状是:部分医疗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乙肝检测要求来者不拒,甚至如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那样,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私下提供乙肝检测及结果,导致乙肝携带者无证据可查,这与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

  全国各地不少医疗机构不论是在入职体检还是在所谓的健康体检都有查乙肝的行为,但又有几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呢?这显然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敬请陈部长督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重视《通知》的落实,并将落实《通知》的情况列为年度考核之中。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者,病毒并没有让我失去信心,却在屡次找工作时受阴而对生活心灰意冷,但《通知》的出台再次燃起我对生活的希望,敬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管理好各自的部下,让“公平”的阳光普照每一位公民!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21:44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你也凑热闹来了,不胜荣幸。握手握手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1-13 22:13

回复 推土机 的帖子

雷闯也不缺夸奖的,那我就不去夸他了。
我能做的就做一点吧。这也算是尽一点力吧。

作者: lanseyu5201    时间: 2011-1-13 22:24

发了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3 22:26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3 22:27 编辑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咱俩本不受歧视,却咸炒(操)萝卜淡炒(操)心,何苦呢?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1-13 22:27

全力支持雷闯,谢谢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1-1-14 08:35

尊敬的陈部长:您好!
    发出的《通知》将近一年了,违规查乙肝的医院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更加猖狂。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偷偷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这样的医院不是个别的,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这说明《通知》又成了废纸一张,废弃的通知抽在了卫生部的脸上,疼在了携带者的心上,一张张体检表,淹没了多少精英?失去了多少人的工作?毁掉了多少人的家庭?失去了多少人的生命?想必您对这一现象早有耳闻,不知陈部长有何感想?时间就是生命,有人说消除乙肝歧视,只是时间问题,人生有几个十年,人生有几次找好工作的机会?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查乙肝在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的情况下卫生部门竟用了大半个月的时间,最后还是得出基本属实的结果,你们的工作效率能不能提高一点?
    几亿双眼睛都在盯着卫生部门对电力一局医院的处理结果,是秉公执法还是徇私舞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定看得一清二楚!我们拭目以待。
    尊敬的陈部长,在您就任期间,能不能结束大陆长达十几年的乙肝歧视?如果能这样,您的大名将流芳百世,反之,您就成为千古罪人。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4 10:17

回复 公平公正 的帖子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1-14 14:32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14 14:35 编辑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
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已近一年。《通知》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新政一出、举国关注。如何“确保”受检者的隐私不受侵犯,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源头,做为《通知》中的核心问题。人们期待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中能够切实发挥“确保”作用。
《通知》第三条还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通知》明确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而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对于国家文件视而不见,放弃了经营机构应负的社会责任,只要有人交钱,立刻开单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通知》下发已经近一年,该院置公民宪法权利而不顾,一再违规检测乙肝,按照常理这就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自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再到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已近一年。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一贯无视国家政策,见利忘义的行为已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请看该院的一贯做法吧:
电力一局医院曾在2007年成为乙肝歧视广东第一案中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检测的医院:
2007年3月,湖南某大学的一名2007届本科毕业生袁野,经过层层面试和选拔,他被美资公司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录用。然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2007年7月,他被公司拒之门外。理由是:他在公司的入职体检中被查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检测医院: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
来源:据2008年07月18《羊城晚报》,《广州首例乙肝就业歧视诉讼案近日达成和解》,
网址:http://health.sohu.com/20080718/n258232419.shtml

2010年4月两次被乙肝携带者向广州市卫生局举报,广州市卫生局承诺对该医院依法处理:
来源:广州市卫生局:http://www.gzmed.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zmed/index_zwhd_sec.jsp?categoryId=3274&categoryCode=001003008003
以上事实说明,电力一局医院被查对象高达上千人,多次受到政府的查处,称其屡教不改并不过份。该医院的无法无天行为已引起各大网站及媒体的关注;该医院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的行径举世震惊,根据《通知》规定,该医院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理应受到《通知》所规定的处罚。由于《通知》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细则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企业违规检查乙肝项目进行处罚。导致出现有法不依,而不依是因为没有相关的细则标准可以参考,比如说在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检测乙肝事件中,这家医疗机构多次违规进行乙肝检查,那么在对其处罚时,如果能有一个详细的标准,如累积查了多少患者就可以禁止其开展体检业务等等,那么在具体实施中,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就会容易很多
尊敬的领导,当前,国家有关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政策已经到位,我们期待着卫生部针对《通知》第三条规定,尽快出台“细致量化”措施,以便于地方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便于实际操作,并督促有关部门对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反对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一亿乙肝携带者及更多的乙肝携带者家属向国家卫生部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1-14 14:33

再发!数量代表民意!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4 14:49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4 14:51 编辑

回复 1960215 的帖子

你说的非常好,给上边王八蛋寄信,数量绝对比质量重要,比如雷闯到广东卫生厅交联名信,卫生厅的人对信的内容一眼都没看。所以信的质量再高到了有眼无珠者的手里也没用。
作者: 又一战士    时间: 2011-1-14 15:25

本帖最后由 又一战士 于 2011-1-14 15:26 编辑

刚留言,最初以为我联系方法有误,有些了一封,结果查看邮箱的时候留言成功。建议大家不要再论坛抱怨或者询问,情况还是不太明朗,多做点自己能做的事情
作者: 曌空    时间: 2011-1-14 16:07

已经写过了,这段时间打算轮番给人保部、温总理、胡主席,省市的主要领带写信。请战友们齐心协力,多支持。
作者: 614    时间: 2011-1-14 17:34

国务院还是很重视的,只有让温总理也知道有部门是足球高手。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4 23:04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5 00:10 编辑

这是我刚给卫生部部长信箱发的邮件内容,但是没有发送成功的显示,试了十几遍也无用,变化我本人的各种信息还是没用。
有兴趣的可不可以代我把这个内容发一下呢?


陈部长:
你好。
下面的内容是我在一个论坛上截取复制过来的:

标题: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违规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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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ganersanshi 当前在线 .

一级士官

一级士官, 积分 4,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 积分
现金9 元 精华0 帖子1 注册时间2011-1-14 好友0 阅读权限20 . 1楼 2011-1-14 18:39|只看该作者 |打印
    曾经天真的以为,国家颁布禁止检查两对半的法令就会令行禁止。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结果我还是“很傻很天真”。本以为体检可以免检两对半,没想到去体检的时候还是遭遇了歧视。
    公司入职体检,地点是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去到之后才发现还是要检查两对半,而且当问到不是禁止检查的吗?!那个前台小姐居然很不耐烦略带点诡异地冷笑着说:“你也可以不检查啊!!!”这不是变相逼迫吗,不检查就是自愿承认了,检查的话又肯定瞒不住了。

   本来好不容易早早地拿到了offer,结果现在看来是没戏了。坐等杯具。


本主题由 我随心动 于 2011-1-14 18:43 移动评分  收藏0 分享0 顶0 踩0  


   陈部长,这就是三部委联合通知颁布一年收到的效果。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偷查乙肝兜售体检者隐私给各企业的问题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违规检查乙肝问题只是冰山的一角,整个国家的医院(官办医院,企办医院,军办医院,警办医院,民办医院)没有几家把中央的政策乃至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这已经是公认的事实。
   希望陈部长躬身解决这一与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精神和胡主席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截然相悖的问题。

                                                         
                                                             中国公民   布平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1-1-15 06:51

回复“推土机”的帖子
有时是不显示,你打开邮箱看一看,有自动回复,如果没有,我帮你发!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5 11:54

回复 公平公正 的帖子

不仅我的邮箱里没有自动回复,我一点发送就显示我是非法授权用户。
作者: chilingzhi    时间: 2011-1-15 16:17

在楼主帖子的基础上刚发了一篇:

尊敬的陈部长:
    您好!
我国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亿多人,由于党中央的重视,2010年2月三部委联合出台政策法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在此,向为取消乙肝歧视做出积极贡献的领导表示致谢!
可是法规出台近一年来,各地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体检医院违法违规、顶风作案。尤其是在就业方面,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开始采用隐性体检、隐性歧视的做法,体检医院为谋取经济利益,依然为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一亿多乙肝携带者的利益,使人身隐私和就业平等权利得到极大损害!严重违犯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爱政策!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
  我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医学生,毕业就意味着失业,我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恐惧,作为一名毕业生,满怀着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国家培养了我,学校培养我了,我希望以一腔热血投入国家的建设中,可是就业体检给我着实泼了一大桶凉水,让我寒心!我要斥责那些丧失医德的医生、医院,正是他们导演了我们中国乙携的悲剧,他们唯利是图,完全置他人权利于不顾。乙携没有了平等的入学就业的权利,没有了尊严!没有了公平正义!没有了人权!
请求卫生部出台《通知》实施细则,因《通知》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细则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和企业违规检查乙肝项目进行处罚。导致有法不依,这是当初《通知》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执行过程中所能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最近在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规检测乙肝事件中,此医疗机构多次违规进行乙肝检查,如果对其处罚,能有一个详细的标准,如在入职体检中违规给一人查乙肝五项,即有明确的且有震慑力的罚款金额1万元,1000元的罚款对医院毫无警示作用!累积查10名,处罚10—50万元,并禁止其开展体检业务,吊销体检人员医师执照等等,那么在具体实施中,相关管理及执法部门就会容易很多;同时这样的细则标准也会给相关医疗机构及企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三部委《通知》有关内容加以细化。避免由于表诉不严谨而导致的漏洞。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落到实处。
    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一经发现,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温总理说过:“要让每一个中国人生活的更幸福,更有尊严”!
陈部长作为卫生部部长,希望您能体会一亿多人心中的苦楚,在消除乙肝歧视的路上,帮我们一把!也是为中国的和谐发展做贡献!这也是您在任部长期间,作出的一项重大而有深远意义的决策!一亿三千万乙人及其家属将永远感恩于您!
请卫生部领导重视广大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生存权利。出台法律细则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此致
敬礼!
          祝领导身体健康!吉祥如意!   
           
                2011.01.15
             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属      生存好难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5 16:29

回复 chilingzhi 的帖子


作者: chilingzhi    时间: 2011-1-15 16:35

再给温家宝总理寄信反映情况,楼主可知道温总理信箱?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5 16:38

本帖最后由 推土机 于 2011-1-15 16:39 编辑

回复 chilingzhi 的帖子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100017
温家宝

没有电子邮箱,只有通过邮局寄信。

作者: chilingzhi    时间: 2011-1-15 16:42

刚找到温总理信箱:[email protected],整理一下资料,一会给他老人家发过去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5 16:52

回复 chilingzhi 的帖子

不要叫他老人家,他愧对我们大家,愧对总理二字。
雷闯抗议广东电力一局偷查乙肝,最后的处理结果可能仅仅是一个通报批评,雷闯昨天晚上一人跑到一座山上痛哭了。。。。。。。。。。。。。。。。。

作者: 小小伊    时间: 2011-1-15 19:15

顶一下
作者: HBV-DNALI    时间: 2011-1-15 19:17

强烈支持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1-1-16 10:33

推土机 发表于 2011-1-13 13:43
回复 嘉油漫游吧 的帖子

我也得到提交成功的信息了,仔细数一数一共14封。

对,一定要让大的领导人物知道和办理。…大家都参与…。置顶不要下沉。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1-16 10:47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1-16 10:48 编辑
推土机 发表于 2011-1-15 11:54
回复 公平公正 的帖子

不仅我的邮箱里没有自动回复,我一点发送就显示我是非法授权用户。 ...


推土机邮件发的太多,由于他们具有IP识别功能,所以,不可以用同一地址连续发邮件!
作者: zx8617117    时间: 2011-1-16 11:04

顶,支持
作者: 漂洋    时间: 2011-1-16 12:00

已发·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1-16 18:35

让我们一直坚持
作者: 白虎之神    时间: 2011-1-16 19:52

我大力支持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1-1-16 20:22

报告机长:我答应你帮你转发的事不能完成,因为我和你一样,杯具了!点击发送出现:非授权访问!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6 20:25

回复 公平公正 的帖子

我们被免疫了.........
辛苦了你。

作者: ysl1986vip    时间: 2011-1-17 21:09

支持!!!
作者: 阿力123    时间: 2011-1-18 15:44

强烈支持,中国人能忍,但也有极限
作者: gcl63    时间: 2011-1-18 22:15

本帖最后由 gcl63 于 2011-1-18 22:18 编辑

为啥不建议卫生部查乙肝两对半收费不能超过2元(或者成本价)?如果没利润了它们还查吗?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18 22:46

回复 gcl63 的帖子

如果把查乙肝费用降低到两元钱,那用人单位会高兴坏了。

作者: hwgl    时间: 2011-1-19 16:02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1-22 18:44

刚刚有留言一封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2-6 19:00

新年的版面好喜庆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1-2-9 13:47

发邮件成功!部长允许我发言了!还有系统自动产生的回复,其他被封闭的人,可以试一试!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2-9 15:17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2-9 15:18 编辑

发了!支持楼主,把声音送出去!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2-19 13:02

聚沙成塔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2-27 13:35

坚持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2-27 13:40

回复 eyoue 的帖子

可惜坚持的人太少太少。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2-27 13:59

回复 推土机 的帖子

聚沙成塔,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我有信心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3-6 11:26

大家要坚持下去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3-6 11:26

大家要坚持下去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3-13 18:45

支持一票否决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3-20 14:13

每周一封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3-27 11:42

一周一封,坚持不懈
作者: hunanyjw125    时间: 2011-3-27 12:06

已发,但都没得到回复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4-16 18:11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4-25 18:47

聚沙成塔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5-2 22:01

一周一封,发发发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5-10 19:16

坚持一周一封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5-15 23:25

聚沙成塔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5-22 21:33

一周一次,坚持到底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5-22 22:16

回复 eyoue 的帖子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5-29 14:45

坚持。。。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5-29 14:46

坚持。。。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6-5 13:52

一周一封
作者: eyoue    时间: 2011-6-12 11:31

支持

作者: whoimi    时间: 2012-5-17 22:44


绝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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